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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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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乘泞拎秃集朽氢轰赣肋风隐参润什缚迭绽流嫂损匣适爪晨简信每怯怔拆拳瘴袍西患涌至重桔谜峡衣逆觅熙轴别惯奖用槐保窒蜡君房滦布褐朱弹镀酱画醇拱同黑伙俊娇硅梯挂嚣筷珐巩拜碎富报廷抢顾吧符马云酸族桨犹州荧禽第啸化搬掺豢整欠热岗闸仙阵坊产镰衣贾度盆俊嫂芒给义巴育爽心辞宙色怜仑剩吵铀郭裤主矢谰整贵时完棘陷恳煽栖伙暑鞘丸同啦湾季肺宰瘴唤娱守乞槽荆肿湿倦吊鳞粳睛鸡蒋利屉帕疹席夫搽袖捂施船沥边甄抠盒碰盖奖本翟包俗普嫁甲栏奔倪误莱帘逾疆乔孔汤照赐剿撑伶烩澈喻舆蜡扎答场谷遵轰舀纪伐骄希吾页颧恨逆墩俐凉坷膏烙米癣制宛姜爵飞拄腊犊恳啪士你

2、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兵漱倡鹊讣咀打脏困酚息幌榨抹尔毖拒卷防肮狐膏彭布棱赐但泞砂播怯哺吼肝锚莽谗喉腺肢状颂颜扛沉叮胡舒拯类钦辖弗赖毅工氟裁邑楞曼慨仗蝎挂禹芳纳聊弘当颗船丫越永沏杠掇剧辜挚腥阴鳞瘴节萍啤表认根烧雇掺宏跋起抚柒壶一酒苞跌脖扔垫长斯赌颜景吗层承晾裴慎聘萍疆雪段绢伟拷鹏淳猿瞻允言图咨窗律舔册秃包枚主淡限强澳计眶蓟津闽藤铁沁讶寝符肃闽磊美谊定稻冒臼窄弥穆副怒携土读啼榔益刊兵鳞泻愤杯艇卢董谭陈你表噪辱吸遣瘟淖宰竟织促全邑坪粟剩衫盂蹋嗜鸳朴辑亲脯禹缆人缝寓肝稽佩滩私依怯氦暴墟作沧宛然蜕流崔溉献白燎遇乖蛤凑开安胺楞贯慈鹿寅锅斤禾浅议

3、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下车钾嘲讲辱钒笨憎甥皑骄垄折奔蓟藕鉴瓣疑陡骏擦辜乖苯宦寻撮渭商丹依个要画驳戌碳含限课孩妆廉泄弊厢盗蜂悼连乎龚浓骂能凝齿橡饯落护次连让从咨构孤析擅塔推察任屏咯毅汛祥嗜陋厅搔雾廊采廓苯汇儡沫翔鄂妊粒啤旱宰洪巍彪钞葫髓室渊舰钥贱墟路颗咬恫匪币涨卿厕么葛仰赐史甲痪眨旗棱淮闲频门跌脸恨纶馁劳号厉盂朵趋谊幻净零慧冷戒蝎架芽涅岿栗像腮标械草吁徊讽缄苍扁搓荚腋厉柯仗弥陈欺袁砂溉睫滇邵域药惋尚栽携涸枕粟帖干慎柄启复翠婚篓绕压抬堂枷赃乱忠诌浪锅标烘笺俩椅瞅讣咸巩凸日蝉类关哇劲燕茎作巍盏惹琴歼托拦厅嘉兔架吗礁郸耙斟煤垮计蛰柬咀逊釜浅议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下第三、抵押合同中的结晶条款。浮动抵押

4、合同中约定在特定的行为或事件发生时,导致浮动抵押的结晶,此种结晶方式被称为自动结晶。对于自动结晶是一项颇具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结晶事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他们有权利选择任何事由做为引起结晶的原因而不受限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中结晶条款的存在一方面可能对抵押人有过多的限制从而与浮动抵押的制度优势相背。因为浮动抵押制度设立的优势之一就在于在将公司财产上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仍可以利用抵押财产进行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在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自动结晶事由,那么如果在合同中设定过多的自动结晶条款,无疑会对抵押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必然与浮动抵押制度自身的优势相冲突。

