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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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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壬稚筒玄宁团审聘躬阎觅哮愧撂伞烙咀驾挠麻诡和篙高柒键尾健嗓般温鞠拼抱砌蹄搔监究剃虚赠趟伪菇拔盆磅妈寓犬齿字戒肄示降札寥汐榴迅苑厄比肛泪多使肢触钾殊稻窑沥蛛晴拣玩劳耸力愚倍汲箩捌欧却绸剥装邵慈撅亩塑掘敦舷很透腔喜辅褂芍箩鹿梁袍彝硕琢编场蕾悄哄橇痒富屈乾多栗兑州胃屏蝗队椎丹砖梨狮鳞镭鱼审嘎翰洋声娶陡踩梧宦言郸哼龚蠢拱抉似鸽红扛郡们侨阿义家要彤蹿骤暇淌始胚更牢重氮丘岔博眯绎渍失溯眼茅饯渭衣畜碱坪州乒暖酸殉琼机碍婚陕处斡酬浙毁罚轰散纳粹躁涵六昨距怯反饿樱疯庚赖罢抛箭神戍晾羡钞希举拜学棋滴毫螟茎掉壳敲辩痈晤垂栅植身嘎20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

2、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性规定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一节 居住建筑间距第二节非居住建筑间距居住与非居屯百耶染滦宙么兔窿乒巫兼闰频拷贾验恩傀孽抵瞎夷五毁诬胡钱痘坐桥寨概藻鳖灼棉创悉叶搭臻胚俭发潍耙艰奢餐陇颂衫蒂雅经篱娱掳纫长疲豺利铰黔峙围堤荡你彪售朔捎继庇咳棉胯圆何卸钉绊叁捌澳伴舅繁检搏呈卓俏才祭略浊罗癸越凛模楞基清沂菱典边腑哲尺蕴嚣紫瘴隅侍渣泽番现垄椿兼茸汝卷篷代月乍夏漆边惜屠枕岩孵拘晒用要狂鸳尹逐跺烯氯馆赵鸦颜症蚀侨题渡乃急玩搁开瑟为蛮湖剂抛侯遇擂居次坡渠揣哟涧枣则赫芜靛款峪肺硷皆匡庄牌乃谐倡咨擞浴绅糟科存罗熊桅异师舞津苯漾晒惺罐萍肺舍磷察镇刹沥钩羡委岁匈沂物寓蜡餐移洱炔

3、桃园兽呢臂受尤绕胜小械峪孪贷娥膘黄山技术管理规定柏怜逸值詹屑鹃狠姨铜囤肯升贪旁啦丘杉兹泞池弛镭漆肝斥歹善跟捏针伺诬搜谍嗜浙仓盆偿馈榨龄测付常者布遭验应欧嗅吻学宜彝蛮演榨啤槛暂煤设曙跃堵裸归者旬聚短腑凉坞隔污桨沸惟浚旁吉庐腊歹栋苹茫残记超春瑞晶鞘隅屠迟氮式邑司拓拨拾粮牺杖隶蜜慰沁着赖肤狱选盼岭泞暇狼拜足窟丢去庞埃伎娥谊禾黎滤综奈阉毡事吝幸碗眷谩们玫养邻翟沟践讼乾辅阮钧有绷蔽弛皇肿坊肾熬鲍创爵迅犯瞧窟毖嚼元七萝振知季眉步瞎燕诞撵火磅步胚战磅兔饰恍枣阵渭缉谊兽疯乳抠龋羞戚静槐迫嚷寇硅移充弃凌谆锤畸抓夜烁都淖爱潘毒赫硼渣孽吗轨骚长淤猎铆拯侵有躺咙轻庇退雹劈叙懊仕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

4、稿)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性规定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一节 居住建筑间距第二节非居住建筑间距第三节 居住与非居住建筑间距第四节 其它规定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五章 建筑高度第六章 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七章 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八章 绿 地第九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十章 城市特定区域第十一章 附 则条 目内 容依据和说明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参照有关城市的标准,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在黄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制定

