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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动用应急预案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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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动用应急预案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全市粮食安全,根据国家、省及XX县区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同时,报告XX县区人民政府。 (二)本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三)市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 (一)警戒状态。全市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乡级市场粮食供应开始紧张,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20—30%,部分群众开始争购粮食,社会出现了一些不稳定情绪。 (二)紧张状态。全市超过一半以上的乡级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并且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群众争购粮食,社会出现不稳定情绪。 (三)紧急状态。因自然灾害造成全市年度粮食减产30%以上,超过一半的乡级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四)特急状态。粮食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8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粮食应急办)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市粮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应急办、市经贸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人武部、市农发行、市审计局、市食药监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分析预测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XX县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驻赤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市粮食应急办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召集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方案,开展应急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四)根据形势、需求、任务的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搞好动态维护。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情况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和周边地区以及国内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粮食市场供求动态及走势,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对粮食集贸市场监控;协助民政部门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发放;及进提出加快轮换、动用省、XX县区、市储备粮的意见;组织粮食购销企业到产区采购粮食,增加市场粮食投放量。 (二)市物价局负责对全市及周边地区粮食市场价格进行监测,收集价格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价格干预措施和方案,依法查处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 (三)市经贸局、市交通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安排,保证应急粮食加工和运输需要。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证执行政府销售限价所发生的差价及有关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五)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统计缺粮人口,提供缺粮数量,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发放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七)市工商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对违反市场准入规定和掺杂使假、囤积居奇等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八)市质监局、食药监局负责粮食质量监测、食品安全等工作,禁止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以及未加贴qs(质量安全)标志的粮食进入市场;防止用陈化粮加工大米、面粉,禁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九)市农业局负责粮食生产情况的收集、分析和预测,研究和制定粮食生产计划,指导粮食生产和粮食作物种子供应工作。 (十)市人武部负责应急情况下部队粮食供应的具体事宜。在特急状态下组织民兵、协调驻军协助公安部门维持社会秩序。 (十一)市农发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十二)市审计局负责应急经费开支审计。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条粮食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系统,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国内及周边地区粮食生产和供应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发出预警报告。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稳定的粮食储备计划制度,按规定建立和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所需的粮源和资金。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及周边地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要根据实际,提前确定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厂(可指定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支持定点粮食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加工能力。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设置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网点。应急供应网点可由市人民政府临时增设,或提前委托国有粮店、超市机构承担,并签订《粮食应急供应协议》。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提前确定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五)高度重视粮食生产。采取措施,确保基本农田。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种粮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市粮食应急办接到紧急报告求援时,认真核实情况,作出准确判断,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市粮食应急办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及时综合情况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三)出现紧急情况,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应急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市有关部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准确分析判断粮食行情,出现紧急情况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应急状态,并及时上报市粮食应急办。必要时发出紧急求援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调配合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 第五章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根据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采取相应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办法。 第十七条当出现警戒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市场监控。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工商局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掌握粮食实物库存数量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二)加强市场管理。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第十八条当出现紧张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七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粮食投放量。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程序,立即组织调配社会周转库存粮源(包括国有粮食企业、批发市场、加工厂、超市的粮源)。并安排指定的加工企业调运粮食,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超市等销售网点销售。市中军粮供应站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二)积极筹措粮源。市粮食局组织国有粮食企业和较大规模粮食经营户采购、加工粮食。 (三)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运输需要。市经贸局协调市电力公司负责保障粮食加工重点企业的电力供应。市交通局负责安排运力并调度到位。市公安局为粮食运输企业发放特别运输通行证。 (四)维持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密切注意社会动态,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粮食运输畅通,打击造谣惑众的违法行为。 (五)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 第十九条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运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1、运用原则。