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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资管理实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人事劳资工作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根据萨南实业公司有关文献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劳动力管理
第二条 员工调转,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第三条 员工内部调动,应本着加强和精干重要生产岗位、充实和巩固主营业务的原则,重要专业技术岗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种。
第四条 员工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字批准,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 员工在办理调转期间必须坚持正常工作,对调转名义不正常工作者,按旷工解决,停发工资、奖金。
第三章 请销假管理
第六条 员工申请或享受各种假期,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程序履行准销假手续。无准销假手续离岗,其不在岗期间按旷工解决。
第七条 事假
(一)凡不享受加班的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每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即第年可享受8天有薪事假)。享受此项待遇的人员,在当年内可以累计使用,也可以分期使用,但不能跨年度使用。
(二)各小队(生产车间、库房、后勤)员工请事假,各小队长可有半天准假权限;主管领导有1天准假权限;小队长及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各主管领导有1天准假权限;1天以上7天之内或出市区的,必须向我公司重要领导请假。超过7天的到萨南实业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请、销假手续。
(三)请假人须先提出申请,各小队长根据生产任务进行批准,再逐级进行审批。本人填写《员工请假单》一式两份,办理准假手续后,方可休假。《员工请假单》一份留公司人事存档备查,一份由本人交回作为工资考勤依据,假期终止后,立即办理销假手续。
第八条 病假
(一)员工病假,必须有医疗机关病假证明,局属职工定点医院每次病假证明3天内有效,可连续休假三次,超过三次仍不能上班工作的,需经局属职工定点医院转院到指定的上级区域负责医院或对症专科医院就诊。需要病休时,由就诊医院出具病假证明。
(二)除局属职工定点医院和指定转诊医院以外,其它医院或卫生所出具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
(三)除急病患者外,病休前应由本人送交病假证明,由别人转递或上班后补交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其停工期间按旷工解决。
(四)员工被批准去外地探亲或办事,因病不能按期回单位工作的,必须及时向单位申请续假。回来后,有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方可按病假解决。否则,愈期时间按旷工解决。
(五)员工休假离开单位后,因病不能准时返回工作单位的,其住院期间和出院时医生建议的休息时间,可按病假解决,但必须持有局定点职工医院出具的住、出院手续。否则,逾期时间按旷工解决。在外地休假的按上一条规定办理。
(六)病假工资发放标准,按“大庆油田萨南实业公司薪酬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伤假
(一)员工因工负伤(即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因工作而负伤的,由萨南实业公司安全委员会拟定的)在住院医疗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二)医疗结束后,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退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分派力所能及的工作。
(三)医疗期间或医疗结束上班工作后,因致伤部位导致员工需要休息时,必须有医疗机关诊断证明。无医疗机关诊断证明或与致伤部位无关的休息,不能按工伤计发工资。
第十条 婚、丧、产假
(一)达成晚婚年龄的初婚青年(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享受晚婚假15天,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而未达成晚婚的,婚假3天;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二)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前往料理丧事,由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三天丧假。同时给予路程假期,准假期间工资照发,但途中车船票等费用由员工自理。
(三)达成晚育年龄生育(即女满24周岁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在生产岗位允许的情况下可享受180天(含产假90天)晚育产假待遇。未达成晚育年龄而生育的女员工,原则上可享受90天(涉及预产期前休假15天)的产假待遇。产假期间,工资转保险所按有关规定发放。
(四)女员工在预产期前1-2个月可根据身体情况提出申请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无奖金。哺乳期,按照岗位情况原则上天天上下午各上班2小时(送奶早间由各小队视实际情况而定),工资照发,奖金根据工作表现适当发放。
(五)下列各种因计划生育而准假的假期,按《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工资奖金照发。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两天;
2、取宫内节育器,休假一天;
3、结扎输精管,休假十五天;
4、结扎输卵管,休假二十一天;
5、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二十一天至四十天。
(五)女员工生育流产(引产)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停发工资和奖金,由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六)独生子女(15岁以前)住院,可给父母一方护理假。护理假期累计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探亲假
(一)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不能运用公休假日团圆的,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夫妇双方都是员工,可自选一方享受探亲假待遇,另一方则不再享受。本单位职工不请探亲假,配偶来单位探望团聚超过30天以上的,本单位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假,应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
(二)未婚员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运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推迟当年探亲假的,可以两年合并给假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员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运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双职工享受此项待遇时,男女只限于探望各自父母。
(四)已婚员工与父母和配偶均不在一地,员工每年可探望配偶一次,假期30天。员工父母与员工配偶在一地的不另行给假。员工父母与员工配偶不在一地的,第四年另给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
(五)已婚员工丧失配偶后,从次年起至再婚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六)在给员工上述探亲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另给路程假。
(七)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并且又享受每季2天有薪事假待遇的员工,只能分别使用,不能同时合并享受。
(八)家居大庆及附近市县,并能运用节假日与家人团聚的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九)员工的爱人、父母原居住在我市,后因退休、有偿解除劳动协议等因素,居住在外地的。如户口已迁出,可以享受探亲假,但必须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已迁出证明,否则,不能享受探亲假。
(十)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
