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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
质量管理手册
(Quality Management Man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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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中
许振语 胡勇
刘新中
姚德彬
0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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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组
目 录
0. 权限说明---------------------------------------------- 2
1. 管理-------------------------------------------------- 3
2. 组织机构 --------------------------------------------- 5
3. 职责 --------------------------------------------------7
4. 质量管理方针 ------------------------------------------8
5. 质量目的 --------------------------------------------- 9
6. 质量计划 ---------------------------------------------10
7. 质量管理制度 -----------------------------------------11
8. 文献管理 ---------------------------------------------11
9. 设计管理 ---------------------------------------------12
10. 采办及工程协议文献管理 -------------------------------13
11. 采购的材料、设备以及服务项目的管理 -------------------14
12. 制造和建造 -------------------------------------------15
13.检查 -------------------------------------------------15
14.特殊工艺 ---------------------------------------------17
15.单项(items)标记和控制 ------------------------------18
16.不合格和改正行动 -------------------------------------19
17.测试设备管理 -----------------------------------------20
18.搬运、储存和运送 -------------------------------------21
19.记录、文献和证书 -------------------------------------22
20.审核 -------------------------------------------------23
21.工程建设项目执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240. 权限说明
本文献为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手册,其颁发权限属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工程建设项目组的全体人员应按照本手册及部门工作程序的规定完毕各自的工作职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部经理负责本手册的管理,检查手册规定的执行情况。
必要时,就执行状况及结果发出报告。在本手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将提请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部门将针对具体情况对手册进行修订。
1. 管理
1.1 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是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组所负责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2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0:2023 (GB/T19000-2023)是本项目质量管理的基础。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手册应遵循ISO9000:2023 (GB/T19000-2023)的基本原则以及通常的工业惯例。
1.3 除非另有说明,本手册只合用于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所进行的直接与项目的设计、采办、施工、安装、调式及试运转直至投产的质量、工程安全有关的建设、材料、设备和工程服务等活动的质量管理工作。
1.4 与项目设施的质量、工程安全直接相关的材料、设备供货商和工程服务承包商,应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这些系统应符合相应的ISO9000:2023 (GB/T19000-2023)标准系列的规定。
1.5 手册各章节详述各项质量目的和规定。
1.6 手册编制和管理
项目质量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由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部经理按照项目规定编制和修订。项目质量部经理向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报告。
