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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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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管 理 工 作 手 册 河南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与管理处 2023年3月 说 明 科技成果鉴定是现阶段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对科技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的手段。科技成果鉴定对对的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提高,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便于科技成果管理人员、科技工作者和关心支持科技成果管理的各方面人士更好地了解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鉴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我们编印了这本《河南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工作手册》,本手册仅作为指导全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工作使用,解释权归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与管理处。 由于时间紧,难免存在诸多局限性,敬请各位在使用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以便修改。 河南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与管理处 2023年3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依据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内涵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作用 四、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 第二部分 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 一、应用技术成果 二、应用研究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四、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 五、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项目) 第三部分 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 一、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的权限 二、省科技厅主持与委托主持鉴定的界定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及规定 四、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有的条件 五、参与科技成果鉴定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和主持鉴定单位人员的行为规范 七、对成果完毕单位的规定 第四部分 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的渠道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有的条件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工作环节 四、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五、会议鉴定的环节及规定 六、函审鉴定的环节及规定 第五部分 应用技术成果鉴定的技术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鉴定所需的基本技术资料 二、研究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规定(针相应用技术成果) 三、技术研究报告的内容规定(针相应用技术成果) 四、测试分析报告及重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的内容规定 五、设计图纸及有关说明、工艺文献与图表 六、质量标准 七、查新报告 八、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九、不同行业成果鉴定所需的补充材料 第六部分 应用研究和软科学成果鉴定的技术资料 一、应用研究成果(论著、论文)鉴定所需的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鉴定所需的技术资料 第七部分 附 录 一、鉴定会议程 二、专家评议和鉴定意见的内容及规定 三、鉴定会期间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规定 四、科技课题的活动类型分类 第一部分 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依据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第19号令)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以及“关于贯彻实行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意见”(豫科成字[1995]第19号)。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内涵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由科技主管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专家审定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厉性和科学性。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作用 科技成果鉴定是现阶段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对科技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的手段。科技成果鉴定对对的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提高,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四、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 河南省科技厅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各省辖市科技局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直有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部分 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 一、应用技术成果 实验发展活动产生的应用技术成果,涉及新材料、新产品、新装置、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二、应用研究成果 可以直接指导实验发展、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应用研究成果(理论成果),其重要表现形式是论文、论著等,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视同应用技术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对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其重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四、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 (一)已取得知识产权证书的科技成果。