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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磷肥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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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号:(X)XK13-002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2023年1月19日公布 2023年1月19日实行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公司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查4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规定55.1 公司生产磷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公司生产磷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磷肥产品出厂检查项目85.4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95.5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96 证书和标志126.1 证书1

2、26.2 标志13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48 监督检查149 收费15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511 附则15附件1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16附件2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23附件3 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34附件4 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5附件5 检查报告36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重要内容对照表40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磷肥产品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

3、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23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告知(国质检监2023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1.2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涉及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肥料级磷酸氢钙四个单元的磷肥产品,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1。表1 磷肥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产品单元产品规格过磷酸钙(疏松状、粒状)优等品(有效P2O518.0)一等品(有效P2O516.0)合格品(有效P2O514.0)合格品(有效P2O512.0)钙镁磷肥

4、优等品(有效P2O518.0)一等品(有效P2O515.0)合格品(有效P2O512.0)钙镁磷钾肥一等品总养分(P2O5K2O)15.0合格品总养分(P2O5K2O)13.0肥料级磷酸氢钙优等品(有效P2O525.0)一等品(有效P2O520.0)合格品(有效P2O515.0)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1.4本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公司应当及时执行,本实行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5、本实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查中心(上海),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磷肥产品实行细则,跟踪相关磷肥的国

6、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磷肥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邮政编码:202362电 话: 528153771706传 真:电子信箱: 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平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

7、区域内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指定的检查机构承担,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查工作的检查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8、、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见5.1、附件2);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化肥,“产品名称”栏填写磷肥,“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报产品单元的产品规格(按表1填写),如“优等品”或“一等品”或“合格品”或“合格品”或“合格品”;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

9、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合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4.1.1.5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公司,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4.1.1.6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

10、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批批(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的批量为1500吨)检查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11、的,公司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公司实地核查4.2.1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4.2.2被核查公司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测员参与,观测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所有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

12、见附件3)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公司,一份交观测员,由观测员报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公司按照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整改。4.2.7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4.2.8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

13、公司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检查机构不得将检查任务分包、转包。4.3.3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查。4.3.5 实

14、地核查合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

15、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

16、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规定5.1 公司生产磷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公司应具有生产所申报单元产品的产品标准及检测、包装、原料等相关标准,且均应为现行有效版本,具体如下(表2):表2 公司生产磷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申报单元标准类别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过磷酸钙产品标准GB 2041

17、32023过磷酸钙相关标准GB 18382-2023肥料标记 内容和规定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HG/T 2673-1995酸法加工用磷矿石GB/T8170-2023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达和鉴定GB/T 6274-1997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术语GB 8569-2023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534-2023工业硫酸GB/T 1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钙镁磷肥产品标准GB 20412-2023钙镁磷肥相关标准GB 1838

18、2-2023肥料标记 内容和规定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HG/T 2675-1995钙镁磷肥用磷矿石GB 8569-2023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1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GB/T 6003.1-1997金属丝编织网实验筛GB/T 8170-2023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达和鉴定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钙镁磷钾肥产品标准HG 2598-1994钙镁磷钾肥相关标准GB 18382-2023肥料标记 内容和规定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19、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HG/T 2675-1995钙镁磷肥用磷矿石GB 8569-2023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1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GB/T 6003.1-1997金属丝编织网实验筛GB/T 8170-2023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达和鉴定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肥料级磷酸氢钙产品标准HG/T 3275-1999肥料级磷酸氢钙相关标准GB 18382-2023肥料标记 内容和规定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20、HG/T 2673-1995酸法加工用磷矿石GB/T 8170-2023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达和鉴定GB 8569-2023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1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GB/T 6679-202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5.2 公司生产磷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和表5。表3 公司生产过磷酸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生产设备检查测量设备1原料破碎、研磨设备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或校准合格)2硫酸、矿粉(浆)计量设备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计量或校准合格)3混