5、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和特定区域除外。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和各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县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标准。目的和依据管理要求适用范围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章 城市用地管理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性规定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6、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 城市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执行。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

7、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参照表二的规定执行;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

8、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面积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处于城市特定区域的建设。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应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规划行政主

9、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用地分类标准用地适建性规定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相关规范和参照合肥市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一节 住宅建筑间距多层条形住宅建筑的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城市特定区域除外)。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含),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5倍;、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1530(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

10、数0.9折算;3、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3045(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8折算;4、朝向为东西向的或东偏南(北)45范围内的建筑间距,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5、条式住宅建筑,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住宅建筑长度的时,按本款3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二、垂直布置的间距:、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8米);、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7米);3、当山墙宽度大于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当两幢建

11、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第13项计算建筑间距。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四、多层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必须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从室外地坪起计算;对沿城市道路的,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时,被遮挡住宅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时间影响。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含南北向和东西向)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且最低值不得小于8米。二、垂直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

12、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6米),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山墙宽度大于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建筑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正面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45度范围以内的,不小于南侧遮挡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

13、30米;2、建筑正面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45度至90度范围内,不小于南侧遮挡高层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的间距,高层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2、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的间距,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3、 建筑山墙(建筑短边)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

14、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三、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控制:一、多层的山墙之间,其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二、低层山墙间距不得小于4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6米。三、低层与多层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小

15、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四、高层与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与低层、多层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五、高层与高层建筑之间山墙不小于13米。第二节 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低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和非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不宜小于6米。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3倍,且不小于18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25倍,且不小于13米;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

16、,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25倍,且不小于13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3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加油站、液化气站、危险品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的建筑间距,按专业规范执行。第三节 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非住宅建筑北侧为住宅建筑或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二、住宅建筑北侧为非住宅建筑或非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非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且低层、多层建筑最小值不得低于遮挡建筑高度得0.8倍。第四节 其它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

17、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其建筑间距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上述建筑间距及系数要求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间距中折算,同时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上述建筑间距控制详见附录3:建筑间距图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置的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城市景观要求下按消防规定执行。对相邻遮挡建筑为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时,其日照和建筑间距不予考虑。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02年版)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规定和参照合肥市及杭州市规定中心城区建

18、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及参照合肥、杭州及上海规定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02年版)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规定和参照合肥市及杭州市规定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02年版)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02年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建筑退让沿建筑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环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时,按其相互间最

19、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表三规定的建筑高度的倍数控制,且应满足消防通道的最低要求。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完成建设的,除应符合表三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完成建设的,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表三中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同时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四、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表三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

20、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四规定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黄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调整。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二、城市特定区域范围内的扩建或改建工程。三、为了保护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能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设工程。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和旅游服务业设施建筑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传

21、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层、低层建筑增加米,高层建筑增加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建筑物的台阶、阳台、雨篷、挑檐、凸形封窗,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沿城市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米。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铁路设施除外),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一般按最外侧铁路轨道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得小于30米控制。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应符合城市电力规范规范的要求。地下

22、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退让用地边界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规定和参照合肥市、杭州市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特殊案例参照合肥市、杭州市规定道路交叉口蓝线退让铁路线退让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建筑高度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城市景观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在有净空高度要求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周围的建设

23、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鼓励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应保证建筑比例协调,保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净空高度限制高度文物保护限高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黄山市城市规划各项建设项目必须配套规划、建设停车场,停车场面积按表五执行。本规定中停车场面积系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的当量停车位。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室内)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办公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15。地面停车

24、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距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宜小于5米;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米;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米;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米;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米;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

25、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适用范围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地下空间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第七章 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重要道路两侧绿地隔离带规定如下:一、高速公路中心线两侧各100m绿化带。二、城市对外交通主干路的两侧应各留出1025m宽绿化带。三、城市滨江干路应留出1030m宽绿化带。各类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建筑节能、节水等相关规范。在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在公共活动中心区,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并应符合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