(一)实行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仅限于在岗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协议正式员工。
(二)新参与工作的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可实行带薪年休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下半年满一年的,从次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计算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在保证完毕生产经营任务,不增长人员编制,最大限度控制加班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假期按以下标准执行:
参与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年休假7天;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15天;满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聘任在岗的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被管理局评为优秀职工、杰出奉献职工、学术技术带头人,获局级技术能手、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每年可执行休假20天。
(五) 带薪年休假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一次性休完。当年未休的假期,不得跨年度使用。对于生产工作岗位能离得开的人员,在本人未提出休假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有计划地安排集中休假或分批休假。
(六) 员工带薪年休假不影响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
丧假及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保健休假,经批准上述假期可与年休假合并使用。带薪年休假假期不涉及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对于实行有薪事假的,其请有薪事假的天数要相应冲减带薪年休假天数;己休完带薪年休假的,要冲减另一方面年带薪年休假天数。
(七)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执行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对于当年已休完带薪年休假的,停止执行另一方面年的带薪年休假。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
2、当年在油田公司工作不满九个月的;
3、当年组织上已安排疗养的;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病事假(病疗)累计超过两个月或旷工的;
5、当年内爱行政拘留处罚或爱开除厂籍留厂查看处分的;
6、当年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被劳动教养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当年内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或重要责任者;
8、出国未按规定期限返回的;
9、岗位职工实际出勤天数少于应出勤天数的;
10、其他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
(八) 凡需休假员工,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未申请或申请未予批准者,不得擅自休假。职工个人不得以带薪休假为名自行离岗,否则按旷工解决。
(九)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岗位(技)工资、工龄工资、工资性津补贴 ( 不含岗位性津补贴 )、奖金照发,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十) 凡被批准休假的员工,须按审批的休假天数进行 休假。对因个人因素未休满已批准的休假天数,其未休满天数不再进行补休;对已休满审批休假天数,经组织批准逾期未归的,按无薪事假解决,未经组织批准逾期未归的,按旷工解决。
(十一) 员工休假,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个人自行外出休假者,费用一律自理。
(十二) 员工休假期间应注意出行安全,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如发生安全等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正式员工(协议化用工、市场化用工)有享受以上各种假期的权力,其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及以上条款执行;非正式员工(非全日制用工、外雇工)有申请事假、病假的权利,工资待遇按出勤天数计算。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四条 实行考勤制度必须执行人人建考勤,天天有记载,处处要真实,大家都监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考勤管理:
(一)单位领导由综合组负责考勤,经理或书记审核。
(二)各小队班组由小队长或班组长考勤,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六条 正式员工考勤时间一律从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止,并以此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非正式员工考勤时间一律从本月1日至15日止,16日至31日止并以此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
第十七条 正式员工的考勤要在22日前上报综合组劳资员,非正式员工的考勤分别在16日和次月1日上报综合组劳资员,经劳资员汇总后与工资发放表一起报萨南实业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并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 病事假、产假(含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疗养(含病疗)、旅游期间、各类培训期间均含公休节假日。
旷工、带薪年休假不含公休节假日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不得违反考勤制度漏报、瞒报,杜绝人情考勤现象,更不得运用工资考勤套取工资。对违反考勤制度者,一经发现,立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领导因审查不严或故意包庇、授意下级作假的,严加一等。
第二十条 考勤表作为历史资料存档,如发现无考勤者,在兑现时建议扣罚奖金或免于兑现。
第二十一条 严禁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漏岗现象发生,每发现一次在当月工资中扣罚50元,全年累计迟到、早退、脱、串、漏岗15次的,兑现时半年不得奖,累计30次的全年不得兑现奖。
第二十二条 旷工一天当月不得奖,旷工三天半年不得奖,旷工七天全年不得奖,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予以除名。
第五章 劳动工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杜绝不合理开支,建立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严禁谎报、虚假、冒领工资。各种津贴补贴的发放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工不可擅自扩大合用范围和发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工资构成
一、正式员工是以岗位(技)工资制度为重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按照工资构成不同,可分为三部分;岗位(技)工资、津补贴、奖金。
(一)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由岗位工资、津补贴、奖金三个单元构成。
(二)操作和服务岗位人员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由岗技工资、津补贴、奖金三个单元构成。
二、非正式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上级规定的用工指导价位拟定。其中有偿解除劳动协议人员薪酬现行标准是863元,家属工薪酬标准是680元。外雇工薪酬标准由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拟定。
第二十五条 加班工资及计算
