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存款合同合同编号:甲 方: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 所: 乙 方: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 所: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的通知(保监发1999201号)文件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磋商,就甲方在乙方办理协议存款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特别承诺 (一)甲方承诺本合同下的存款本金是该方合法所有的资金,依法可以用作本合同下的协议存款,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行业监管法规、规章、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乙方承诺本
2、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协议存款资金不会用于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在办理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的授信业务时不会用于以下用途: 1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三)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或者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任何企业、组织、个人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包括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和利息等损害甲方协议存款利益的措施和行为。 第二条 协议存款期限(一)协议存款的期限为
3、伍年零壹个月,自甲方存款到账日起算。 (二)协议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三条 存款账户、存款时间、存款金额及存放地点(一)甲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有关文件在乙方开立存款专用账户。(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可以选择于任意工作日内,向该账户内存入协议存款,该等协议存款应满足的条件有:1、 单笔存入协议存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叁仟万元(¥ 30000000.00元);且2、 在上述期限内,甲方在乙方存入的协议存款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元(¥ 元)。(三)上述协议存款存放于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的分行,具体地址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
4、四条 协议存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协议存款按固定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固定利率),该利率在协议存款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第五条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一)甲方的资金划拨到达存款专用账户当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壹份,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存款起息日为划拨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须特别注明“协议存款”和“按 年 月 日 公司和 银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协议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依法将“单位定期
5、存款开户证实书”变更为“单位定期存单”后,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用作甲方向乙方或第三方办理融资的融资质押物。第六条 利息计算及还本付息方式(一)甲方存款资金到达甲方存款专用账户之日为起息日。(二)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协议存款利息时,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定期存款计息的规定,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数年利率计息期既有整年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数年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协议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日利率=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协议存款年利率/360(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还本付息:乙方按年向甲方支付利息,每年与起息日对应的同日为付息日,存款到期日
6、乙方向甲方返还本金和支付剩余应付利息。若付息日或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顺延期间,本金及利息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本条第(四)款约定的账户。 (四)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息的汇路如下: 甲方开户银行:户名: 账号: 在汇路调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第七条 取款条件执行本合同取款时,甲方应依法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凭证(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或单位定期存单)、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取款证明书,甲方应对上述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乙方依法对上述文件依照银行结算制度要求进行核验,
7、如核验无误,将甲方所取款项依法划付至本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八条 提前支取 (一)除非出现本条第(二)款情形,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甲方发生监管部门认可的流动性风险,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本息。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 (三)在提前支取的情况下,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协议存款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期限不足壹年的,提前支取的协议存款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已按协议存款利率多支付的利息从甲方本金或未付甲方的利息中扣除。若甲方仅提前支取部
8、分存款的,则提前支取后的其余部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利率仍按本协议约定利率执行。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 (一)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二)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且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或变更。乙方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后配合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特定事项的通知及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
9、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二)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详细说明材料:1.连续3个月资本充足率不达标;2.连续3个月存贷比不达标;3.不良资产率连续3个月超过5%;4.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调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三)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的条款; 2乙方出现本条第2款所列情形后连续3个月仍无改善的;3.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托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4乙方拖欠偿还到期利息超过五日的(确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除外)。
10、(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条款,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五)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相对方时起,本合同解除。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金及截至支付日当日的应付未付利息。若存在违约金的,也应一并结算。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一)乙方保证按约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应按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十条第2款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向甲方按照以约定协议存款
11、利率计算的当年利息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特别承诺条款和保密责任条款的约定,均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本合同解除后,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解除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自合同解除日后第六个工作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另向甲方支付欠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十二条 专项约定为促进双方的长期合作,增强业务良性互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积极开展和促进银保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应分别大力推动本协议存款存放地所在的甲方当地银保机构与乙方分行就银保合作业务具体事项进行协商,签署合作备忘录对银保业务达成提出要求并上报总行,由总行监督执行效果,对于存放地
12、以外地区,根据当地银保业务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合作事宜。第十三条 保密责任 (一)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或双方有约定的情况外,双方对协议存款的利率、数量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财务经营状况等项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 (二)任何一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有关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披露本合同相关内容,不视为违约。 (三)任何一方向其控股公司、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其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披露本合同相关内容,不视为违约。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由于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遇有前述情况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
13、五日内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情况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通信联络方式 甲方与乙方之间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传真或邮寄的方式送达。专人送达自另一方签收之时视为送达,传真自发出之时即视为送达,邮寄自投邮后五日即视为送达。无论双方选择何种发送方式,发送方和接收方均应保证函件发送或接收所需的人员或硬件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正常工作,以保证发送的及时和流畅。 双方的通讯及联络地址如下: 甲方联系地址:邮编:518048电话:
14、 传真: 乙方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一方通讯及联络地址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合同各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无法协商解决时,甲乙双方均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该会届时现行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一)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反商业贿赂条款的规定。合同关系人应当廉洁自律,不得违
15、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不当利益。(二)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定期按甲方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证明其存款并免除相关询征费用。(三)本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全部支付协议存款本息及其他应付金额之日止。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附件:反商
16、业贿赂条款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当认真阅读本条款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一)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二)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三)甲方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四)本公司(甲方)郑重提示:本公司(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五)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六)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