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股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2011年月日在中国成都签订:甲方:入股人身份证号码:原股东:乙方:身份证号码:(以上为标的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标的公司:砖厂(简称公司,下同)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砖厂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区,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1人,即乙方,其中乙方出资认购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现乙方同意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全部新增资本由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 万元,其中甲方认购万元,占砖厂51%股份,乙方保持原有认购
2、的万元,占砖厂49%股份。乙方不认购本次新发行资本。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各方确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义务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1、双方同意并正式签署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内容;2、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修改章程并经公司股东正式签署,该等修改和签署业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认可;3、公司及乙方已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充分、真实、完整披露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不存在有任何欺骗或者故意隐瞒的行为;4、乙方在过渡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出资或在其上设置质
3、押等权利负担;5、公司作为连续经营的实体,不存在亦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文件正本并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第三条 甲方同意此协议并正式签署本协议后,在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出资,即 万元。第四条 双方同意,甲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出资款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甲方成为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甲方将出资款支付至公司账户之日起60天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公司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修改并签署
4、的公司章程及等在工商局的变更备案)。第六条 如果公司未按约定按时办理相关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且逾期超过30天仍无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公司应于本协议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乙方对公司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甲方同意豁免的情形除外。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条 甲方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公司出资份额,乙方具有按本协议规定的回购价格受让该等出资份额的义务;但是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的购买该等出资份额的条件优于乙方回购价格的,则甲方有权决定将该等出资份额转让给第三方。第八条 乙方应在证照齐全
5、的前提下签订本协议,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证照,并提供所有证照的复印件。乙方如提供虚假证照,本协议视为无效,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甲方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第九条 在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协议签订前公司的固定资产清单及相关财务报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取得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和资料。第十条 入股完成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公司出资额,或进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出资份额质
6、押等任何其它行为。第十一条 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出资额时,甲方享有下列优先权:(1)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乙方拟出售的出资额;(2) 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优先出售出资份额给受让方。第十二条 乙方经甲方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出资份额的,乙方应保证出资受让方签署接受本协议条款的协议。第十三条 在双方共同经营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开拓的业务往来,各自负责收回销售货款。如不能按时收回货款,应在产品销售之日起_日内自行将货款交回公司账户。第十四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甲乙双方按各自持股比例先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根据各自责任向对方追偿。
7、第十五条 公司生产经营投资所需资金从公司账户中支取;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时,甲乙双方须按控股比例支付生产经营所需的经费。如甲乙双方其中一方无力支付生产经费,可向另一方借贷,如不能按时归还则按所借金额抵扣公司股权。第十六条 属公司所有的土地,如遇政府拆迁占用,甲乙双方按各自所持股份比例分得相应的赔偿款项及企业固定资产。第十七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身份)参与设立新的生产同类产品或与公司业务相关联其他经营实体。第十八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任一方丧失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或能力,影响
8、本协议履行的,该方应承担在合理时间内通对方的义务。协议双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方为有效。第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构成违约。第二十条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甲方投资总额的10。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
9、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双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2、本协议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提请成都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3、在根据本条仲裁程序进行期间,除仲裁事项之外,本协议应在所有方面保持全部效力。除仲裁事项所涉及的义务之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附则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双方应自行支付其各自与本协议及本协议述及的文件的谈判、起草、签署和执行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有关公司增资审批、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公司自行承担。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持壹份,其余由公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仅供签署)甲方: (签字)原股东:乙方: (签字)标的公司:砖厂 (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