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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目 录
一 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业务
1.1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1.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1.3 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1.4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购付汇
1.5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
1.6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购付汇
1.7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
1.8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
1.9 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1.10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1.11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出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1.12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实物投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1.13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无形资产出资验资询证的登记
1.14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1.15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1.16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二、信贷管理业务
2.1 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
2.2 外债、外债转贷款逐笔提款登记
2.3 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核准
2.4 外债、外债转贷款还贷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核准
2.5 外债、外债转贷款的结汇核准
2.6 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
三、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
3.1 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基础比例调整、申请确认临时预收汇额度(债务类)
3.2 企业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调整、申请确认延期付款额度(债务类)
3.3 企业进口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调整、申请确认预付货款额度(债权类)
3.4 企业进口预付货款退汇核准(债权类)
3.5 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调增、申请确认延期收汇额度(债权类)
3.6 新办企业基本信息录入贸易信贷管理系统操作
四、申请表格
附表1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
附表2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
附表3 验资询证申请表(流入类)
附表4 验资询证申请表(减资类)
附表5 关于进口延期付款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附表6 关于进口预付货款比例调整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附表7 关于进口预付货款确认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附表8 关于调整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的函
附表9 关于核定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的申请
一、外商直接投资管理业务
1.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
项目名称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统一格式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
理
期
限
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8.《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9.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一)增资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
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减资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各股东的减资信息,减少的是实际到位的出资还是出资义务。如果减少出资义务的应说明减少出资部分的出资形式,如果减少的实际到位出资应说明减资所得的处置方式。此外还需说明减资原因等内容。)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如外方出资全部减掉的应验后收缴);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订案;
5、如企业尚未参加当年的外汇年检还需提供最新的审计报告(附外汇收支审核报告);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应详细说明出让方出让的股权是实际到位的出资还是出资义务。如果外方向中方出让实际到位的股权应说明如何处置外方出让所得;如果外方购买中方实际到位的股权应说明外方以何种出资形式支付股权购买对价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修订案;
5、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7、已生效的转股协议或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无需留存纸质材料)
1、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五)迁移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六)注销(含注销预登记)
1.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企业的清算结果以及外国投资者对清算所得的处置计划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验后收缴);
3.到期清算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
理
期
限
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1.3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
项目名称
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一)开户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仅指变更账户限额或延期)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资本金原币划转(不同开户行之间)
1.企业申请;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账户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
理
期
限
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1. 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购付汇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购付汇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5.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和依据、实际汇出金额、完税情况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到期清算的,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清算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8.银行出具的最近外汇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
理
期
限
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
项目名称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
4.《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亏损转让无需提供);
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机构及个人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
理
期
限
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1.6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购付汇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购付汇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第188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书面申请(说明减资原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企业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
理
期
限
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1.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
项目名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外经贸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1996]外经贸法发第658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2005年令第28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决议;
6.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主管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8.外国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国投资者股东贷款的,外国投资者应提供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国投资者股东贷款的,由外国投资者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无债务,外国投资者股东不需提供担保函;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
理
期
限
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1.8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第188号)
3.《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03>第474号)
4.《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第464号)
5.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利润产生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
理
期
限
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1.9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转为注册资本增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30号)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4.《企业会计制度》
5.《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国投资者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31号)
7.《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第464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明确确认);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7.企业外国投资者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
理
期
限
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1.10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
项目名称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产生所得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分配方案或协议;
4.外国投资者将所得财产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5.原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有关的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6.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
8.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10.涉及减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减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1.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
理
期
限
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1.1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出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出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6.《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投资资金如来源于境内银行应提交境内原币划转核准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
理
期
限
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1.1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实物投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实物投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署监[1997]201号)
8.《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9.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等企业可提供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
4.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
理
期
限
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1.1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无形资产出资验资询证的登记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无形资产出资验资询证的登记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6.《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7.《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拟出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报告;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
理
期
限
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遵循一次性告知义务。
1.1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办公大楼7楼外汇管理科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电话:0859-3223077,3243102
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实施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黔西南州中心支局
承办部门
外汇管理科
项
目
依
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询证的,需从网上提交《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办
理
期
限
1.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
2.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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