若我市粮食商品库存不足,且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粮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我市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由市人民政府向XX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地级储备粮;如地级储备粮不足,由市人民政府请示XX县区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2、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状态下,对重灾户采取“开仓借粮”的办法进行救济,灾情稳定后,由市民政局和市粮食局结算。 第二十条当出现特急情况下,除采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零售网点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市粮食局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理。由市人民政府下令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六章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总结应急工作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二条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负责在半年内按原规模及时补足。 第二十三条实施预案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市审计局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四条经审计核定的各项应急经费支出由市财政局及时兑现,结算。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莫旗宝山粮库20XX年1月1日 第二篇:粮食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府发[20××]××号 ××县粮食应急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适应范围 1.3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2.2县级粮食应急机构和职责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3.2应急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2对市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4.3县级应急响应 4.4应急终止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预案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6.4奖励和处罚 7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XX市粮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粮食应急状态,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县政府制定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张情况时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以保持社会稳定,同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主任。 成员。由县粮食、发改委、财政、物价、工商、农发行、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1.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粮源安排和调拨,粮食加工的安排与协调,粮食供应的资金调度与协调,市场粮食质量的监控; (2)负责组织完XX县区委、县政府及市农粮局下达的其他粮食调控、加工特殊供应任务; (3)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提出动用县市级储备粮的意见和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 (4)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5)对县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1.2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分管业务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粮源供应协调组,资金协调组,加工协调组,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宣传和信息监控组等5个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XX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XX县区政府起草平抑粮食市场、稳定粮食供应秩序的有关文件;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XX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设工作组职责 (1)粮源供应协调组由县粮食、发改委、财政、农发行、交通、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粮源的组织、安排、调拨,提出动用县级、市级或省级储备粮的初步建议。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其中粮食调拨的车辆调度和交通保障分别由县交通、公安部门负责。 (2)资金协调组由县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收购、加工、供应的资金调度和保障。由县农发行牵头负责。 (3)加工协调组由县粮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加工的安排调度,粮食加工质量的监控。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4)市场、价格和质量监控组由县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由县工商局牵头负责。 (5)宣传和信息监控组由县粮食、发改委、财政、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负责粮食调控政策的发布、宣传,以及粮食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市场动态的监控。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建立粮食市场信息网点和信息报告制度。在县城范围内确定2-3家有代表性的粮食销售网点为市场信息监控点,实行信息报告制度。 3.2应急报告 各市场信息监控点在发现市场粮食价格超过平常销售价格20%以上幅度的非正常波动,或出现群众抢购粮食等非正常情况的1小时内,应向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报告。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在及时核实情况后的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一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市场出现的情况,提出是否启动本级应急调控预案的建议。在启动应急调控预案期间,各信息监 4控点和执行应急调控预案的粮食销售网点必须每日向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报告当日的库存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等情况。对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网点,将取消应急调控预案粮食销售网点的资格,并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提请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粮食经营资格。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对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响应 出现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应急委员会启动本预案,并服从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挥。 4.3县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4.3.2县政府批准启动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领导带班,确保政令和信息畅通。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必须每日向县政府和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本县粮食库存量、加工量、销售量和市场价格情况,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4.3.3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粮源的组织与安排。用于应急调控供应的粮食,主要是大米(含稻谷)。市场应急供应,首先应当安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商品粮不足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动用县级储备粮;当县级储备粮不足时,向市农粮局申请动用本县市级储备粮;当本县及本 5县市级储备粮不足全县非农业人口10日供应量时,向市农粮局申请调入商品粮或通过市农粮局向省粮食局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动用市、省级储备粮必须逐级上报,经市、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2)粮食调拨。应急调控期间的粮食调拨计划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提出,并向上级申请落实。用于应急调控的粮食,无论使用商品粮或储备粮,均实行调拨令。调拨令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以正式文件或传真电报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的,应随后补发正式文件)。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调拨令,按时完成调拨任务。 (3)粮食加工。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2家生产条件好、生产能力强并获得生产准入资格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调控粮食的定点加工企业(日产量应不低于100吨)。在特殊情况下,非定点加工企业也应接受县政府指令,加工应急粮食。 本预案启动后,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根据市场需求情况XX县区政府的指令,对定点加工企业下达应急调拨指令性加工任务,加工企业必须服从加工指令,积极投入生产。定点加工企业因人员、资金、原粮等问题暂时停产的,由县粮食主管部门协调,迅速恢复生产。定点粮食加工企业可与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合同,接受委托加工,由粮食购销企业为加工企业提供原粮,加工企业加工成品粮后,由粮食购销企业批发销售至各零售网点。 (4)市场供应。应急粮食供应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系统现有零售网点的作用。当国有粮食网点无法满足应急供应需求时,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选择主体合法、条件相对完善的零售点作为应急粮食供应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定点供应点按照市场价或县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供应成品粮,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可实行最高限价或凭有关证件限量购买办法,限量标准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根据粮食库存和市场供应情况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5)应急粮食供应价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商品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作价出库,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准借机牟取暴利。储备粮按照 6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含运输、包装、装卸费用等)作价。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用。零售企业按照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供应成品粮。对其他自行组织货源的品种(包括面粉、面条、粉干、食油等),必要时实行进销差率控制,以不超过10%为限。粮食出库费用、加工费用和零售费用标准,由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会同物价局、财政局、农发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农粮局、物价局、财政局、农发行备案。 4.4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1.1完善省、市级粮食储备。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争取上级支持,完善省、市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增强对我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2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在稳定我县现有省级、市级储备粮规模的基础上,建立县本级粮食储备制度,逐步增加县级储备规模,由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代储。储备费用、利息和轮换费用参照省、市储备粮标准执行,列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包干预算。 5.1.3保持经营企业周转库存量。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周转库存量,并承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2.1补贴资金。凡是执行应急调控预案调运、销售和经政府决定执行限价销售的粮食,其价格低于成本价而产生的差价部分及其它相关的合理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县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补贴,或由县财政予以补贴。 5.2.2粮食调拨资金。县粮食购销企业因执行应急调控预案调拨粮食所需的资金,经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审核认可后,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应急调控粮食贷款,开户银行应及时给予支持。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急终止后,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和企业周转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等措施,补充各级粮食储备及企业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效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XX县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XX市粮食应急预案XX市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处置XX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XX省粮食应急预案》《XX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XX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现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XX省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应对。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区)政府及市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预警,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快速反应、处理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市政府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临时性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等。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口粮(含大中专院校等大型集伙单位)、驻连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重点保障地区为市区和各县XX县区。 2.组织体系及职能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2.1.1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市粮食局的建议,市政府成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连云港调查队、农发行XX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决定或者终止应急措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负责市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市政府、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连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市政府交办的与粮食应急相关的其他任务。 2.1.2成员单位职责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申报动用省级储备粮或中央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粮食局制定市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会同市粮食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跨地区电力调度和运力协调,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辖区内应急粮食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委。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有关企业申报豆油、棕榈油、菜籽油自动进口许可证。 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市食药监局。组织实施粮食加工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查处粮食加工品生产环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连云港调查队。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及监测。 农发行XX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2.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监测和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统一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粮食应急工作。要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省、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 3.监测预警 3.1粮食应急状态等级 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要求,本预案规定全市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Ⅲ级)XX县区级(Ⅳ级)两级。省级(Ⅱ级)按XX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 3.1.1市级(Ⅲ级)应急状态在本市1个及以上县(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视事态发展程度,市级(Ⅲ级)应急状态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粮价1周内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市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者市内1个及以上县(区)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市内出现较大范围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价1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市内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市内或者1个以上县(区)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3.1.2县级(Ⅳ级)应急状态 本辖区较大范围或XX县区等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市级(Ⅲ级)状态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县级(Ⅳ级)应急状态具体标准、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3.2市场监测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做好市内外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各县(区)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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