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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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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室外招牌、广告、霓虹灯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3、公共外墙装饰无破损或污迹; 4、指导业主(住户)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避免损坏墙面或外墙保温。 二、设备运行 确保由发展商移交给物业公司的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1、对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制定月、季、半年、年度保养计划,并认真执行,做好相关记录; 2、道路平坦整洁,排水畅通无积水,公共配套设施及公共所(地)完好无损。 四、环境卫生 1、清洁卫生实行岗位责任制,有专职人员和明确的责任分工,实行标准化清洁保洁; 2、小区公共区域保持清洁,禁止乱贴、乱画、乱拉、乱挂、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 五、绿化 1、花草树木长势良好,剪修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斑秃、无黄土裸露现象; 2、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进出小区各种车辆管理有序,无堵塞交通现象; 2、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停放,无乱停乱放现象; 七、秩序维护 1、有专业秩序维护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 2、秩序维护员熟悉小区的环境,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认真负责; 3、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杜绝因管理责任造成的重大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八、消防 1、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有专人负责。消防系统设备齐全,完好无损;室内设备必需的消防器材。 2、成立义务消防队并进行培训、演练。制定灭火作战方案,杜绝重大火灾发生; 3、在小区内,经常开展预防火灾的宣传教育活动; 4、确保由发层商移交给物业公司的消防设施、设备完好;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1、小修: 1)建立和落实日巡视 ,月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2)接到维修故障电话后,维修人员30分钟内到现场; 2、急修: 1)接到急修故障电话后,维修人员15分钟内赶到现场; 2)客观原因无法及时维修时,应向业主(住户)耐心解释,并尽快安排时间落实维修。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维护全体业主(住户)的利益,负责对违反本物业公众制度和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2)负责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 3)负责依据本协议向业主(住户)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收取)按建筑面积收取,住宅 元/平方米/月、商铺1.5元/平方米/月。电梯运行维护费:3-7层0.50元/平方米/月;8-12层0.55元/平方米/月;13-17层0.60元/平方米/月;18-22层0.65元/平方米/月;23-32层0.70元/平方米/月;自来水加压费按每吨0.30元收取;公共楼道照明电费、公共绿化水费及管护费、电梯年检费按实际费用分摊。 4)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运作和公众管理制度。 2、义务 ①负责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秩序维护队、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②负责建立健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 ③负责在业主入住后按山西省地方法规之规定积极协助建设单位或业主筹备首届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④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的年度工作计划; ⑤负责提前将装饰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 ⑥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内容供乙方选择。 3、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⑴依法享有甲方提供服务的权利; ⑵向有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权利,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⑶具有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⑷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相关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3、义务 ⑴配合甲方做好服务工作,履行本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公众管理制度; ⑵维护小区内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 ⑶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收取,住宅 元/平方米/月、商铺1.5元/平方米/月。)及其他应交费用; 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⑸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仔细阅读装修须知,并按装修协议要求进行装修; ⑹爱护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搬迁装修等原因确须合理使用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对现场进行调查和了解,向受影响的业主(住户)进行解释和说明,意见统一后方可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须给以赔偿; ⑺转让房屋时,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4、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由甲方按建筑面积,住宅 元/平方米/月、商铺1.5元/平方米/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收费以房屋销售合同的建筑面积为准; 2、乙方出租物业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或乙方指定由承租人交纳(由承租人交纳的,须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并向甲方提供一份租赁合同复印件)。承租人未按时交纳的,乙方负责代为交纳,交费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的,视为送达乙方; 3、乙方转让物业时,应主动交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六条 其它有偿服务费用: ①车位使用管理服务费用,按40元/月收取(是指车位管理费,而不是车辆保管费, ②如需特许保管需另签协议)。 ③车位管理服务费用按年收取,每年年初收取。 ④有偿服务、特约服务费用根据双方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保险 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协议内容执行,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2、乙方如不按协议内容执行,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乙方如不按协议要求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甲方可要求乙方补交或采取取舍合理的催交措施,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一收取带纳金。 