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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资产明凯市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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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财通资产-明凯市政特定多个客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说明书 资产管理人: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月 目 录 一、前 言 3 二、释 义 4 三、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7 四、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概况 10 (一)资产管理人概况 10 (二)资产托管人概况 10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 12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5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6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7 九、资产管理协议的重要内容 19 (一)当事人权利义务 19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4 (三)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5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29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派 32 (六)报告义务 34 (七) 资产管理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财产清算 35 (八)争议的解决 38 十、风险揭示 40 十一、投资经理简介 42 十二、初始销售期间 43 一、前 言 《财通资产-明凯市政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投资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财通资产-明凯市政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协议》(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资产管理人保证本投资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漏掉。 本投资说明书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协议编写,投资者在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协议和本投资说明书,全面结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性和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但不保证一定赚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资产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状况与份额净值波动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释 义 在本投资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协议、协议、 《资产管理协议》 指《财通资产-明凯市政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本协议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献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试点办法》 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 指本计划项下的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 指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协议》当事人 指受本协议约束,根据本协议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涉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协议生效日 指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协议期限 指本协议有效期 委托财产 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协议标的财产 资管计划或本资管计划 指依据本协议约定,对委托财产进行运作的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通资产-明凯市政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说明书 指《财通资产-明凯市政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其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资金账户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资产总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应收款债权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资产净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资管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拟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工作日 同交易日 不可抗力 指本协议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指委托人对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享有的权益单位,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本收益 指委托人以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为限按本协议约定的年化参考收益率提取的部分 收益分派日 指资产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协议向资产委托人分派投资收益的日期,涉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的【每个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 本金 指资产委托人的认购份额或申购份额与份额初 始面值的乘积 初始销售期间 指资产管理协议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存续期 指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2年的期间。若本计划存在开放期,则存续期至最后一个开放期内申购的委托人投资期限届满2年之日。 开放期 指初始销售期结束后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资金募集情况拟定的开放申购期间。资产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期申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原则上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购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本协议生效之日 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或者开放期结束并完毕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投资期限 指委托人认购或申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2年的期间,但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收益的情况决定提前终止投资。三、资产管理计划概况 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如下表: 项目 内容 计划名称 财通资产-明凯市政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类型 一对多债权投资类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运作方式 开放运作,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计划份额的申购 计划存续期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预计为2年,自本资产管理协议生效之日起算。若本计划存在开放期,则存续期至最后一个开放期内申购的委托人投资期限届满2年之日 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1.00元 计划的份额分级 计划份额不分级 计划初始募集资产规定 初始销售期间内,本资产管理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人民币3000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计划的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应以钞票形式交付。资产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超过部分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相关公告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计划的投资目的 本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财产银行厦门国际银行向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通过严格风险管理,力争获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稳健增值 计划的投资范围 将委托财产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将资金借贷给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 初始委托财产达成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少于300万元(不含)的委托人,年化参考收益率为[ 10]%; 初始委托财产达成或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委托人,年化参考收益率为[10.5]% 计划的风险收益特性 固定收益型 计划的认购费率 无 计划的参与费率 无 计划的退出费率 无 计划的销售服务费率 无 计划的管理费 本资管计划的管理费按初始委托财产的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委托财产资金余额×2.5%×2 本协议项下的前述固定管理费在本计划生效成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计划的托管费率 0.1%/年 计划的业绩报酬 无 资产管理人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 李董 四、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概况 (一)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2幢23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邮政编码:202320 法定代表人: 阮琪 注册资本:2023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662号 存续期间:2023年6月3日至不约定期限 联系人:王亚男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网站:.com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68号文批准设立,业务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股东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0%),其余为公司高管持股。资产管理人将借助母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传统证券市场投资业务上的优势,加强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积极开拓创新型业务,稳健投资,树立行业声誉,致力成为满足不同客户投资需求的优秀资产管理公司。 (二)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 存续期间: 连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 电话: 网站: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 (一)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相关公告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计划由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协议,按资产管理人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可以辨认、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不得超过200名,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发售 本计划份额不分优先级和次级。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钞票形式交付。资产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超过部分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计算 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面值为每份人民币1元。资产委托人认购份额的数量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份额面值 (八)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 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献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解决规则等在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毕后,不得撤消。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达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的确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用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协议生效为准。委托人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九)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下述直销账户: 账户名称: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 】 直销账户中的资金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十)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解决方式 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认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资产管理协议生效后归委托人所有,由资产管理人在第一次向资产委托人分派收益时一并返还。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委托人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此限制),且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涉及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献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协议生效。 (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解决 1.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涉及延长后的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计划备案条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2. 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情况设立开放期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但不开放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出。 (二)在资产管理计划约定的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期内申购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从而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委托人的申购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销售对象、分级发售、持有限额、认购费用、计算方式、认购程序、开放募集期内的客户资金的管理、资金利息的解决方式等方面均同样合用于本协议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的相关规定。