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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一审案件检察机关监督实证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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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一审案件检察机关监督实证研究                     从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9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共公布了152份死刑复核裁定书。以裁定时间计算,2014年度45份,2013年度101份,2012年度4份,2011年度2份。从案件类型来看,判死刑最多的是命案,因此本文以故意杀人案件为着手点展开讨论。通过近些年的冤假错案,我们可以看出其中虽不乏检察机关的监督,但是检察机关还存在监督力度不够等种种问题。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一、谨慎处理证据薄弱案件,充分发挥翻约作用 1997年,赵作海同本村的居民赵振晌因琐事发生斗殴,两人均伤害到对方,在斗殴过程中赵作海被赵振晌殴打,而离奇的是,第二天,赵振晌再也没有在村子里出现过。而事情发生一年之后,该村村民在井内,发现了一具没有头和四肢尸体,“赵振响”尸体的出现,让人们把矛头都指向了赵作海,遂对赵作海杀人一案又一次通知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将赵作海锁定为重大嫌疑人。最终,公检法将赵作海作为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认定了赵作海杀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并以此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距离赵振晌失踪已经有五年之久。判决后,赵作海未上诉,13年后的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突然出现在这个村子里,也道出了当年离开村庄的真实原因,因为害怕打伤赵作海而坐牢或者受到其他的责任追究,遂一声不响地离开村庄。 1、未能有效坚持监督意见 近些年来的冤假错案,在侦查环节就存有隐患,检察机关虽然提出补充侦查的意见,但是由于改变不了错误的基础,导致冤案的发生。该案从案发到判决经历了五年之久,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两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后在政法委协调之下,2002年8、9月份,市委政法委出面协调,最终检察机关没有坚持住自己的意见该案虽然政法委协调有一定的原因,但是也证明检察机关在侦查环节发现错案的难度之高,且发现之后,纠正之难。而且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缺乏亲历性,陈瑞华教授对刑事审判曾经形象地称为“以案卷笔录为中心”。 2、系统监督缺乏规范 法律监督虽然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法定内容,但是对于在死刑案件中如何进行监督缺乏相应的系统性规定,仍然存有立法空白之处。刑事侦查案件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检察机关对其信息了解存有一定的障碍,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的途径不足,对违法线索不能有效发现,自然就无从谈起如何进行监督。 二、加强插诉环节衔接,提升侦查监督实效 2014年2月,在被害人白云乡北朝阳村村民王伟被杀人案中,报案人王玉雷被认定为凶手,3月15日被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顺平县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中被告人供述存在无罪供述,且对供述内容前后有矛盾,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且调查王玉雷时,发现其身上有多处受伤,后供述其受到刑讯逼供。3月22日,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线索进行调查,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所讲情况确实存在。为了更好的引导侦奎工作,该院列出了详细地侦查方向和退查详细提纲,既让公安机关不办错案,又帮助他们抓住真凶。对于存在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自然也不能批准逮捕,该案检察院的做法处理地十分地妥当。7月1日,该案经过重新侦查,另一名与被害人同村的真凶归案,7月14日顺平检察院对改名真凶批准逮捕权。也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 1、慎捕慎诉防止先入为主 河北省顺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环节对一起故意杀人案进行了监督,防止了错案的发生。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5年公布的2014年度检察机关纠正冤家错案的五大案例之一。法律监督职能是个系统工程,包括审查批捕和决定逮捕、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在内的诸多权力。2在批捕环节,检察人员往往认为构成犯罪的案件就可以进行逮捕,就不是错案,所以在逮捕环节对死刑案件的把关不严,这与办案期限较短有一定的关系。这样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控制,往往使得嫌疑人丧失搜集证明自己无罪的[来自wWw.lw5u.coM]证据,且给侦查人员也带来嫌疑人就是有罪的先入为主的观念。 2、严把标准做到不枉不纵 批[来自WwW.lw5U.com]捕环节发现错案,是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的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式和途径,也是唯一可以在侦查环节全面审查的机会,主要通过依洼适用强制措施来制约公安机关。因为死刑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都需要采取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因为这些犯罪分子具有社会危险性较大。正确地行使逮捕批准权有利于侦查机关办结案件,保障案件侦查工作顺利开展。但是严把逮捕标准,同样能够严格案件证据标准,这样可以保障那些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嫌疑人,免除这些人受到错误的法律追究。 3、准确退查不起诉严防错案 审查起诉部门对死刑案件监督力度不够,表现在不起诉案件和疑罪案件的处理等裁量权运用的不够。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审查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做出相应的是否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处理。在张氏叔侄案件中,检察机关曾就需要补查的事项进行列明,但是在侦查机关出具了意义不大的补充侦查报告之后,检察机关依然进行了起诉。大部分的冤假错案都在检察机关存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但是检察机关未进行有效的监督,对于补充侦查报告未进行进一步补证,造成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环节,这些经过审判的案件自然也就成了冤假错案。 三、准确把提量刑情节 王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王某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购买刀具凌晨捅刺妻子数十刀将其杀害。其妻子与他人有染的证据有几名证人的证言,但考虑其有顶谋地杀害被害人,捅刺数刀后果严重,因此检察机关提出死刑的建议。但法院认为该案由家庭矛盾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存有一定的过错,未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引发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不满,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但检察机关认为不属于量刑畸轻,不符合抗诉条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答复。 1、酌定情节监督不充分需要善于监督 对于案件中酌定情节的处理,一般不能成为抗诉的事由,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往往影响着死刑案件执行方式的区别。比如这也说明酌定量刑情节作为抗诉依据不够充分,但这也是法院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以此抗诉成功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2、抗轻不抗重的不平衡现象需要观念转变 抗诉是我国检察机关特有的一项权利,即认为死刑案件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的可以提出抗诉,但是在实践中,死刑案件抗诉存在一定的难度。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书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但是由于抗诉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加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判决轻的予以抗诉,对判决重的不予抗诉的情形,对判决无罪的进行抗诉,对判有罪的不进行抗诉的情形。 3、量刑情节作用不具体需要全面考虑 关于被害人同他人有染,法官可以裁量减少多少刑期,虽量刑规则中有10%的裁量权,但在司法时间中很难量化。在贩卖毒品案件之中,因为毒贩贩毒数量呈不断增长的趋势,虽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但是关于贩卖毒品多少克就可以判处死刑,各地掌握的标准仍然不尽相同,这需要公检法之间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统一适用标准。 检察机关监督的目的不是彰显检察机关的价值所在,而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平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信随着法治社会的进程逐步加快,死刑案件处理会更加公开公正公平,公检法也会逐步探索出更加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环境会越来越好。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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