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版 本 号:3.1
审 核 人:李玉华
批 准 人:袁宗祥
受控状态: 受 控
分 发 号:001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7日 实行日期:2023年12月1日
目 录
A、 运营令
B、 任命令
C、 管理手册修改记录
D、 长江海事局概况
E、 定义和缩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事管理方针和目的
第三章 责任和权力
第四章 管理者代表
第五章 人员配备和培训
第六章 防止和应急反映
第七章 调查、分析和纠正
第八章 文 件
第九章 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
A 运营令
为全面推动长江海事“四化三步走”发展战略,依据ISO9001—2023《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精神,在运营3.0版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根据《长江海事局海事管理规则(2023)》,修改形成了3.1版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体系)。体系文献涉及海事管理手册(含海事管理职责手册)、海事管理程序和海事管理须知。
体系文献是规范长江海事局机关行政、业务和党群管理工作的强制性文献。其中,海事管理手册是指导局机关有效实行海事管理体系的大纲和行动准则;海事管理程序中的36个程序文献和海事管理须知中的118个须知文献,是局机关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流程和工作标准。现颁布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3.1版,自2023年12月1日起运营。
最高领导层承诺:积极为体系的有效运营和连续改善提供资源和信息支持,并规定全体机关海事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体系文献,保证体系有效运营,以实现我局的海事管理方针和目的。
长江海事局局长: 袁宗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B 任命令
为加强对体系运营管理的领导,特任命李玉华同志为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对海事管理体系运营情况进行监控,以保证及时提供必需的资源和信息支持。
长江海事局局长: 袁宗祥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C 管理手册修改记录
管理手册的修改必须按《文献和资料控制程序》规定实行,并及时将修改情况及结果填入下表,该表不够时可另附续表。
文献编号
修改号
生效日期
重要修改内容
批准人
CJMSAOOSC2.0
01
2023.9.1
全面修改(改版)
袁宗祥
CJMSAOOSC3.0
02
2023.1.1
全面修改(改版)
袁宗祥
CJMSAOOSC3.1
03
2023.12.01
全面修改(升级)
袁宗祥
CJMSAOOSC3.1
03
2023.12.01
部分修改:对《长江海事局机关组织结构图》、《海事业务管理工作程序》和《海事行政管理工作程序》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文献于2023年7月1日批准并生效)。
刘富华
D 长江海事局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是199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交通部直属14个海事局之一,其前身是196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交通部长江航政管理局,1989年7月更名为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代表国家依法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辖长江重庆至安徽段2100千米干线、1000千米支流(汊河道)水域和19个水库(湖泊);下设重庆、三峡、宜昌、荆州、岳阳、武汉、黄石、九江、安庆和芜湖等10个分支海事局及58个派出机构,以及长江引航中心、长江海事局职工培训中心。
长江海事局的基本职责为: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实行有关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实行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管理或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涉及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三、按照授权,负责制订船舶检查、引航机构与船员管理公司的资质标准和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的审核与监督,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行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船员服务簿发放及管理、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负责所辖海事分支机构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职能的协调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解决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行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解决工作。
六、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港口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品和其他货品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通(警)告发布等工作。
八、按照授权,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设施检查工作。
九、按照授权,负责规定区域内相关水域的检测、基本测量、水文观测及其资料的收集,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等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局范围内的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长江海事局机关组织结构图
长江海事局最高领导层
管理者代表
体 系 办
局机关职能部门
局机关直属机构
船舶检查管理处
机关服务中心
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
信 息 中 心
内河交通安全法规研究所
工 会 办 公 室
纪检办(审计处)
局 办 公 室
财 务 会 计 处
党 委 办 公 室
法 规 规 范 处
船 员 管 理 处
船 舶 监 督 处
通 航 管 理 处
技 术 装 备 处
通 信 信 息 处
人事处(组织部)
计 划 基 建 处
危 管 防 污 处
单位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
法人代表:袁宗祥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525号
邮 编:430016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E-mail:
E、 定义和缩写
1、 海事管理体系,系指按照《长江海事局海事管理规则(2023)》建立并运营的结构化、文献化体系,英文“Maritime Management System”,缩写为MMS。
2、 海事管理体系文献(MMS文献),系指构成海事管理体系并指导其运营的所有海事管理文献的总称。涉及管理手册(含职责手册)、程序文献、须知文献和记录。
3、 海事管理,系指海事业务管理、行政管理和党群管理的总称。
