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拟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 50500202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行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管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细则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献的编制与核相应由具有资格
2、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第四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二章 术 语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第六条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记。第七条 项目特性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性。第八条 综合单价完毕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公司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第九条 措施项目为完毕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
3、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第十条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涉及在协议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协议签订时尚未拟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也许发生的工程变更、协议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第十一条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拟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第十二条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毕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协议中约定的计日工综合单价计价。第十三条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
4、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第十四条 索赔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导致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规定。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第十六条 公司定额施工公司根据本公司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第十七条 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第十八条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第十九条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第二十条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第二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征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征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征询活动的公司。第二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第二十五条 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第二十六条 协议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协
6、议中约定的工程造价。第二十七条 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协议约定拟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二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征询人编制。第二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献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三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协议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
7、税金项目清单组成。第三十二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 本细则;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3湖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计价依据;4建设工程设计文献及相关资料;5招标文献及其补充告知、答疑纪要;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的相关资料。第二节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第三十三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涉及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第三十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第三十五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
8、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达。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立,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立,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第三十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拟定。第三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第三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拟定。第三十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性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性,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第四十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涉及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
9、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 第三节 措施项目清单第四十一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措施项目可按附件一选择列项。若出现附件一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第四十二条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附件一(定稿后排在文字后面)措施项目费一览表一、 安全
10、文明施工措施费涉及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二、 施工措施项目费1.通用措施项目(1) 夜间施工增长费(缩短工期措施费);(2) 二次搬运费;(3) 冬雨季施工增长费;(4)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涉及基础及轨道铺拆费);(5) 施工排水费;(6) 施工降水费;(7)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8) 已竣工程及设备保护费。2. 专业工程措施项目第一篇 建筑工程(1) 高层建筑增长措施费(2) 脚手架搭拆费(3) 垂直运送机械费。(4) 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第二篇 装饰装修工程(1) 高层建筑增长施措费(2) 脚手架搭拆费(3) 垂直运送机械费。(4) 室
11、内空气污染测试费第三篇 安装工程(1)组装平台费(2)高层建筑增长施措费(3)设备、管道施工的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琶费(4)高压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查费(5)焦炉施工大棚费(6)焦炉烘炉、热态工程费(7)管道安装后的充气保护费(8)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增长费(9)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长费(10)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措施费(11)长输管道施工便渭逼道费(12)长输管道跨越或穿越施工措施费(13)长输管道地下穿越地上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费(14)长输管道工程施工队伍调干遣奏费(15)格架式桅杆增长费第四篇 市政工程(1)围堰(2)筑岛(3)脚手架、支架、工作平台搭拆费(4)施
12、工便道(5)临时便桥(6)驳岸块石清理费(7)地下管线交叉解决费(8)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管路、动力照明及通讯设施增长费(9)轨道交通工程路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测、监控、保护费(10)原有路基、管线保护费(11)临时用地占用费第五篇 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1)施工因素增长费(边施工边维持交通、防游人干扰和路面保护等)(2)苗木养护费第四节 其他项目清单第四十三条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不可预见费);2暂估价:涉及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零星工作费);4总承包服务费。第四十四条 出现本细则第第四十二条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第
13、五节 规费项目清单 第四十五条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工程排污费;2社会保障费:涉及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6职工教育经费。第四十六条 出现本细则第四十四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湖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湖南省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第六节 税金项目清单 第四十七条 税金项目清单应涉及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涉及地方教育附加)。第四十八条 出现本细则第四十六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九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
14、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第五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第五十一条 招标文献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毕的工程量拟定。第五十二条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无法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涉及除规费、税金外的所有费用。第五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应费彝率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五十四条 其他项目
15、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细则第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计价。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拟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第五十六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应根据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七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献或协议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
16、范围(幅度)。第二节 招标控制价第五十八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第五十九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征询人编制。第六十条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细则;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4建设工程设计文献及相关资料;5招标文献中的
17、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规定;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的相关资料。第六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献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性描述及有关规定,按本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应涉及招标文献中规定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献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第六十二条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献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计价。 第六十三条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不可预见费)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
18、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零星工作费)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献列出的内容和规定估算。第六十四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计算。第六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应按本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编制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其资料应涉及:1编制单位、编制人印章;2编制说明;3工程总造价;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5措施项目费;其中: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6其他项目费;7综合单价的组成;8招标文献中规定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9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
19、经费;10人工工资单价、重要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单价。第六十六条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毕后,应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签字,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法人印章。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由招标人、编制人、审核人和编制单位共同负责。第六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献中载明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涉及:1工程总造价;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3措施项目费;其中: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4其他项目费;5规费(其中:养老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招标文献中未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应在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10日前予以公示。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
20、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当超过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异议,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解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推迟开标时间。 第三节 投 标 价 第六十九条 除本细则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拟定,但不得低于公司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征询人编制。 第七十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性、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七十一条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细则;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取费标准、计费程序;3公司定
21、额,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4招标文献、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告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献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细则第八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献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性描述拟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献中规定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献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第七十三条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
