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项目名称:宜良九乡农业文化城堡项目甲方名称:昆明市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德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乙方名称:云南古耕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3 年12月21日签订地点:云南世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际别墅会所二楼会议厅甲方(租赁方):昆明市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德马社区居民委员会住 所:昆明市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德马社区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电话:0871-67511223传真:0871-67511223乙方(承租方):云南古耕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 所:法定代表人:刘兴督联系方式:电话:0871-61468694、64169695传真:0871-6416
2、8696-60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方作为依法成立和备案的合法主体,受甲方各土地承包人的委托,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乙方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一、流转土地的面积与流转方式甲方以租赁的方式,将所辖区域内1920.488亩耕地流转给乙方。流转土地的实际面积以实地测量面积为准(实地测量面积详见附件1)。二、租赁期限该耕地总租赁时间为15年。租期为2013年 9 月 30 日起至2028年 12 月 31 日止。租赁期满后根据国家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
3、定顺延,顺延至承包人重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止。顺延后的租赁价格、递增比例及支付方式按原合同执行。租期以土地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开始计算。三、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一) 租赁价格该耕地租赁价格为每亩每年度1500元人民币;从第二年度起,该耕地租赁价格每亩每年度递增 80 元人民币。 (二)租用耕地交接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用耕地正式移交乙方。(三)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该流转耕地租金一年一付。第一年度流转耕地租金支付方法:自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一年度流转耕地租金,划拨到甲方指定账户上。从第二年开始,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性付清当
4、年耕地租金。四、地上附着物的处置地上附着物的处置和补偿另行签订协议。五、水库、地下暗河和地下资源的使用1.该租赁耕地地块内的放羊桥水库、地下暗河为甲、乙双方共同使用。甲方将放羊桥水库的提灌设备一套移交给乙方。移交后的管理、维护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保障甲方在灌区范围内的生产生活用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不改变水库、地下暗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其进行景观和使用功能的提升改造。 2.地下资源按国家的法律、法规使用和处置。3.乙方每年向德马社区大德马村小组支付15000元的水库公用资金。六、甲方应履行的手续1、该租赁耕地地块涉及多个承包方的,甲方应当取得每个承包方授权委托书,委
5、托甲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甲方将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交付乙方。2、该租赁耕地地块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甲方将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函交付乙方。3、甲方负责将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交宜良县农业局备案。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分别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对上述租赁耕地享有合法权益。 2. 对租赁耕地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该租赁耕地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合法利用。 3.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4. 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配合乙方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协调
6、好双方的关系,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5. 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和应用。6.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村民到乙方就业。 7. 按时将收取的耕地租金支付给各土地承包人,不得截留、扣缴土地流转费。8. 不得再次把土地出租给第三方使用。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2. 依法享有所承租耕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有权对所承租的该耕地进行流转。3. 依法在承租耕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4. 如果承租耕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有权获得所投入
7、建设的基础、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相应补偿;同时不再支付被征用耕地面积的租赁费。5. 在本合同履行期满后,享有对承租耕地所投入建设设施的处置权。同等条件下,对该租赁耕地享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6. 有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赁费的义务。7. 同等就业条件下,有优先向甲方提供就业机会的义务。8. 依法享有各级政府提供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项目补助以及政策性补贴和服务。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或解除书面协议后,方可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
8、双方均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核心人员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三)如果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九、合同的转租(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承租的耕地转租给第三方。转租时要签订转租合同,但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二) 一旦发生转租,甲、乙方双方仍按本合同约定内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租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十、违约责任(一)
9、如果甲方不按期完全交付土地或者乙方不按期完全支付土地流转费,每逾期一天,按当年土地流转费总额的3支付对方违约金。(二)甲、乙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再支付对方一年的耕地租金作为违约金。(三)若甲方未按时支付耕地租金给各土地承包人而生产纠纷,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四)若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擅自改变租用耕地用途或者给租用耕地的耕种功能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十一、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以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10、。协商不成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其他约定(一)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建设征用该租赁耕地,乙方有权享有征用方对该承租耕地上建筑设施、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及其它相应的补偿。(二)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果继续租赁关系,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租合同。如果乙方不需继续租赁该耕地,应在租赁期满前处理完地上附着物,按期归还土地给甲方。(三)履行宜良九乡农业文化城堡项目用工培训暨辅助性生活补贴方案的内容(详见附件2)。(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宜良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十三、附件附件1租地界限范围图附件2宜良九乡农业文化城堡项目用工培训暨辅助性生活补贴方案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