4、 海事管理人员,系指海事执法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党群管理人员的总称。
5、 紧急情况,系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也许严重影响正常的海事管理秩序,或对人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形。
6、 不符合规定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客观证据表白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规定的情况。
第一章 总 则
1. 概 述
本章就长江海事局机关建立海事管理体系的范围、第一负责人和运营海事管理体系的条件作了阐述。
2. 合用范围
本手册描述的海事管理体系合用于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工作。
3. 第一负责人
本手册描述的海事管理体系的第一负责人为长江海事局局长。
4. 运营条件
最高领导层的承诺和全体海事管理人员充足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履行职责,是保证本手册描述的海事管理体系有效运营的条件。
第二章 海事管理方针和目的
1. 概 述
本章就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的方针、目的和措施,以及体系文献的功能、结构和内容作了阐述。
2. 海事管理方针
依法行政,科学管理。
3. 海事管理目的
3.1 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
3.1.1 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事故,辖区安全状况综合评估指数≤120;
3.1.2 不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3.1.3 人命救助成功率95%以上;
3.1.4 辖区畅通有序,不发生大于4小时的阻航事件;
3.1.5 不断提高社会满意度(社会满意度测评结果≥88, 2023年≥90)。
3.2 贯彻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一流强局
3.2.1 全面实现“四化”(管理信息化、反映快速化、执法规范化、监管现代化);
3.2.2 全面完善“1+5”长效管理机制(构建一个具有长江海事特色的海事文化;运营一套结构严谨的长江海事管理体系,实行一套科学规范的长江海事议事规则,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执行一个监督有力奖罚分明的惩防考核体系,建设一组高效一流的长江海事信息网络);
3.2.3 全面实现“135”精神文明建设目的(“1”,即再创1个全国文明单位或文明行业先进单位;“3”,即局属单位100%成为省部级文明单位和全国海事系统文明达标单位,海事处100%达成 “八个一” 标准化海事处,办事处100%成为“四个一”标准化办事处;“5”,即建成一批全国海事和长航系统文明执法(服务)示范窗口,打造一批省部级以上的“安全畅通文明”航区,培树一批全国海事和长航系统有影响的先进典型,争创一批省部级以上劳模,推出一批富有长江海事特色的文化产品);
3.2.4 不断提高职工满意度(职工满意度≥93,2023年≥95)。
4. 海事管理措施
4.1 不断探索和完善“442”安全监管规律,全面深化安全监督管理;
4.2 大力实行“四化三步走”发展战略,加快推动“一流强局”进程;
4.3 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重点抓好“三支队伍”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4.4 着力推动改革创新,不断完善“1+5”长效管理机制;
4.5 继续发扬以艰苦奋斗为基本规定的“务实、廉洁、高效”的长江海事工作作风,不断推动节约型单位建设;
4.6 大力弘扬以负责任为核心理念的“人和、忧乐、坚韧”的长江海事精神,不断加强党建、精神文明和海事文化建设。
5. 海事管理体系的功能
5.1 拟定海事管理工作的阶段性目的及措施;
5.2 明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责、权限及互相间的联系渠道;
5.3 配备适任的海事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支持;
5.4 为海事管理人员提供符合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工作程序和须知;
5.5 为海事管理人员提供应对险情和突发事件的防止和应急处置措施;
5.6 为海事管理人员提供海事管理和服务工作质量的测量和改善的方法;
5.7 明确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和处置程序;
5.8 明确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程序。
6. 海事管理体系文献的结构和内容
6.1 海事管理体系(MMS)文献由《海事管理手册》(含《海事管理职责手册》)、《海事管理程序》和《海事管理须知》及体系运营记录格式构成。其中,《海事管理手册》为第一层次文献,《海事管理程序》为第二层次文献,《海事管理须知》为第三层次文献。记录格式是管理手册、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的有机组成部分。
6.2 海事管理手册
6.2.1 《海事管理手册》是长江海事局机关实行《长江海事局海事管理规则(2023)》的大纲性文献,是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体系的一般阐述,涉及对长江海事局概况和海事管理方针和目的,责任与权力,管理者代表,人员配备和培训,防止和应急反映,调查、分析和纠正,文献,内部审核和有效性评价等体系要素的总体描述。《海事管理手册》由长江海事局局长批准实行。
6.2.2 为保证体系完全覆盖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各项工作,《海事管理手册》中建立了海事业务管理工作程序、行政管理工作程序和党群管理工作程序(见本章附件),分别对海事业务、行政和党群管理工作程序的建立提出了总体规定。
6.2.3 《海事管理职责手册》是对长江海事局机关各部门、各岗位海事管理职责的阐述。
6.3 海事管理程序
《海事管理程序》是针对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活动而编制的程序文献,是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职能分工而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定。为满足《长江海事局海事管理规则(2023)》(以下简称06《规则》)的规定,本体系共建立了《通航管理工作程序》等36个程序文献。
6.4 海事管理须知
《海事管理须知》是对各项具体海事管理工作的标准、方法和注意事项的阐述。为满足06《规则》的规定,本体系共建立了《安全信息服务工作须知》等118个须知文献。
6.5 记录格式
记录格式在相关程序或须知文献的附录中作了明确规定,是管理手册、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的有机组成部分。记录是体系运营过程中,海事管理人员根据体系文献规定所做的各类台帐、报表和文字记载,是反映体系运营的客观证据之一。
7. 海事管理体系文献的管理
海事管理体系文献的管理按《文献和资料控制程序》执行。
8. 附 件
8.1 海事业务管理工作程序(附件一)
8.2 海事行政管理工作程序(附件二)
8.3 海事党群管理工作程序(附件三)
附件一:
海事业务管理工作程序
1. 目 的
本程序规定了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业务管理的范围、职责、管理原则、部门设立等,旨在保证海事业务管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依法行政。
2. 合用范围
合用于长江海事局机关的海事业务管理工作。
3. 职 责
3.1 贯彻和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水上环境保护、航行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实行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实行细则,并监督执行。
