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网络支付反洗钱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docx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387697 上传时间:2024-07-0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31.9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网络支付反洗钱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网络支付反洗钱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网络支付反洗钱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网络支付反洗钱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网络支付反洗钱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网络支付反洗钱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 孙娟摘要: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颁布和细分业务领域的管理办法陆续出台,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体系逐步细化和完善,推动行业健康平稳发展和企业良性竞争。但政策环境的相对宽松也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洗钱、套现、诈骗、赌博等活动,该文分析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支付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关键词:网络支付;反洗钱;监管:TP393 :A :1009-3044(2014)34-8343-021 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现状自201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首发第三方支付牌照,截至2013年7月,共发放7批、250张

2、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网络支付业务牌照企业共138家。据艾瑞咨询数据统计,2012年我第三方支付行业交易规模突破十万亿大关,达12.9万亿元。其中,线下收单市场占比最高,为68.8%;其次为互联网支付,占比28.3%;移动支付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占比1.2%。互联网支付市场中,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网上支付、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环迅支付7家企业市场份额占比98%;2012年在移动互联网市场整体爆发的情况下,移动远程支付正快速进入高速成长期,占比达97.4%。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种类持续创新,从单纯的网购逐步融合提供多种支付结算工具,线上支付(网上支付)、O2O支付(条码收银、二维码扫

3、描),移动支付(支付宝钱包AA收款、微信摇摇支付)等支付结算模式取得突破性发展。2013年,“支付+金融”成为亮眼的新模式,互联网企业不断向金融进军。此外,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也已开闸,跨境支付成为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企业新的发力点。2 网络支付业务洗钱风险及案例伴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平台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备性,也为非法转移、洗钱、套现、贿赂、诈骗、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如,2013年,我省监测到多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涉嫌洗钱活动的案例:淮北罗某涉嫌毒品或境外走私,涉及金额17,136,280元,其中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资金2,1

4、96,000元;马鞍山姚某等涉嫌网络赌博或非法结算可疑交易,其中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金额1,058,000元等等。由此可见,在积极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其可能引发的洗钱风险值得深度思考。文献4已针对网络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了详细分析,如为资金的非法转移提供隐蔽的渠道,为信用卡套现提供便利的渠道,为非法资金注入金融体系提供潜在的渠道,为巨额沉淀资金的非法使用提供可能,该文不再赘述,而是从网络支付业务的反洗钱监管层面阐述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3 网络支付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1) 支付机构重市场占有,反洗钱基础较差支付机构普遍重市场占有、轻风险管控: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内控制度与业务

5、操作规程不配套,造成反洗钱监管要求无法落实;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时,简化识别与登记客户及商户有效身份,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对身份信息;未建立同一客户多个支付账户间的关联,交易可追朔性较差;反洗钱数据报送工作更是处于起步阶段。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2月,仅有4家支付机构已开始正式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监测多以人工监测为主,而人工投入不足、无法覆盖全面业务使得可疑交易监测工作有效性严重不足。涉黄、涉毒、涉毒等违法分子利用网络支付平台从事非法活动,甚至为境外分子所觊觎,多次被公安部门通报。2) 监管办法出台滞后,存量客户管理难度大2010年人民银行2号令颁布,2011年支付机

6、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才相应出台,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自2003年发展已趋于成熟,2011年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到22038亿元,网上支付用户近2亿,其中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普遍存在。虽然办法对客户实名制做了明确要求,但对存量客户实名制工作执行难度大,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出于追逐利益的目的,并未对此类客户交易作出限制。因此,此类客户群体基本游离于反洗钱监管措施以外,风险隐患较大。3) 网络支付业务模式,不利于监测可疑交易目前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采用银行账户模式(付款人银行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或支付账户模式(付款人支付账户向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转出)。以银行

