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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环境下的电子签名效力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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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我国法律环境下的电子签名效力研究 季奎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摘要: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电子合同通过电子签名签订,构成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传统的法律文本是以纸张为介质,以当事人的手写签名为认定标准,在长这几千年的人类文明中被认为是极其自然、无疑的规则。但是电子签名的出现提出了新问题:怎样的电子签名是有效的,电子签名可以被用在哪些场合,电子签名能否具有和纸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加以讨论。关键词:电子签名;法律功能;法律效果TP393:A1电子签名的类型、原理及法律功能广义的电子签名泛指各种电子手段的签名,不仅包括“非对称性

2、密钥加密”(Asymmetric Cryptography),还包括计算机口令、生物笔迹辨别法、眼虹膜透视辨别法等,在法律上为其他签名技术留下了发展的空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美国、新加坡、香港特别行政区等都采用了这样的立法例。狭义的电子签名是以一定的电子签名技术为特定手段的签名,通常指以非对称加密方法产生的数字签名,其特点是只有信息发送者才能生成,别人无法伪造,生成的数字串同时也是对发送者发送的信息的真实性证明。欧盟关于电子签名的指令(1999年第93/CE号指令)采用的就是这类定义,主要考虑的是特定的签名技术和电子签名的安全性。我国的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

3、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属于广义的定义方式。但是,数字签名是全球范围内技术最成熟、可操作性最强的电子签名技术,因此本文主要讨论的电子签名即指“数字签名”。电子签名的使用是一个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复杂过程,其操作程序一般包括工作流程、技术环节与电子认证等方面。作为一种新型的签名形式,电子签名依赖于非对称加密技术等电子手段,使用私钥和公钥来创设数字签名,进而对数据进行编码、解码,对签名进行验证。由于其程序的规范化和方法的科学化,数字签名还能验证文件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这些特征使得电子签

4、名可以较好地保证公开网络上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并避免数据被非法篡改。因此,电子签名的法律功能比之手写签名更加完备,可概括为:(1)鉴定签名者的身份;(2)表明签名者对电子数据内容的认可:(3)确保原始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从理想状态讲,亲笔签名方式可签署的文件同样也能够用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但是,由于某些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或者技术上的原因,目前的法律实践都将电子签名的适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国外的理论与立法实践一般认为,电子签名不能适用的领域包括:(1)需要在有形物体本身上标记签字的场合,例如为将某一特定物封存而加贴封条并签名,电子签名无法代替其功能

5、;(2)存在人身关系的场合,例如根据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定确立、废止或变更人身关系的场合;(3)与诉讼程序相关的场合,如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均要求手书签名,只有极少数情况例外;(4)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通常是涉及消费者或公众人身利益的行为,例如权利登记、社会福利事业、公用服务的取消与中止等。我国电子签名法以概括式授权与列举式排除相结合的方式对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首先,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的来自www.lW5u.coM规定,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适用于下列文书:(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

6、、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这些被排除的情形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更改。其次,电子签名法第3条也提供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有选择使用或拒绝适用电子签名的权利,被选择使用的电子签名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此外,值得强调的是我国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电子签名法第35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

7、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为今后电子签名的应用留下了广阔空间,除了民商事领域外,电子签名完全可以逐步适用于电子政务和电子医务等其他领域。3电子签名的法律效果我国电子签名法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等同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任何电子签名技术只要通过合理的综合分析能够被认为足够可靠,就可以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并不局限于某一项或几项特殊的签名技术。究竟怎样可以确定一个可靠的电子签字,需要由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在摸索的过程中进行裁量。为减少不确定性,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8、(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这样,可靠的电子签名被分为法定与约定两类。我国法定的可靠电子签名须符合几个要求:第一,从电子签名生成的客观特征看,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专属于签署人。在技术支持下,签字数据本身并不一定是“独一无二的”,但签字数据与签署人之间的关联是必不可少的。某些电子签名可能是许多使用者共享的,例如同一网络公司的职员共同使用公司的签字数据,但依据每个电子签名能毫不含糊地鉴别出其使用者,才能认定此电子签名是可靠的电子签

9、名。第二,从电子签名支配使用的状态看,可靠的电子签名只能由签字人控制。对电子签名的控制使用应该进行宽泛的理解。例如签字人通过其代理人、职员来控制签字制作数据,那么该电子签名也应当被认定为仅受签字人支配。另外,如果电子签名采用“组合式密匙”或其他“共享秘密”的方法,只有这些人同时使用其手中控制的部分签字制作数据才能进行电子签名,那么签字人指的就是这些人全体,对电子签名的支配由该群体进行。第三,从电子签名对应的内容看,可靠的电子签名之签名数据与信息数据必须具备完整性。我国电子签名法强调了签字完整性和文件完整性的关联,前者表明某种电子签名方法的可靠性足以满足法律对签字的要求,后者的用意是形成一种在功

10、能上与原始文件等同的形式。满足电子签名法中完整性要求的电子签名通常可能比手写签名还要可靠,但也有学者认为这样的严格要求太耗费成本。可靠的电子签名标准同样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在双方之间将某种电子签名技术生成的数来自www.lW5U.coM据视为与手写签字相同效果的可靠电子签名,这就是约定的可靠电子签名。这样的法律规定为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来减少商业实践中的争议提供了途径。将附有可靠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签署人就被推定认可了其身份与该电文信息之间的联系。但这种联系是否产生订立合同的效果或其他法律效果,仍需取决于签字电文的性质,根据电子签名法以外的相关法律如合同法、担保法等进行判断。

11、“功能等同法”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一种视角:在功能上将电子签名等同于手写签名,比照手写签名在法律关系中的效果来推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例如,C公司在A银行与B公司的贷款合同上作出了电子签名,为明确该签名的效力,可以考虑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上手写签名的效力:如果没有明确C公司是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那么C公司仅作为见证人或其他身份签字,无须承担保证责任,相应地,C公司的电子签名也就不会使其承担保证责任。(责编程斌)参考文献:【1】叶知年,电子商务法论:电子合同研究【M】福建:福建教育出版社,2003,62-64.【2】吴瑞明,数位签字与电子认证中心在电子商务上的应用【J】资讯法务透析,1997(1)【3】邓杰,论电子签名的法律功能与法律效力【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4】蒋晓蕙,李雅宁,电子签名与认证的几个法律问题【J】上海信息化,2005(5)【5】高慧云,电子商务法教程【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5,34-37基金项目: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一经济法学(S30902)作者简介:季奎明(1981-)男,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商法、经济法。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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