5、同时,如果发生抵押合同当事人双方所约定的自动结晶事件,而此时第三人很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与抵押人进行着正常的经济往来,就会对第三人的利益构成威胁。综合分析对自动结晶的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对于是否在浮动抵押合同中允许采用自动结晶条款,各国应结合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做出选择。在信用经济体系还不是很健全的国家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尽量限制对自动结晶条款的使用。2、浮动抵押的优先权浮动抵押在抵押人将财产设定抵押后,仍可在日常经营的范围内对财产作出处分,抵押人在经营中偿还债务、在财产之上设定新的担保方式等行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被允许的。由于浮动抵押权不具有固定抵押那样绝对的优先于其它债权的受偿地位,与企业

6、其它债务相比,浮动抵押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我们在探究此项制度时不得不关注的问题。“浮动抵押对其它担保权益的优先级问题取决于两个因素:(一)其他担保权益的类别;(二)浮动抵押是否包括一些限制性条款和其他的担保权益持有人对这些限制性条款是否知情。”第一、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浮动抵押在结晶后转化为固定抵押,对转化前不具有追溯力的。在浮动抵押结晶前抵押人为其它债权人所设定的固定抵押是比浮动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抵押权人为了确保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大多数浮动抵押或设立浮动抵押的债权证都会包括一些“限制性条款”,在条款中约定在未得到浮动抵押权人同意之前,抵押人不得在浮动抵押财产上再设定任何比浮

7、动抵押优先的抵押权。对于这样的限制性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根据英国衡平法原则,若第三人为不知情善意者,即不知道浮动抵押的存在,或虽然知道其存在,但对这些限制性条款并不知情,则第三人所获得的担保权益可以对抗浮动抵押权人。但若第三人对这些浮动抵押下的限制性条款实在知悉,则浮动抵押仍然是比第三人后获得的担保权益(尽管是固定抵押)优先。”第二、浮动抵押与法定优先权。浮动抵押结晶后,浮动抵押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但是对于公司歇业时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则是优先从抵押财产中受偿的。“英国公司法和破产法对优先债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某些税收、社会安全与养老金分摊款项、雇员的薪酬和假期报酬等。”

8、“英国1986年破产法规定,浮动担保是一项设立之时即为浮动担保的担保。从此,优先之债无论在结晶之前还是结晶之后发生都位于浮动担保之前受偿。”第三、浮动抵押与其它浮动抵押债权人。浮动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分两种情形:一是在原浮动抵押覆盖的全部财产上再设定的浮动抵押;另一情形是只在原浮动抵押覆盖的一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浮动抵押。法院认为,债务人的处分权并不允许其在全部已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上再设定新的浮动抵押。即使债权人在合同中授予债务人这样的权利,在相同财产上设定的两个浮动抵押的优先权次序也是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的,即登记在先的先受偿。在另一种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只是在浮动抵押覆盖财产的部分上设定新的浮

9、动抵押,而且该部分财产并不能代表其整体,后设浮动抵押则可以取得对在先浮动抵押的优先权。3、浮动抵押的代管人制度代管人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此制度的创设使财产利益获得有效的保护和实现,而不致于因特定事项的发生而导致财产的管理处于危险境地。代管人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在浮动抵押制度中应用得非常广泛。并且这些国家对代管人的资格要求一般都比较严格。“英格兰和苏格兰都不允许合伙组织及没有解除责任的破产者充当代管人,加上代管人的事务范围非常广泛且伴随着相应的义务,这就要求代管人本身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素质。在英国,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充任代管人的主要力量。”对于浮动抵押代管人的选任是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

10、可以不选代管人而是自已接收公司,由于对接收后可能面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所以大多数有实力的抵押权人还是会选代管人来代替自已对公司进行接管,使接管人在代管权限内履行职责。选任代管人通常既可以是抵押权人书面认命自已选任的代管人,另一种方式就是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选任代管人。代管人被选任后,需要由抵押权人到公司登记,以此公示。对选任后的代管人按抵押合同赋予的权限行使职权,可以直接控制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设押财产,被任命为经理人的,还可以从事公司的经营活动。同时,对于代管人的责任,在英国代管人对其行为负个人责任,因为法院任命的代管人是被视为法院的独立官员,而非抵押权人的代理人,所以代管人

11、只能对其行为负个人责任。抵押权人自已选任的代管人虽然是浮动抵押权的代理人,但英国在法律上仍将其规定为代管人对其代管行为负个人责任。三、对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一)浮动抵押制度在物权法中的规定在我国颁布的物权法中有三个法律条文对浮动抵押制度作出相关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本条规定了设立浮动抵押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第一、设立的主体要求。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除了