1.7 解释
对本手册所规定的规定,其解释权属项目质量部经理。
1.8 定义;
1) 项目(Project)-是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CHRP)。
2) 公司(Company)-是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
3) 业主(Owner)-是指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授权并委托,对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运营实行全权管理的中海油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组(以下简称项目组)。
4) IPMT-是指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项目管理公司组成的惠州炼油建设工程联合项目管理组(Integrated Project Management Team)。
5) 总体设计院(Primary Engineering & Design Company)-是指通过协议关系为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总体设计、基础设计、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实体。
6) 承包商(Contractor)-是指通过协议关系为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服务的实体。
7) EPC承包商(EPC Contractor)-是指通过EPC(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办、Construction建造) 承包协议关系为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服务的实体。
8) 供货商(Vendor)-是指通过协议关系为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材料和设备的实体。
9) 服务商(Server)-是指通过协议关系为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实体。
10) 监理公司(Supervision Co.)-是指独立于业主、承包商方,拥有法人地位和相关资质,通过协议委托关系,为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工程建设实行监督管理服务的实体。
11) 第三方检测机构(Third Party Authorities)-是指独立于业主、承包商方,拥有法人地位和相关资质,专门从事建筑、材料、安装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
12) 质量(Quality)-产品或工作符合规定的规定。
13) 质量体系(Quality System)-为保证产品、过程中或服务质量能满足规定的规定或潜在的规定,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能力和资源等构成的有机整体。
14) 质量管理(Quality Assurance)-为保证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质量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规定所必需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所有活动。
15) 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为保持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质量满足规定的质量规定所采用的作业、技术和活动。
16) 批准(Approval)-确认产品或服务项目与规定的规定相符。
17) 设计审查(Design Review)-对设计文献、设计方法所作的系统审查和评价。
18) 检查(Inspection)-通过测量、实验或调查,判断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规定。
19) 校验(Calibration)-指两种量具或仪表的比较,其中一种已知精度并具有较高的国家或国际标准的标准量具。通过与标准量具的比较,发现、记录和消除被校量具和仪表的也许误差。
20) 不合格(Non-Conformance)-实际性能与规定的规定不符。
21) 改正行动(Corrective Action)-改正不利于质量的条件所采用的必要措施。
22) 质量审核(Quality Audit)-为验证是否符合规定的规定而对质量管理系统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审查。
2 组织机构
2.1 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如下图:
项目总经理
技术部
行政部
施工建造部
控制部
项目副总经理
质 量 部
采办部
财务部
健康安全环保部
2.2 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机构系统如下图:
CNOOC/IPMT
总体设计院
政府监督
监理公司
EPC 1
EPC 2
施工
质量
采购
质量
设计
质量
第
三
方
检
测
EPC n
2.3 工程建设质量信息管理体系:
CNOOC
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
本地政府
监检部门
工程质量
监 督 站
项目组领导
IPMT
各部门
各PMT
质 量 部
监理单位
3 职责
3.1 工程建设项目组
3.1.1 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
