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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勇与润华集团山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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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李占勇与润华集团山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济民一终字第1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占勇。委托理人石明祥,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润华集团山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永生。上诉人李占勇因与被上诉人润华集团山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华物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占勇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明祥,被上诉人润华物业之委托代

2、理人崔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李占勇与杨某系母子关系,杨某1952年9月23日出生。2011年9月6日,杨某到润华物业处应聘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一份。该表中在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一栏填写为“否”;社会保险及劳动关系情况一栏选择为“退休:本人退休或到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工人50,以及其他)”。2011年10月6日,杨某作为乙方与润华物业作为甲方签订退休人员劳务合同书一份,约定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书;合同期限至2013年10月5日;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担任保洁员岗位工作;甲方按约定每月向

3、乙方支付劳务报酬;甲方将为乙方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保险等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杨某按照合同约定从事保洁工作,由润华物业按月发放报酬。2013年9月17日,杨某在工作中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杨某去世后,李占勇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申请确认其母杨某系工亡。工伤认定期间,李占勇于2014年1月8日向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母杨某与润华物业的事实劳动关系。该委作出济槐劳人仲不(2014)22号仲裁决定书,以李占勇的请求事项不符合其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占勇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李占勇之母杨某出生于1952年9月23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1

4、25号函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杨某应于2002年9月达到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李占勇称杨某系农民,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没有领取退休金并享受退休待遇;润华物业对该意见未提出相反意见及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对李占勇陈述的意见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将其明确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杨某于2011年9月

5、到润华物业处应聘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润华物业提交的应聘人员登记表中明确将是否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列出,杨某与润华物业签订的也系明确的退休人员劳务合同书并约定由润华物业为杨某购买商业保险而非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事实可以说明,润华物业招用杨某时系以招用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劳务人员为真实意思表示,杨某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并签订退休人员劳务合同书时对此应当是明知并同意的,双方据此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并无违法之处,应予确认。虽然李占勇提到杨某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无法享受退休待遇,但该情形并非润华物业过错造成,杨某在到润华物业处应聘时已经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实际上润华物业已经无法再为

6、其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也与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相对应。因此,润华物业并未以签订退休人员劳务合同书的形式损害杨某的合法权益。据此,杨某与润华物业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李占勇要求确认其母杨某与润华物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占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占勇负担。上诉人李占勇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125

7、号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认定杨某与润华物业应确立为劳务关系不能成立。二、原审法院认定润华物业无过错,未损害杨某的合法权益错误。三、杨某与润华物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四、原审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相矛盾。五、原审法院未组织调解不当。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2.并依法改判;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润华物业承担。被上诉人润华物业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李占勇的上诉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8、:李占勇的母亲杨某与润华物业之间是否为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李占勇之母杨某在2011年9月到润华物业处应聘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已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因此,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李占勇之母杨某与润华物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中应适用于工伤认定,李占勇以

9、此为由要求确认润华物业与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虽未组织李占勇进行调解,但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李占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洪礼审判员赵平洋代理审判员徐林豹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郭红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一、 活动目的: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

10、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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