7、账户模式为例,在该模式下,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付款人账户至收款人账户的单笔交易在银行端被分割为付款人账户至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至收款人账户两笔交易。虽然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互联网支付指令应包括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和银行账户等,但分割后的交易却无法看到真正的交易对手信息(收款人和付款人,而非第三方支付机构),而交易对手信息对于银行监测和分析可疑交易至关重要。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现有交易模式下的交易指令对于可疑交易资金监测造成了阻碍。4) 支付机构属地监管,案件追朔难度大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依

8、据属地监管的原则,规定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网络支付业务依托互联网或通信网络,属于全国性业务,区别于预付卡和银行卡收单,一般无需设立分公司。因此,除第三方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均无监管权限。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也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涉及全国范围内或跨省的可疑交易活动,因此,一旦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发现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可疑交易,只能通过层层的上报和审批方能开展调查,其时效性远远不能满足对网络支付交易监管和调查的要求。endprint5) 监管部门重业务指导,监管力度薄弱支付

9、机构自纳入反洗钱监管至今,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仍以政策辅导、业务指导为主,且规定反洗钱专项现场检查由反洗钱局统一组织,反洗钱专项检查应以支付机构反洗钱内控体系和客户身份识别为重点。其中,作为反洗钱三大基础义务核心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人民银行并未对网络支付机构存量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未给出明确的整改限期。2012年,反洗钱局组织了对部分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现场检查。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已于2013年6月按照反洗钱局部署组织辖区支付机构对照反洗钱法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针对拒不自查、自查工作走过场、整改措施不到位的支付机构,应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对违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但截止目前,全国尚无人民银行分支

10、机构组织开展检查并处罚的首例。4 政策建议1) 支付机构提高洗钱风险防范意识支付机构应准确把握人民银行监管思路,提升风险防范的意识。应转变以往“无规则、无监管”的思路,不断强化风险意识重于市场意识,责任意识重于投机意识的发展思路。在开发新产品和服务时,应对其性质、风险进行自评估,并建立风险预防和监测的内控制度体系和具体措施。2) 支付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支付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法、2号令、细分业务领域的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确保业务开展符合人民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严把风险防范的首要环节,包括实名制要求、用户身份信息审核、用户申请资料保存等,采取技术手段强化用户身份认证

11、,防止用户信息被冒用、盗用。以“客户为中心”对同一用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统一管理。特别要在梳理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完善风险监控模型和可疑交易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确保可疑交易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报送。3) 支付机构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配合协作针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支付机构应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的客户身份识别成果,强化通过验证银行卡基础信息(卡号、有效期、手机号等),并发挥自身大数据的优势,通过客户交易明细、发(收)货地址、消费(交易)习惯、交易对手信息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基础工作。此外,针对现行的业务模式,支付机构应加强与银行

12、的协作,提供完整的交易双方账户和基本信息,便于追踪客户完整的资金交易过程。4) 人民银行加强沟通和协作鉴于网络支付业务的特征,人民银行系统在属地监管的基础上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对于开展全国性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将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在申请支付业务许可时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共享;对于在自查和现场检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进行通报,以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开展风险提示和对风险进行防范和监测;对于区域内监测的可疑交易,应及时加强沟通和协调,缩短协查进程,提高协查效率;对于由反洗钱局统一组织的现场检查,应在系统内提高第三方支付机构检查方法和方案的培训和共享。5) 人民银行强化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力度对第三方支付

13、机构的创新业务应加强跟踪监测,尽快出台相应监管办法,明确监管责任;组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普查,对于未能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基础义务的支付机构应加强监管力度,通过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手段督促限期整改;对于存在高风险隐患且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机构应暂停其业务开展。注释: 依据2号令,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其中互联网支付牌照85家,移动电话支付35家、固定电话支付13家、数字电视支付5家。 移动互联网支付包括短信支付、移动互联网支付和近端支付,其中短信支付和移动互联网支付合称为移动远程支付。参考文献: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第2号令)Z.2 支付清算协会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Z.3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Z.4 王振,刘颖.防范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J.中国金融,2011(4).endprint -全文完-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