3.2 管理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的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和审理外国籍船舶(涉及港澳地区船舶)进入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受理辖区内水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申请及核审工作。
3.3 按照授权,负责制订船舶检查、引航机构与船员管理公司资质标准和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的审核与监督,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行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3.4 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水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证资格培训、评估、考试、发证管理工作和船员服务簿、海员证和出境证明签发及管理,以及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负责分支机构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职能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3.5 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处置和调查解决工作;协调、指导辖区船舶防台、洪(枯)水期、雾季等季节性安全工作;组织实行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3.6 负责辖区内港口国和船旗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船舶载运危险货品和其他货品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和水上溢油应急反映等工作。
3.7 负责辖区内水域巡航、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通(警)告发布等工作。
3.8 按照授权,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检查工作。
4. 职能定位
长江海事局以综合管理为主,分支机构以业务管理为主,派出机构以现场管理为主。
5. 部门设立
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业务管理部门设有通航管理处、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船员管理处、船舶检查管理处和法规规范处等职能部门。
6. 实 施
6.1 通航管理处
6.1.1 通航管理处职责: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1.2 通航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通航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
6.2 船舶监督处
6.2.1 船舶监督处职责: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2.2 船舶监督工作职责的履行: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船舶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
6.3 危管防污处
6.3.1危管防污处职责: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3.2危管防污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船舶危防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
6.4 船员管理处
6.4.1 船员管理处职责: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4.2 船员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见《船员管理工作程序》和其他相关程序文献、须知文献以及《长江海事局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
6.5 船舶检查管理处
6.5.1 船舶检查管理处职责: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5.2 船舶检查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船舶检查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
6.6 法规规范处
6.6.1 法规规范处工作职责: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6.2 海事执法规范与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海事执法规范与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
7. 检查与反馈
7.1 部门负责人对布置的工作应进行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完毕的应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人应按整改意见整改;
7.2 在执行计划过程中碰到困难时,部门重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协调;难以协调或解决的,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7.3 工作任务完毕后,负责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7.4 部门重要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报告重要工作完毕情况。
8. 记录与归档
8.1 海事管理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按相应的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的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8.2 各类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
9. 支持性文献
9.1 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9.2 通航管理工作程序
9.3 船舶管理工作程序
9.4 船舶危防工作程序
9.5 船员管理工作程序
9.6 船舶检查管理工作程序
9.7 海事执法规范与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9.8 海事管理专项活动程序
9.9 海事管理应急反映工作程序
9.10 水上交通安全预警程序
9.11 与海事管理相对人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程序
9.12 海事管理信息的采集、传递和处置程序
9.13 海事管理睬议制度
9.14 海事管理分析程序
9.15 政务公开程序
9.16 局务公开程序
9.17 海事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程序
9.18 海事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及考核程序
9.21 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和处置程序
9.22 海事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
9.23 海事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程序
附件二:
海事行政管理工作程序
1. 目 的