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成功实行、保证运营直接负责,涉及为达成的项目目的所必须需要的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具体设计、协议、采办、制造、建造、安装、调试及试运转直至投产。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惠州炼油项目(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拟定工程建设项目组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3.1.1 工程建设项目副总经理
协助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平常事务。
3.1.3 工程建设项目组各部门经理向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报告工作,并分别负责:
1) 技术部经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技术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2) 协议采办部经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协议、材料、设备的采办工作。
3) 控制部经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费用及进度控制工作。
4) 施工建设部经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安装和调试的管理、协调工作。
5) 行政部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组行政事务工作。
6) 质量部经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7) 健康安全环保部(HSE)经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的建立、实行和管理工作。
8) 财务部经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筹资的管理、运营工作。
3.1.2 各职能部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人员对各自的工作质量负责。
上级赋与下级职责,不能减轻上级应负的责任。部门经理拟定岗位选时,应选择能胜任的、受过专业训练或具有足够经验的人员。
3.1.3 项目质量管理部经理对手册执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工程建设项目总经理报告。
3.1.4 项目组人员应清楚地了解他的工作职责,并应熟悉所在部门的各项工作程序、规定以及有关的项目执行程序、工作目的、实行方法。
3.1.5 负责质量管理的人员应通过适当培训、具有相关专业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3.2 总体设计院
总体设计院应依照协议关系为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总体设计、基础设计、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合理性、统一性、规范性负责。
3.3 监理公司
监理公司应依照协议委托关系,为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工程建设实行管理、监督服务。对承包商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以保证工程质量达成预期目的,并协助业主承担部分进度费用控制和现场施工协调工作。
3.4 承包商(EPC)
承包商(EPC)应依照协议关系为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建设(设计、采办、施工)服务,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保证全面负责。
4 质量管理方针
全员参与严管理;博取众家精华;开拓创新建精品;遵纪守法讲公正;强化质量抓预控;标准高质量创优;科学管理创一流。
4.1 惠州炼油工程建设项目的各工程实行阶段,应按照石油、石化工业界工程建设项目的国际、国内惯例,实行项目的控制和管理。项目组全权负责项目的实行,实行由项目总经理领导下的目的管理,即安全环保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费用控制。
4.2 在项目管理中,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的“三全”质量管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0:2023 (GB/T19000-2023)标准《质量体系-开发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管理模式》将作为本项目质量管理的依据。
4.3 按程序实行是质量管理的重要原则。无论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组还是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均应严格按既定工作程序执施。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从事的任何工作,在其有关程序被项目组或工程项目监理批准之前不允许超前进行。
4.4 鉴于本项目炼油设施所处环境及安全的重要性,本项目所采用的任何一项设备、零件部件及材料都不得采用试制产品,未经使用验证的新产品原则上也不予采用,即使是国内、国外有名望的公司也不例外。
4.5 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除严格执行国家、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法令、规定、条例外,应采用国内、外的先进合用标准和公认的权威机构标准。