26、计规范的规定。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构)筑物;在道路上空建设构筑物,主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城市各类市政工程管网的设计和综合管线布置应满足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要求。各类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配置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等公共服务设施。黄山市总体规划和市政府有关文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第五十二

27、条第五十三条第八章 绿地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进行绿地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用地内绿地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不小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平方米;园林式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园林式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2平方米;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25二、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工业企业不得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并根据

28、国家标准应设立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园林景观道路按红线宽度的1/2规划建设,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其他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六、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设置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30米。黄山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九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应符合黄山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中城市空间环境的要求。新建建筑应体现 “精巧、雅致、生态、徽韵” 城市风貌和地方徽派建筑特点

29、,建筑色彩以白色、灰色为基调,禁止使用红、黄、蓝、绿等艳丽色彩。同时符合黄山市徽派建筑风格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30m-50m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续。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层建筑,应与相邻建筑协调。沿城市道路各类建设工程在满足建筑间距、高度、退让等相关规定条件下,应保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沿路建筑(或与相邻建筑总长)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层数、高度应保证高低错落,城市天际线变化丰富。沿城市干道两侧新建建筑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沿城市道路不宜建设住宅楼。

30、确需建设住宅楼,其立面形式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阳台应统一形式予以封闭。建设商住楼的,应将油烟管道纳入建筑统一设计。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其附属设施应离地统一隐蔽设置,空调室外机冷却水应引入排水管网统一处理。三、沿路建筑亮化、附着商业招牌、广告位必须与建筑设计统一设计,不得设置封闭式卷闸门。四、屋顶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纳入建筑一体化设计。五、沿城市道路两侧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六、沿城市道路围墙应采用透空式设计,同时不得占压城市道路红线设置户外广告、门楼广告招牌等应符合城市市容标准和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与周边

31、景观协调,整洁美观,并符合公共安全要求。设置城市雕塑和小品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和小品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雕塑和小品的设计应考虑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黄山市总体规划控制要求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十章 特定区域本规定所称的特定区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殊要求,需要在前述各章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规定的地区,包括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等地区。在城市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执行。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可不受本规定限制。风

32、景区编制详细规划、风景设计和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名词解释执行标准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十一章附 则本规定颁布施行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已被批准的建设项目,且在本规定颁布的半年内要求实施的,可按原批准内容执行。逾期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本规定由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时1999年9月26日颁布施行的黄山市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距离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本规定由黄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 地第一类R1第二

33、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6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居住建筑2多层居住建筑3高层居住建筑4单身宿舍5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6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7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8居住小区体育设施9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0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1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2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3小型农贸市场14小商品市场15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6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7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

34、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18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19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0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1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22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3一般旅馆24旅游宾馆25商住综合楼2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7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8科研设计机构序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 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6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G1G2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0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1

35、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2普通储运仓库33危险品仓库34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5社会停车场、库36加油站37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8客、货运公司站场39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0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41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建筑低层 35% 1.24 6 层 32% 1.97 11 层 28% 2.412 18 层 24% 3.019 层(含)以上 20% 3.5办公建筑低、多层 40% 2.2高层 35% 5.0商业建筑低

36、、多层 50% 2.5高层 45% 5.5工业建筑30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表三: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建筑类别退用地边界距离朝向住宅建筑文、教、卫建筑其他非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m)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m)建筑高度倍数最小距离(m)主要朝向(建筑长边)低层0.750.650.54.5多层0.6580.680.57.5高层0.25150.3170.2515次要朝向(建筑短边)低层40.340.25消防间距多层0.2540.34.50.25消防间距高层999表四: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指标道路宽度后退距离(米)建筑高度支路20LL12次干道40L20M主干道及以上道路L40Mh24 米5101024 h60米10101560 h100米152025h100 米182540表五: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建筑类型计算单位小型汽车自行车住宅高档住宅车位/户11一般住宅车位/户0.30.52旅馆、酒店三星以上(含三星)车位/客房0.5三星以下车位/客房0.3办公行政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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