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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代理服务合同书(高新商务中心)2015-1-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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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招商代理服务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办公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办公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对位于南宁高新区科园大道与高新大道交汇处 ,物业暂定名称为高新商务中心 项目(以下简称“该物业”)进行招商,甲方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及招商文件方给乙方,并保证其合法性及有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策划、招商代理该物业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双方共同遵守。 总则 1、 甲方为该物业的投资开发方,乙方为该物业的独家代理运营商,乙方全权负责该物业的招商及对客户签约等相关事宜,未经对方同意,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第三方。 2、 该物业共 层,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约 ㎡,该物业由乙方独家负责代理招商,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招商。 一、 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暂定 柒 个月,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进驻售楼部之日起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保证该项目招商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及与该项目任何相关责任与乙方无关。甲方向乙方提供该项目招商所需要用的有关法律批文副本或复印件,以及项目所有详细资料(包括项目的设计图纸、技术指标文件,报建材料、提供本项目周围环境及土地使用情况、建设情况及交通状况等资料和文件),保证一切资料具有合法性和准确性; (2) 负责该项目最终招商合同文件的签署; (3) 负责现场招商场地的框架建设、装修、水电、网络费用等; (4) 在项目招商服务期内收到乙方提供方案或建议时,应在7天内就乙方意见作出答复,以甲方签字或盖章形成认可为准; (5) 若甲方未能在约定日期内提交项目开盘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现场招商中心使用的广告宣传物料,或工程未能如期开工致使乙方在预定的策划执行期内,无法按招商方案推进服务,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6) 甲方应积极履行相应约定,否则由此延误乙方开展工作的,则该项目招商工作日期相应顺延,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7) 该项目招商需支出的广告费、招商活动费用、物业沙盘模型、资料版制作费、广告拍摄、录相制作费用、招商书、效果图等宣传用品的印刷制作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8) 甲方提供楼盘现场所需的硬件环境及事务用品,包括售楼大厅及销售部办公室及配套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桌椅、复印机、复印耗材、饮水机及饮水费用、文件柜、资料柜等)、沙盘; (9) 负责跟进广告公司对该项目设计及制作的推介书、推广宣传单张、效果图、户型图、宣传彩页(DM单)、X展架、展板、展销带(视情况需要)、电视广告宣传片(视情况需要)的制作; (10) 如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项目交房后,遭相关政策影响,项目强制拆迁,与乙方无关,招商代理佣金不予退还。 (11) 甲方在本合同期内以王俊为代表与乙方对接工作。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负责按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招商企划服务工作,包括:招商策划、筹办物业招商会、负责物业招商有关文件的编制,负责与广告商及各广告媒体的联系,并派遣招商人员负责该项目招商代理事务; (2) 负责制定该项目招商计划,包括市场推广、市场调查分析、宣传策划建议,并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项目招商计划; (3) 按周向甲方公司领导汇报相关招商策划工作及项目招商进展; (4) 负责与客户签订于该物业相关的协议书; (5) 协助甲方开展系列招商活动,协助设计并安排展销场地的布置; (6) 协助甲方编制本项目种类的客户招商文件、合同、管理合同、经得甲方审定后执行; (7) 对甲方提供的企业及项目资料以及项目管理中的各种情况承担保密责任,在未经甲方认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 (8) 派驻招商人员,负责日常招商所需的人员劳动报酬及办公支出,若因乙方与其招商人员之前的报酬问题引起纠纷影响销售情况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但若甲方延迟支付佣金给乙方从而导致乙方与其招商人员发生报酬纠纷及所引起的销售情况影响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9) 每周进行例会,向甲方提交招商成果及下周计划,汇报相关招商策划工作及项目招商进展,并以书面形式交予甲方; (10) 乙方不得将该项目销售代理权转让给其它代理公司,否则属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 乙方在招商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以上项目”的特征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者过度承诺并保证客户所订房号不发生误订。否则乙方要负责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若由于乙方及其员工的越权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若由于乙方及其员工的越权行为给甲方的本合同所述项目造成不良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与乙方解除合同,并无需对乙方的越权代理行为支付费用。 