采用国内、国外生产的代用材料时,其性能应不低于所规定的标准,并应经项目组的批准。
4.6 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
4.7 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应建立自己的质量管理系统并报送项目组批准。
4.8 严格进行承包商、供应商、服务商的资格审查,没有大型石化、油气工程建设业绩的承包商、供商、服务商将不能承担本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
5 质量目的
土建单位工程优良率55%以上,焊接一次(预制、现场)合格率95%以上,安装项目单位优良率85%以上,装置验收合格率100%,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率100%。
投料开车一次成功,装置安、稳、长运营,实现四年一修。创优质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为零。
6 质量计划
6.1 承包商、供应商提供的,供审查、批准的文献、技术规格书、设计图纸应进行全面审查,保证其达成项目所规定的相符性、完整性。所提供的资料应完整、清楚、明确、足够具体,可以作为项目实行的依据。
6.2 在制定质量计划时应充足考虑到下列工作安排以保证:
6.2.1 可以对工程设计、采办、建造、安装和调试的活动进行充足的管理、控制。
6.2.2 对有关质量管理文献的审查。
6.2.3 适时评价并获取也许规定的各种控制方法、工艺、检查设备、量具、专项技术等信息,保证产品质量和跟踪。
6.2.4 制造、建造、安装和调试的检查程序与采用文献的一致性。
6.2.5 必要的质量规定应涉及在协议、采办文献中。
6.3 在协议、采办文献中应明确所规定的任何特殊规定、规定,并与所采用的措施相适应。
6.4 在文献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发送到有关职能部门或专职人员及时解决。
7 质量管理制度
7.1 实行工程质量的监督制度。
7.2 实行工程建设的监理制度。
7.3 实行工程设备采办的监理制度。
7.3 实行工程质量的第三方独立检测制度。
7.4 实行工程、设备的招、投标制度。
7.5 实行设备、材料、零部件采购合格厂商评审确认、批准制度。
7.6 实行原材料见证、取样制度。
7.7 实行设计的审查制度。
7.8 实行产品质量的保证期制度。
7.9 实行工程质量的保修制度。
8 文献管理
8.1 文献的批准、颁发及控制按本手册及"设计管理程序"执行。
承包商、供货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它的文献管理程序和系统。项目组应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并验证承包商、供货商的实行行为是否与此一致。将按下列8.2条至8.10条规定的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实行。
8.2 对涉及影响协议执行、技术、质量和安全规定的文献,其更改、修订应按正规程序进行编制、审核、批准和发出。
8.3 审查文献的内容及准确性,只有授权认可人员才干批准文献。
8.4 所有文献应标明其现行版次。
8.5 每个工作人员都应当清楚知道,只能使用文献的现行版本。
8.6 任何一项工作开始之前,有关文献应当出版齐备,并及时分发到工作所在地。
8.7 控制已废除的文献,采用作标记、清除或与现有文献分开的方法防止文献被错误使用。
8.8 文献管理方法涉及文献登记、编号系统、传递、审批程序。必要时对作废的文献使用文献作废章。
8.9 各种文献的更改和修订应按本条的规定在适当的管理级别内进行记录、存档和出版。不能在原文献上直接批改的方式进行文献修订。
8.10 公司、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的每一独立的文献都应有标题,标题栏至少应有如下内容:
1) 公司(业主)名称
2) 承包商或供货商名称(对承包商、供货商文献)
3) 项目名称
4) 文献标题,涉及协议名称
5) 文献编号
6) 公司和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的工号
7) 文献出版日期和版次
8) 文献颁发和修订说明
9) 文献编制、校对、审核的批准人
8.11 公司在制定标书和协议文献时,应针对不同项目拟定对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的最低文献规定,涉及文献内容、提交时间、份数;根据文献性质可分为供参考的一般文献,供审查、批准的文献以及最终竣工文献。
9 设计管理
9.1 所有设计管理工作应按照项目组的"设计管理程序"及本手册的规定执行。
承包商和供货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们的设计管理程序和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和/或验证承包商或供货商是否与之一致。项目组将按下列9.2和9.13条规定的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实行。
9.2 按中国法规的规定,计量单位应采用公制(S.I.制)。除非另有规定外,个别石油、石化工业常用单位如管径、管件压力等级可暂时保存使用英制。
9.3 设计、研究工作应以有计划有系统的方式进行。
9.4 设计工作开始之初,就应制定合用的"设计、研究基础",选择合用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并编成文献,这些文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9.5 在设计、研究工作中贯彻9.4条的规定及协议规定,使设计成果在技术和经济上都是可行的。
9.6 通过设计审查或适当的选择计算,检查设计、研究的目的是否达成规定,设计成效是否充足。
9.7 原设计、研究人不能充当校核人。
9.8 设计、研究的变更,涉及现场的任何变更,需通过适当级别的设计管理程序,对设计变更、校对、审核进行控制、批准。