第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也可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发协商解决或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业主管理规约》未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乡宁县恒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 方 : 代 表 人 : 代 表 人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 日 期 : 业主(临时)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轩一号公馆(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伟业管理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规约影城党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以下约定,对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同意签订本规约,并共同遵守。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 第二条 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共同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第四条 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五条 有权就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小区的各项管理事项有决定权。 第七条 有权根据小区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八条 有权对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内各种违章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第十一条 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知会物业管理公司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墙立面使用功能和整体完整。 2、室内的供水管发生破裂或排水管发生堵塞、渗漏水等,应及时修复。 3、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乱搭乱建。 4、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搭装外伸衣架、雨篷、天线和其他影响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设施。 5、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放置花盆、晒衣竹等物品的,应放置安全位置。 6、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如影响、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7、是内部的制造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不安的异味。 8、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害物质、物品。 9、不得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 10、不得通电于围墙、围栏等设施,以免误伤他人。 11、不得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在玻璃及外墙上粘贴标语广告,改变外墙颜色,在超出门窗平面意外安装防盗门及纱窗等。 12、在装修时,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使用功能;严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不得改变上下水管道、接口;因安装洁具时(毛坯房)可能造成原有防水层破坏,故在装修卫生间之前必须补做防水层,并由装修单位做48小时闭水试验,管理处不承担此方面的责任。 13、装修时,不得改变原有门窗的尺寸,不得更换已安装好的防盗门和塑钢窗。 14、露台务必保持整洁和美观,不得有违反规划进行封闭。搭建、改造等行为。 15、需要搬走室内用品,业主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经业主签名后,由物业管理公司开出的放行条方可搬走。 16、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遵守业主规约。 17、转让房屋时,应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新业主前来签订物业管理有关协议、合同等入住手续。 18、房屋建筑物的共用部位或公用设施,需维修、更新,要有过半数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同意的,即可安排施工,少数应当服从多数。 19、排水管堵塞时,应报物业管理公司召集共用该管道的业主协调解决维修。维修完通知有关业主确认,相关业主应积极配合。费用视情况而定。 20、不得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21、不得在地下室通道堆放任何杂物。 第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损害物业区域内各类公用设施。 2、不得在物业外墙乱写乱画、乱贴广告标语等; 3、家居杂物、垃圾投入到指定的场地,严禁从门窗、阳台抛掷; 4、不得践踏公共绿化和损坏设施,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5、不得在绿化带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6、不要再公众场所睡觉; 7、不得在户门外等公共场所焚香; 8、不得在公共区域的绿化带上晾衣服、被罩等私有物品; 9、未经政府部门批准,不得在小区饲养家禽和狗(含宠物狗); 10、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举行游行、悬挂横额、张贴标语、广播等活动,如对服务质量有意见和投诉,可向管理公司提出,或通过合法渠道反映; 11、家居垃圾应包扎好,按时定点投放; 12、不得让小孩子通道、道路上儿戏追逐,以免发生事故及阻碍交通。 13、不得让儿童单独乘坐电梯,以免发生意外; 14、不得破坏外墙保温层。 15、不得玩弄可视对讲主机系统,不得破坏一卡通门禁和车场智能化系统。 16、不得使用绿化用水冲洗车辆或作为其他用途。 17、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小区监控中心、配电房、水泵房等危险场所,发生人身事故后果自负。 18、不得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炮竹,以免发生火灾。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防火约定: 1、爱护防火设施,遵守防火规定,发现有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 2、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用电炉、煤气炉食请勿外出; 3、室内装修必须配备灭火器,天花木材要涂防火漆,易燃涂料要日用日清,家居装饰装修时必须请专业白蚁防治公司对装修材料及现场做白蚁防治。 第十五条 业主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放点停放。需由物业服务企业保管的车辆(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需另外签订协议,物业管理费和车位使用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 2、在小区内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不能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的交通管理规则;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安装室内空调应遵守以下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不得安装超出设计要求尺寸的空调主机;安装中央空调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指定安装位置并做隔音处理。