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本市私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私营企业均应按本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条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登记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凡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均为私营企业。
第五条 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投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企业负责,企业以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职、退职人员;
(五)按政策允许的停薪留职人员;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私营企业的登记范围分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具体行业分类登记,参照《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执行。
私营企业以一业为主,可兼营其他。
第八条 科技、咨询、服务等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独资、合伙法人私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
独资、合伙非法人私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在市区范围内开业的,不得少于二万元。在城镇、农村开业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下列私营企业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
(一)经营场所在本市区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字号前直接以广州市名称的;
(二)在广州市区范围内开业的,且投资者有三十人以上的;
(三)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字号前直接冠广州市名称以及投资者在三十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其经营场所在市属县(市)的,先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经审核后,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照,委托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 九条、第 十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私营企业,由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组建私营企业的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待业证明、辞、离职证明等;
(三)按规定须有当地街、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五)特殊行业还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除应按本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之一的资信证明:
(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二)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担保证明,担保企业的注册资金必须是被担保企业注册资金的两倍以上。担保企业必须在被担保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栏目上注明同意担保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以及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银行帐号。
第十四条 属独资、合伙的私营企业,还应提供注册资金的数量及来源情况,合伙的应有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属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交公司章程;
属联营企业的,应提供联营成员共同签署的章程,联营成员共同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参加联营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五条 外地私营企业来穗经营,须凭当地营业执照和当地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外出经营证明,并按本规定的要求,向本市所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应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应核发《营业执照》;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一律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生产性规模较大,基本建设需半年以上的私营企业,应先办理筹建登记。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在核准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如需改变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和方式等,应向原发照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超过六个月闲置而未开业的,视同歇业。凡私营企业歇业,应按《条例》和本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缴交开业或变更登记费,其中:
(一)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1‰收取,登记费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收取。如需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每增加一个加收十元工本费;
(二)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五十元,如属增加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还须加收所增加注册资金数额的1‰的登记费。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统一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所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呈报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应每月向所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工商行政管理费,收费标准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执行,月收费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应按《条例》和本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凡属于私营企业的,不得按集体企业进行登记。对原登记为集体但实际是个人投资经营的,应进行清理,按照《条例》和本规定,重新办理私营企业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市及各区、县(市)的私营企业协会,应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穗府办(1988)17号)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广州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1988]17号
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私营企业的有关登记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私营企业的开办及登记范围
(一)凡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均为私营企业。
(二)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1.农村村民;
2.城镇待业人员;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辞职、退职人员;
5.停薪留职人员;
6.刑满释放人员,劳教解除人员;
7.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开办私营企业,须在离、退休两年以上,并且不得从事原任职机关所管辖的行业。开办私营企业期间,不再享受离、退休待遇。
(三)私营企业的登记范围分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具体行业分类可参照《企业经营范围核定规范》进行。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
(四)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投资者在三十人以上的须经特别审批)共同投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企业负责,企业以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五)科研、咨询、服务等行业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生产性的公司和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二十万元。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广州市区不得少于二万元,农村可以适应放宽。
弄虚作假,虚报资金来源者,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私营企业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下列私营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
(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市区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三)字号前直接冠广州市名称的私营企业。
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市属各县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照,委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
独资、合伙企业和非有限责任公司的私营企业由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发照和管理。
三、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
(一)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2.从业人员(包括投资者和雇工)的身份证明。如待业证明,辞、离职证明或离、退休证明等。
3.有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企业单位的资金担保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私营企业投资者与雇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开办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公司章程;合伙企业应有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7.联营企业应有联合成员共同签署的章程、联合成员共同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参加联营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8.外地人员来穗开办私营企业须凭当地营业执照和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9.特殊行业还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独资、合伙企业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符合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条件的企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发《临时营业执照》。
私营企业需要筹建的,应办理筹建登记。
在国家工商局统一制定的新的营业执照未发放之前,可暂用现行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三)私营企业名称符合《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在核准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四)私营企业要改变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地址、经济成分、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业人数等,应向原发照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五)私营企业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开展生产经营业务的,视同歇业,应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六)私营企业歇业,应按《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七)私营企业开业或变更登记费,按国家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执行。
1.开业登记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一收取,登记费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收取。另收工本费(正、副本各一个)十三元五角,如需增加副本,则每增加一个加收五元。
2.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五十元,如属增加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还要加收所增加注册资金数额千分之一的登记费。
四、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经核准登记的私营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公告。
(二)私营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呈报一年度生产经营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三)私营企业应按规定每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工商管理费、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暂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执行。
(四)广州市及其区、县的私营企业协会,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
(五)个体工商户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六)对那些实际上是个人投资经营的私营企业,原已登记为集体企业的,应进行清理,按照《条件》规定的条件要求,逐步按私营企业重新办理登记。今后凡是属于私营企业性质的,不得再按集体企业进行登记。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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