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纳联合作协议 (线下收单业务代理商合作协议-合作型) 协议编号: 甲 方: 乙 方: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支付产品合作服务达成如下合作协议。本协议含通用条款和产品条款两部分,两部分内容都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通用条款1 甲、乙双方指定的基础注册信息和账户信息如下:甲 方河南纳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 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中路公园九号楼1单元16楼05号邮 编453000电 话0373-3058299传 真0373-3058699开户名河南纳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新乡中国银行新乡分行开户
2、帐号250722885108公司网址业务联系人 李春泳业务联系人 手 机 15136760777 18503875555 业务联系人 E-mail 9295879业务联系人 MSN/QQ 9295879乙 方地 址邮 编电 话传 真开户名开户行开户帐号公司网址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 手 机 业务联系人 E-mail业务联系人 MSN/QQ乙方除了如实填写上述信息外,还应向甲方提供已获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应在上述信息和资质发生变更后3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因信息和资质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引发的一切责任。2 授权2.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所述
3、范围内,负责甲方“河南纳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代理的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的销售与推广。本协议之授权,为非独占、且不可转让的权利。2.2 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区从事银行卡业务合作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超越地区从事银行卡业务活动。甲方发现乙方超越约定地区从事合作业务活动的,甲方可以不向乙方支付该类商户的合作服务费,并可以视情况扣除乙方的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以终止乙方的合作资格。2.3 甲方授权乙方独立开展销售活动,销售成交价格和费率不得低于甲方给予乙方结算成本价格和费率,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合作资格,并且不向乙方支付合作服务费。2.4 甲方授权乙方对乙方发展的商户提供硬件
4、的安装、调试服务。商户所有使用设备由乙方向甲方统采购。3 甲方权利与义务3.1 甲方应及时、详细地向乙方提供与合作业务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向乙方的销售和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培训具体安排由甲方另行通知)。3.2 甲方有义务及时处理乙方提交的商户支付业务接入申请,并在收到商户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后,及时为符合甲方规定的商户直接签署河南纳联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并开通支付接口3.3 甲方有义务按月向乙方提供其发展商户的总交易额、交易总笔数和结算情况的查询服务。3.4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或调整产品相关价格体系和合作机构工作规范;乙方承诺接受甲方在本协议履行
5、期内对相关价格体系及合作机构工作规范做的修订。修订一旦做出,甲方会提前7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甲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生效。3.5 甲方应对乙方的合作机构ID和其他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3.6 甲方有权对所有入驻平台的商户或合作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甲方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甲方服务规定的商户进行停止支付接口、暂停结算交易款等处理,处理手段和内容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3.7 甲方只为河南纳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户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介入因河南纳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户交易本身的问题而导致的任何纠纷。3.8甲方发现乙方推介的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立即停止
6、电子支付服务,不向乙方支付该商户的合作服务费: 参与洗钱、诈骗、恐怖融资、套现、网上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无理由拒绝受理用户或客户使用甲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进行交易; 将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 故意诋毁或损害一方声誉。3.9 甲方有权不定期举办合作机构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4 乙方权利与义务4.1 乙方自行开拓与发展客户(即商户),积极推广甲方产品,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在业务销售和推广过程中如实向客户介绍甲方产品,并确保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权利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4.2 如乙方发展的商户已与甲方建立合作关系,则乙方不能
7、直接或间接发展此商户。同时甲方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发展乙方已报备的商户。4.3 乙方应自行承担向客户调试安装设备,向客户提供POS机打印纸张耗材,更换ANP卡,更换设备等POS专业化服务。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协助从事开拓客户、维护客户关系等相关工作的,甲方可以提供协助,且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中约定的合作收益结算比例进行调整。4.4 乙方须保证在签订本协议后的第二个月起所发展的客户每月的总交易量不低于100万人民币,若连续两个月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合作机构资格。4.5 乙方在合作业务期内所发展入驻的商户收费和续费工作一律由甲方办理。4.6 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给予其的合作服务价格发展客户,并