21、合设备(配酸设备、酸矿混合器)恒温水浴振荡器(601)(计量或校准合格)4机械型化成设备真空抽滤装置5熟化库(有机械翻堆设备)10ml或25ml碱式滴定管(计量或校准合格)6硫酸贮槽玻璃干燥器7成品包装设备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8成品包装计量设备通风橱9成品库取样器10造粒设备实验筛(检定合格)11干燥设备样品粉碎机或研磨装置12成品筛分设备恒温干燥箱(1002)(计量或校准合格)13氟回收或解决设备天平(感量0.5g)14矿浆泵其它各种玻璃仪器注: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第14项仅限于湿法工艺流程规定,干法工艺公司中自产矿粉的必须有烘干机,外购矿粉的必须有原料库。干法工艺流程还需混酸设备;2.生产

22、设备、工艺装备第10、11、12项和检查测量设备第10、11、13项为颗粒过磷酸钙生产公司所必备;若粒状过磷酸钙生产公司的原料为成品粉状过磷酸钙,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只有712项为必备;3.若公司所用原料为磷矿粉,生产设备第1项可不作审查内容,但需查近半年进货台帐;若公司所用原料为磷矿石,无论生产疏松状过磷酸钙还是粒状过磷酸钙,检测设备11为必备检测设备。4.熟化库面积:产量5万吨年以上,应大于1000m2;产量3-5万吨年,应大于700 m2;产量3万吨年以下,应大于500 m2;5.除出厂检查项目外,其余检查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公司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6

23、.鼓励公司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公司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按本实行细则的规定对公司工艺设计文献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表4 公司生产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查测量设备1配料计量设备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计量或校准合格)2高炉上料设备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计量或校准合格)3热风炉恒温水浴振荡器(2830)(计量或校准合格)4高炉恒温干燥箱(1302)(计量或校准合格)5高炉气净化除尘设备真空抽滤装置6风机(热风机和鼓风机)实验筛(计量或校准合格)7水池玻璃干燥器8氟回收或解决设备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9烘干磨细设备电动振筛机

24、10成品包装设备通风橱11成品包装计量设备取样器12成品库天平(感量0.5g)13其它各种玻璃仪器注:1.除出厂检查项目外,其余检查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公司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2.鼓励公司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公司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按本实行细则的规定对公司工艺设计文献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表5 公司生产肥料级磷酸氢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查测量设备1燃烧炉万分之一分析天平(计量或校准合格)2干燥机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计量或校准合格)3干燥机进出口风温测定仪恒温振荡器或恒温水浴(651)(计量

25、或校准合格)4鼓、引风机真空抽滤装置5气固分离设备电热恒温真空干燥箱(502)或卡式水分测定仪(计量或校准合格)6含尘气体净化回收设备玻璃干燥器7成品包装设备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8成品包装计量设备酸度计,灵敏度0.01pH单位(计量或校准合格)9原料库200m2通风橱10成品库200m2取样器11托盘天平(分度值为0.1g)12其它各种玻璃仪器注:1.除出厂检查项目外,其余检查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公司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2.鼓励公司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创新,如公司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按本实行细则的规定对公司工艺设计文献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

26、。5.3 磷肥产品出厂检查项目见表6。表6 公司出厂检查项目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执行的标准号检查项目过磷酸钙(疏松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合格品GB20413-2023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水分的质量分数 过磷酸钙(粒状)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合格品GB20413-2023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水分的质量分数 粒度(1.00mm4.75mm或3.355.60mm) 钙镁磷肥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GB20412-2023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水分的质量分数 细度:通过0.25mm实验筛钙镁磷钾肥

27、一等品合格品HG2598-1994总养分(P2O5K2O)含量 有效钾(K2O)含量水分细度:通过0.25mm实验筛肥料级磷酸氢钙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HG/T3275-1999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游离水分含量pH值(5g试样加入50mL水中)5.4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5.5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结论为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抽样。5.5.1.2应在被检单位一个月内生产的且自检合格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样品,最小批量不得少于30吨;抽样也可在商业单位仓库中进行,批量不得少于10吨,抽样应有厂方代表确认

