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号: 玻 璃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书甲方(订做人): 乙方(承揽人):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加工制作“XX项目”玻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 规 格单价元 / 面积金额 元备注合计注:1、此报价为货到“XX工地”含税车板交货价;玻璃采用木箱运输; 2、以上玻璃为常规钢化中空LOW-E玻璃版面(长3660mm),以上玻璃为机器立磨边,切裁率在85%以上;异型玻璃、精磨边、钻孔费、挖角费、均质费等需另计另议; 3、对于单片面积小于0.5平方米的玻璃
2、,其面积占总面积的5%以内部分单价不做调整,超出总面积5%部分的单价*1.35;异形玻璃按最小外接矩形面积计算; 4、以上中空玻璃按国产优质聚硫胶报价,胶深按国标;结构胶胶深按7MM,结构胶改为聚硫胶下浮10元/,聚硫胶改为结构胶上浮10元/; 5、材料选用:LOW-E原片采用南玻玻璃,铝条采用连续折弯意大利普罗菲尔铝条,丁基胶采用原产地柯梅林,分子筛采用XX海鑫,密封胶采用杭州凌志。 注:此批合同量约为 ,最后按实际发生量计算。二、质量标准 1、产品质量标准符合:浮法玻璃:GB11614-1999;钢化玻璃:GB/T15763.2-2005; 幕墙用钢化及半钢化玻璃 GB17841-1999
3、;中空玻璃:GB/T11944-2002 ;镀膜玻璃:GB/T18915.118915.2-2002;夹层玻璃:GB9962-1999。 备注:1.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2.钢化玻璃按千分之三以内的合理自爆风险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补片,但不承担甲方玻璃之外的损失。 2、技术要求 (1)按甲方提供尺寸单 按甲方提供图纸 按甲方提供样板 其他 (2)资料要求: 3.1甲方向乙方提供加工图纸一份,甲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日期。 3.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复核,乙方如发现所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及时给予书面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 3.3 甲方提供的图纸
4、、技术资料须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方可按期生产加工,否则乙方暂缓加工。 3.4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可提供企业资质文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3C认证书)若是单片产品提供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如是中空产品提供合格证及、年检测报告和十年质保书。 三、结算方式 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玻璃预付款贰拾万元整,乙方供货前甲方需结清每批货款,送最后一批货物(当乙方处未发订单数量小于500时视作最后一批货物)前甲乙双方对清账目甲方需结清全款。四、供货周期 首批在20天内供货500平米,以后每批(约 500 平米)5天间隔交货(按甲方要求规格和数量交货,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原则)。全部供货周期约50天。 五、运输方式及交货
5、地点 汽运至甲方工地或加工厂(限XX地)。 六、产品包装要求:保证玻璃在运输过程中不致受损的情况下由乙方决定,产品玻璃右上角有清晰的装车单。 七、验收方式与质量异议处理: 1、验收步骤方式: A、收货时的验收:乙方送货到甲方XX工地,甲方对到现场的玻璃数量、规格、进行验收,对玻璃的数量及完整性进行确认,卸车前的破损由乙方承担,卸车后的破损(自爆除外)由甲方承担。以上初验需进行书面签收确认; B、拆箱及使用过程中的验收 乙方建议甲方宜在7天或更短的时间内开箱验收及使用,如果甲方未能在此期限内开箱,甲方应对玻璃进行必要的防水、防雨、防潮处理,并尽早开箱使用。 如拆箱及安装时发现乙方所提供之玻璃表面
6、或内在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等(A 阶段无法看到位置)。甲方应停止此玻璃的相关作业,进行拍照存证并及时发给乙方,同时须保持停止时的状态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通知的次日内赶到现场处理,或在2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C、上墙后的验收 乙方仅对色差、中空腔内等前面A、B阶段不易发现的问题接受质量疑议。 2、以上三个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能远程解决,甲方应尽可能配合乙方进行必要的取证,如拍照等,协助乙方远程解决。如不能远程解决,若甲方在发现问题后,须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同时回执甲方疑议),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质量投诉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并在至少在现场处理后的2日内做出书面答
7、复。 3、若产品问题在乙方责任,则在双方确认问题原因后10天内补回合格产品。 八、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有法定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如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供货规格、数量和交货日期,应首先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因玻璃加工后不可重复利用,故所有玻璃一经乙方生产,无论是否提货,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由于甲方图纸错误所产生的加工成品不能利用,故凡经甲方下单生产出的合格的玻璃产品,都须按合同价格进行结算。 2、若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及时供货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须向甲方每天
8、支付该批货款 3的违约金。反之,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则支付同等违约金给乙方,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则由甲方承担责任。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停电、发生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政府关于产品的强制性的政策规定。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1、乙方负责提供相关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和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乙方
9、对玻璃的有效使用质量提供十年保证,若在有限期内玻璃发生质量问题,经甲乙双方及国家权威机构确认,确是乙方责任的,将由乙方承担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甲方玻璃产品损失。 3、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相同的效力。 十一、合同生效及解除: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收到甲方有效尺寸单及定金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条款时,自动失效。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办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健效力。 十五、其它约定事项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签订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开户银行:账号:乙方: (盖章)签订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开户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