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表10 城市(县城)防洪情况登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城市或县区
名 称
城市防洪
主管部门
是否有防洪规划
应达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
已达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
是否有防洪预案
年度投资
(万元)
年度洪涝损失
(万元)
J1
J3
J4
J5
J6
J7
J8
J9
合 计
表10说明
表10反映城市(县城)防洪基本情况。重要指标解释如下:
1、城市防洪主管部门指承担城市防洪职责的行政部门。
2、用“是”、“否”表达是否有防洪规划、防洪预案。
3、应达防洪标准指城市防洪规划中拟定的防洪标准,已达防洪标准指城市防洪工程目前达成的标准,都用重现期(多少年一遇)表达,针对某个城市有不同防洪标准的情况,可以用多少年一遇~多少年一遇表达。
4、年度投资指记录年度用于城区防洪的各类直接投资总和,用“万元”表达,取整数。
5、年度洪涝损失指记录年度城市规划区范围因受洪涝灾害而直接损失的各类财产总值,用“万元”表达,取整数。
表11 城市(县城)供水水源基本情况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城市或县区
名 称
供水水源
主管单位
年供水能力
(万立方米)
年实际供水量
(万立方米)
是否有
城市供水水源规划
是否有
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是否有
应急备用水源地
水源地个数
(个)
合计
河流型
湖泊水库型
地下水型
其它类型
K1
K2
K3
K4
K5
K6
K7
K8
K9
K10
K11
K12
合计
表11说明
表11反映城市(县城)供水水源管理的基本情况。重要记录项目有:供水能力、实际供水量、供水水源规划、应急备用水源规划、水源地个数等。重要指标解释如下:
1、城市供水水源系指城市(县城)集中供水水源,不涉及自备水源、人饮工程等。
2、供水水源主管部门指承担城市供水水源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
3、供水能力指城市(县城)所有水源供水能力之和,表间关系K3≥K4。
4、年实际供水量指城市(县城)所有水源年实际供水量之和。
5、用“是”、“否”表达是否有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应急备用水源地情况。
6、表内关系:K8=K9+K10+K11+K12。
表12 城市(县城)供水水源供水量登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源归属
市县
水源
名称
水源类型
年供水能力
(万立方米)
实际供水量
(万立方米)
与上一年相比实际供水量变化(万立方米)
增减因素
水质状况
L1
L2
L3
L4
L5
L6
L7
L8
合计
表12说明
表12反映城市(县城)各供水水源供水情况。重要指标解释如下:
1、城市水源系指城市(县城)集中供水水源,水源名称应填写全称。
2、水源类型按照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其它四种类型填写。
3、供水能力指该水源设计最大供水量(对河流型水源地,供水能力取水厂的最大设计取水量),应大于或等于实际供水量即L4≥L5。
4、实际供水量与上一年度相比若增长则填写正值,减少为负值,并应在文字报告中进一步说明增减因素。
5、水质状况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23)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一93)》评价。
表13 城市(县城)污水解决回用登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城市或县区
名称
污水解决回用主管部门
是否有污水解决回用规划
年污水解决回用量(万立方米)
再生水
管道长度
(公里)
再生水厂
污水解决
回用率(%)
合计
地下水
回灌
工业
农林牧
业
城市非
饮用
景观
环境
数量
(座)
生产能力
(万吨/日)
M1
M2
M3
M4
M5
M6
M7
M8
M9
M10
M11
M12
M13
合计
表13说明
表13反映城市(县城)污水解决回用基本情况。重要指标解释如下:
1、本表中记录的污水解决回用量涉及三部分:1、再生水厂出水;2、通过专用供水管线将污水解决厂出水引入用水公司,由用水公司进行深度解决后使用的水;3、污水解决厂出水符合水利行业标准《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23),并直接用于生态环境补水和农业灌溉的水量。污水解决厂出水排入河道后,由下游间接引用的水量不计入污水解决量。
2、污水解决回用主管部门指承担城市污水解决回用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当有多个管理部门时用“、”分隔。
3、用“是”、“否”表达是否有城市污水解决回用规划。
4、地下水回灌用水指用于补充地下水(地下水源补给、防治海水入侵、防治地面沉降)的污水解决回用量。
5、工业用水指用于冷却(直流式、循环式)、洗涤(冲渣、充灰、消烟除尘、清洗)、锅炉(中压、低压)等污水处 理回用量。
6、农林牧业用水指用于农业(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灌溉、种植与育苗)、林业(林木、欣赏植物的灌溉、种植与育苗)、牧业(家畜、家禽用水)等污水解决回用量。
7、城市非饮用水指用于冲厕、街道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污水解决回用量。
8、景观环境用水指用于娱乐性景观环境(娱乐性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水景)、欣赏性景观环境(娱乐性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水景)、湿地环境(恢复自然湿地、营造人工湿地)等污水解决回用量,污水解决厂直接排放的出水,若不是用作补充景观用水,或水质标准未达成《标准》规定的,不算作景观环境用水。
9、再生水管道长度指输送再生水的管道长度,为总管、干管、支管长度之和,涉及集中输送给用户的管道和某些工业公司自建的深度解决设施连接管道。
10、再生水厂指出厂水质符合《标准》规定,可以满足不同用户水质需求的解决厂,涉及:1、以生活污水为水源,包含深度解决工艺,出水符合《标准》规定的污水解决厂;2、以污水解决厂出水为水源,进行深度解决的再生水厂;3、工业公司内自建的,出水符合《标准》规定的小型污水解决厂或污水解决回用工程。
11、污水解决回用率指记录年度内年污水回用量与年污水解决量的比率。计算公式:污水解决回用率=年污水解决回用量/年污水解决量*100%。
12、表内关系:M4=M5+M6+M7+M8+M9。
表14 城市(县城)其它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登记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万立方米/年
城市或县区
名称
主管部门
是否有
开发规划
其它非传统水资源开发量
海水淡化
海水直接运用
雨水集蓄
苦咸水运用
矿山排水运用
合计
运用量
用途
运用量
用途
运用量
用途
运用量
用途
运用量
用途
N1
N2
N3
N4
N5
N6
N7
N8
N9
N10
N11
N12
N13
N12
合计
表14说明
表14反映城市(县城)除城市污水解决回用外其它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基本情况。重要指标解释如下:
1、本表记录除污水解决回用水资源外的非传统水资源。
2、主管部门指承担城市其它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如不同的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由不同部门管理,应注明。如海洋局负责海水淡化,水利局负责雨水积蓄运用等。
3、用“是”、“否”表达是否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运用规划。
4、雨水集蓄运用量指城区收集、滞蓄、解决运用的雨水量。
5、本次记录中的苦咸水涉及微咸水、咸水、苦咸水等。
6、非传统水资源的用途涉及“地下水回灌”、“工业”、“农林牧业”、“城市非饮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城市饮用水”,具体含义见表13的说明。
8、表内关系:N12=N4+N6+N8+N10+N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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