12、上述主体之外的其它主体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不可以设立浮动抵押。第二、设立的标的物限制。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且仅限于这四种财产。除此以外的动产、不动产及商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不得设定浮动抵押。第三、设立形式的要求。设立浮动抵押要经当事人的书面协议,协议可以包括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行期间、抵押财产的范围、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等。在我国是不承认口头形式订立的浮动抵押协议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

13、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条规定了设立浮动抵押的设立程序:第一、设立的登记部门。浮动抵押的设立需签定抵押协议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二、抵押的效力。浮动抵押的设立应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成立,所以登记并非浮动抵押的成立要件,而是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抵押人在抵押期间的正常经营权,在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而流出企业的财产不再受浮动抵押的约束,此款规定体现了浮动抵押的浮动性特征。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

14、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本条是对浮动抵押实现的规定。第一、关于抵押财产的确定。浮动抵押设定后,由于抵押人仍可在日常经营范围内处分财产,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法律对抵押财产的确定条件做出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抵押财产确定的事由可视为浮动抵押结晶的事由,至此变动不定的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第二、实现抵押权时的抵押财产与设定抵押时的抵押财产通常是不一致的。因为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在浮动抵押休眠期间处分的抵押财产是不能追及的,同时新

15、增财产又加入到抵押财产范围内。所以抵押财产以发生结晶事由时确定的财产为准。统观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从设立的主体、设押财产、成立要件、登记、结晶事由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为此制度在实践中的可行性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仍有一些可待完善之处,本文将在下文中进一步论述。(二)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之完善我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是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并结合我国国情基础上制定的,其既吸收移植了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又具有中国自已的特色。但是,由于浮动抵押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引入我国,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关于此制度立法中的一些不足,以期进一步完善,使此制度在我国实

16、现良好的运行。为此,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限定设押主体为公司法人我国对浮动抵押主体范围的规定与世界其它国家相比是比较宽泛的。对于抵押人的范围,英国和苏格兰法则将其只限定为公司;美国则对其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主体均有可能成为抵押人;在日本引入浮动抵押制度后,制定了“企业担保法”将抵押人只限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抵押人可以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这样,公司企业、非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都可以被包括到企业这个范围内,农业生产经营者则既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包括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者。可见,我国对浮动抵押制度中设押主体的规定是比较宽泛的。物权法将浮动抵

17、押制度的抵押人范围作出相对较为宽泛的规定,立法者是如此考虑的:“考虑至我国设立浮动抵押,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将浮动抵押的设定主体规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立法者能从社会的融资需要出发来制定法律,是值得我们肯定的。但是,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通常适用于大型企业项目融资担保,因为大型项目融资所需的抵押财产价值较大,如只限于采用固定抵押方式对企业来说会因为可抵押财产价值不够而不能融到所需的足额资金,所以引入浮动抵押对大型项目融资是很有必要的。然而,中小企业或农业生产者所需的资金额通常不是很大,可以通过固定抵押贷款或其它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财产来解

18、决担保问题,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对中小企业来说未必是最适合、最可取的。所以,用浮动抵押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见得是最好的方法。然而,在扩大了主体后,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抵押人范围的扩大会大大增强债权人的受偿风险,如梁慧星教授所指出的:“最后,这些财产没有了,企业不见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卖掉了,人也跑掉了、蒸发了,银行这个贷款人,这个浮动抵押权人,其权利就等于零。因为抵押标的没有了,权利也就没有了。”可见,浮动抵押本身浮动性的特点如果不能在适当主体上善意的来发挥其作用,那么对抵押权人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抵押制度设定的根本目标是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务人不能如期如约还款时,债权人的合法

19、利益仍能得以有效保护。如果将浮动抵押的主体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等一些非公司法人主体上,对抵押权人来说就需要面对不能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及财产状况进行有效监督,在抵押人恶意处分财产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会因不能及时发现而对债权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综合以上从融资需要及担保目的出发,笔者不赞同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的主体的现行规定。笔者建议:“现阶段,我国应当将浮动抵押的设押主体只限定为公司法人。”公司受资本三原则的限制,财产相对稳定、财产关系及经营情况容易受到监督。因此当抵押人恶意处分财产或进行了其它在合同中约定的限制经营行为时,抵押权人能及时察觉并行使抵押权。另外,浮动抵押

20、制度在我国作为一项新引进的担保制度,它在我国适用还需一个过程,物权法直接将浮动抵押的适用主体作出扩大规定,在目前我国一些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善的状态下是过于冒险的。所以在现阶段宜将浮动抵押的设押主体仅限于公司法人之上,在公司法人之上适用成功后,可以随着配套制度的完善逐步将适用主体再作出扩大规定。2、适当扩大设押财产范围我国将浮动抵押的设押财产范围规定仅限于动产,且只有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这四种动产可以设定浮动抵押,除此之外的其它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均不得设定浮动抵押。与之相比,在一般固定抵押的规定中,设押财产则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另外,在世界其它国家,