8、在甲方为乙方划定的地理区域内发展业务。4.7 乙方在合作产品过程中,应积极接受甲方培训,主动与甲方进行业务上的沟通和联系,配合甲方的相关市场活动开展相应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不得损害甲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4.8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服务规范为商户办理入驻手续,并在入驻商户的支付接口开通前和开通后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售前售后的技术支持与客户服务等工作。4.9 乙方为其发展的客户办理必要的资格审核手续,收集签约资料,为入驻商户办理业务变更、终止申请和续费等相关手续,为入驻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4.10 乙方在合作产品过程中,不得以一家
9、商户的名义为多家商户提供支付接口的连接,并不得利用合作之便,使用某一商户编号的支付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支付服务。4.11 乙方应随时浏览甲方网站()了解掌握并遵守甲方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有关合作业务的最新规定和公告,并依据甲方最新公告和规定开展合作业务。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12 乙方在合作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所发展的入驻商户的履约情况和业务动态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入驻商户的业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河南纳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同时立即暂停违规商户的支付服务,并应甲方甲方要求配合处理相关事宜。4.13 未经正式书
10、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商业活动及其他非本协议目的之活动。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有其他实质性关系的单位。4.14 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合作时,有义务如实解释甲乙双方之间的关系,所使用文字资料或其他宣传产品须经过甲方书面确认,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商户可以进行套现、公转私等违法违规操作。否则,甲方有权扣收乙方保证金,并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合作资格。4.15 乙方保证其发展的入驻商户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11、行政规章等及甲方渠道管理中心的规定。禁止乙方接入色情、赌博、私服等违法商户。如因乙方或乙方发展入驻的商户违反上述规定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利立即关闭乙方及乙方入驻商户的接口并不向乙方支付该类商户的合作服务费。4.16 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分单、篡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使用、接收已列入止付名单的银行卡、超过规定时间请款、套用MCC码等)的,或因商户违反操作手册或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商户否认交易的,乙方除应配合甲方完成调单、纠纷调查等措施外,给甲方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2、甲方有权利立即关闭乙方及乙方入驻商户的接口并不向乙方支付该类商户的合作服务费。4.17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易宝产品或服务有关的第三方产品或服务的经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因此而终止本协议全部或任意条款的执行,并保留向乙方追诉和要求赔偿的权利。4.18乙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终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拆卸、解剖、侧录等行为。4.19乙方不得截留任何pos交易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卡号、交易密码等,一经发现,甲方将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并有权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5 交易保证金、调单及先行赔付5.1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5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交易保证金 元,用于保证
13、乙方交易安全。5.2甲方每年1月、4月、7月、10月,根据乙方上一自然季度的下级商户交易总量,按1000比1(交易总量比保证金,房地产及4s店行业子商户交易量按5000比1计算,一般批发类商户按2000比1计算)重新计算需缴纳保证金额。若已缴纳保证金不足,乙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乙方交易保证金最高缴纳50万),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合作资格,并且不向乙方支付合作服务费。5.3因乙方或乙方发展的商户违反本协议给持卡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乙方应及时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服务。5.4因乙方或乙方发展的客户违反本协议或甲方产品相关规定的,甲方有
14、权要求停止相关行为,并根据相关情况扩初乙方相应的保证金。5.5 若乙方已缴纳保证金超出应缴纳金额,可在每年6月及12月向甲方提出保证金申请,甲方根据乙方运用风险情况决定是否可以退还保证金。5.6 协议终止60日后,甲方将交易保证金退还乙方,且甲方保留对终止协议前乙方发展商户交易资金的追索权。协议终止后24个月内,如有因以往交易引起的查询,乙方仍有责任配合甲方;如有交易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导致发卡方拒付或退单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已垫付款项,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5.7 在信用卡发卡规定的期限内,信用卡持卡人向甲方、乙方发展的客户及银行方面主张疑义交易非本人亲自行为或非经
