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 事 起 诉 状原告:杭州源通光大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经德,公司总经理。被告:杭州育福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23号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卫兵强,公司总经理。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26977.74.9元(第一年租金56115.12元、第二年租金70862.62元,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利息5417.44元(第一年租金利息4346元、第二年租金利息1071.44元,暂计至2013年7月1
2、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四、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64493.41元(每日按未付租金的千分之二计算,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0日止”;“年租金为251115.12元,第三年起租金递增10%,第五年后每两年根据市场的变化调整租金,租金的增减幅度在10%以内、协商解决”;“租金为一年一付,且先付后用。首期支付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以后提前半个月支付”;“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每日按双
3、倍日租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并且时间已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义务,经原告方多次催讨,至今共支付租金195000元,即第一年的租金尚有56115.12元未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分文未付。就被告的拖欠租金事宜,原告已分别在2013年4月10日、5月31日和6月27日书面发出了催讨函和律师函,但均催讨无果。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此致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