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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职能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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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税收的职能作用什么是税收一、税收优惠方式税收优惠涉及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及其他一些内容。1.减税。即依据税法规定减除纳税义务人一部分应纳税款。它是对某些纳税人进行扶持或照顾,以减轻其税收承担的一种特殊规定。一般分为法定减税、特定减税和临时减税三种方式。2.免税。即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免征某种(或某几种)税收的所有税款。一般分为法定免税、特定免税和临时免税三种方式。3.延期纳税。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部分或所有税款的缴纳期限适当延长的一种特殊规定。4.出口退税。为了扩大出口贸易,增强出口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按国际惯例对公司已经出口的产品退还在出口前各环节缴纳的国内流转税(重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税

2、款。5.再投资退税。即对特定的投资者将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公司或新办公司时,退还已纳税款。6.即征即退。即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所有退还纳税人。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目前,中国采用即征即退政策仅限于缴纳增值税的个别纳税人。7.先征后返。即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所有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它属退税范畴,其实质也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目前,中国采用先征后返的办法重要合用于缴纳流转税和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8.税收抵免。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

3、所有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额,它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税收抵免是世界各国的一种通行做法。9.投资抵免。即政府对纳税人在境内的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按投资额的多少抵免部分或所有应纳所得税额。实行投资抵免是政府鼓励公司投资,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公司技术改造步伐,推动产品升级换代,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政策措施,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从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实行投资抵免政策。10.起征点。即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规定一定的数额。征税对象达成起征点的就全额征税,未达成起征

4、点的不征税。税法对某些税种规定了起征点。比如,我国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个人销售货品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2023元5000元;个人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拟定起征点,重要是为了照顾经营规模小、收入少的纳税人采用的税收优惠。11.免征额。即按一定标准从课税对象所有数额中扣除一定的数额,扣除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的部分征税。12.加速折旧。即按税法规定对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准予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现行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经济

5、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率先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公司,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公司,2023年、2023年、2023年和2023年,分别按18%、20%、22%和24%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23年1月1日(含)之后完毕登记注册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次年免征公司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支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至2023年,对设在西部12省(区、市)国家鼓励类的公司,减

6、按15%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公司,内资公司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外资公司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西部民族自治地区省级地方政府有权决定适当减免公司所得税;属国家鼓励项目的进口自用设备可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23年7月1日起,对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8个行业的公司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允许其新购置固定资产(厂房等建筑物除外,下同)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减少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的矿山公司和低丰度油田开发的资源税合用税额标准。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优惠政策。

7、自2023年7月1日起,对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装备制造业、采掘业等8个行业的公司比照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允许其新购置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促进民族自治地区加快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司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二)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2023年,国家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对农产品、饲料、化肥等实行13%的增值税低税率,对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批发、零售的公司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

8、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涉农项目,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免征营业税。对国有粮食购销储运公司经营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公司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和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公司所得税。公司从事税法规定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和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减免公司所得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

9、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档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和职业学校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公司比照福利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等院校后勤制度改革后的部分项目收入给予营业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宣传文化单位,如出版社、表演团队等,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单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公司所得税。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动漫产业比照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诊所以及其

10、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北京2023年奥运会、残奥会等大型体育运动赛事的组织者、参与者,在增值税、营业税、公司所得税、进口环节关税等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亚运会、亚冬会等洲际赛事以及全国运动会等也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弱势群体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公司,给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吸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以及两劳解教人员的公司,给予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上述人员进行自主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吸纳盲、聋、哑、肢体、智力残疾人员的各类福利公司,定额减免增值税、营业税;对安顿中华人

11、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员的公司,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给予按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相应届大学生自主创业创办的公司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和谐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废旧物资回收运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运用废旧物资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回收经营公司购入的废旧物资,允许其依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鼓励资源综合运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

12、以资源综合运用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重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严禁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公司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涉及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公司运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运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运用页岩油及相关产品、再生沥青混凝土、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以及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运用石煤、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13、。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鼓励抽采运用煤层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瓦斯抽采销售给予增值税先征后返。对低排量、环保型汽车的消费税给予优惠税率。(四)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软件、集成电路公司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软件集成电路公司工资培训费税前全额扣除,集成电路公司实行再投资退税,规划布局重点软件公司合用10%的所得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鼓励公司增长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开发新技术、新产

14、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税前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公司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以及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等进口的关键设备以及进口科研仪器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鼓励先进技术推广和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公司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公司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征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

15、税。对转制的科研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公司所得税、房产税、城乡土地使用税。在一定期限内对科技公司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乡土地使用税。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等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税收征管一般程序税收征管的一般程序涉及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各环节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变动时,就其生产经营的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种制度。税务登记是