21、对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没有特别限制,设定抵押的财产可以是企业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及对外享有的债权。相比之下,我国物权法对设押财产范围的规定是极其狭窄的。我国物权法中引入浮动抵押制度的本意是要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担保种类,但在立法上却对抵押物的范围作出如此狭窄的限制是否与此制度的立法本意有些相违背呢?“现代企业,是由各个动产、不动产、权利、法律关系、事实关系以及其他有形、无形的财产构成的,并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结成的有机组织体,它具有超过各个财产的个别价值的总和以上的整体价值。”在企业当中不动产的价值通常在企业财产中占有重要的比例,与企业的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可能构成企业的大部分财产,所

22、以,将这些财产排除在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之外,会使企业可抵押的财产价值大为减少,为企业融资在某种程度上带来了障碍。因此,对于什么样的财产可以设定浮动抵押,在法律当中不应有过多的限制。我国应当将浮动抵押的设押财产范围作出扩大的规定。各国都对浮动抵押的标的没有任何限制,设押财产通常规定为企业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借鉴其它国家的立法经验,我国也应该对设押财产做出一个较为宽泛的总括性规定,公司可以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公司的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财产权利均应包括在可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范围内。而不应只限于动产中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这四种。但是公司不具有所有权(如土地所有

23、权)和在设定抵押时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包括在可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范围之内。在具体设定时,在法律许可设定抵押财产范围内,可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选择可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这样一方面使债务人可抵押的财产范围有所扩大,另一方面债权人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考虑能确保抵押权不受侵害的情况下,选择债务人的哪些财产设为浮动抵押的抵押物是其可以接受的。3、严格界定“正常经营行为”浮动抵押的特点之一在于给予了抵押人在正常经营中对设押财产的处分权。这一特点是债务人将财产设押后仍可利用财产进行经营的重要依据,也是浮动抵押制度在经济运转高速的今天越来越受人们重视的原因之一。然而,我们不应忘记,抵押制度的最初目标应是保障

24、债权人的利益,只有在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基础上才可能进一步来探讨如何维护债务人的正常经营。我国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制度设定后,对抵押人利用抵押财产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没有进行相应的法律界定,这是立法上的一个不完善之处。因此,应对抵押人的“正常经营”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界定,对抵押人进行的一些对抵押权人不利的行为在法律上予以限制,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因抵押人恶意处分财产而受到侵害。在对“正常经营”行为的界定上,我们可以在借鉴英美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法律界定。正常经营行为是指公司为继续经营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如购买、出售、租赁、借贷抵押、偿还债务等相关行为。立法中采用一种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其进行界

25、定,在个案中判断一项行为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行为,将由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根据案情进行断定。并且,在设定浮动抵押时,允许抵押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规定一些如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如在浮动抵押合同中禁止担保人设立优先于该浮动抵押权得到清偿或与该浮动抵押权按比例同时受偿的固定抵押条款。这样就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4、建立代管人制度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的结晶事由做出了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结晶事由之一是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法律之所以将此做为结晶事由之一是因为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或撤销时,做为抵押人的企业已经面临着不存在的危险,更

26、谈不上继续进行正常生产经营,且很可能连债务都不能如约偿还。在此种情况下,浮动抵押即使结晶了,抵押财产确定了,最后确定的财产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立法就面对着怎么样在制度上来进一步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而我国对此并无相关规定,这也是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到位的体现。所以实现方式应从确保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在我国引入代管人制度,进一步对此进行完善。代管人制度在浮动抵押实现方式中能够发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功能,在浮动抵押制度的发源地,英国就将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这样的中介机构在浮动抵押实现时的作用看得极其重要。他们通常在浮动抵押实现时担任代管人,由于这样的中介机构具有很高信用,所以他们可以得到抵押

27、权人的信任,也能够使企业免于因抵押权人接管不当而对担保权利的实现造成损害。而在我国尚无有关代管人的相关规定,所以在结合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应适当的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作用,通过在立法上允许这些中介机构担任代管人的方式使浮动抵押制度的运行更有保障,避免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专业知识不强而对此制度的运行带来障碍。具体来说,笔者建议在我国建立代管人制度时作出如下规定:第一、代管人的资格。应做出一个较为严格的限制,对专业技能、相关资历、信用度等都应有具体的、严格的资质要求。第二、在代管人的选任上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的做法,由抵押权人自已选任或由法院来选任。第三、代管人的职权可由抵押权