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的 本资产管理计划以委托财产银行光大银行向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通过严格风险管理,力争获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方式 资产管理人将委托财产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将资金借贷给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的重要情况如下: 1、贷款对象: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贷款用途:补充明凯市政平常流动资金需求 3、贷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以资产管理人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为准 4、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以资产管理人与厦门国际银行及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为准 5、贷款本金偿还:按资产管理人与光大银行及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到期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 6、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前,委贷银行应根据资产管理人规定的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条件与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具体《委托贷款协议》等法律文献 7、风控措施: (1)担保保障:上海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 (2)应收账款质押保障:借款人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昆明承接的“老320国道(大板桥段)升级改造工程BT项目(二标段)”项目所产生的对昆明空港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2.5亿元应收账款作进行质押。 (3)股权质押:上海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上海飞轮实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进行质押。 (三)闲置资金运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财产中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限制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公司债、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2. 承销证券; 3. 向别人提供担保; 4.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 6. 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协议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严禁的其他活动。 (五)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政策做出调整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本协议补充协议的形式做出。 九、资产管理协议的重要内容 (一)当事人权利义务 A.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资产委托人的具体情况在协议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参与分派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6)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7)依据本协议及《试点办法》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协议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将委托财产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献,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5)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6)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7)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8)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B.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2幢231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邮政编码:202320 存续期间: 2023年6月3日至不约定期限 法定代表人:阮琪 总经理: 王军 联系人:王亚男 联系电话: 传真: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了本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导致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用措施制止,同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5)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6)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9)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10)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协议备案手续。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互相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批准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6)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协议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协议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所有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协议、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13)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行其他法律行为; (14)计算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5)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6)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C.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资本: 404.3479亿元 存续期间: 连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协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导致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用必要措施。 (3)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 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合,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委托财产分别设立账户,保证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批准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5)按规定开设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别人泄露。 (7)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8)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协议、协议、凭证等文献资料; (10)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告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告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3)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资产委托人利益的活动。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A.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因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自身的债务互相抵消。非因委托财产自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采用合理措施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B.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大额系统支付号: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为“财通资产-明凯市政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托管账户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资金账户进行。 与委托资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 (三)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A.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 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 2. 估值核对日与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每季度估值一次,估值核对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估值核对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本计划资产单位净值保存到小数点后4位,第5位四舍五入。 3. 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协议、《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解决。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4. 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债权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5. 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拟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拟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天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拟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拟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拟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在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解决: ①初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拟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处在未上市期间的由于购买可分离债券获得的权证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相应的可分离债券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公允价值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拟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开放式基金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开放式基金(涉及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货币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公布的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6)银行存款及未在公开市场交易的债权按照原始成本法估值,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7)如有确凿证据表白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 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本估值核对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署名、盖章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7. 估值错误的解决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协议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足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告知对方,共同查明因素,协商解决。 当资管计划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用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成计划财产净值的0.5%时,资产管理人应当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明采用的措施,立即更正。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准时披露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委托财产导致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予以免责。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用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导致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导致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补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用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导致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去补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用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导致的影响。 8. 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合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因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天的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足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存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10. 特殊情况的解决 (1)资产管理人按本协议约定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导致的误差不作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错误解决。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合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用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导致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去补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用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导致的影响。 B.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 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重要会计责任方; 2. 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 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存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平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协议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 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A.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资产管理人依据本协议收取的业绩报酬。 4、资管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5、委托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可以在资管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B.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本计划的管理费按初始委托财产的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委托财产资金余额×2.5%×2 本协议项下的前述固定管理费在本计划生效成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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