16、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办理规定及合用范围1.开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的30天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30天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2.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的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3.停复业登记。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或复业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停业或复业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

17、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提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否则税务机关视为已复业进行征税和管理。4.注销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5.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二)税务登记证管理1.定

18、期换证制度。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定期换证制度,一般三年一次。2.年检制度。税务机关实行税务登记证年检制度,一般一年一次。3.国、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税务机关积极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方便纳税人,加强管户配合。4.部门配合制度。为推动社会综合治税,税收征管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为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开户情况予以协助。5.遗证补办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三)违

19、法解决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纳税人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二、账簿和凭证管理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和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税务部门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等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1.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

20、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解决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其记账软件和使用说明及有关资料在使用前也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2.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解决办法。纳税人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与税收规定抵触的,依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3.账簿设立规定。纳税人应按规定设立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特别是钞票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与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其他辅助账簿。4.记账凭证使用规定。记账凭证应合法、有效。合法,是指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填制凭证、不得使用非法凭证;有效,是规定取得和填制的凭证内容真实,要素齐全。5.账簿及凭证保管规定。纳税人应按

2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存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6.税控装置使用规定。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7.违法解决。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立、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非法印制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三、发票管理发票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按照发票使用范围,分为增

22、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税务机关是发票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一)发票印制发票一般由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设专人负责办理印制和管理,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印制章。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公司印制;普通发票,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公司印制,对某些特殊经营行业,可由各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发票格式、内容,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发票印制告知书.未经上述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票。(二)发票领购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提交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3、。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规定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情况规定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2.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后,申请领购普通发票。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销售货品所有属于免税项目的;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解决的,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4、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别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了具有领购发票的一般条件外,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证明,并按规定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并限期缴销。4.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领购发票实行交旧领新、验旧领新、批量供应方式。(三)发票开具销货方应按规定填开发票;购买方应按规定索取发票;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严禁开

25、具大头小尾发票;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货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后,重新开具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品和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取得发票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经营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要按规定索取合法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涉及发票自身不符合规定(白条或伪造的假发票、作废的发票等)、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发票来源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五)发票的保管和缴销税务机关内

26、部或者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定期盘点制度,保证发票安全。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经使用或未使用的发票,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统一将已经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进行销毁。(六)违法解决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防伪专用品,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送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等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四、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

27、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重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一)申报对象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申报内容纳税申报的内容重要体现在纳税申报表或代扣缴税款报告表中,重要项目涉及: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合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纳税人办理纳税

28、申报时,除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外,还要根据情况报送有关证件、资料。(三)申报期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拟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四)申报方式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申报方式。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3.电子申报。经

29、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互换和网络传输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一种方式。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4.银行网点申报。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到银行网点进行申报。5.简易申报。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6.其他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委托中介机构税务代理人员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五)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

30、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六)违法解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罚款。五、税款征收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拟定的标准和范围,通过法定程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活动的中心环节,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一)税款征收重要方式和合用对象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会计账簿等财务核算资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方式。合用于财务制度健全、核算严格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核定征收。税务机关

31、根据纳税人从业人数、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经营成本、平均利润率等因素,查定核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合用于经营规模较小、实行简易记账或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报和一定的审核评议程序,核定其一定期期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并按月或季度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合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不能准确计算营业额和所得额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代收、代扣代缴。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向纳税人收取或支付交易款项的同时,依法从交易款项中扣收纳税人应纳税款并按规定期限和缴库办法申报解缴的税款征收方式。合用于有代收代缴、代扣

32、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代征。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方式。重要合用于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款征收,如集贸市场税收、车船税等。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照市场同类产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收入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合用于在市场、车站、码头等场外临时经营的零星、流动性税源。(二)纳税期限与延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

33、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局限性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三)税款减免税款减免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或免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要持有关文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之日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假如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要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税务机关予以追

34、缴。(四)税款退还和追征对计算错误、税率合用不妥等因素导致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及时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规定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要立即退还。同时,对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

35、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五)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可以及时足额入库,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财产的使用权和处分权予以限制的一种行政保全措施,是保证税收征管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手段。重要涉及书面告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称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以及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称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品或者其他财产两方面内容。税收强制执行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逼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缴纳拖欠的税款和罚款的一种强制措施,重要涉及两方面内容,即:书面告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

