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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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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18-004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公布 ××××-××-××实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2 4.1 申请和受理 2 4.2 公司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5 审查规定 4 5.1公司生产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4 5.2 公司生产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出厂检查项目 8 5.4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8 5.5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8 6 证书和标志 14 6.1 证书 14 6.2 标志 15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5 8 监督检查 16 9 收费 16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7 11 附则 17 附件1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 18 附件2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19 附件3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 32 附件4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3 附件5检查报告 34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重要内容对比表 38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1.2 本实行细则合用于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划分为三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单元划分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型号 1 板式橡胶支座 最大承载力等级(限值:4902kN) 2 盆式支座 最大承载力等级(限值:60MN) 3 球型支座 最大承载力等级(限值60000kN) 注:产品单元的规格型号为最大承载力等级。承载力等级符合向下覆盖原则。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公路桥梁支座产品。 1.4本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公司应当及时执行,本实行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路桥梁支座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跟踪相关公路桥梁支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组织对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申请公司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公司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路桥梁支座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62079574 传 真: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国天逵、李万恒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指定的检查机构承担,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查工作的检查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名称”栏填写“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单元”栏填写“板式橡胶支座”,“盆式支座”,“球型支座”,“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栏填写相应的最大承载力等级。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合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批批(板式橡胶支座每种规格不超过100块为一个检查批,盆式支座、球型支座每种规格各不超过10座为一个检查批)检查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公司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公司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公司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测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公司存在的问题,观测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所有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公司,一份交观测员,由观测员报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公司按照《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 4.2.8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公司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的,应当告知公司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检查机构不得将检查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查的,由公司自主选择的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行现场检查。 4.3.3 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40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公司、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查。