三、租赁价格及结算方法 1、该项目写字楼招商底价分为:毛坯房招商底价为 3300元/㎡ 。 乙方将在开发商原底价基础上自行定价,溢价部分作为乙方的销售佣金,该销售佣金签进合同价,甲方再结算溢价部分至乙方指定账户。 2、双方结算:乙方在客户签约后第二天,按实际签约面积、按套数结算给乙方。 3、客户付款方式:根据工程进度分6期支付,交房时款项结清。 客户付款时间 根据工程进度 付款比例 第一次付款 项目动工 40% 第二次付款 主体工程建到6层 10% 第三次付款 主体工程建到15层 20% 第四次付款 主体工程封顶 10% 第五次付款 外墙下架 10% 第六次付款 交房时 10% 4、为鼓励乙方招商工作的积极性,客户签约支付40%房款后,双方应结清该物业的全部佣金(即全额溢价部分)。如不满40%则按比例提取佣金(按已付首付款比应付首付款的比例结算),客户银行刷卡费用由甲方承担,该溢价部分的税金由开发商负责。 5、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未完成1万平米的80%,即销售面积未达到8000㎡,甲方有权解除此合同,并从乙方未结佣金中扣除3万元作为违约金;乙方将该物业销售面积1万平米的90%,即销售面积达到9000㎡,甲方奖励乙方50万元;乙方销售面积达1万平米,甲方奖励乙方100万元。完成销售任务后,7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四、关于退房的处理 1、若因工期延期、改变房屋结构及设计、工程质量等甲方原因、造成客户要求退房的、如开发商未能提供或办理相关销售证件(文件),而导致客户退房的、开发商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纠纷、经济纠纷或赔偿,与乙方无关。如后期销售因开发商变更或调整项目信息、设计规划、销售资料及物业情况等前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客户退房的、项目信息、设计规划、销售资料、物业情况,乙方以开发商提供的盖章文件为准,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或赔偿由开发商承担,与乙方无关。因测绘面积变动,且面积误差超出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范围导致客户退房的、所产生的责任、所涉及的应退房款(含合同价中乙方所收取的招商代理费)的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收取的招商代理费(含溢价部份)不予退还。 2、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若因甲方未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开发、施工相关证件或手续而进行开工建设,最终该土地上的附着物被政府或相关部门强行拆除的,导致客户退房的,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或赔偿由开发商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特别约定 1、 在甲乙双方服务期间,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或他人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与乙方无关。 2、 在合同服务期间,乙方职员在接待租客时,应热情服务、礼貌待客;遇有乙方无法解决的争议应及时通知甲方协调处理。 3、 甲方的关系户成交的,须由乙方统一接待、促成成交。如甲方在销售单价上给关系客户让利,需甲乙双方协商而定,超出招商底价溢价部分归乙方所有。 4、 甲方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引导乙方客户直接在甲方处成交该项目任何房源,若经核实,甲方需按成交方总额的5%赔偿乙方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客户的界定以现场登记的姓氏,电话或置业顾问跟踪记录为依据。在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时,甲方应将项目的所有开发情况、文件、资料等告知乙方。 5、 甲方应保证工程进度,若因甲方无法按时开工、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给乙方招商带来的损失,应由甲方支付乙方招商人员和市场部人员新酬成本。 6、 乙方为该项目的独家代理公司,并支付甲方 200000(大写:贰拾万元整)作为该项目代理诚意金,在乙方进驻招商中心3个工作日内支付 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项目代理诚意金。在项目销售面积达50%时,即销售面积达5000㎡时,开发商将该项目代理诚意金200000元全额返还给乙方。 7、 甲方保证乙方进驻售楼部后2个月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未取得,影响销售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8、 该项目商铺部分,乙方具有优先销售权。 9、 甲方为配合销售,提高项目知名度和项目整体形象,愿意配合支持推广,推广费用每月5万元,使用周期3个月,此费用甲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则乙方有权自逾期日起除应收款外,每天向甲方收取当期未付款总额的 10 %的滞纳金,超过30天则按甲方违约处理,乙方有权解除该合同。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即时生效。如甲方擅自或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全额退还诚意金20万元给乙方,并且向乙方额外赔偿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如乙方擅自或单方面解除合同,须向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或者以诚意金20万元来支付给甲方。 七、其它事项 1、签定合同时,乙方要提供该项目策划人员架构名单和现场负责经理人选,并保证派驻本项目的销售人员的专业操守及专业素质,若由于乙方人员的原因引起相关法律纠纷,乙方将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责任。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定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叁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纠纷,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2014 年 月 日 2014 年 月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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