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要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4、空调主机安装完毕,要把原来的百叶窗复位,不得拆除或损环。 第十七条 居家装饰装修约定 1、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事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保证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同时办理《装修许可证》和装修人员出入证缴纳装修押金方可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处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并把人员出入证全部退回后,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缴纳垃圾清运费和楼梯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2、装修施工时间,小区入住20%以下业主装修施工时间定为上午8:00—中午12:00点、下午14:00—晚上19:00,周末可以照常施工。业主入住20%以上,装修时间定为上午8:00—中午12:00点,下午14:00—晚上18:00,星期六、星期天及节假日不能施工; 3、业主选定装修施工单位时必须具有装饰装修资质的正规装修单位,在装修时请务必考虑白蚁防治。 4、在装修期间垃圾必须当天清运,堆放不得超出24小时。 第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做有损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事情。 2、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3、遵守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和事件缴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5、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有意见,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和通过其他正常渠道提出,不得拒绝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6、对小区公共水电及供水所产生的设备磨损及用电成本费用的分摊。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处每日1%的带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合理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依法起诉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业主违反第三章业主的义务,物业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配合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将业主的装饰装修保证金扣押,督促业主纠正。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要配合修缮并负责修缮费。 第二十二条 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已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勇当向行政机关报告或起诉法院,由行政主管机关、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由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制定,并应当在物业销售时现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区(县)、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七条 已生效的业主(临时)规约对本小区(大厦)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公共房屋共用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单车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供电线路、照明、电梯、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及无上盖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 3、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组织召开,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并应当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业主临时规约》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约经业主(物业买受人)作出书面承诺时生效。 第三十条 业主(临时)规约一式两份,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名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保留一份,业主保留一份。 乡宁县恒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业主(物业买受人)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小区《消防管理规定》,为确保本小区不发生火险和消除火险隐患,也制定本责任书,并确定业主(住户) 先生/女士为本小区 单元 号的自然防火责任人,其责任如下; 1、建立本单位以防火责任人为领导,全体使用人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小组,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小区《消防管理规定》等。 2、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教育使用人树立防火意识,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检查是否关闭,确认关闭后方可离开。 3、服从物业管理池规定,配备必须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4、经常对使用人进行消防知识及火警发生后的逃生、自救技能的培训,使使用人都能掌握好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5、定期对本单位内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同时应主动配合有关消防监督机关和物业管理处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 6、有义务参加消防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处组织的消防学习及宣传活动。 7、严格执行物业管理处制定的疏散方案,在紧急情况下组织扑救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火灾发生时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 8、有责任保护火灾责任现场,协助物业管理处和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9、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责任人所应有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防火责任人要经常教育儿童不可乱按或破坏消防设施设备,以免影响日后的使用。 11、不得随意按动电梯内警铃按钮。 12、为保证本责任书的有效执行,对发现有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火险或存在火险隐患等情况,物业管理处有权追究责任人责任和按小区《消防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本责任书签字之日起生效至该单位更换业主(住户)为止,业主(住户)中间更换责任人应主动与物业管理处另行签约。 