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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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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库尔勒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稿)》(新发改法规[2011]195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自治区预算内资金、市级预算内资金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凡属市级财政投资(含上级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对政府投资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督,投资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   第六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对市政府直接举办的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市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对企业举办但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也可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 (三)对市公益性和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投入。 (四)对企业举办的有直接经济收益但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进行投入。   第八条 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及自治区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中,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组织协调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经论证评审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前,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 (一)项目建议书的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三)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 (四)资金申请报告报批。 第三章 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项目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自治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将达到规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部门审批。   市发改部门收到项目建议书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市发改部门如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已经开工的项目不再重新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3、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4、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5、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7、环境影响,交通,文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8、建设进度初步安排;9、结论等; (三)按规定组建法人的附法人组建初步建议;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五)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市发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按照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期限规定,向市发改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项目建议书。超出审批权限的,由市发改部门审核后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3、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4、项目建设选址;5、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6、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7、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8、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9、招标方案;10、风险管理方案;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12、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13、结论等; (三)环保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新环监发[2009]160号)规定出具的环评影响审批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规定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土地证); (六)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稿)》(新发改法规[2010]2807号)规定出具的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报告书); (七)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其中利用自有资金的出具银行存款证明;利用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承诺性文件;利用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 (八)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还需要出具相关的资源落实证明文件; (九)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社会咨询机构出具评估论证意见后,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包括:1、设计依据;2、工程水文、气象和地质;3、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图设计,外部配套条件;4、工艺流程设计、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主要建、构筑物和公用辅助工程设计;5、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6、招标方案;7、土地使用情况,环保、节能专篇,各项技术经济指标;8、总概算等; (四)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出具的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七)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市发改部门应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社会咨询机构出具评估论证意见后,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10%,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采取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补助、贴息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原则上,投资补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条 采取补助、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的原则(包括补助领域,定额和比例),贴息的原则(包括贴息的领域,年限和利率)。原则上,对政府投资拟采取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对政府投资拟采取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尚未办理贷款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贷款银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应以书面方式向市发改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原则上,一个项目在整个建设期间内只能申报一次资金申请报告,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三十三条 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已经完工的项目政府投资不再支持。 第三十四条 向市发改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1、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2、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3、项目申报的理由;4、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等;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环保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环评影响审批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土地证);   (六)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的付息单;   (七)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部门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受理和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应对申请项目在整个建设期间的政府资金投入进行整体审批。原则上对同一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在整个建设期间内只审批一次。禁止对同一项目采用一年批一次的短期性行为。 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前,市发改部门应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概算投资,项目贷款的真实性,社会效益及方案优化等进行评估审核。 第五章 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安排跨年续建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 第三十七条 政府年度投资总量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预先安排,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资金由市发改部门采用年度投资计划方式平衡安排到具体项目。 年度投资计划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年度投资总量进行编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下达执行。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九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总额或者增减项目的,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重大项目调整应由市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超出政府年度计划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工程款支付累积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清算。 第四十三条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借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申请拨付。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执行。建设工程的价款管理按照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第六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经批准后,市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项目单位凭计划按项目进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安监、环保、消防、人防等手续,严格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四十七条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政办[2001]79号)规定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当进行招标。 项目招标方案需报市发改部门核准,核准后方可进行招标。按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3号令)第一章第二条规定,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市发改、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十八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工程造价咨询等,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逐步推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五十二条 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市发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市发改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四)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后,凡属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发改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项目法人向市发改部门书面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由市发改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建设项目后评价的内容、程序等按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市发改委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或专项稽察。对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市发改委部门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五十八条 财政,审计,行政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中介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工程造价咨询中弄虚作假,或者咨询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规模,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或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四)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的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 (四)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有关投资中介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建议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或经办人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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