9.9 对设计、研究工作中发生的不合格(Non-Conformance)应进行评价及记录。同时应进行审查分析,弄清发生的因素,采用改正措施防止再次出现。
9.10 应对标准作法,以往认可的研究或通过证明的类似作法进行审查,在引用前,应验证其合用性。
9.11 设计、研究成果以及它的任何更改在发出实行之前必须通过审查的批准。
9.12 承担设计、研究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应当开发和编制他们的质量管理手册和有关的实行程序。
9.13 项目组有关人员始终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审查、监督、控制。
10 采办及工程协议文献管理
10.1 所有采办和工程协议活动都应按"采办工作程序","协议管理程序"及本手册的规定执行。
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的协议或采办程序和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和或验证承包商、供货商、服务商是否与之一致。项目组应按下列10.2至10.5条规定的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和监督实行。
10.2 采办和工程协议文献应由一套完整、清楚、准确说明采购项目或规定提供工程服务的文献组成。文献应按正规程序进行编制、审核和出版。
10.3 采办、工程协议文献应涉及为保证需要采购的项目或服务,而所必需的所有技术、质量规定。
10.4 在采办和工程协议文献中应当写明:
10.4.1 规定供货商提供的文献,涉及内容和份数。
10.4.2 公司和任何第三方检查服务(如有)的通讯、联络渠道,或第三方检查发证规定。
10.4.3 公司、检查公司(如有)或发证检查机构人员接触采办项目或服务的承包商及分包商的办公室、设施及文献记录的规定。
10.5 所有采办、工程协议文献和修改变动的部分应与原文献编制相同的程序解决和控制。
11 采购的材料、设备以及服务项目管理
11.1 本节仅合用于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设施"永久设备"和或服务,或者在建造期间也许对安全不利的设备或服务。
11.2 由工程建设项目组采办的项目或服务,供货对象只限于"批准的卖主名单",特殊情况必须通过一定的批准程序。
11.3 只限于从那些有能力满足协议、技术和质量规定的供货商、承包商中采购设备、材料和服务。
11.4 在协议或采办定单签字前应对每个也许的承包商、供货商做出评价。
11.5 必要时,应根据已经确立的准则,对也许的承包商、供货商的工厂设施或作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做出报告,并作为对该承包商、供贷商评价的一部分。
11.6 必要时,应对材料、设备和服务供货商进行监督、审查和或验证保证规定的规定能得到满足。验证工作应以有计划、有系统的方式进行并作出报告。
验证工作在供货商的工厂或指定的交货地点进行。
11.7 由公司、检查公司(如有)或发证检查机构按采办文献规定对设备、材料进行的检查并不解除承包商、供货商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
11.8 采办项目和材料的质量记录、出厂证书及文献也须按采办文献的规定进行验证。
11.9 政府机构规定的任何报告应依照确认的程序进行,以满足政府的规定。
12 制造和建造
12.1 承包商、供货商的所有制造、建造、安装、调试(试车)作业开始前,应制定相应的技术、工艺保证、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或作业程序文献,并报审或批准,这些程序至少应规定:
12.1.1 制造、建造和、或安装方法应与签订合作同的技术和质量规定相符。
12.1.2 作业顺序不应受到质量标准的规定影响,作业顺序的设计应当能使工 作得以协调、有序的方式进行。
12.1.3 应规定接受和、或拒收标准。
12.1.4 应规定所使用的设备、仪器。
12.1.5 也许规定的任何特殊工作环境。
承包商、供货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的程序和系统,这些程序和系统至少应具有本节规定的控制限度。必要时,项目组将依据下述12.2至12.5条的规定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或验证承包商、供货商是否与之相符。
12.2 做出检查和实验计划(ITP)或质量控制的规定。检查计划应涉及检查项目内容、停工待检点、见证点、审查点(停检点、必检点、巡检点或A、B、C点),根据这一规定对是否符合质量规定作必要的检查。
12.3 通过直接检查、监督、审核活动或三种方法的不同组合对施工工艺,设备和人员实行管理,以保证所规定的质量得到满足。
12.4 当所用的检查、控制和监督方法被证明效果不佳或不适当时,应立即采用更改。
12.5 应规定将检查机构提出的停工待检点(Hold Point)、见证点(Witness Point)或审查点(Review Point)及规定,贯彻到检查和实验计划(ITP)、检查和实验程序中。
13 检查
13.1 业主的检查将按本手册及下列规定进行:
13.1.1 按照业主制定的检查和实验计划或者业主聘请的检查公司(如有)的质量程序进行检查。
13.1.2 业主对工程建设承包商、供应商的制造、建造、安装或调试现场的检查,应由工程建设项目组依据协议规定、有关标准、规范及项目设计技术规格书执行。承包商和供货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的检查程序和系统。项目组将审查、批准这些程序,并监督、检查承包商或供货商的实行是否符合规定。
业主还将按下列13.2至13.11条规定的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实行。
13.2 各种制造、建造、安装和调试工作应始终保持在检查或实验的受控,保证对这些工作的连续控制和符合质量标准。
13.3 检查工作应由受过适当培训、有资格的人员来完毕。
13.4 检查工作应按照设计、规范、技术规格书的规定,使用相应的设备、仪器,在适当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13.5 检查工作涉及对第14节中的特殊工艺的检查。