28、。5.5.1.3 每产品单元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产品规格较多时,依据规格就高原则,抽取最高规格的产品,公司只能生产规格不高于所抽样品规格的磷肥产品。对于集团公司,每个产品单元每个生产点抽取一个规格的产品。5.5.1.4 抽样方法按相应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总抽样品量大于2kg。采得的样品尽快用缩分器或四分法缩分至0.5kg(粒状产品应缩分至1kg),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250mL(粒状产品应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并用四氟塑料带密封,一个为检查样,另一个为保存样。5.5.1.5 所抽取的样品,均应贴上统一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样品标签和封条。5.5.1.6抽样人员应一式

29、四份填写抽样单,如实填满,产品包装标记应填写准确。抽样人员和受检公司代表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抽样单一份交付受检公司,一份随同所抽样品由申证公司从封样日起7日内送检查单位,二份由抽样人员交审查组织单位。5.5.1.7 所抽样品的有效保存期为半年。5.5.1.8 本次生产许可证产品抽样为一次性抽样。5.5.1.9 产品数量不够或公司拒绝抽样的按产品检查不合格解决。5.4.1.10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表7):表7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公司情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抽样情况产品单元产品规格 执行

30、标准抽样基数样品等级生产日期抽样数量产品批号抽样日期抽样地点封样情况产品外观 粉状 粒状抽样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公司人员签字备注说明请公司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公司,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5.5.2.1 检查项目(表8、表9、表10、表11、表12)及检查依据分别依据GB 20413-2023过磷酸钙、GB 20412-2023钙镁磷肥和HG 2598-1994钙镁磷钾肥、HG 3275-1999肥料级磷酸氢钙国家或行业标准。表8 疏松状过磷酸钙产品生产许可

31、证检查项目及指标项 目优等品一等品合 格 品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18.016.014.012.0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5.5水分的质量分/% 12.014.015.015.0表9 粒状过磷酸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指标项 目优等品一等品合 格 品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18.016.014.012.0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5.5水分的质量分数/% 10.0粒度(1.00mm4.75mm3.355.60mm/% 80表10 钙镁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指标项 目指 标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

32、数/%18.015.012.0水分的质量分数/%0.5细度:通过0.25mm实验筛/%80表11 钙镁磷钾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指标项 目指 标一等品合格品总养分(P2O5K2O)含量/% 15.013.0有效钾(K2O)含量/% 2.01.0水分/% 0.5细度:通过0.25mm实验筛/% 80表12 肥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指标项 目指 标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25.020.015.0游离水分含量/%10.015.020.0pH值(5g试样加入50mL水中)3.05.5.2.2 结果鉴定产品检查合格与否按以下原则鉴定:A 检查样或保存样的产品

33、质量全项指标必须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B 产品质量应与产品包装袋标明值相符;对于每个单元每个生产点的样品,以上2项中任一项不符合规定,即判该次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不合格。5.5.2.3 检查报告及汇总检查单位负责出具检查报告一式四份,一份受检公司留存,一份留检查单位,二份交审查组织单位。公司对检查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涉及

34、产品单元及规格。例:1.疏松状过磷酸钙 一等品。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长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补充实地核查及产品检查。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升级产品规格时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查。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规定发生较大改变时,公司应及时执行

35、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定。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涉及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6.1.6 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

36、,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6.1.7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9公司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

37、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公司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公司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02-。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

38、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公司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公司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

39、编号。委托公司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规定;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7.2 被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

40、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7.3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算,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公司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

41、查、平常监督检查、公司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涉及以下内容:8.1 公司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过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 公司是否具有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 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行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8.4 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 公司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公司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 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

42、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8.7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长了生产线,假如发生改变,公司是否及时向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 公司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规定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9 公司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公司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公司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长一个产品

43、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公司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查费:由公司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告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和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查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23481号)文献规定的标准向检查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查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公司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3 服务公司,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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