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委托装修改造合同
甲方 :
乙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其购买的商品房进行室内装修改造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甲方系杭州市拱墅区杭州瑞浩汽车精品中心 幢 室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的买受人,甲方向开发商递交提前装修申请后,委托乙方进行户型(装修改造的位置以及方案详见附件1)的装修改造工程。
2、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1装修改造施工平面图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甲方知悉并同意按照附件1装修改造施工平面图对房屋原结构进行局部变动。
3、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的装修改造施工平面图由甲方确定,装修改造所需要的材料、设备等由乙方采购。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得对装修改造的相关事项做出干涉。
第二条 装修改造工期
本装修改造工程的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装修改造费用
本改造工程的工程款为人民币 元,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该工程款,乙方开具相应发票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 乙方完成装修改造完毕前,甲方不得使用该房屋,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2、 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改造事宜若须办理相关审批、本案手续的,由甲方自行负责办理;如无法办理或今后须拆除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甲方承担。
3、 甲方明确因委托装修改造工程导致房屋的户型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附图不符及产生的户型变化与面积差异,不属于开发商违约,同意按照改造后的户型结构接收房屋。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等不受破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运等工作,严格控制噪音,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本合同及附件进行施工。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若本合同约定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也随之同时终止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已进行的装修改造工程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处理。
第七条 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方执壹份。
第九条 附件 装修改造施工平面图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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