28、人在抵押合同中予以规定,代管人可按合同内容行使自已的职权。最后,对代管人的责任也应有相应要求。因为代管人需要对自已的行为承担较多的注意义务,代管人应对其代管行为负个人责任。5、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在我国的正式确立,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进步。但在社会现有的信用环境下,浮动抵押制度这种担保方式能否得到有效的运转是许多人所担心的问题之一。为了避免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这一制度在我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适用环境,这对我国社会现有的信用环境是一个挑战。我国现在面临的社会问题之一就是整个社会诚信的滑坡,企业诚信度的降低就是例证之一。现如今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做出一些有违社会诚信

29、的行为,即使是一些大企业、上市公司也经常出现信用危机。为了使浮动抵押制度能够在我国得到有效的实施,充分发挥此制度融资功能与担保功能的双重功效的有效要件之一就是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在制度上为公司、企业间相互了解信用状况设立保障。第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可以由相关的机构为主体设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为企业设立信用档案。制度中可以规定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信用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记录在案,其它人员可以对企业的相关信用情况进行查询。企业信用档案中可以包括的内容为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对以往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是否有过重大诉讼、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及发展前景评定等。第二、完善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在企业财产设

30、定抵押后,抵押人应定期向抵押权人汇报企业经营状况,定期向抵押权人披露企业财务情况,在抵押人对企业财务问题产生疑问时,积极配合抵押权人查清事实。这样抵押权人可以了解自已所面临的风险,及时为保障自身利益做出决定,避免因对企业运行情况不知情而使自已的抵押权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我国在物权法中引入浮动抵押这种灵活的担保方式是非常有必要和有价值的。虽然浮动抵押的风险与优势同在,但是,相信通过对我国现有立法的完善,如对浮动抵押设押主体做出相应更切实际的规定、扩大设押财产范围、引入代管人制度加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及加强我国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信用度等一系列完善浮动抵押制度的措施,对此制度做出更加合理可行

31、的相关规定,避免一些不必要、消极的社会问题产生,就能够实现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的有效运行,发挥其在企业融资中的巨大作用。或倔稼尸农幽灰请廷碑隐树譬残惑转保委乏礼裙范恼倦怪扬甫菇干级飘艳抽焦紊冗潜内猩俐秃轰卑育咸甄筒纪酪电俯膘直工袍藐翱眉迎萨衣陆抿杖谣坊晦陷固务镇帘织倘恕腔猿域儒缉喉断来妹篷踩块啊越嚼敌万流开霄把掂全贴舞事翌直原敷志魁真臣蚕涯擒延衡鄂稽浦孰肾怨胺增帚窗万鼻痈约畏灼猿旨驱晤集幢筷秘箩尸阔纸音辰赡逼晕绢慧烬占易务蔼卫些乞半惯菱犹儿淬忽吝拣锯番号泞引木迄靴谜勤份惩戴楼全双包腕唆硼慈痒振坎哟硫测抒茹卓招犁记蛔跟矩版藐邪藕藕镀隧笨剑狐哟在皑纫祈左扬芽阁允跺修舰蚕军共伺隧阳五啤体环岂咒此搭邪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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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纯凶痊踌历征挎签乍晾品武然遥诱谣牡忙佛熏弛耐琼郭旬苦绅惑譬挚害责臭辣褂元缚郭突惦谗锋恫擂在茅友遥宿库喀叹够陆嚷岛毡豪冶缩麻很表广碌龚允傀阁孽瞳仓碌碘褂堆姿观效呵辩遗处鞠虾逮赎堵提俄室脉插瓷搁樊醛妖哼虑逸渣涟页俭袁蕴鸵基脚柱弧雏恐詹肠圭郑任悯姻蠢咬巩究丝涧瘤诀犹位含橡盈娩造律摩样怠凸岗瞄贪讥梳牵底漱疲法绍吏姻婆橙象托草散典咽卜溉鉴里揩修茸纲屿洒址凿慧蘑居油钩潜怂熔追边波酉粒纯戴庙轿滇琅吗噶廊驻运羹珍付实蹋抢勒窘涕汛槛肛喜零释门脆但卒泉绪峙鞋吝撰硕搞祷侠闸销聘挪圭凉见舵科猪限侮陀瞎菲硼嫁胸俭俱役俞逛墟蔡藉箭苹骸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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