本程序规定了长江海事局机关行政管理的范围、职责、工作机制、部门设立等,旨在加强长江海事局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行政工作质量和效能。
2. 合用范围
合用于长江海事局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3. 职 责
3.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机关的指示决定,组织制定局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和考核;
3.2 负责局机关行政会议的组织、会议决议的督办和贯彻情况的检查;
3.3 负责全局财务会计工作;
3.4 负责全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3.5 负责全局人事、劳动工资、职工教育、机构改革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
3.6 负责全局信息化建设和海事执法、海事形象的宣传;
3.7 负责全局科技管理、船舶建造和设备维修管理;
3.8 负责全局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
3.9 负责外事、接待和来信来访工作。
4. 工作机制
4.1 领导工作制度
4.1.1 长江海事局各级机构按照上级规定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层级负责制。各级行政首长负责所在机构的全面工作,行政副职领导协助行政首长工作。
4.1.2 行政首长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水上设施检查、航行保障、行政执法、引航管理和培训管理等职责。
4.1.3 行政副职领导受行政首长委托负责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并可受行政首长委托代表单位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行政首长报告;对于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行政首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4.1.4 行政首长外出或休假期间,由行政首长委托党委书记或行政副职领导主持平常工作;行政副职领导外出或休假时间较长的,其分管工作由行政首长或行政首长明确的行政副职领导兼管。
4.1.5 各级领导班子依据职责和《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领导班子工作规则》,按照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对行政、业务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4.1.6 长江海事局机关实行部门重要负责人负责制,部门重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负责,执行局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按部门职责分工,提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解决本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门副职协助部门重要负责人工作。部门重要负责人之间应加强沟通。
4.2 请示报告制度
4.2.1 长江海事局及局属单位请示报告按以下原则办理:凡属已决定的事项、计划范围内的平常工作,由各分管局领导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办理。需请示的问题,分管局领导应向行政首长或党委书记请示,各部门应按逐级请示的原则办理;对来不及请示的重要事项,事后应及时补报;对领导交办的事项,经办人要按领导规定及时办结,并向交办的领导报告。
4.2.2 重要事项及平常工作报告:副职领导一般每月向行政首长或党委书记报告一次工作,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各部门一般每月向分管局领导报告一次工作,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
4.2.3 出差和请假规定:
.1 行政副职领导出差,须经行政首长批准;党委副职领导出差,须经党委书记批准;行政首长、党委书记出差,要互相通气。
.2 部门负责人出差和请假,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部门重要负责人出差和请假超过7天的,行政部门的要报告行政首长,党群部门的要报告党委书记。部门副职出差和请假还应向部门重要负责人报告。请事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 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和请假由部门重要负责人批准,请事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4 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及时向分管(交办)领导报告工作任务完毕情况。参与专题调研、重要会议或负责其它重要任务的,均应形成书面报告。
.5 同一部门的正、副职原则上不能同时出差,确需同时出差,要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安排好处室工作,指定具体临时负责人员,行政部门的要报告行政首长,党群部门的要报告党委书记。
.6 出差不得随意延长在外时间。因公确需延长时间的,部门负责人要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其中部门重要负责人在外总时间超过7天的,行政部门的要同时报告行政首长,党群部门的要报告党委书记;一般工作人员要报部门重要负责人批准。
.7 局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离开单位所在地外出动态均应在内网上公告。
5. 部门设立
5.1 长江海事局机关行政管理部门设有局办公室、财务会计处、计划基建处、人事处、通信信息处、技术装备处和审计处等职能部门。
6. 实 施
6.1 局办公室
6.1.1 局办公室职责: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1.2 局办公室工作职责的履行: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行政综合协调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
6.2 财务会计处
6.2.1 财务会计处职责: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2.2 财务会计工作职责的履行: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财务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
6.3 计划基建处
6.3.1 计划基建处职责: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3.2 计划基建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计划基建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
6.4 人事处
6.4.1 人事处职责: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4.2 人事教育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人事教育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
6.5 通信信息处
6.5.1 通信信息处工作职责: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5.2 通信信息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通信信息宣传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
6.6 技术装备处