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毕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公司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公司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规定 5.1公司生产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2 公司生产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板式橡 胶支座 产品标准 JT/T 4-2023 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相关标准 JT/T 663-2023 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规格系列 GB/T 912-1989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T 1682-1994 硫化橡胶低温脆性的测定---单试样法 GB/T 3280-2023 不锈钢冷轧钢板 GB/T 3512-2023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热空气加速老化和耐热实验 GB/T 6031-199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硬度的测定(10~100IRHD) GB/T 7759-1996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常温、高温和低温下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 GB/T 7760-2023 硫化橡胶与金属粘合的测定---单板法(eqv ISO813:1986) GB/T 7762-2023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耐臭氧龟裂 静态拉伸实验 GJB 3026-1997 聚四氟乙烯大型板材规范 HG/T 2198-1991 硫化橡胶物理实验方法的一般规定 HG/T 2502-1993 5201硅脂 JT/T 391-2023 公路桥梁盆式支座 JJG 157-2023 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实验机检定规程 JTG D62-2023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GB/T 528-2023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 JTG D62-2023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2 盆式支座 产品标准 JT/T 391-2023 公路桥梁盆式支座 相关标准 GB/T 528-2023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 GB/T 699-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700-2023 碳素结构钢 GB/T 1033-1986 塑料密度和相对密度实验方法 GB/T 1040.2 -2023 塑料 拉伸性能的测定 第2部分:模塑和挤塑塑料的实验条件 GB/T 1184-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 1682-1994 硫化橡胶低温脆性的测定---单试样法 GB/T 1804-2023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 /T 2040-2023 铜及铜合金板材 GB/T 3280-2023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GB/T 3398.1-2023 塑料 硬度测定 第1部分:球压痕法 GB/T 3512-2023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热空气加速老化和耐热实验 GB/T 6031-199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硬度的测定(10~100IRHD) GB/T 7233-1987 铸钢件超声探伤及质量评级方法 GB/T 7759-1996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常温、高温和低温下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 GB/T 7762-2023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耐臭氧龟裂 静态拉伸实验 GB/ 11352-2023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JB 3026-1997 聚四氟乙烯大型板材规范 HG/T 2502-1993 5201硅脂 JB/T 5943-2023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JT/T 722-2023 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 JTG D62-2023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3 球型支座 产品标准 GB/T 17955-2023 桥梁球型支座 相关标准 GB/T 699-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 T700-2023 碳素结构钢 GB/T 985.1-2023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 GB/T 1040-2023 塑料 拉伸性能的测定 GB/T 1184-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 1804 -2023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 3280-2023 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GB/T 3398.1-2023 塑料 硬度测定 第1部分:球压痕法 GB/T 4956 -2023 磁性基体上非磁性覆盖层 覆盖层厚度测量 磁性法 GB/T 7760-2023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与硬质板材粘合强度的测定 900剥离法 GB/T 7233-1987 铸钢件超声探伤及质量评级方法 GB/T 11352-2023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T 11379-2023 金属覆盖层 工程用铬电镀层 GJB 3026-1997 聚四氟乙烯大型板材规范 HG/T 2502-1993 5201硅脂 JB/T 5943-2023 工程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TB/T 1527-2023 铁路钢桥保护涂装 注:标准一经修订,公司应当自标准实行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 核查和产品检查应当按照新标准规定进行 5.2 公司生产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公司生产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必备的生产设备 必备的检测设备 板式橡胶支座 1.