15、本人有效授权的,或者发卡行、收单行由于某些原因需要调阅当时交易资料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调单通知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调单的要求,联系乙方发展客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及交易资料等。超过期限未能按照调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与要求不符或乙方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及乙方发展客户承担。5.8 乙方发展的客户如果发生某笔交易被调单,根据调单金额,甲方对乙方的易宝账号资金和保证金予以冻结。经银行审查乙方客户提交的资料后,认为应当赔付的,乙方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甲方进行赔付;经审查后认为不需要赔付的,甲方及时将乙方资金进行解冻。5.9 赔付流程具体如下:a)
16、如甲方收到来自银行方面的赔付通知,甲方自收到赔付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乙方的易宝账号中全额扣除赔付款项,并偿还银行。如乙方易宝账户的余额不足,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保证金做抵扣。在抵扣保证金仍不足以偿还赔付款的情况下,甲方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在乙方未能偿还赔付款项或保证金未补足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后续的合作服务费中扣取,并要求乙方补齐交易保证金。b) 甲方从乙方易宝账号中扣除赔付款项或保证金时,应将银行的赔付通知等相关材料以Email或传真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c) 甲方收到银行的赔付通知后,有权根据乙方风险评估状况,决定是否停止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服务。d)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扣款通知后,对赔付
17、有异议的,可与商户沟通协商。甲方不处理关于赔付异议的任何纠纷。e) 对于乙方发展的客户将甲方所提供的支付服务应用于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之外而产生是交易以及信用卡用户的拒付,乙方均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甲方进行赔付。f) 为配合甲方解决调单、赔付及其他异常可疑交易,乙方须提供紧急/调单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如发生紧急风险状况而甲方无法与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承担因持卡人拒付导致的退款问题所带来的损失,甲方对此享有永久追索权。6 反商业贿赂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不得向对方工作
18、人员或代理人行贿以谋取中标或成交。如一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为达到交易目的,向对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代理人及其亲属提供回扣、感谢费、顾问费、辛苦费、旅游费、纪念品等财物,对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因此给双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行贿方负责赔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将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河南纳联受理举报途径:电话:18503875555;电子邮箱:hnnl168.7 违约责任7.1 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各自在本协议及相关附件中所作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如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赔偿责任。7.2 如乙方在合作业务活动中违
19、反本协议及河南纳联POS合作机构保证金管理条款中的约定,甲方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合作权,并扣收相应乙方交易保证金;因乙方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有权在乙方合作服务费和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乙方保证金不足赔偿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本协议于甲方合同终止通知发出之日终止。7.3 对于甲方为乙方发展的商户的支付业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甲方只向商户的支付业务承担责任。7.4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甲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甲方违约,乙方对此表示认同。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乙
20、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管制以及其他如电信线路故障、银行系统调整或故障、突然停电等意外事件等。8 协议变更和解除8.1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方双方协议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8.2 如乙方提出终止合作,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并配合甲方做好商户交接工作。8.3 乙方必须于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后60日内,在授权区域内自行委托承接方(必须为甲方注册登记合作的
21、综合型或服务型代理商)8.4 如乙方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后60天后,无法找到承接方,由甲方指定承接方;8.5 甲、乙双方寻找到承接方期间内,乙方必须履行原合作协议内容及相应风险,直到找到承接方;8.6 承接方全部接管商户之日起,开始享受商户分润。且承接方仅享受分润金额的25%作为服务奖励。8.7 承接方全部接管商户之日起,乙方不在享受分润,并可以与甲方终止原协议。8.8 按照协议内容,终止协议60天后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8.9 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8.10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