涉及发明专利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二)已取得行业准入证书的科技成果。涉及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书、农药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涉及血液制品、疫苗、菌苗等新生物制品)、新饲料添加剂证书以及高压电器、压力容器、劳保安全用品等生产许可证书等。 (三)列入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攻关计划、杰出人才创新基金并通过验收的科技成果。 (四)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基金),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并通过验收的科技成果。 特别说明:视同鉴定的科技成果与已鉴定的科技成果在报奖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五、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项目) (一)纯基础研究成果。其重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和专著,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以被别人引用来获得认可。 (二)已转让实行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无推广应用价值、无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四)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导致破坏、污染和危害的项目。 (五)有权属、项目完毕人排序等异议和争议的项目。 第三部分 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 一、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的权限 (一)河南省科技厅是河南省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单位,可以直接组织、主持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有关部门主持科技成果的鉴定。 (二)各省辖市科技局是本地区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单位,可以直接组织、主持本地区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接受省科技厅的委托主持本地区科技成果的鉴定。 (三)省直有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是本部门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单位,可以直接组织、主持本部门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接受省科技厅的委托主持本部门科技成果的鉴定。 二、省科技厅主持与委托主持鉴定的界定 下列科技成果的鉴定原则上由省科技厅直接主持: (一)省直无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所属单位完毕的,并且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 (二)省科技厅所属单位完毕的,并且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 (三)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基金),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列入省科技计划(基金),资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五)总体性能、水平预计达成“国际先进”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 (六)有院士参与鉴定的科技成果; (七)其他需要科技厅主持鉴定的科技成果。 除上述科技成果,其它科技成果委托相应部门主持鉴定。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及规定 河南省科技成果鉴定目前采用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会议鉴定 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演示)、测试,并通过讨论答辩才干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采用会议鉴定期,由主持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总数不得少于七人。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批准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二)函审鉴定 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采用函审鉴定期,由主持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五至九名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总数不得少于五人。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批准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四、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有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专业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沿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的科技人员。选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时,应尽也许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与。 下列人员不得被聘请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一)科技成果完毕单位的人员; (二)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三)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四)长期脱离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毕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与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与被鉴定科技成果研制的工作人员。 五、参与科技成果鉴定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规定成果完毕单位提供充足、详实的技术资料,涉及必要的原始资料。向成果完毕单位提出质疑并规定作出解释,规定复核实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足发表个人意见,规定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批准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规定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五)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厉性和科学性。 (六)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批准见对外泄露。 (八)有义务和责任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六、组织和主持鉴定单位人员的行为规范 (一)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任何评价和导向性意见。 (二)不得干涉参与鉴定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 (三)对专家提出的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负责鉴定的所有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五)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厉性和科学性。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批准见对外泄露。 (七)有义务和责任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七、对成果完毕单位的规定 (一)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毕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提供的鉴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四)认真做好鉴定(会务)的服务等工作。 第四部分 科技成果鉴定的程序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的渠道 (一)科技成果完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所在省辖市科技局申请鉴定; (二)省直有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所属单位完毕的科技成果,可以向本部门申请鉴定; (三)省直无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部门所属单位完毕的科技成果,可以向所在省辖市科技局申请鉴定,也可以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鉴定; (四)省科技厅所属单位完毕的科技成果,可以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鉴定; (五)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毕的科技成果,可以由第一完毕单位负责,通过相应渠道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六)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部门,可以将整体性能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对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技成果,向省科技厅推荐,由省科技厅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有的条件 (一)属于规定的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二)已完毕协议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规定,或者已完毕开题报告、实行方案等提出的技术性能与指标规定; (三)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毕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四)相关文献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工作环节 (一)成果完毕单位准备鉴定材料 科技成果完毕单位填写《鉴定申请表》,起草的《鉴定证书》(不含鉴定意见、检测测试意见),编写整理技术资料,将鉴定材料报送相应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查鉴定材料 主管部门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对通过审查的,在《鉴定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对未通过审查的,给出明确的理由。 对拟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的成果鉴定,主管部门需起草一份拟聘请的鉴定专家名单。省科技计划内项目取得的成果,还需任务下达单位在《鉴定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主管部门将《鉴定申请表》、《鉴定证书》草稿、拟聘请的鉴定专家名单、技术资料报送到省科技厅成果处,同时报送《鉴定申请表》的电子文档。 (三)省科技厅审查鉴定材料并批复 省科技厅成果处对鉴定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复审查意见。批准组织鉴定的,拟定主持鉴定单位和鉴定形式;不批准组织鉴定的,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四)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工作 主持鉴定单位在接到批复后一个月内,按照拟定的鉴定形式,依照会议鉴定或函审鉴定环节,主持鉴定工作,形成鉴定意见,印制《鉴定证书》。 (五)省科技厅颁发《鉴定证书》(具体见会议鉴定环节:颁发《鉴定证书》) 四、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一)形式审查重要内容 1.科技成果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的成果; 2.《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对的无误; 3.提交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必备的资料如下: (1)计划任务书或者协议书(自选课题须提供开题报告或实行方案); (2)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3)技术研究报告; (4)查新报告; (5)用户使用情况报告(2家以上); (6)其他技术资料; 4.成果完毕单位及重要完毕人员排序是否对的,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二)技术性审查重要内容 1.是否完毕协议或计划任务书等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技术资料内容是否对的、翔实; 3.初步判别用户报告、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的真伪; 4.拟聘请的鉴定专家是否满足规定的条件。 五、会议鉴定的环节及规定 (一)会前准备 1.主持鉴定单位及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告知。 2.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会召开前将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送达鉴定专家。 3.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毕测试工作,写出测试报告,并签字。 4.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毕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报告,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 5.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二)鉴定会通常的程序及事项 1.会议开始阶段(主持鉴定单位负责人主持) 宣布鉴定会开始,介绍与会专家、领导和相关代表,相关代表发言,成立鉴定委员会,推选鉴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管理部门领导提出相关规定。 2.报告质疑阶段(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成果完毕单位作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研究报告;专家测试组作测试报告;用户单位作使用报告;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对成果提出质疑,成果完毕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3.