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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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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水力发电企业(指水工建筑工程全部建成且已投产的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1.1资质证照 1.1.1缺少资质证照 1.1.1.1未取得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七条 1.1.1.2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应通过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四条 1.1.1.3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第七条 1.1.1.4未进行大坝安全评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条: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第十一条: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1.1.1.5未取得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号)第三条: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第二十六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1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1.1.1.6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1.1.7新、改、扩项目未取得 “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1.1.2.2电力业务许可证无效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第二十五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 1.1.3其他 1.1.3.1未按要求开展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第五条: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等内容。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5.2.3: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监督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2.3其他 1.2.3.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七条 1.2.3.2企业未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三十六条 1.3安全规章制度 1.3.1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等内容。 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七项职责。 1.3.1.3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七项职责。 1.3.2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等十六项内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1.3.3.1未配备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4.3: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5.4.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 1.3.3.2未编制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设备试验规程、系统图册、相关设备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程 1.3.3.3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1.3.4.1规章制度不齐全,未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 《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5.4.2 1.3.4.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4.4: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1.3.4.3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4.5: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5.4.4 1.3.4.4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4.6: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1.3.4.5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存在缺陷 1.3.4.6未实行档案管理,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不全 《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5.4.5:安全记录至少包括:班长日志、巡检记录、检修记录、不安全事件记录、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生产通报、安全日活动记录、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1.3.5其他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1.1未按规定取证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八十三条第六款:电力行业纳入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 1.4.1.2未按规定复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2.1未按规定取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 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二条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3.1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1、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2、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要求。 1.4.3.2 “四新”教育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4.3.3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1.4.3.4职业健康培训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1.4.3.5全员教育培训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1.4.4 其他 1.5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不足 1.5.1.1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5.2 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安全投入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等六项内容。 1.5.2.2安全投入使用金额不符合要求 1.5.3 其他 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八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6相关方管理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1.6.1.1未进行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六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4: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安全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1.6.1.2不具备合格资质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1.6.2.1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6.2.2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1.6.3 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1.6.3.1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3.3.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1、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监督管理。2、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并进行监督管理。 1.6.3.2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1.6.4其他 1.6.4.1未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7.4: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1.7.1.1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5.9.1 1.7.1.2未按要求正确辨识评估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二章辨识与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 1.7.2 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1.7.2.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严格记录。《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5.9.2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1.7.3.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5.9.3 1.7.3.2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1.7.4其他 1.7.4.1企业内部的危险源管理缺陷。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1.8.1.1未按规定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7、8 1.8.1.2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 1.8.1.3未按个体防护装备适用范围进行分类、分级配发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表1 1.8.2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1.8.2.2未建立健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1.8.2.3未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使用、维修及保养的培训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修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1.8.2.4未对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2.5未按规定对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8.2.6未按规定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3其他 1.9职业健康 1.9.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1.9.1.1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条 1.9.1.2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不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1.9.1.3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企业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在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申请换证时、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9.2.3检测评价因素不全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1.9.3.1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九条: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1.9.3.2检测结果未公示 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1.9.4.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 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9.5其他 1.9.5.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1.9.5.2未按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五十七条: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9.5.3企业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十二项内容。 1.10应急管理 1.10.1 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1.10.1.1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七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11.1 1.10.1.2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1.10.2.1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条、十三条:1、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2、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征求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分级备案。 1.10.2.2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 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1.10.3.1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1.10.3.2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 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 1.10.4.1未建立应急设施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4.4.4~4.4.8、《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八条 1.10.4.2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 1.10.4.3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 1.10.5其他 1.11 隐患排查治理 1.11.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 1.11.1.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1.11.2事故隐患治理不足 1.11.2.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1.11.3事故隐患上报不足 1.11.3.1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 1.11.4其他 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12.1事故报告缺陷 1.12.1.1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12.1.2未按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等 1.12.2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 1.12.2.1未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12.3其他 1.13其他 1.13.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缺陷 1.13.1.1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一、总则:(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6 二、现场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备注 2.1作业场所 2.1.1选址缺陷 2.1.1.1选址未避开污染源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 50706-2011)3.1.2、3.3.6:工程附近有污染源时,宜根据污染源种类和风向,避开对生活区、生产管理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其位置宜在生产生活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2.1.1.2厂房选址缺陷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 50706-2011)3.1.9、4.5.2、《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L 266-2014) 2.1.1.3建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4.2.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4:企业与民住区之间及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防护距离应满足要求。《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3.2.1、3.2.2、3.2.3、3.2.4、3.2.5、3.2.6: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绝缘油及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厂区建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厂区建筑物、屋外主变压器场及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2.1.2 设计、施工缺陷 2.1.2.1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2.0.1、2.0.2: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2.0.3: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3的规定。 2.1.2.2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置和施工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17-2010)4.11、4.12、4.2.3(1)、4.2.4(8)、4.3.3、4.5.8、6.1.3;《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2.1.2.3建构筑物抗震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T 5180-2003)7.0.1、7.0.2、7.0.3、7.0.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1、基本烈度为6度或6度以上,坝高超过200m或水库总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1)型工程;2、基本烈度为7度或7度以上,坝高超过150m的大(1)型工程。7.05、7.06:当水电枢纽工程受到水库诱发地震影响的烈度大于6度时,应进行抗震难处和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3.0.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3.1、3.4.1、3.7.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3.2.2、3.3.2、4.1.7、4.1.9、19.1.2、21.1.2、21.1.3 2.1.2.4工业企业工作场所、辅助用室的卫生学要求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6.、7 2.1.2.5防洪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GB 50706-2011)4.5.1:防洪设计应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9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 5180-2003)的规定。 2.1.3平面布局缺陷 2.1.3.1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4.1: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厂房和仓库;d)地下建筑。 2.1.3.2建筑物内的防火分区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1、3.3.2、3.3.10、3.3.11 2.1.3.3建筑物内的设施、设备防振间距不符合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5.2.4:建筑物内的,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保证与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有足够防振间距。 2.1.3.4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23821-2009)4 2.1.3.5建筑物内电击防护安全措施设置不符合要求 《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895.21-2011)411、412、413 2.1.3.6建筑物内的防爆措施不符合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6 2.1.3.7建筑物内的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10)6.2、6.3、6.4、6.5、6.6 2.1.4场地狭窄杂乱 2.1.4.1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5.7: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条: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2.1.4.2工具、材料放置混乱 2.1.5地面开口缺陷 2.1.5.1坑、沟、池、井等开口有不安全状况 《四川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实施标准(第一版)》(川电监〔2012〕51号)5.7.1.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3.2.12、3.2.13;《四川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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