22、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语气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8.11 乙方如出现一些情况,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协议解除后乙方仍需按照合作协议承担尚未履行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a)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河南纳联信任; c) 因自身给银联和河南纳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 d) 破产、倒闭、停业;被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列入破产清算; e) 屡次违反处罚条例,且在要求期限内未予整改;9 合作周期9.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个人签约时,需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3、终止日期为2016-10-04,本协议到期日前的三十日内,如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要求,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9.2 本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应在2天内将网站上或其他载体上的甲方LOGO,网站链接或其他任何标志删除、取消。10 其它10.1 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作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的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服务,以及乙方发展商户的交易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未经一方允许,另一方不得将其转交其它企业使用或透露给第三方。否则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另一方的赔偿责任。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叁年内。10.2 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双方可以根据合理的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对方的
24、知识产权,如商标和标志等,但不能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以法律禁止的方式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10.3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10.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甲方网站实时公布的相关交易规则和使用说明办理。乙方发展的商户或商户的用户在商户网站上使用甲方支付产品时所进行的支付交易和点击同意的交易规则都视同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0.5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 POS合作机构保证金管理条款一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合作服务费及
25、保证金中扣除5000-10000元/户的罚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者,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发展的新商户入网。乙方完成内部整改并通过甲方验收后方可恢复业务。1. 为商户提供非甲方提供的支持银联刷卡标牌;2. 强制巡检、维护及调单请求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并回复;3. 甲方发现商户POS不能正常使用或耗材不足引起商户投诉;4. 甲方发现商户在装机后合作方未按要求给予培训;二.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合作服务费及保证金中扣除10000-30000元/户(次)的罚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者,甲方有权从暂停乙方支付合作服务费和新商户入网。乙方完成内部整改并通过甲方验收后方可支付合作服务费
26、,并恢复业务。1. 在未经授权的地区拓展商户;2. 以高出甲方供货价格2倍的价格销售终端;3. 未经商户同意,伪造申请变更商户资料及手续费;4. 商户申请的装机地址与实际装机地址不一致;5. 调单超期未复导致退单(如无法从商户退回退单损失,由合作机构承担);6. 未经河南纳联书面授权,以易宝的名义印发宣传材料或通过媒体发布广告;7. 未经河南纳联书面授权,冒用易宝的名义或冒充银联或银行的人员发展商户。三.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合作服务费及保证金中扣除30000-50000元/户(次)的罚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取消业务合作资格,并拒绝支付合作服务
27、费。1. 提供虚假的商户资料申请开通;2. 发展二级合作机构开展业务;3. 拓展的商户被查明提供洗钱、套现、从事受理伪卡/盗卡服务;4. 拓展的商户被查明挪用终端给其他商户使用;5. 由于合作方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商户投诉河南纳联,产生法律纠纷。四. 若上述所列任何情况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损失。甲方有权从合作机构合作服务费及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协议规定日期内补足。附件二产品条款1 费用1.1机具标准费用Pos机具类型移动pos和拨号pos机具使用模式套餐一(租赁费模式)接口开通费 0 万元(机具自备时缴纳)Pos类型费用明细移动pos机具费(元/台)押金(元/台)服务费
28、(元/年/台)年限(年)数量(台)总金额(元)拨号pos租赁费(元/台)押金(元/台)服务费(元/年/台)年限(年)数量(台)总金额(元)SIM卡总费用 0.0 元( 张 元 年)乙方应付总金额 元备注:SIM卡(每月含30M流量,超出部分1KB-0.01元)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将上述表格中的费用转账至本协议通用条款第1条甲方银行账户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从乙方合作服务费中扣除相关费用。从第二年起的年服务费,乙方选择支付方式为: 甲方自动扣除 (转账/甲方自动扣除)。如乙方选择转账支付,应在上年服务周期的最后一周内一次性付给甲方;如乙方选择自动扣除,则甲方可在上年服务周
29、期最后一周内从乙方账户中自动扣除相关费用。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自行采购pos机具,每接入一个厂家的机具,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机具接口开通费。行业分润标准餐娱类行业(银联标准1.25%) 7/10000一般类行业(银联标准0.78%)6/10000民生类(除MCC:4511)行业(银联标准0.38%)2/10000民生类(MCC:4511)行业(银联标准0.38%)2/10000批发类行业(银联标准0.78%/26封顶)6/10000 封顶单笔1元批发类行业(银联标准0.78%/30封顶)6/10000 封顶单笔3元批发类行业(银联标准0.78%/35封顶)6/10000 封顶单笔5元房车类行业(银