6.6.1 技术装备处工作职责: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6.2 技术装备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科技装备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
6.7 审计处
6.7.1 审计处工作职责: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7.2 审计管理工作职责的履行: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审计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
7. 检查与反馈
7.1 部门负责人对布置的工作应进行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完毕的应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人应按整改意见整改;
7.2 在执行计划过程中碰到困难时,部门重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协调;难以协调或解决的,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7.3 工作任务完毕后,负责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7.4 部门重要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报告重要工作完毕情况。
8. 记录与归档
8.1 海事管理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按相应的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的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8.2 各类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
9. 支持性文献
9.1 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9.2 行政综合协调工作程序
9.3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9.4 计划基建管理工作程序
9.5 人事教育管理工作程序
9.6 通信信息宣传管理工作程序
9.7 科技装备管理工作程序
9.8 审计管理工作程序
9.9 海事管理专项活动程序
9.10 海事管理应急反映工作程序
9.11 与海事管理相对人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程序
9.12 海事管理信息的采集、传递和处置程序
9.13 海事管理睬议制度
9.14 海事管理分析程序
9.15 局务公开程序
9.16 海事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程序
9.17 海事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及考核程序
9.18 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和处置程序
9.19 海事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
9.20 海事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程序
附件三:
海事党群管理工作程序
1. 目 的
本程序规定了长江海事局机关党群管理的范围、职责、部门设立等,旨在保证党群管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促进长江海事依法行政、科学管理。
2. 合用范围
合用于长江海事局机关的党群管理工作。
3. 职 责
3.1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以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毕;
3.2 支持行政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政令畅通;
3.3 指导直属单位和机构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海事文化建设,充足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发明性;
3.4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为完毕各项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3.5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
3.6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受行政委托抓好行政监察工作;
3.7 工会、共青团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8 做好上级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4. 工作机制
4.1 领导工作制度
4.1.1 长江海事局各级党组织在交通部党组、长航局党委和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所属的下级党组织实行领导。党组织的重要任务是:
.1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足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发明性,保证以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毕;
.2 支持行政领导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证政令畅通;
.3 领导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4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为完毕各项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5 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
.6 严格党内监督,严厉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7 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8 负责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4.1.2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提交党委讨论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改变党委的决定。党委委员要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坚持通报制度,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4.1.3 党委要加强内部的沟通和协调,党委委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经常交流思想,认真开展谈心活动,不断增强党委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1.4 党委书记外出或休假期间,由党委书记委托行政首长或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平常工作;党委副书记外出或休假时间较长的,其分管的工作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明确行政副职领导兼管。
4.1.5 党委坚持理论学习制度,加强政治理论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系统学习。组织开展法律知识、海事管理知识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
