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运营管理中心(QCEIT-MC)合作协议甲方:中国电子学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普惠南里13号楼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普惠南里13号楼105室乙方: 注册地址:联系地址:根据中国科协(学发【2003】120号)文件,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授权中国电子学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证(Qualification Certify for Electronics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以下简称QCEIT)相关工作。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运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QCEIT-MC)
2、主要承担在QCEIT体系下研发指定项目的培训课程、考试题库、实训案例等支撑内容,以及开展培训并发展QCEIT实施机构的任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一、合作内容甲方按照QCEIT-MC的要求,经对乙方的运营推广能力、教学研发能力、市场投入运作状况以及其它配套人员、设备和设施等进行审查后,认为乙方具备QCEIT-MC的条件,授予乙方QCEIT-MC资格,开展QCEIT-MC工作。双方合作内容如下:1、授权名称及标识:(1)甲方授予乙方“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运营管理中心”名称;(2)甲方授予乙方“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
3、证-运营管理中心”资格铜牌、授权书。2、授权区域: (关于授权区域级别的说明见附件)。3、授权期限:3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4、授权专业:甲方接受乙方申报的认证专业如下:(1)、 ;(2)、 ;(3)、 ;(4)、 ;(5)、 。为满足人才培养需求,乙方可以在现有培训专业的基础上申报新的培训项目,但双方须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5、转让限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协议授权内容转让给本协议外第三方。6、独家限制:在授权区域内,此授权资格为独家授予,授权期限内甲方不再授予其他机构实施本协议约定项目的权利。二、甲方的职责和任务1、 制定QCEIT培训及认证考试管理制度,
4、组织进行统一的运营考核。2、 制定QCEIT宣传管理制度,并指导QCEIT-MC开展宣传活动。3、 积极开展各项政府推动活动,促进QCEIT的发展。4、 向考试合格满足认证条件的乙方学员颁发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将学员信息录入甲方建立的“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证人才库”, 并为持证人提供查询及服务工作。5、 协调乙方与其他QCEIT承担机构的业务合作关系。6、 支持乙方开展的各类市场推广活动,如竞赛、讲座及师资培训,在必要情况下,可协调相关领导出席活动。7、 配合或联合乙方开展师资培训工作。8、 向由乙方发展的符合QCEIT体系要求的二级QCEIT实施机构颁发牌证。三、乙方的职责
5、和任务1、 向甲方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用以备案,遵守QCEIT的运营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2、 向甲方提交QCEIT-MC申报审批表。3、 不得以QCEIT或中国电子学会的名义,从事任何与QCEIT无关的经营性活动。4、 在网站首页明显位置建立QCEIT网站链接,并定期登录,接收新闻、文件、通知等,及时反馈意见。5、 积极发展符合QCEIT体系要求的二级QCEIT实施机构,并支持、配合其运营工作。6、 组织学员的招生和培训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本协议规定的考核任务。7、 加强项目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学方法、技巧和教学经验交流研讨活动,并组织教师培
6、训。8、 开发及整合培训资源,包括课程、教材、实训案例、网络课件、试题等。9、 按照甲方的规定使用各种编码规则,包括机构代码、学员编码和课程编码等。10、 在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将学员的详细资料按甲方规定的电子表格进行上报,并将原始资料保存1年以上,以备核查、确认。11、 负责向甲方申报、预约培训考试;严格遵守认证考试管理制度。四、考核内容1、 甲方根据QCEIT-MC认定条件及考核条款,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年审。2、 在本协议签署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首年度运营方案;并于每年度考核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运营方案。3、 合作期限内乙方应当完成下述业绩指
7、标:(1)乙方首年度培养人才不低于500人次,二年度累计不低于1200人次,三年度累计不低于2100人次,以学员取得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证书为准。(2)乙方负责发展包括实训基地(QCEIT-PC)、教育中心(QCEIT-EC)和考试中心(QCEIT-TC)在内的实施机构。首年度新发展5家以上,二年度累计发展10家以上,三年度累计发展15家以上。以获得甲方授权为考核标准。(3)乙方应该在课程、教材设计中明确包含技术开发过程实践性训练,在专职技术专家的指导下,让学员了解并掌握到技术开发过程的各层级任务。4、 乙方确保向甲方提交所有通过认证的学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方式、认证内容等)准
8、确无误,甲方将通过学员信息核查乙方的任务完成情况。五、费用与支付1、授权管理费 QCEIT-MC(A类省及市)授权管理费标准为人民币25万元/次。 QCEIT-MC(B类省及市)授权管理费标准为人民币22万元/次。 QCEIT-MC(C类省及市)授权管理费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次。 QCEIT-MC(副省级市)授权管理费标准为人民币10万元/次。2、认证考试费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组织学员参加考试,并向甲方交纳认证考试费,甲方将向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全国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证书。(1)收费标准(工程师):初级/助理: 人民币350元/人次(其中认证200元/人次,考试150元/人次)中级:
9、人民币1280/人次(其中认证600元/人次,考试680元/人次)高级:人民币2680/人次(其中认证1000元/人次,评审1680元/人次)(2)上述认证考试费采用一期一结算方式。在考试前 7 个工作日,由乙方根据本期学员数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乙方首次支付时可使用预付认证考试费抵扣。(3)师资培训服务费:本协议签订后 7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师资培训费( 个名额)、师资培训及认证考试费共计人民币 元。(4)每位考生的准考证,限其本人使用,从报考当次起最多可连续参加2次资格认证考试。3、预付认证考试费为保证乙方尽快开展认证考试工作,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预付认证考试费(A类省及市)人民币8万
10、元 (B类省及市)人民币7万元(C类省及市)人民币6万元 (副省级市)人民币3万元预付认证考试费可用于抵扣首期认证考试费。4、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能够严格履行本协议全部约定,乙方须一次性交纳保证金(省级)人民币10万元(副省级)人民币3万元若乙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或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在向乙方做出书面说明后,按照协议或相关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相应的费用。如保证金被全部或部分扣除,乙方应在一个月内补齐,否则视为乙方自行解除协议;如果协议解除,乙方应完成已招收学员的培训、考试工作(以学员取得证书为准),并结清相关款项。在此情况下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余额。协议到期,乙方应完成已招收学员的培训、考试工
