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财 务 顾 问 协 议
2013年3月27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鉴于:
1. 甲方现有并购商业广场和五星级酒店的需求,特委托乙方担任其财务顾问,负责寻找并购目的。
2. 乙方为一家专业投资公司,具有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的能力,并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寻找并购目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并购财务顾问,具体委托事项如下:
1.1 真实、完整地向甲方物色并介绍并购标的;
1.2 完整收集标的前期有关资料,推荐并协调相关第三方开展工作;
1.3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1.4根据甲方要求,协助甲方制订谈判方案,陪同甲方与标的方进行谈判。 1.5 安排和协助商务谈判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签订收购协议书或其他有助交易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 委托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年;即自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若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提供的并购标的的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协议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
第三条 排他性
3.1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安排的并购标的方洽谈交易,而不付财务顾问费给乙方,如甲方违反此约定,甲方应以乙方应得之顾问费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3.2 在委托期限截止后的1年内,甲方及其关联方若发生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规定情形而达成合作的,视同该合作是乙方的财务顾问工作的成果,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4.1及时向乙方提供关于委托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资料;
4.2 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4.3 应对乙方推荐的标的方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安排与标的方进行会谈;
4.4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的30天内根据乙方的引荐,与乙方引荐的标的方进行协商、洽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寻求签订收购协议的可能性,并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4.5 甲方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收购决策,其收购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4.6甲方承诺甲方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或项目公司均受本协议的约束,进行本协议项下的收购交易均视为甲方的行为;
4.6对于已经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甲方不得要求退回。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5.1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60天内引荐标的方与甲方开始协商洽谈;
5.2乙方应不定期地向甲方沟通、报告财务顾问事项的进展情况;
5.3 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标的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甲方洽谈委托事项;安排商务谈判、设计收购方案等整体收购事宜;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签订并履行收购协议书、出售意向协议书或其他类似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4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协助甲方解决在项目并购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充分提示甲方与标的方在收购事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得隐瞒标的方真实情况。
5.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分析意见、咨询、策划、建议等服务应当充分考虑甲方的利益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
6.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财务顾问费金额=甲方并购交易总额×2%
6.2财务顾问费支付方式:
财务顾问费须以人民币支付。甲方应于收购协议签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具体金额按照6.2条中约定的公式计算。
6.3 甲方每延迟一日付款,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滞纳金。
6.4 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6.5 乙方同意,除本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费以外,乙方不会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就本协议约定的并购服务收取或报销其他费用。
第七条 保密
7.1 甲乙双方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及获得对方的项目材料、书面报告等相关信息与文件。
7.2上述保密约定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被撤销或解除之后两年内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7.3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公共领域里的信息;非由于具有保密义务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由具有保密义务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同意并承诺,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约定而使对方遭受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损失,其将向对方做出赔偿,使之免受损害。但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了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则适用相应条款规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9.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一方提出协商,三十日内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10.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以确认函形式予以确定,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为准。
10.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一条 生效及其他
11.1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1.3 本协议取代了双方就委托事项之前所达成的任何口头协议、谅解或备忘录。
11.4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并不因此导致整个协议的无效。双方可根据协议的本意重新达成有关约定。本协议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后,协议中的排他性条款、争议条款、违约规定条款仍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1.5 一方未行使本协议项下其应享有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也不限制其在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
(以下无正文)
协议签署页
甲方:
住址: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住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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