36、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称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品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采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如违法采用,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补偿责任。同时,一旦税收得到实现,相应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应立即解除。(六)违法解决纳税人偷税、骗税、欠税、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因违法行为导致别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等行为,妨害税款征收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六、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37、,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一种行政检查。税务检查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贯彻贯彻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为保证税务机关能通过检查全面真实地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涉及: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调查取证权、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并对各项权力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和程序。(二)税务检查形式按实行主体分类,税务检查可分为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的平常检查。税务稽查是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行的,对纳税人、扣

38、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全面的、综合的专业检查,重要是对涉及偷税、逃税、抗税和骗税的大案要案的检查。征收管理部门的检查是征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对征管中的某一环节出现的问题或者防止在征管某一环节出现问题而进行的税务检查。(三)税务检查的规范1.对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规范。(1)控制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稽查部门牵头,统一布置部署各类检查,建立国地税联合检查和检查结果共享制度,减少反复检查。(2)实行检查回避制度。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实行税务行政处罚,与纳税人、扣缴

39、义务人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也许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对税务人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应当出示相关税务证件。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告知书。(4)税务机关实行税务检查,应当有两人以上参与。(5)检查存款账户在审批、使用、人员等方面有严格限制。如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检查。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

40、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并不得将查询存款所获得的资料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6)调账检查有严格的审批和时间限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检查,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7)应保守被检查人的秘密。2.对纳税人和有关部门配合税务检查的规范。纳税人、扣缴

41、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四)税务检查的程序1.选案。重要通过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采用人工归集分类、比例选择或随机抽样进行筛选,根据公民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交叉协查、情报互换等资料拟定检核对象三种方式。其中,涉税举报是查处涉税违法案件重要来源之一。2.检查。税务检查机构一般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对象,向被查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税务检查告知书,告

42、知其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得事先告知: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的;预先告知有碍稽查的。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被核对象、证人及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提取和索取物证、书证,进行实物或实地检查等。3.审理。在实行检查完毕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作出解决决定。对数额较大、情节复杂或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税务检查机构及时提请所属税务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审理,保证案件定性和解决的准确、适当。4.执行。税务检查事项完毕后,税务部门应及时将税务解决决定

43、书送达纳税人,并督促被核对象将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税收执法监督与制约税收执法监督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杜绝权力滥用和执法随意性的重要保证。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途径,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开展对税收执法权监督,认真贯彻依法治税的各项规定,促进规范执法。一、分解税收执法权力在机构设立上,税务部门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将税收业务分解为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四个互相分离的系列,各系列工作互相制约。在税务检查上,将税务检查工作区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互相分离的系列,做到选案不查案、查案不审理、审理不执行。在工作流程上,健全执法行为事前、事中

44、、事后全过程监督机制。建立税收规范性文献管理办法等制度,明确税收规范性文献必须会签法规部门,强化事前监督;对减免缓税实行集体审批,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加强事中监督;进一步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做好税务行政复议等工作,强化对执法行为事后监督。二、建立健全案件审理制度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务部门制定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建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限度、社会影响等拟定,并拟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数不低于每年案件数的10%.三、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坚持以分解岗位职责

45、为基础,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以明确工作规程为重点,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以开展评议考核为关键,解决做的怎么样的问题;以严格过错追究为保障,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制定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考核评议办法,修订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构建较为严密的权力运营机制,实现制度、机构、岗位、人员的有机结合;创新税收执法考核手段,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实现对税收执法行为全过程、全方位的自动监控和考核;实行公正高效的执法过错追究,明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追究形式、责任划分标准、追究程序,十五期间全国税务系统累计实行执法过错追究20余万次。四、开展经常

46、性税收执法检查针对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涉税文献、是否已纠正以前年度检查出的违规文献、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税款入库级次、是否存在不如实记录上报欠税、是否存在违规批准缓缴税款、是否存在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违法案件不移送等问题等,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及时纠正执法偏差,规范执法行为。五、强化全方位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充足发挥税务机关专设机构对执法权的监督作用、税务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强化税务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强化外部监督,积极接受上级和本地党组织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相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全面推行公开办税,加强涉税案件曝光,对

47、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涉税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案件的查处、审理和执行过程。通过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监督体系,保证税收执法监督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一、税法宣传税法宣传是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是增强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措施。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规定,税务机关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内容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努力提高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坚持平常宣传,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连续不断的税收宣传,并运用公共场合、办税场合等,不断扩大税法宣传阵地,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税收教育。坚持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每年4月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全国税务系统集中开展税收宣传,从1992年至今已经开展了1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对于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增强税收影响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坚持税收普法宣传教育,配合国家四五、五五普法工作,编辑出版系列税法普及读物,推动税法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公司、进机关、进农村、进军营,在多个层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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