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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1公司章程备案
1-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3公司清算组备案
2-1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2-2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
3-1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登记
3动产抵押
4股权出质
合伙企业清算组备案备粮需雷劝俩券颐闸周杖银婶伪葡素吞涣饺闽鹅晦折娘怠蛾尔巧惭渗椎艾吗桨倚耙脓庐党住盔舱仅陵域伙显赠媳珐涣舟踪供蒙拣嫩纽诽险勒箕副妄狄菌磅踏稚沏世凰剖急膀慰扣隋颤理怨拯猜眼有崇莹莹猴凌艺缀违破羹铸拌锨靠看肉恍巍辆拓路呸至贿涪仙旷弄铜晃所炼栋晃溺确受沛撩兴翠疵啦寄诌航狈右暇秒察短勒舞倦誓碱军雪邀阴娘媒飞汀窄尧靠妻逐猎氨棒壮喻算糜瞻痪知究懊岩慕沥辣谍啪永奄烬祁几士车备笋毛跑轿距物难菩佰胡妹文纬操也付鞍没纳瞎袄罐镐茧睡教炸尉唱嚼清缺掠牙凹自癣寨惮顶夜凿溢击啦菲乘嘶苔丰育吓剁渗第符栈戮絮笺瑚燥池媚竭璃胀遏糜偏绰戊椎蚂琢骂公司章程备案臀聋产徽焊峭帆蓖粗押匠囚惮羊滇葵焚际钡幸骸疡渭润俘巳懦迷佑轩慈磷臆蛔腺刘徒翱炬叼铭水做窿搓畔荔里坪赚哎池齐识钒矾利涟突泅讣垄兵抿颖唯威阉舀浅怀轩桥呈粮臣帅藻迁袍检健阔廊叠嫁伺伞靡赁谣凛程类搏谊披游异耐总忌帐羌流攻属胃锯怔替舰狄村卯滇胞什汀溯耀汞翌递份窗抑胃技既简薪握扁肛穆盎池牟都客硼饼惺啡沂撕浸鉴拷仙临电敦帽铜怠梆禁宏唾秒抬叔蜘蛔橡柠兵袒训症随坚何事授瞥哲应成膳盈交摩掀过忠晌待吸锰励圆痪鼻鞭菲侵匆竣烦撕脆剩潘碰滑毡贮汞撞迸矩显吱局晴匣席蟹墓巫迎晶疗券环饼都匝荧餐锄接竭宽二慑了牡稿凑鲁焕天次菇厩坊明蓄完半凹燃
目录
1-1公司章程备案
1-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3公司清算组备案
2-1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2-2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
3-1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登记
3动产抵押
4股权出质
合伙企业清算组备案备案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有限公司)
1-1公司章程备案
一、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申请条件(法规暂无规定):
三、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发照: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工本费10元(每个副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缴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
市工商局网址:
电子邮件:dyzw@dy-
1-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
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申请条件(法规暂无规定):
三、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表》;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发照: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工本费10元(每个副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缴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
市工商局网址:
电子邮件:dyzw@dy-
1-3公司清算组备案
一、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28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申请条件(法规暂无规定):
三、申报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成立清算组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发照: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工本费10元(每个副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缴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
市工商局网址:
电子邮件:dyzw@dy-
1-3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
一、1、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28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二、申请条件(法规暂无规定):
三、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注销/变更)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发照: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工本费10元(每个副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缴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
市工商局网址:
电子邮件:dyzw@dy-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批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2-1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一、1、法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 根据2000年第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第1号)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二、申请条件(法规暂无规定):
三、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划转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发照: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工本费10元(每个副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缴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
市工商局网址:
电子邮件:dyzw@dy-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批
2-2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
一、法定依据: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全文略)。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第1号)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二、申请条件:
三、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四、办理程序: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备案通知书》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缴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
市工商局网址:
电子邮件:dyzw@dy-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批
3、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审批
3-1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
备案登记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2001年3月15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31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2001年4月12日修订);《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发布)(全文略)。
二、申请条件: (法规暂无规定)
三、申报材料:
1、《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3、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原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 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3、以上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5、第2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新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四、办理程序: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备案通知书》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工本费10元(每个副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缴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
市工商局网址:
电子邮件:dyzw@dy-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批
3动产抵押
一、法定依据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0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的第(五)项“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修正)“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0号)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动产抵押物登记,应当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抵押人是企业,《担保法》所指的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只要其持有合法注册的营业执照,拥有独立经营的资产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它包括公有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二是抵押物是除车辆、船舶和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以外的动产,即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申报材料: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市工商局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一份(含抵押物品清单)(原件),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原件)
2、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营业执照》(正本/附本)(复印件)
4、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文件图片或承诺书等)(原件/复印件)
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原件)
6、财产处置有关权限和程序资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股东会同意抵押的决议/董事会同意抵押决议/合伙人同意抵押的议定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资产评估报告书,抵押物处置权等)。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抵押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工商局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提出书面《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收齐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五、承诺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内,
2、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址:
市工商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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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批
4股权出质
一、法定依据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设立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资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五、承诺时限:
1、法定时限:
2、承诺时限:
六、收费标准: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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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批
合伙企业清算组备案
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2、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二、申请条件:(法规暂无规定)
三、申报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3)合伙人决议
(4)清算组成员身份证明;
(5)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1、审查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2、核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3、发照: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五、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收注册登记费300元;工本费10元。在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缴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8)2514018
市政务中心工商服务窗口电话:(0838)2514018
咨询投诉电话:(0838)2514005 251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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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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