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路施工分包合同书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工程具体名称、部位、桩号里程等。 2、合同价款: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人民币 元 3、开竣工时间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以及双方协商约定,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
2、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承诺书; (3)本合同附件; 6、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必须具体) (2) (必须具体) 7、图纸 7.1承包人应在工作开工 天前,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套。 8、项目经理及人员 8.1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 职称: ; 8.2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称: 8.3分包人必须确保主要人员经常在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时,必须经过承包人的同意,办理请销假手续。 9、承包人义务 9. 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完成分包人施工前期
3、的下列工作: (1)在 年 月 日前向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2)在 年 月 日前向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9.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环保和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主要控制轴线)、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9.4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
4、、周转材料、安全设施应保证施工需要; 9.5按本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9.6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如有其它需要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则补充至本条中,例如施工用水、用电的提供,临舍的搭建等等。10、分包人义务 10.1对本合同施工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严禁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
5、全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和环保达标;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0.3自觉接受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0.4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
6、安保卫工作; 10.5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0.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0.7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它设施; 10.8分包人应满足承包人管理办法及管理体系中的有关要求,以确保承包人管理方针及目标的实现。 本工程质量目标:(必须满足业主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环境目标:(结合项目特点、当地政府有关环保要求及公司贯标要求详细拟定,指标必须量化,具有可操作性)。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结合项目特点
7、、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及贯标要求详细拟定,指标必须量 化,具有可操作性)。 (以上目标不得低于承包人管理手册中的管理目标) (如有其它需要分包人承担的义务,则补充至本条中) 11、质量与安全 11.1分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1.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有权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分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3没有承包人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
8、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分包人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约定检查的时间,承包人则应按时派人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测量。 11.4无论承包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分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分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5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
9、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1.6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承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2、安全防护 12.1分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和施工过程中应自费实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2.2分包人应自备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 13、 事故处理 1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
10、故进行处理。13.2分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4、保险 14.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或获得保险。 14.2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或获得保险 。(关于承包人投保 的内容,项目可按实际情况,并依据标书进行修改。本款中“获得保险”意为业主投保。14.3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4.4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人和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5、 劳务工资的支付 15.1分包人应将其与劳务工人签订的劳
11、务用工合同上报一份给承包人备案,并于每月25日向承包人上报劳务工人月工资表,承包人按此金额预留劳务工人工资,并在分包人的协助下直接发放给劳务工人。 16、 材料及机械设备的供应 16.1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 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材料、构配件供应计划,经承包人复核批准后,按计划量予以供应,计划量中应包含材料必需的损耗,分包人不得超计划用料,当分包人用料数量达到计划量时,承包人将不再供应材料,分包人必须自购材料以保证工程的施工。 16.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以及周转材料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单价中,在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按附件二中的价格抵扣工程款。 (实际单价构成如与此条不符,项目可
12、修改此条) 16.3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及施工机械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4除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外,工程所需的其余材料均由分包人采购,双方约定采购材料的价格,并将其计入相应的单价中,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材料单价不予调整。 16.5除承包人供应的施工机机械、设备外,工程所需的其余施工机械、设备均由分包人自备,其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单价中,在合同履行期间,该费用不予调整。 16.6分包人自购材料要严把质量关,具备合格证、化验单,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如发现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7
13、以上所指材料价格均为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价格。 17、合同价款及调整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合同,单价中包含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单价中不含主税金),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 (如实际单价构成与此条不符,项目可进行修改)。 18、 计量与支付 18.1分包人每月 日前,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将在 日内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并签发计量支付单。 18.2承包人根据分包人提交的计量支付单,按照双方确认的计量工程数量和合同单价及合同有关条款
14、规定核定本月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并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留本月应扣留的质保金和扣回材料、设备等款项。核定本月实际应支付价款总额后,通知分包人。承包人根据业主拨付本月工程款到位情况按比例对分包人支付,支付额度最多不超过已审定计价额的 。(支付额度的上限为90%) 。18.3在业主工程款到位的情况下,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9、施工变更 19.1除施工项目工程量、价格清单中单纯的工程量增减情况外,分包人应依据承包人的变更指令进行施工变更,变更工程的增加额或减少额,应以施工项目工程量、价格清单中的单价和总额价为依据。如果清单中未有完全
15、适用变更工程的单价,则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协商定出一个合适的价格。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并按合同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19.2施工中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9.3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工程款。 19.4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是分包人已做出的承诺事项的发生,或因分包人过错、违反合同或分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变更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分包人承担。 20、 竣工验收 20.1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
16、准。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承包人与业主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1、结算 21.1全部工作完成,经承包人认可后7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最终支付。 21.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17、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通知分包人,并视业主结算工程款到位情况向分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 21.3分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2、 质量保修 22.1本合同中所指的“质量保修期”包含公路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即为本合同工程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至本合同条款中写明的质量保修期结束。 22.2有关保修的具体约定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不得低于业主合同要求) ; (3)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额为: ; (4)质量保修金的扣留方式为: (5)在质量保修期内,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修复费用应该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6) 在
18、保修期内发生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分包人须在7天内对缺陷修复项目进行处理,如无法到场修复,承包人雇佣他人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在分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紧急项目如来不及通知分包人,由承包人雇佣他人进行修复,但分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7)保修期满并签发了保修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将退还分包人的质量保留金。分包人按照国家和业主的规定,对所施工的需终身保修的项目实行终身保修,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 23、违约责任 23.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
19、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在业主拨款到位的前提下)。 (2)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承包人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分包人工作时间。 23.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分包人由于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并由分包人承担拆除及重新施工的费用。 (3)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承包人将对其实施罚款 万元,情节严重的承包人有权予以清退。 (4)分包人不履行或
20、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延误的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3.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3.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损失金额小于违约金时按违约金额赔偿,损失大于违约金额时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24、 争议 24.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到*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款为固定、必备条款,项目部应约定到本单位熟悉的法院解决纠纷。) 2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21、(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25、 禁止转包或分包 25.1分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将赔偿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 26、不可抗力 26.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采取措施。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
22、件持续发生,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6.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4) 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分包人应
23、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6.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7、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7.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包人和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
24、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8、 合同解除 28.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8.2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9、 担保 29.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在项目开工前 天内交纳,交纳金额为工程合同额的 ,交纳的形式为
25、现金。交工证书发出后 天内无息退还。 30、 合同份数 30.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承包人执 份,分包人执 份。 31、补充条款 承包人负责代扣代缴营业税费用。 32、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并经承包人验证分包人全面履行了用于本工程的设备、物资和人员进场的承诺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 。 附件一:施工项目工程量、价格清单 附件二:承包人供应材料、机械设备一览表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