11、作(以学员取得证书为准),并结清相关款项。在此情况下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余额。5、资质审批及牌证工本费由乙方发展的符合QCEIT体系要求的包括实训基地(QCEIT-PC)、教育中心(QCEIT-EC)和考试中心(QCEIT-TC)在内的实施机构,须向甲方提交申请,经甲方审核后,提供资格铜牌和授权书,牌证工本费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家。6、人才推介服务费为了促进QCEIT-MC的人才培养及就业,甲方为乙方培训学员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对于推荐成功的学员(学员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服务费1000元/人。7、支付(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授权管理费、预付认证考试费
12、、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万元汇入甲方如下定账户:户名:中国电子学会银行账号:0200004609089100591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公主坟支行支行(2)如乙方无故延迟支付款项,应当按照逾期付款总额每日0.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乙方须于学员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5个工作日内缴纳人才推介服务费。(4)在完成考核指标的前提下,根据协议签署日期,乙方下一年度的资格授权费应在上一年度授权期到期前15个工作日缴纳。六、保密条款1、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全部材料和信息,包括口头、书面或甲方其他载体显示的信息,在本协议期间以及协议终止后均不得向协议外他方以任何方式泄露(甲方已经对外公
13、开的材料和信息除外)。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和信息(如研究开发项目信息、技术信息、商业信息、产销策略、客户名单、经营或开发成果、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甲方享有专有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转让。七、赔偿条款1、在开展本协议约定项目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对甲方及 QCEIT-MC体系的声誉、利益带来的损失,应由乙方向甲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不超过乙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获得的收入。2、在开展本协议约定项目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乙方或协议外他方利益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3、在开展本协议约定项目过程中,如因甲方的失误,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甲
14、方对乙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不超过甲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获得的收入。八、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九、协议变更、解除、续展、终止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2)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和流程的;(3)乙方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的;(4)乙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和提供完善教学服务的; (5)乙方未按时交纳授权管理费和保证金的;(6)乙方不能完成本协议考核内容中的阶段性业绩指标的;3、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单方面提出解
15、除协议,甲方有权将乙方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予以扣除,且乙方应当赔偿因此为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4、本协议期限到期前一个月,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续签协议申请,并提交已完成授权期限内的业绩报告,接受甲方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下一时期的资格授权;5、本协议期满后自然终止;6、本协议解除或者终止的,对于乙方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前招收的学员,乙方应予以培训直至获得相关证书。十、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就争议的解决达成共识,则该争议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十一、其他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
16、充协议。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确认。4、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有义务遵照执行。5、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持贰份,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 方:中国电子学会乙 方:电话:010-68229381-817电话:传真:010-68282750传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普惠南里13号楼105室(100036)地址: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附件:授权区域级别的说明A类省及市(东部地区):北京市(京)、天津市(津)、河北省(冀)、辽宁省(辽)、上海市(沪)、江苏
17、省(苏)、浙江省(浙)、福建省(闽)、山东省(鲁)、广东省(粤)、海南省(琼)、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澳)、台湾省(台),共14个省、市、区。B类省及市(中部地区): 山西省(晋)、吉林省(吉)、黑龙江省(黑)、安徽省(皖)、江西省(赣)、河南省(豫)、湖北省(鄂)、湖南省(湘),共8个省、市、区。C类省及市(西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重庆市(渝)、四川省(川或蜀)、贵州省(贵或黔)、云南省(云或滇)、西藏自治区(藏)、陕西省(陕或秦)、甘肃省(甘或陇)、青海省(青)、宁夏回族自治区(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共12个省、市、区。副省级市: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南京市、辽宁省沈阳市、辽宁省大连市、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青岛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深圳市、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福建省厦门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吉林省长春市。第8页/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