22、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献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主拟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拟定。第七十四条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拟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献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规定自主拟定。第七十五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拟定。第七十
23、六条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第四节 工程协议价款的约定 第七十七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协议价款应在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献和中标人的投标文献在书面协议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协议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第七十八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协议约定不得违反招、投标文献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献与中标人投标文献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献为准。第七十九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协议。第八十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协议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协议
24、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拟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过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与履行协议、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第五节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第八十一条 发包人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协议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第八
25、十二条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协议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第八十三条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协议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毕的工程量计算。 第八十四条 承包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竣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协议约定进行核对。第八十五条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献。除协议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涉及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毕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毕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毕计日工金额;5应增长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长
26、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协议应增长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第八十六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献后,发包人应在协议约定期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第八十七条 发包人未在协议约定期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规定付款的告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告知后仍不按规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批准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第八十八条 发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支
27、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节 索赔与现场签证第八十九条 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合法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协议的相关约定。第九十条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因素发生的事件导致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协议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告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协议约定期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第九十一条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解决:1承包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告知书;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3承包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
28、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拟定并由发包人批准;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规定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具体资料的告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具体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第九十二条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规定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期,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第九十三条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因素导致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
29、后,按协议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告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告知后并在协议约定期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第九十四条 承包人应发包人规定完毕协议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第九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七节 工程价款调整 第九十六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协议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协议价款。第九十七条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
30、量清单项目特性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性拟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第九十八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因素的工程变更,导致增长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拟定:1协议中已有合用的综合单价,按协议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拟定;2协议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拟定;3协议中没有合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第九十九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因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导致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
31、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第一百条 因非承包人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协议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协议约定幅度以外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第一百零一条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协议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第一百零二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
32、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带入现场用于本工程设备损坏、周转材料损坏、施工临时设施损坏及因灾害停工直接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承包人因灾害停工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灾害停工间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设备和材料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规定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协议约定期间内向协议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协议价款。受益方未在协议约定期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
33、涉及协议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协议约定期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第一百零四条 经发、承包双方拟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协议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八节 竣 工 结 算第一百零五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协议约定期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第一百零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征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征询人核对。第一百零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1本细则2施工协议;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
34、款;7投标文献;8招标文献;9其他依据。第一百零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协议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第一百零九条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协议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计算。第一百一十条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协议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
35、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第一百一十一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计算。第一百一十二条 承包人应在协议约定期间内编制完毕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协议约定期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协议约定期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毕,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
36、,严禁发包人又规定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征询人反复核对竣工结算。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征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协议约定期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协议约定期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在协议约定期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规定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第一百一十六条 竣工结算办理
37、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献。第一百一十七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协议约定期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包人未在协议约定期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九节 工程计价争议解决及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
38、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一百二十条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协议执行,竣工结算按协议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拟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解决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协议约定办理。第一百二十一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协议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
39、问题;3按协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协议纠纷案件解决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征询人进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故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解决。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故意抬高或压低造价的,由其资格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四条招标人、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控制价编制和使用中的不良行为,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记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40、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编制和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解决招标控制价投诉过程中,可以责成招标人和投诉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征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招标控制价进行鉴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鉴定机构、鉴定费用的承担和鉴定结果的使用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第一节 计价表格组成第一百二十七条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由以表格组成。1 工程量清单 封12 招标控制价 封23 投标总价 封34 竣工结算总价 封
41、45 编制说明 表016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表027 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表038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 表049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 表0510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表061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表07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表081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表09114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表09215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表1016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表1117暂列金额明细表 表11118材料暂估单价表 表11219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表11320计日工表 表11421
42、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表11522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表11623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表11724现场签证表 表11825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表1226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表13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招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造价工程咨 询 人: (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封1 工程招 标 控 制 价招标控制价(小写): (大写): 招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造价工程咨 询 人: (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编 制 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封2投 标 总 价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