13、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责任单位: 管理单位: 责任人: 责任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居民精神文明建设公约 为了搞好龙辉佳苑小区精神文明建设,构筑和谐社区,使广大业主/住户在文明、健康环保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特制订如下公约,敬请遵守: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居民。 二、小区居民来自不同地方,大家要正确对待不同生活习俗、文化背景,求大同存小异、互谅互让、胸怀开阔、平等相待、团结互助。 三、积极参加社区有益活动,积极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污水,不乱张贴、涂写,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畜,爱护小区环境。 四、要养成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卫生、讲秩序和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的习惯。 五、不得在小区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严禁将禁品,如黄色书刊、画片、唱片、录音带等带入小区和家庭。 六、爱护小区公共财物,维护水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爱护小区、花草树木、节约用水、用电,共同创造一个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宁、舒适的生活环境。 七、在小区内严禁封建迷信活动及非法团体活动。 八、注重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文化品位,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培养文明有益的业余爱好,营造温馨和谐的休闲环境。 九、积极维护小区各种荣誉,积极为小区的发展及进步提出合理意见。 十、热心社会福利事业,乐善好施、尊师重教、尊重妇女、爱护、关心帮助孤寡残疾人士。 十一、积极投入到爱国卫生运动中,坚决消灭各类虫害,使小区成为无污染、无虫害的文明卫生小区。 十二、维护小区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投身于社区文化建设和体育活动当中。 宝轩一号楼 单元 号 乡宁县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 户 手 册 目 录 前 言 一、客户服务 二、物业管理费 三、业主须知 四、物业技术资料 五、安全事宜 总结 生活指南 前 言 现十分荣幸的告知阁下,乡宁县恒信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已被委任为宝轩一号公馆之物业管理经理人,作为物业管理经理人,我公司热忱欢迎阁下入驻宝轩一号公馆,并恭祝阁下事业顺利。 编印本住户手册之要旨在使各业主能清楚理解其拥有之权利及义务,希望对阁下会有所帮助。并以此物业之管理公约为宗旨,敬告所有业主共同遵守本住户手册及使用公约。如阁下有任何疑问或期间得到更详尽之资料,可直接联系一下地址,可直接联系一下地址,我们将非常重视阁下之意见并乐于协助阁下解决任何问题。 乡宁县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宝轩一号公馆物业管理处 地址:乡宁县文笔路78号宝轩一号公馆 电话: 传真: 邮编:042100 第一部分 客户服务 1、公共服务是为全体业主/住户提供的经常性服务,包括以下项目: 卫生服务:每天清扫、托擦公共场地、物品,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定期清洗垃圾桶并定期进行消杀; 服务公司:乡宁县恒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宝轩一号公馆物业管理处 谨启 年月日 第一部门客户服务 一、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是为全体业主住户提供的经常性服务,包括以下项目; 2、公共设施、设备的检修:包括供水、供电、排水、管道、消防、照明等系统及道路、沟渠等; 3、绿化服务园林花木的修剪、浇水施肥、除草杀虫、补栽补种等; 4、安全防范:小区提供二十四小时安全防范服务; 5、交通管理:行人、车辆的行驶、停泊及出入场的管理; 6、消防管理:住宅、公共场所防火的预防、检查、应急措施处理等; 二、有偿服务 有偿服务时为满足业主/住户特别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主要有以下项目: 1、提供物业的委托代理、转让、租赁; 2、中介代理:请家教、请保姆、广告代理等; 3、提供钟点家政服务; 4、家庭、个人保安服务; 5、辅助办公服务(接待服务、会议服务、迎宾礼仪服务) 6、土木工程装修、家电维修。 7、代订票务; 8、急需车辆服务; 9、代管房屋:业主/住户长时间外出或旅游时代为看管服务; 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凡属市物价部门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收费,其余按市场价进行收取。 三、服务时间 1、物业管理处办公室办公时间:8:00—11:30 14:00—17:30 2、物业管理处客服中心24小时服务电话: 除上述时间外,物业管理处安全管理部每天24小时值班,业主/住户遇有紧急事故,(物业管理处如下班后)可就近向巡逻护官员求助或拨打客服中心电话( )( )。 第二部分 物业管理费 一、管理费包含的用途: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公共部位的秩序维护服务费用; 3、公共部位的清洁费用; 4、公共部位的园林绿化养护费; 5、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 6、必要的社区文化、体育活动费用; 7、物业公司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8、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及办公费用;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10、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二、交付方法: 每年年初以现金形式向管理处财务部门缴交当年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三、管理费计缴时间 以业主交付房屋之日起计付或通知业主入伙之日起计算。 四、管理费的调整 管理费的标准将根据小区日后实际支出而调整,调整前业主/住户将获得征询及通知。 五、管理费的盈亏及财务报告 1、若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物业管理的各项开支时,按前条规定调整,如有盈余余额将拨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用。 六、日常维护费 1、日常维护费按山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2、业主发生变更时,原业主所交纳的日常维护费不给予退还。 第三部分 业主须知 一、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包括:道路、园林绿化用地、亭阁等,均为公共享有,禁止在公共场所放置任何物品、设置任何障碍物或占位私人场地,管理处有权进行规劝,并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房屋用途 本小区所有房屋不可用作商业及其它非住宅用途,各业主/住户不得将其购置单元作非法、不道德或与土地批文、政府许可条款相抵触的用途。 三、会所及康乐设施 所有使用本小区会所及康乐设施之人士,必须遵守政府所订立的有关法规及管理处制订的规定。 四、电话/电视/宽带等报装 管理处客服中心将乐于协助业主办理拖办手续。 五、缴费事宜 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或承租人缴纳均可,但若拖欠,最终仍由业主负责;管理服务费之外,业主尚需交纳其它一些相关费用的,具体以物价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六、装修管理 敬请业主在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之前,前往物业管理处客服中心申请,并办理如下手续: 1、提供承建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红公章); 2、申报装修项目,递交装修平面图; 3、缴纳装修质量保证金和有关费用; 4、业主、承建商签署《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承建商签署《装修施工安全消防责任书》; 5、办理《房屋装饰装修许可证》及《装修施工人员出入证》; 6、在未获得管理证书面许可证之前,请切勿动工; 7、敬请于装饰装修前仔细阅读《宝轩一号公馆装饰装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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