13.6 对一个项目或作业,在必要的文献未获得批准之前或必需的检查未完毕之前,后续的工作不能进行。只有当正式取消这一控制规定后,下步工作才可进行。
13.7 检查文献中规定的停工待检点(Hold Point),在未取得质量保证负责人或现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书面批准前,不能取消、改变或放弃。工程监理规定的停工待检点,在未取得工程监理的书面批准之前亦不能放弃或改变。
13.8 检查结果应作记录,并由委任的合格人员进行评估,决定接受与否。
13.9 检查记录应描述检查结果,至少应涉及如下内容:
1) 检查人员的署名或盖章
2) 检查内容或工件标记
3) 采用的检查类型
4) 检查工期
5) 任何其它规定的信息
13.10 检查记录应记录检核对象,证明所规定的检查项目已完毕,并指出发现的任何不合格事项。
13.11 在检查以后所作的改动,返修和更换,应按照初检规定进行复检。或者按照现场质量负责人的规定,书面提出变通办法和补充规定进行。任何情况下复检标准至少应不低于初检标准。
14 特殊工艺
14. 1 特殊工艺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焊接
2) 无损探伤(NDT)
3) 热解决
4) 火焰矫正变形
5) 高度专业性的其它工艺或设备、如:特殊材料、地基解决、大型基础。
6)材料实验复验检查、如:衬里、内防腐、换热器涂镀、衬胶。
14.2 特殊工艺应按本手册及公司和承包商、供货商的有关程序、技术规格书进行管理。
承包商和供货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其用于管理特殊工艺程序和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或检查承包商或供货商的实行是否符合规定。
业主还将按照下列第14.3至14.5条规定的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实行。
14.3 特殊工艺应在控制条件下,由受过培训、有资格的人员、依据批准程序,使用合适的设备来进行操作。
14. 4有关实行特殊工艺的程序、设备和人员按照合用的规范、标准、规格书 和工业惯例进行审批,重要涉及如下:
1) 焊接工艺规程(WPS)和焊接工艺评估记录(WPQR)
2) 返修焊接工艺评估记录
3) 堆焊程序
4) 焊工证书,焊工资格记录
5) 无损伤程序
6) 无损探伤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7) 热解决程序
8) 火焰矫正变形程序
9) 焊接设备、焊条烘箱及保温筒控制
14. 5应建立和维护程序、设备和人员资格的记录档案,这些记录应是有效的和方便收回的。
14 单项(Item)标记和控制
14.1 本节仅适于惠州炼油建设工程项目的永久性材料、设备和服务。
承包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的材料标记、控制程序和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审查批准这些程序并验证承包商是否与此一致。项目组将按下列第14.2至14.4条的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实行。
14.2 所有材料、零部件,涉及部分预制的分组件应始终按如下规定进行控制和明确地标记。
14.2.1 具有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标记和跟踪规定。
14.2.2 可以准确、快速找到适当的图纸、规格书、质量记录或其它有关文献。
14.2.3 只有已经接受的合格项目才可使用和安装。
14.2.4 调查了解每一项目的合格状况。
14.3 采用的标记方式可以是直接在实物上作标记(如打印、标牌、永久标记材料标记),或使用能进行跟踪的记录牌(如货运卡片,标签等),或者是其它可行的方法。
14.4 采用直接在实物上采用的标记方式可以是直接在实物上作标记(如打印、标牌、永久标记时应注意:
14.4.1 标记方法、位置及性质应不对被标物的功能或质量导致危害,如:Cr-Mo钢、高压临氢介质用钢不能采用打印的方法进行标记。
14.4.2 标记应清楚明确。
14.4.3 标记应转移到同一项目分开的部件上。
14.4.4 当由于后续作业也许使标记磨损或模糊不清时,应作标记转移植。
15 不合格项目和改正行动
15.1 不合格报告和改正行动依据本手册及有关项目程序的规定颁发和管理。
承包商和供货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的改正行动和不合格解决程序和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或验证承包商或供货商是否与此相符。项目组将按下列15.2至15.10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行。
15.2 与规定和或双方确认的规定不相符的项目、服务或工作应尽早发现、鉴别并做出报告、不合格项目应作如下控制:
15.2.1 防止不妥或未经许可的项目与合格项目混放在一起。
15.2.2 对不合格项目做出明确标记,直到做出适当的解决决定为止。
15.2.3 对不合格项目的解决决定应由业主或工程监理的有关人员依照批准的程序做出。假如决定修复使用,修理工作按照批准的程序进行,并应按原规定检查,必要时可增长检查或实验。
15.2.4 保存不合格项目、服务或工作的记录,做出方便、可靠的标记,记录不合格的性质和范围。
15.3 对不便将不合格项目与合格项目分隔开来的情况,按15.2.2至15.2.4的规定解决的建议。
15.4 必要时,组织设计、协议、采办、建造及质保有关人员对不合适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解决建议。
15.5 当对不合格项目的解决决定拒绝使用时,应尽快作如下解决:
15.5.1 从工作现场搬走。
15.5.2 按有关合用规定进行更换。
15.6 当对不合格项目的解决拟定为可以接受时,应将不合格状况做出更改、放弃规定,特许或接受偏差的所有说明应记录在不合格报告(NCR)表中,作为最终项目文献的一部分。
假如不合格项目是与发证检查机构或监理规定有关的,在准许该项目使用之前,对其放弃规定,特许或接受偏差都应取得发证检查机构或监理的书面批准。