专家评议阶段(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评议内容涉及: (1)是否完毕协议或计划任务书等规定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发明性、先进性和成熟限度; (4)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存在问题和改善意见; (6)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有关内容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 根据评议情况,形成成果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包含评议内容的1-5项。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向完毕单位反馈“鉴定意见”,通过鉴定意见。 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鉴定意见上署名,测试小组组长和成员在专家测试报告上署名,鉴定委员会专家在鉴定证书上署名,不批准鉴定意见的专家有权拒绝签字。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主持鉴定单位审核后,告知成果完毕单位。 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善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及时规定予以补正。 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客观公正,要有可比的对象。“国际领先”的必需有3名以上国内著名同行专家参与,“国际先进”的必需有1-3名国内著名同行专家参与,原则上有国家级查新单位的查新报告;“国内领先”的必需有3名以上省内著名同行专家参与,“国内先进”的必需有1-3名省内著名同行专家参与,同时有省级以上查新单位的查新报告。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规定鉴定委员会改正。 专家评议采用背靠背的形式,成果完毕单位人员一律不得参与,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任何导向性评价意见。主持鉴定单位必须安排富余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参与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批准见对外泄露。 4.会议结束阶段(主持鉴定单位负责人主持) 成果完毕单位代表发言,有关领导发言,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严格控制鉴定会议的规模,最大限度减轻成果完毕单位的承担,与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主持和评价无关的人员不得参与鉴定会。要将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与成果的宣传和推广等工作区分开来。专家的技术征询费由成果完毕单位支付,标准参照有关财务规定。 (三)颁发《鉴定证书》 成果完毕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省科技厅审查签署意见。《鉴定证书》由省科技厅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成果完毕单位按统一的格式印制《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三十份。 《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省科技厅审核,无误后加盖“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省科技厅留存两份,同时留存电子文档。 六、函审鉴定环节及规定 (一)主持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二)主持鉴定单位将批准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 (三)函审专家收到函审资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专家手写)审查意见,三周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送回主持鉴定单位。 (四)主持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送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送主持鉴定单位。 (五)鉴定意见经主持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主持鉴定单位存档。 (六)《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第五部分 应用技术成果鉴定的技术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鉴定所需的基本技术资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者协议书(自选课题须提供开题报告或实行方案); (二)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三)技术研究报告; (四)测试分析报告及重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涉及原始记录); (五)设计图纸及有关说明、工艺文献与图表; (六)质量标准(公司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七)查新报告; (八)用户使用情况报告(2家以上); (九)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须有市级或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或证明材料; (十)局部技术已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 (十一)已发表或交流的论文,被别人引用、推广应用情况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 (十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具有的其他文献。 提供的鉴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别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鉴定材料文献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规定。 二、研究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规定 (一)研制单位概况。 (二)选题立项的背景及其目的、意义。 (三)准确的完毕单位(不涉及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重要完毕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奉献大小排序)。 (四)技术方案的论证和研究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等。 (五)项目研究进展基本情况。 如工业项目的试制、试产、试销、试用;农业项目的试种、试养;医药卫生项目的临床观测及应用等情况。 (六)研究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七)计划任务完毕情况。 计划任务目的与已完毕指标对比表格,未完毕计划任务目的的因素说明。 (八)研究工作的重要经验与体会以及下一步的研究发展目的等。 三、技术研究报告的内容规定 (一)概述:项目研究的目的,目前的技术现状,国内外发展的趋势,存在的重要关键技术问题。(既项目的难点) (二)项目研究(设计)思绪、原则,采用的具体技术路线、方法(措施)、技术原理(和机理)、实验方法、实验数据、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取得的效果及重要技术特性(性能、指标、参数)。(既项目的特点) 重要技术指标:工业项目需重要工艺、技术参数,装备水平,检测手段,原材料来源及消耗情况,环保、安全及卫生状况等;农业项目需实验设计,实验材料,实验方法,实验对比数据等;医疗卫生项目需各种实验数据、图表(图片)、记录分析,重要技术指标测试结果,临床研究病例数及对照研究资料,随访资料及应用反馈材料等。 (三)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重要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比较、分析。