30、联标准1.25%/80封顶)6/10000 封顶单笔1元公益类行业(公立医院、公立学校、慈善)0特殊类行业(0.5%)5/100001.2价格政策:1.8业务拓展系数c)月新增子商户 1 至 20 个,业务拓展系数为0.7:;d)月新增子商户 21 至 200 (含)个,业务拓展系数为1;e)月新增子商户 201 (含)个以上,业务拓展系数为1.5:;1.9交易活跃度系数a) 有交易子商户数占比在 50 %以下,活跃度系数为0.7;b) 有交易子商户数占比在 50 %(含)至 65 %,活跃度系数为0.9;c) 有交易子商户数占比在 65 %(含)至 80 %,活跃度系数为1;d) 有交易子商
31、户数占比在 80 %(含)以上,活跃度系数为1.05;1.10年度奖励分润a) 甲方每年1月对乙方进行考评,如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即可获得年度分润总金额的5%作为年度奖励分润。b) 年度奖励分润标准: 高利行业商户大于20%,且微利行业商户小于50%。 本年内下级商户无因风险事件被处理情况。 附表:行业分类 商户行业类型参考行业高利行业主要对应MCC为餐娱类商户(1.25%)酒店、餐饮、卡拉ok综合性百货商场珠宝、工艺品一般行业主要对应MCC为公益类、一般类(0.78%)、保险类及房车类(封顶)商户房地产销售汽车销售休闲娱乐连锁、加盟店公益类商户非公益类学校、医院生活类零售、直销保险类微利行业主
32、要对应MCC为民生类(0.38%)商户及批发类(封顶)商户批发商户典当拍卖信托航空、客运售票服务类行业(电信、数码等)物流运输行业(特殊使用)1.11以上费用及计算方法如需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时以甲方最终更新为准。2结算周期和限额:2.1甲方按月将上月的乙方的合作服务费划款到乙方账户。次月15号前对账核算结算。2.2结算款需累计至1000元人民币以上时方给予结算;若不足1000元时,则延期到下月结算。2.3交易与营销服务费发票:乙方按照实际收到的交易与营销服务费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并在每月10号之前将发票原件邮寄给甲方(遇到假日顺延);甲方审核无误后,于每月18号将服务费款项付给乙方(遇
33、节假日顺延)。2.4发票类型:服务业发票;2.5发票抬头:河南纳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6发票日期:向乙方支付合作服务费当月;2.7发票内容:网络服务费;2.8发票金额:甲方向乙方实际支付的金额;2.9开票单位:乙方实际签约单位。附件三:POS设备管理制度一、 终端撤机:(1) 甲乙双方因POS收单业务发展情况,可经过协商终止合作商户合作,并将相关的终端撤回至甲方。(2) 在甲乙双方继续开展POS收单业务情况下,租赁模式机具三年之内不退机具;押金模式机具一年之内不退机具。(3) 撤回终端的验收标准:乙方与甲方进行协商,并签订撤机协议,终端由甲方运维人员进行验收,如表面无损坏、SIM、PSAM卡
34、无丢失、可以正常开机使用,则验收合格;如不满足且由POS厂商判定为人为损坏(人为损坏特征有:人为外力造成机具表面或者内部模块损(如高处掉落,与硬物碰撞)、人为进水导致机具模块、电路板损毁等),则需根据损坏情况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报价清单附后。(4) 终止合作撤回终端的费用收取: 关于机具费用:终端撤机后,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服务费协议,甲方将扣除乙方使用POS终端期间已发生的服务费用。 租赁模式收取规则如下:机具租赁单价/租赁期(月)*月数*台数; 押金模式下收取规则如下:每台机具的每月服务费*月台*台数。 (注:月数计算公式=甲方运维收到乙方撤回机具月份-甲方运维配置机具出库月份,不满一个月
35、按一个月计算) 关于SIM卡费用:包括丢失、人为损坏、挪用他用,SIM卡异常,相关费用需由乙方承担。此项费用为一次性收取,退机时不予退还,同时,乙方终止POS机具使用,需将SIM卡如数退回至甲方,如SIM卡丢失或损坏需补卡,补卡费50元/张(非人为损坏免补卡费);若SIM卡被挪作他用(如用来拨打电话、上网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关于交易流量费及开通费用:收费为一次性收取,申请撤机后,两项费用不予退还。(5) 终端丢失:撤机或定期巡检中甲方发现终端丢失,且乙方在无法找回的情况下,乙方需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甲乙双方签约时极具价格全额。(6) 终端收回:乙方发起终端撤机,甲方核定后进
36、行回收跟终端有关的信息。二、 售后服务(1) 机具维修 甲方提供免费机具维修(注:此处仅限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机具损坏),人为因素按规定支付维修费。三、 机具管理(1) 乙方对POS机具的管理采取“发放登记,责任到人”制。乙方员工(派送员)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领用POS机具,并自领用之日起对机具负有保管和合法使用的责任。(2) 乙方派送员需尽到表面审核义务,即通过观察卡面辨别是否伪卡,检查卡背面签字与签购单签字是否相符,若卡背面无签名,可以要求持卡人先在卡背面签字后在签购单上签字,也可以要求现金支付,切不可接受无签名卡或签名不符的交易,通过以上操作可以大幅度降低风险。(3) 新POS机
37、具使用前三次需充电每次至少十小时以上以保证电池的充分使用,电池使用寿命为两年,当电池电量小于五分之一时不要进行刷卡操作。(4) 使用中应注意保证POS机具封条完好,如封条出现自然磨损,应通知甲方进行检查、更换。(5) POS设备必须原件配套使用,非指定人员不得对于POS进行任何检测,私自拆修、改装或更换部件;(6) 定期对机具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7) 根据机具型号设立总账及分类账明细台账,对机具数量、机具产权来源等进行登记。(8) 确保存有卡号、交易数据和持卡人资料等关键信息的所有介质保存于安全区域。(9) 派送员对POS机具负有保管与合法使用的责任,若人为损坏的须照市价赔偿。机具耗材的
38、领用与更换由派送员向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后,由责任部门与甲方联系进行更换或者到甲方指定维修站进行。(10) 极具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临时性故障(如出现无信号或暂时黑屏等现象),可及时联系甲方提供的售后维修电话申请协助;若机具严重故障或损毁,应及时向责任部门反馈申请联系更换或维修,严禁擅自强行使用或拆解维修。(11) 责任部门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对所有机具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和效果测试,保证每位使用人员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合法使用POS机具。(12) 派送员因职位变更或调离,在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须主动履行交接手续,并由责任部门进行验收。(13) 派送员因休假等原因不在岗,或遇节假日超过3天时,应将POS机具交责任部门统一保管,责任部门应做好POS机具的交接、保管工作。(14) 机具回执单应特别注意防水、防潮,保证其清晰完整有效,派送员及结算员要做好回单的交接与保管工作。甲方(签章):河南纳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河南纳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华中地区专业POS服务商新乡市人民中路公园九号楼一单元16楼16105室 453000 电话:0373-3058299 传真:0373-3058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