密闭式炼胶机 2.开放式炼胶机 3.硫化机 4.冲床 5.剪板机 6.钻床 7.切割设备 8.除锈设备 9.模具。 1.压力实验机(≥5000kN),精度:1% 2.摩擦、剪切实验装置(≥1000kN),精度:1% 3.拉力实验机, (≥2023N),精度:1% 4.球压痕硬度计(N/m), 5.热空气老化实验箱(0~200℃及以上), 精度:1℃ 6.橡胶硬度计 7.分析天秤(mg), 精度:0.1 8.工装(哑铃裁刀、恒定压缩工装、剥离强度工装)。 9. 有与申请取证产品相适应的工卡、量具。 盆式支座 1.密闭式炼胶机 2.开放式炼胶机 3.硫化机 4.剪板机 5.钻床 6.切割设备 7.车床 8.铣床 9.刨床 10.焊接设备 11.除锈设备 12.涂装设备 13.模具。 1.压力实验机(≥5000kN),精度:1% 2.摩擦、剪切实验装置(≥1000kN),精度:1% 3.球压痕硬度计(N/m) 4. 热空气老化实验箱(0~200℃及以上), 精度:1℃ 5. 橡胶硬度计 6. 分析天秤(mg), 精度:0.1 7.拉力实验机, (≥2023N),精度:1% 8.工装(哑铃裁刀、恒定压缩工装、剥离强度工装)。 9.万能材料实验机(≥300kN), 精度:1% 10.冲击实验机 11.超声波探伤仪 12. 有与申请取证产品相适应的工卡、量具。 球型支座 1.车床 2.铣床 3.刨床 5.钻床 6.切割设备 7.焊接设备 8除锈设备 9涂装设备 9.靠模工装。 1.压力实验机(≥5000kN),精度:1% 2.摩擦、剪切实验装置(≥1000kN),精度:1% 3.球压痕硬度计(N/m) 4.分析天秤(mg), 精度:0.1 5.拉力实验机, (≥2023N),精度:1% 6. 万能材料实验机(≥300kN), 精度:1% 7.冲击实验机 8. 超声波探伤仪 9. 有与申请取证产品相适应的工卡、量具。 5.3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出厂检查项目(见表4) 表4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公司出厂检查项目 产品单元 执行标准 标准号 检查项目 条款号 板式橡胶支座 JT/T 4-20234《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 外形尺寸 4.4 外观质量 4.5 内在质量 4.6 力学性能 4.2 盆式支座 JT/T 391-2023《公路桥梁盆式支座 》 支座各部件 符合设计规定及本标准 活动支座不锈钢冷轧钢板 4.7 橡胶板 4.3.1 4.4.1 聚四氟乙烯板 4.3.2 5.7 黄铜密封圈 4.3.4 4.4 防腐涂层 4.8 组装后支座 5.9 5.11 球型支座 GB/T 17955-2023《桥梁球型支座》 平面、球面聚四氟乙烯板 4.3.1 不锈钢板 4.3.2 球面镀铬钢衬板 4.2. 4.4.4.2 上支座板与下支座板 4.4.4 组装后支座高度、上支座板与下支座板 4.6.4 4.6.5 防护解决、防尘设施 4.5 5.4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5.5.1.2抽样地点:在生产公司成品库抽取。抽样时,应有公司代表现场确认。 5.5.1.3 抽样基数、规格型号及样品数量(见表5) 表5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抽样基数、样品规格及样品数量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型号 抽样基数 样 品 数 量 备 注 1 板式橡胶支座 Ⅰ型(GYZF4250×43), 承载力:452kN 从不少于48块的四氟滑板支座中随机抽取 抽取12块,公司留存3块,送检查机构9块。 Ⅰ型、Ⅱ型、Ⅲ型为规定规格支(JT/T 4-2023); Ⅱ型(GJZ400×450×84), 承载力:1716kN 从不少于48块的普通板支座中随机抽取 抽取13块, 现场解剖1块,公司留存3块,送检查机构9块。 Ⅲ型(GYZ600×90), 承载力:2734kN 从不少于48块的普通板支座中随机抽取 抽取12块,公司留存3块,送检查机构9块。 标准试件(硫化试片、压缩试样、橡胶与钢板粘接剥离强度试样、橡胶与四氟板粘接剥离强度试样)。 从不少于50kg的胶料制品中随机抽取 硫化试片、压缩试样、橡胶与钢板粘接剥离强度试样、橡胶与四氟板粘接剥离强度试样各抽取12件,公司留存各6件,送检查机构各6件。 全项橡胶物理机械性能的标准试件。 2 盆式支座 每种同为2.5MN或3MN的支座 三种(单向、双向、固定式各一种)支座,每种3座 随机抽取3座,公司留存1座,送检查机构2座。 全项橡胶物理机械性能的标准试件(硫化试片、压缩试样)。 从不少于50kg的胶料制品中随机抽取 硫化试片、压缩试样各抽取12件,公司留存各6件,送检查机构各6件。 同时申请板式橡胶支座单元和盆式支座单元已抽检的胶种,当次不再反复抽检。 3 球型支座 每种同为2500 kN或3000kN的支座 三种(单向、双向、固定式各一种)支座,每种3座 随机抽取3座,公司留存1座,送检查机构2座。 5.5.1.4抽样人员在现场抽取所有橡胶实验试样。 5.5.1.5封样方式:对抽样送检查单位检测的样品,应在样品包装上贴封条封样。在封条上加盖抽样专用章,并由抽样人员签字。 5.5.1.6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6)一式四份(公司、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检查机构各一份),并由抽样人员和公司人员(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5.5.1.7许可证产品检查抽样为一次性抽样,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产品不合格解决。 表6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公司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抽样日期 封样情 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公司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公司,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见表7、表8、表9) 表7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 板式橡胶支座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执行标准名称 标准号 标准条款 一 橡胶胶料物理机械性能 1 硬度 JT/T 4-2023《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4.3.1表2 2 拉伸强度 4.3.1表2 3 扯断伸长率 4.3.1表2 4 脆性温度 4.3.1表2 5 恒定压缩永久变形 4.3.1表2 6 耐臭氧老化 4.3.1表2 7 热空气老化实验 4.3.1表2 8 橡胶与钢板粘接剥离强度 4.3.1表2 9 四氟板与橡胶剥离强度 4.3.1表2 二 成品几何尺寸 1 平面几何尺寸偏差 JT/T 4-2023《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4.4.1表6 2 厚度偏差 4.4.2表7 三 成品外观质量 1 汽泡、杂质 JT/T 4-2023《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4.5表8 2 凹凸不平 4.5表8 3 四侧面裂纹、钢板外露 4.5表8 4 掉块、崩裂、机械损伤 4.5表8 5 