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泥稳定碎石运输合同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建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和平,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就 G310洛阳市境改建工程路面一标 项目水泥稳定碎石运输作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 运输任务 1、由乙方负责 G310洛阳市境改建工程路面一标 项目工程水泥稳定碎石场内运输作业任务,乙方承担的运输量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运输量计算。 2、甲方将根据工程项目所确定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工作面,工程进度和运输数量的要求,对乙方运输任务进行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乙方必须服从。 二 进场开工时间 :以甲方下发(电话)
2、通知24小时内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 三 运输车辆1、 乙方提供自卸式工程运输车辆:15辆(保证场内运输正常) 2、 车辆型号:25-35吨/车左右。 四 结算方式 1、单价为: 4.5 元/吨(运输距离搅拌站至甲方施工工地),每次装车不低于25吨/车。乙方凭甲方开具的成品料出库单与甲方统一结算(必须由施工方主管签字)。甲方不和车主单独结算。 2、乙方运输车辆在履行该合同时所产生的燃油由乙方自己负责。 3、乙方车辆在运输途中产生车辆故障未满三十分钟不算违约,超过三十分钟按每小时100元扣除,乙方在不耽误甲方工期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另外调配车辆补充。 4结算方式: 。 五 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施工
3、管理人员对乙方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后,可进行调度与指挥,乙方应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 2、乙方运输车辆不服从甲方的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防碍施工现场交通运输铁序的,每查处一次以违约金伍佰元人民币(¥:500),由甲方从乙方的结算运费用中扣除; 3、乙方运输车辆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止运输作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未支付,未结算的运输费用将不在结算支付。 4、运输车辆接料时,须服从操作员指挥,并根据生产量适当增减车辆。并保证在限定时间内到达工地。以工地主管签字及磅单为准。 5、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时调度车辆,所有车辆须证照、保险齐全,车况良好。因车辆原因造成甲方不能准时出料施工,影响甲方生产,
4、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如发生行车事故(装卸料及运输途中)或其它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成品料运输中出现丢失、撒漏等,由乙方负责(如丢失壹车,应由乙方负责交罚款贰万元整)。载料运输中须用苫布全面覆盖,否则予以清退。 六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七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