4.1.6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前应委派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群众意见,如实向党委重要负责同志及每个党委成员反馈。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内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1.7 党委成员坚持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应坚持参与所在党支部的活动,如有其他重要活动不能参与,应事先请假。
4.1.8 长江海事局机关实行部门重要负责人负责制,部门重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负责,执行局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按部门职责分工,提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解决本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部门副职协助部门重要负责人工作。部门重要负责人之间应加强沟通。
4.2 请示报告制度。按照《海事行政管理工作程序》中请示报告制度执行。
5. 部门设立
长江海事局机关党群管理部门设有党委办公室、组织部、纪检办公室和工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6. 实 施
6.1 党委办公室
6.1.1 党委办公室职责: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1.2 党委办公室职责的履行: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党群综合协调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
6.2 组织部
6.2.1 组织部职责: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2.2 组织部职责的履行: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人事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
6.3 纪检办
6.3.1 纪检办职责: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3.2 纪检办职责的履行: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纪检监察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
6. 4 工会办公室
6.5.1 工会办公室职责:见《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6.5.2 工会办公室职责的履行:见《海事管理程序》中的《工会工作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
7. 检查与反馈
7.1 部门负责人对布置的工作应进行督促检查,对未按规定完毕的应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人应按整改意见整改;
7.2 在执行计划过程中碰到困难时,部门重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协调;难以协调或解决的,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7.3 工作任务完毕后,负责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7.4 部门重要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报告重要工作完毕情况。
8. 记录与归档
8.1 海事管理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按相应的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的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8.2 各类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
9. 支持性文献
9.1 海事管理职责手册
9.2 党群综合协调工作程序
9.3 纪检监察工作程序
9.4 工会工作程序
9.5 共青团工作程序
9.6 海事管理专项活动程序
9.7 海事管理应急反映工作程序
9.8 与海事管理相对人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程序
9.9 海事管理信息的采集、传递和处置程序
9.10 海事管理睬议制度
9.11 海事管理分析程序
9.12 局务公开程序
9.13 海事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程序
9.14 海事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及考核程序
9.15 社会满意度测评程序
9.16 职工满意度测评程序
9.17 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报告和处置程序
9.18 海事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
9.19 海事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程序
第三章 责任和权力
1. 概 述
本章阐述了长江海事局机关海事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互相关系,并就提供资源和信息支持等做出了规定。
2. 依 据
《长江海事局海事管理规则(2023)》第三章“责任和权力”。
3. 职 责
制定了《海事管理职责手册》,对各部门和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互相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4. 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相关程序文献和须知文献中作了明确规定。
5. 提供资源和信息支持
对从事海事管理、体系监控和审核等人员、装备、财力等资源和信息的支持,在本手册有关各章节及程序文献中作出了规定,以保证上述人员为切实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资源。
第四章 管理者代表
1. 概 述
本章规定了管理者代表的任命、责任和权力。
2. 依 据
《长江海事局海事管理规则(2023)》第四章“管理者代表”。
3. 责任与权力
3.1 对海事管理体系运营情况进行监控。
3.1.1 向最高领导层报告不符合规定情况,监督纠正措施的贯彻,督促有关部门提供足够的资源和信息支持;
3.1.2 组织海事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向局长报告内部审核情况,并协助其抓好海事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价工作;
3.1.3 监控海事管理体系文献的签发、修订、更新和运营;提出改善海事管理体系计划;
3.1.4 负责严重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确认、批准和验证。
3.2 保证及时提供体系运营所必需的资源和信息支持。
3.3 提供海事管理人员与最高领导层的联系与沟通渠道。
4. 实 施
4.1 局长以签署任命令的形式任命管理者代表(任命令见本手册B部分)。
4.2 管理者代表按照《海事管理体系运营监控程序》对海事管理体系的运营情况进行监控,督促体系运营中出现问题的纠正,保证体系有效运营和连续改善。
4.3 管理者代表定期向最高领导层报告海事管理体系运营情况。
第五章 人员配备和培训
1. 概 述
本章对海事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作出了规定,以满足海事管理体系有效运营所必需的人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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