钢板与橡胶粘接处开裂或剥落 4.5表8 6 支座表面平整度 4.5表8 7 四氟板表面划痕、碰伤、敲击 4.5表8 8 四氟板与橡胶支座粘接错位 4.5表8 四 成品力学性能 1 抗压弹性模量 JT/T 4-2023《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4.2表1 2 抗剪弹性模量 4.2表1 3 极限抗压强度 4.2表1 4 抗剪粘结性 A.6.3 5 抗剪老化 4.2表1 6 四氟板与不銹钢板摩擦系数 4.2表1 五 支座解剖检查 1 锯开后胶层厚度 JT/T 4-2023《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 4.6表9 2 钢板与橡胶粘结 4.6表9 表8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盆式支座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执行标准名称 标准号 标准条款 一 力学性能 1 在竖向设计承载力作用下支座压缩变形不大于支座总高度的2% JT/T 391-2023《公路桥梁盆式支座》 4.1.1 2 在竖向设计承载力作用下盆环上口径向变形不得大于盆环外径的0.05% 4.1.1 3 卸载后,支座残余变形小于设计荷载下相应变形的5% 7.3.4.1 4 支座竖向转动角度不小于0.02rad。 4.1.3 5 摩擦系数 聚四氟乙烯滑板: 常温型活动支座 不大于 0.03 耐寒型活动支座 不大于 0.06 4.1.4 二 橡胶胶料物理机械性能 1 硬度 JT/T 391-2023《公路桥梁盆式支座》 4.2.1表1 2 拉伸强度 4.2.1表1 3 扯断伸长率 4.2.1表1 4 脆性温度 4.2.1表1 5 恒定压缩永久变形 4.2.1表1 6 耐臭氧老化 4.2.1表1 7 热空气老化实验 4.2.1表1 三 成品重要几何尺寸 1 上座板 JT/T 391-2023《公路桥梁盆式支座》 图样 2 不锈钢滑板平面度 图样 3 橡胶板 4.3.1表3 4 中间钢板 图样 5 铜密封圈厚度 图样 6 底盆 图样 7 装配后支座的高度 5.11 8 防腐规定 4.8.2 表9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球型支座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 序号 检查项目 执行标准名称 标准号 标准条款 一 力学性能 1 在竖向设计承载力的作用下,支座的竖向压缩变形不应大于支座总高度的1% GB/T 17955-2023《桥梁球型支座》 4.1.1 2 在竖向设计承载力的作用下,支座的盆环径向变形不应大于盆环外径的0.5‰ 4.1.1 3 固定支座和单向活动支座非滑移方向的水平承载力均不应小于竖向设计承载力的10% 4.1.2 3 在竖向设计荷载作用下, 活动支座的摩擦系数: (-25~60℃) 取值为0.03 4.1.4 4 支座设计转动力矩 Mθ=Rck·µf·R 4.1.5 二 成品几何尺寸 1 上座板几何尺寸 GB/T 17955-2023《桥梁球型支座》 6.2.2表6 2 上支座板不锈钢的平面度 4.3.4 3 球冠衬板的球面度 4.3.4 4 底盆几何尺寸 6.2.2表6 5 聚四氟乙烯凸起衬板的高度 6.2.2表6 6 组装后上下支座板的平行度 4.6.3 7 组装后支座的高度偏差 4.6.4 5.5.2.1 检查程序及标准 (1) 对产品外观、几何尺寸、解剖检查、可由检测人员在现场按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2)检查单位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质量检查。 5.5.2.2鉴定原则 (1) 板式橡胶支座按表7“板式橡胶支座质量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进行分项评估,有一项不合格,则鉴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2) 盆式支座按表8“盆式支座质量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进行分项评估,有一项不合格,则鉴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3) 球型支座按表9“球型支座质量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进行分项评估,有一项不合格,则鉴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涉及产品单元、规格型号。例如:1.板式橡胶支座 最大承载力等级(限值:4902kN),2.盆式橡胶支座 最大承载力等级(限值:60 MN),3.球型支座 最大承载力等级 (限值:30000 kN)。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长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板式橡胶支座、盆式支座和球型支座单元需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升级所需生产设备与相应的图纸和工艺文献,并在上报材料中提供必备的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明细表且注明与升级有关的生产设备)但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查。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规定发生较大改变时,公司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涉及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6 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毕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7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毕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公司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公司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8-004-×××××。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8)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4)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公司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公司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公司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3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7.3.2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7.4 省级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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