15.7 当对不合格项目的解决决定为返工或修理时:
15.7.1 所有返工或修理工作应在严格的质量控制之下进行,不得减少质量规定。返工或修理工作应按照批准的返工或修理程序进行。若是与发证验检机构或监理提出有关的不合格项目,在实行解决前,返工或解决程序,应取得发证检查机构或监理的书面批准。
15.7.2 所有返工或修理的项目,最低限度应按原有的规定,作相同程序和形式的检查、实验。必要时可增长检查或实验以证明返工、修理的质量是否满意。
15.8 应指定人员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审查,以便找出其因素,并应特别注意:
15.8.1 再次出现不合格事件。
15.8.2 与批准的作法及本手册规定的偏差情况。
15.8.3 由于未完全遵守批准的程序、作法或由有关质保程序规定而导致的不合格。
15.9 应尽快按可操作性及经济实行改正行动,消除不合格事件的根源,防止再次发生。
15.10 改正行动应作记录,在对改正结果进行验证之前不能认为改正行动已经完毕。假如改正行动与发证检查机构或监理的规定有关,在实行改正之前,具体地改正程序应经发证检查机构或监理批准。
16 测试设备(MTE)的管理
16.1 对测试设备的控制应按照本手册及有关程序进行。
承包商和供货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的测试设备控制程序和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或检查承包商或供货商是否相符。项目组将按下列第16.2至16.6条规定的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其实行。
16.2 所有检查、测试设备,生产/加工工具、夹卡具、卡规、模具和类似设备,应按如下程序控制:
16.2.1 在适当的环境条件下,由有资格的人员以适当的检测方式,使用已知精度的测试设备来验证是否符合规定的规定。
16.2.2 所有测试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或预定间隔由合格人员进行维护和调校。这些设备应在适当条件存放。
16.2.3 规定检查或定期调定的每一设备均应采用唯一的编号作永久性的标记,并附上校验卡。
16.2.4 所有校验证书都应有设备编号并保存在设备使用现场。
16.3 直尺、钢卷尺、水平尺、焊缝检查尺及类似设备,假如在通常的商业活动中具有足够的精度保证,则不属本节的规定之内。这类设备应在良好的条件下存放,如有损坏应立即更换。
测量设备如:经纬仪、皮卷尺、角度尺、水平标杆、光学经纬仪、超声波测厚仪、红外线测温仪、涂层测厚仪、电火花检漏仪、电阻仪、千分尺、千分表、游标卡尺等必须有法定检查单位的定期检定报告,并应作检查。
16.4 校验设备上的调准仪应予安全保护,防止非授权人员摆弄。
16.5 当发现被校验的设备有问题时:
16.5.1 这些设备按手册第16条合用的条文解决。
16.5.2 由有资格人员对经由该设备所作的检查或实验结果或记录进行评价,确认其检查和测试的项目是否有效。
16.6 除非按照本节的规定,不许使用个人的检查或测试设备。
17 搬运、储存和运送
17.1 所有材料接受工作应按照有关的项目程序及本手册的规定进行。承包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的材料搬运、储存程序和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和检查承包商是否相符。项目组将按下列17.2至17.6的规定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实行。
17.2 在整个建造、安装、储存和运送期间,所有项目和材料均应予以标记、保护、妥善装卸和存放,防止丢失、损坏、变质、污染、遗失标志牌或其它影响原有用途的损坏。
17.3 必要时,对特殊包裹材料、运送包装、环境条件及搬运设备应作业规定。
17.4 对有特定规定和或储存期限限制的项目和材料,在越过储存期后将不许发出和使用。
17.5 项目或材料只能由受权人员发放。
17.6 只有在所有规定的制造、建造、检查、实验工作已经完毕,必要的文献已经齐备时,材料、项目、零部件才干从某一制造、建造现场发放或移到另一现场。
17.7 材料、项目、零部件在运送和现场储存期间应有包装,使品质得到保护。包装尺寸应适合安全运送的规定,包装上应有运达点的标记。
18 记录、文献及证书
18.1 应按照本手册及有关项目程序的规定建立和保存质量记录。承包商和供货商应建立、执行和维护他的程序和通用控制质量记录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审查和批准这些程序和或检查承包商或供货商是否相符。项目组将按下列第18.2至18.4条所规定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其实行。
18.2 随着工程进展发生的下列质量记录,应以易于收回的方式装订。
18.2.1 本手册规定的记录。
18.2.2 提供符合本手册规定所必需的任何其附加记录。
18.2.3 提供证明项目、设备、材料或服务符合规定的质量、技术、协议和政府规定所必需的任何其它附加记录。
18.3 发证检查机构的文献规定应:
18.3.1 写进工程协议中。
18.3.2 写进采办文献包中。
18.3.3 随工程进展规定不同的文献。
18.4 发证检查机构规定的文献或证书应按规定的数量、格式发送发证检查机构的指定人员。
18.5 所有记录、竣工文献及证书应妥为保存。个人或现场小组使用的这类文献,在项目完毕后一律交由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19 审核
19.1 审核工作按照本手册及有关项目程序进行。承包商应建立、实行和维护其内部审核程序和系统。必要时,项目组将查和批准这些程序或检查承包商是否相符。项目组将按下列第19.2至19.8条规定的原则审批这些程序并监督其实行。
19.2 所有工作都应进行审核,以确认有关的质量目的是否达成:
19.2.1 确认按照本手册的规定建立的系统、作法、程序以及工作说明的合用性和有效性。
19.2.2 对本手册规定所建立的系统、作法、程序、工作说明的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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