技术的新奇性、先进性、合用性、成熟度和创新点。(既项目的创新点) (四)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条件及前景,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作用意义。 (五)存在的重要问题、改善意见及进一步进一步研究的设想等。 四、测试分析报告及重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的内容规定 合用于产品类科技成果鉴定,是对产品或工艺进行技术指标测试的结论性资料。涉及:具体技术名称及内容,原订参数及测试结果,测试条件和方法,测试记录(涉及原始数据和有关图表),环境实验后的特性及结论等。工业项目需重要工艺、技术参数,装备水平,检测手段,原材料来源及消耗情况,环保、安全及卫生状况等;农业项目需实验设计,实验材料,实验方法,实验对比数据等;医药卫生项目需各种实验数据、图表(图片)、记录分析,重要技术指标测试结果,临床研究病例数及对照研究资料,随访资料及应用反馈材料等。 属检测鉴定的科技成果,须提供由国家、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分析报告及重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含原始记录)。 五、设计图纸及有关说明、工艺文献与图表 合用于产品类科技成果鉴定,须提供设计文献、工艺规范、有关图样(图纸)、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重要生产设备清单等。 六、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技术条件)是对产品的性能、参数、指标、质量、规格以及实验、工艺、检查等方面所作的技术规定;是产品的生产和使用部门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属产品类的科技成果,须提供产品或技术所采用的相关质量标准,涉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公司标准等,其中,公司标准,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七、查新报告 查新报告是指查新机构用书面形式就其解决的查新事务和得出的查新结论向查新委托人所做的正式陈述。它是通过文献检索,以文献为依据,针对具有实质性的内容、特性、性能、指标等,通过对比分析,真实地反映查新项目在国内外所处的位置和技术水平。需要与国际同类技术和产品进行比较的项目,必须提供国际联机检索的证明材料。 查新报告应由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科技查新资质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 八、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这是反映成果整体质量和使用效果的反馈性报告。它涉及:成果名称、使用条件、运营、使用时间。成果质量稳定限度、使用及维护方便限度,外观质量和同类产品比较、存在问题、改善建议等方面的内容。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应由直接使用的单位提供,一般不少于2家用户报告。 九、不同行业成果鉴定所需的补充材料 根据不同行业和专业特点规定,除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补充材料: (一)农业类成果 1.农林作物新品种(系)的选育及高产栽培技术成果,须出具由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在鉴定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实测的测产报告;新品种选育项目应有具体的育种进程、实验数据和区试报告,以及品种审定机构出具的品种审定证书。 2.农林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成果,应出具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专家现场验收报告及用户使用证明材料。 3.农林作物微肥、有机肥、无机肥、复混肥等科技成果应出具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应涉及重要成分、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对增产部分应出具用户使用证明材料。 4.生物技术科技成果应出具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有产品的科技成果应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及行业准入证。 (二)畜牧类成果 1.通过国家畜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且核发的《畜种审定证书》。 2.新品种繁育方面的科技成果已达成规定的数量,遗传性稳定的材料。 3.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广该项科技成果符合省畜牧产业政策的意见。 4.涉及牧草产量、牲畜(家禽)饲喂等方面,须由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委托的专家在鉴定会之前,进行现场实测,并出具实测报告。 5.涉及兽药方面的,应提供农业部备案批准的兽药证书,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或省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兽药检测报告及兽药标准。 (三)水产类成果 1、在省内生产、繁育的原种、良种、品种和杂交种,须提供省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的审核材料。 2、从省外引进的原种、品种和杂交种,须提供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和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从国外引进的须提交检疫证明材料,在大面积自然水域中推广的,须提供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 3、从省外引进推广的天然水产种子资源,须提供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献;在大面积自然水域中推广的须提供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 4、涉及产量的,须由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委托的专家在鉴定会之前进行实地勘验,并出具勘验报告。 (四)工业类成果 1.相关的检测检查报告(由法定检测机构出具) 2.工业化生产所需要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证明 3.涉及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成果,必须提供重要组分的结构图;放射性物质必须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放射性检查检测报告;含毒性物质必须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毒理检测报告,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操作规程。 4.涉及食品、化学农药、化学试剂、复混肥、溶解乙炔等产品的成果,必须提供有关行业部门的生产许可、卫生许可、市场准入证明、环境评价报告。 5.煤炭类成果必须提供采矿许可证、安全评价、环境评价报告 6.地质类成果必须提供地质勘察许可证明材料 7.建筑、建材类成果必须提供公司资质证明、有害气体检测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天然物质还需提供放射性检查报告。 (五) 医疗卫生类成果 1.科研设计方案 涉及研究对象(病例)诊断标准与疗效标准;治疗组与对照组划分方法;施加手段方法;记录方法;项目实行计划环节。 2.研究报告 涉及临床研究和实验研究的所有内容。 (1)实验研究总结报告的内容涉及提纲、材料、方法与结果(涉及急性毒性实验和慢性毒性实验报告)、讨论分析和署名几大类。属于应用基础研究的还应涉及药效实验、抗菌抗病实验、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实验。 (2)临床研究总结报告的内容涉及题目、提纲、概述、一般资料与诊断标准、观测方法、疗效标准、治疗方法、疗效结果(涉及图表和典型病例)、讨论与结论;实验设计、总结、各临床负责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及课题负责人签字、各临床研究单位盖章等。 ①新药II期临床前研究涉及制剂工艺和研究背景资料、质量标准和起草说明、稳定性实验及报告、II期临床计划等。 ②医药包装、容器、医用材料及制品等,规定有材料质量标准和稳定性、毒性实验、生物相容性实验等。 ③医用新产品规定有新产品的性能测试和运营实验报告,质量标准和技术规格,有关设计、技术图表、技术指标和环境测试报告,工艺和产品标准,审查报告,使用说明书,物资来源,成本分析研究及其他附件等,并提供样品和样机。 ④新药、新生物制品必须具有新药证书或有关法定单位的检测报告及批准文号,环境评价需有调研设计,数据结果与国内外标准化比较等。 3.临床病例及登记表规定标明病人的病例号、性别、年龄、入院症状、出院时疗效。 (1)临床应用及观测实验报告要本着对照组、实验组随机抽样的原则(一般性疾病各组不少于30例,疑难病症不少于20例)。 (2)新药II期临床实验研究一般应不少于300例(其重要病种不少于100例),必须设对照组,其病例数根据专业和记录学规定而定;避孕药应不少于1000例,每例观测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经期;少见病种所需病例数视情况而定;临床验证一般应不少于100例,必须另设对照组,其病例数根据专业和记录学规定而定。 4.随访报告是指病人出院后,医院对病情进行回访的原始记录,须提供病人对病情治疗情况的证明材料。 5.涉及使用实验动物的,所使用的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必须有实验动物合格证。 (六)计算机软件类成果 1.软件需求说明书 2.数据规定说明书 3.概要设计说明书 4.具体设计说明书 5.数据库设计说明书 6.用户手册 7.操作手册 8.测试计划 9.测试分析报告 计算机软件类成果可参照国标《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8567-2023) 编写鉴定材料。 第六部分 应用研究和软科学成果鉴定的技术资料 一、应用研究成果(论著、论文)鉴定所需的技术资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编著出版报告 编著报告应写明著作编著出版的目的、意义,著作的内容摘要,编著方法,理论的创新性及特点应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参照应用技术成果的相关规定编写) (三)著作样本 (四)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 指国内外重要书籍、报刊中引用、评价该著作的材料复印件及教学单位的应用证明材料,一般不得少于3篇(件)。 1.科技专著:规定提供公开评价、引用证明或外单位的使用证明。 2.科技教材:规定提供除本单位以外的教学单位使用教材(或作为教学参考书等使用)情况证明。 3.科普图书:规定提供公开发表的书评、读后感或提供相关技术应用部门的使用证明。 (五)发行量、再版次数及译成其它语种的证明 规定提供最新版本的科技著作样书或出版单位证明。 (六)国内外、同类著作的编著出版情况和对比分析报告 (七)查新报告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鉴定所需的技术资料 (一)计划任务书、协议书或开题报告 (二)研究总结报告或规划文本 1.研究总结报告涉及概况、研究方法、重要成果、存在问题及改善建议等。 2.规划文本涉及历史现状调查分析集、发展战略集、可行性论证集、数据、规划、模型集等及各种图表集(网络图、结构框图、生产力布置图、规划图等)。 (三)专题论证报告或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 专题论证报告涉及概况、分析、数学模型、方案及实现途径和与文字说明有关的图表等;调研报告涉及研究背景、现状分析、发展思绪、对策建议等。 (四)模型运营报告 涉及模型概况与功能、模型框图及运营的重要内容和计算结果分析等。 (五)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情况证明 (六)社会评价或效益分析报告 涉及报刊评论、发表论文、获奖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 (七)国内外研究对照材料 涉及国内外同类研究现状及水平、对比分析与结论、参考文献目录等。 (八)查新报告 第七部分 附 录 一、鉴定会议程 (一)会议开始阶段(主持鉴定单位负责人主持) 1.宣布鉴定会开始; 2.介绍与会专家、领导和相关代表; 3.相关代表发言; 4.成立鉴定委员会,推选鉴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5.管理部门领导发言,提出相关规定。 (二)报告质疑阶段(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1.成果完毕单位作“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研究报告”; 2.专家测试组作“测试报告”(假如有); 3.用户单位作“使用报告”; 4.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三)专家评议阶段(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1.成果完毕单位人员回避,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 2.根据评议情况,形成鉴定意见; 3.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向完毕单位反馈“鉴定意见”,通过鉴定意见; 4.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鉴定意见上署名,测试组的专家在测试报告上署名,鉴定委员会专家在鉴定证书上署名,不批准鉴定意见的专家有权拒绝签字。 (四)会议结束阶段(主持鉴定单位负责人主持) 1.成果完毕单位代表发言; 2.有关领导发言; 3.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严格控制鉴定会议的规模,最大限度减轻成果完毕单位的承担,与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主持和评价无关的人员不得参与鉴定会,要将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与成果的宣传和推广等工作区分开来。专家的技术征询费由成果完毕单位支付,标准参照有关财务规定。 二、专家评议和鉴定意见的内容及规定 (一)专家评议内容 1.是否完毕协议或计划任务书等规定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发明性、先进性和成熟限度; 4.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存在问题和改善意见; 6.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有关内容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 (二)成果鉴定意见内容 成果鉴定意见包含评议内容的1-5项。 (三)对“成果鉴定意见”的有关规定 1.鉴定意见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善意见”的视为无效鉴定; 2.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客观公正,要有可比的对象。“国际领先”的必需有3名以上国内著名同行专家参与,同时有国家级查新单位的查新报告;“国际先进”的必需有1-3名国内著名同行专家参与,同时有国家级查新单位的查新报告;“国内领先”的必需有3名以上省内著名同行专家参与,同时有省级以上查新单位的查新报告;“国内先进”的必需有1-3名省内著名同行专家参与,同时有省级以上查新单位的查新报告。 三、鉴定会期间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规定 (一)对组织和主持鉴定单位人员的规定 1.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任何导向性评价意见。 2.不得干涉鉴定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 (二)对项目完毕单位人员的规定 1.提供的鉴定资料和有关文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2.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3.专家评议时应回避,保证专家独立评议。 (三)成果鉴定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1.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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