(一)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正式员工,享受加班工资的人员,原则上仅限于生产、辅助生产人员。但对于未完毕劳动定额和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对于生产任务不平衡,未完毕突击任务而导致的加班加点,可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一律不发加班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享受加班工资,其加班加点后,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后勤、服务人员,由于突击任务而导致的加班加点,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对少数的确由于任务多而重,且的确补休不了的,其加班由单位上报萨南实业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方可发放加班工资。
(二) 非正式员工原则上不享受加班工资,因特殊情况,超过工作时间,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的确补休不了的,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给予相应嘉奖奖励。
(三)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1、计算比例:享受加班加点工资的,按规定需此外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200%、300%的工资。
2、计算基数:职工以本人岗位(技)工资作基数,日工资标准以作基数的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标准,用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员工依法参与社会活动、休探亲假、婚丧假、疗养、带薪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员工事假、旷工期间(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岗位(技)工资停发;全月事假,当月无薪。
(三)员工病假期间(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岗位(技)工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性津补贴照发,岗位性津补贴停发。
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
(1)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70%计发;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2023的,按75%计发;
(3)连续工龄满2023不满2023的,按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2023不满2023的,按85%计发;
(5)连续工龄满2023不满25年的,按90%计发;
(6)连续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95%计发;
(7)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100%计发。
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
(1)连续工龄不满2023的,按65%计发;
(2)连续工龄不满2023的,按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2023以上的,按75%计发。
(四)病假时间计算,应在当年内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休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时间;对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长期病休职工,在其复工时,除需出具健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批准方可复工外,复工后应有2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工资照发,如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又停工治疗的,则应与复工前病假时间合并累计计算。
(五)员工经组织安排转岗培训及学习期间,岗位(技)工资及工资性津补贴照发,岗位性津补贴停发。
(六)员工待岗期间,岗位(技)工资按60%计发,工资性津贴照发,岗位性津贴停发。
(七)员工试岗期间,岗位(技)工资按80%计发,各项津补贴照发。
(八)员工被开除厂籍留厂查看期间,停发工资,执行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公司经济效益不好,员工正常工资收入减少的,可相应下浮标准,但最低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九)员工被取保候审回公司工作期间,暂时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取保候审结束后仍在公司工作,单位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处分的,继续执行生活费;单位给予其他处分或不予处分的,从取保候审结束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岗位变动的,按原岗位工资标准进行变动),并按原岗位补发取保候审回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
(十)女正式员工休哺育延长假期间,岗位(技)工资按70%计发,工资性津补贴照发,岗位性津补贴停发。
(十一)员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被司法机关采用刑事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工资停发。
第六章 奖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奖金是为生产和工作提倡的、有效的超额劳动报酬。奖金分派的原则是:体现多劳多得,奉献大小,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公平。把奖金考核同完毕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同奉献大小结合起来,发挥奖金的积极作用,达成加强管理、推动工作的目的。
第二十八条 奖金考核的人员范围是:在册职工,其别人员不享受奖金。
第二十九条 奖金考核的基本内容及计算方法
(一) 对各小队的考核内容
1、全面完毕指令性的工作,保证生产正常运营;
2、全面掌握岗位技能,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工作;
3、遵守劳动纪律,无脱、串岗等行为;
4、平常各项生产管理和其他工作;
5、按照月度考核结果进行考核;
6、保证安全生产无事故;
7、完毕各项生产指标。
(二)对个人的考核内容和比例
1、出勤天数(20%)
2、技能胜任(10%)
3、完毕任务(10%)
4、工作态度(25%)
5、遵守纪律(10%)
6、安全生产(25%)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奖金:
1、事假满3天以上的(不含3天),当月不得奖;
2、工作期间受伤休息半月以上的(自己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当月不得奖;
3、病假满7天以上的(不含7天)且请销假手续齐全,当月不得奖金。(不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视为旷工)病、事假跨两个月的,分月考核;
4、旷工1天当月不得奖,旷工3天半年不得奖,旷工7天全年不得奖;
5、外部调入及新就业职工试岗6个月,试岗期间无奖金;
6、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且受到个分的当月不得奖;
7、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人及相关领导责任的当月不得奖。
(四)奖金系数
1、对所有管理人员设立奖金等级系数。按照油田公司和萨南实业公司有关劳资文献精神及考核标准,对负有责任的各级领导岗位实行奖金系数
2、机关奖金系数
领导正职(正科):1.5
领导副职(副科、主任工程师)1.4
主任:1.3
副主任:1.2
机关工作人员:1.1
3、 基层岗位奖金系数
按照上级文献精神,根据锐星公司生产运营特点,本着重点倾斜一线岗位、艰苦岗位的原则,根据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量及工作环境情况,将岗位奖金系数划分如下:
小队长:1.3
副小队长:1.2
班长:1.1
其他岗位:1.0
(五) 特殊情况的考核
1、因计划不周,导致材料浪费或因违章操作导致公共用品和材料损失的,视情况扣罚。
2、 年终兑现奖以考勤为依据,病事假全年累计,满一个月扣减一个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如本细则与上级文献或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文献或国家法律、法规为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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