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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砂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13J-FSBT/FJ2-2011-04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合同签订时间: 2012年 月 日 签订地点:辽宁抚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 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供需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计量单位
数量
材料单价(元/方)
运费单价 (元/方)
综合单价(元/方)
混合砂
立方米
以实际到货验收数量为准
29.00
甲方委派人员对材料进行现场验收,按现场实际签收方量为准;
合同有效期内,以工程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乙方所供应天然砂砾应符合甲方和监理认可的材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15厘米。
第三条 运输方式:
供方负责运输及相关的协调,保证货物按时供应到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
第四条 要货计划和货物交付:
(一)要货计划
甲方每月20日前向供方书面提交次月地材要货计划。
(二)供方按照需方的要货计划安排生产,按计划向需方供应合格的货物。供货前应即时告知需方供货的时间、数量、车号、运输承受人等。
(三)装车运输、地材资源税费完税证明、国家正式发票税费等含在合同单价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第五条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货物所有权自货物交接手续办理完毕时起转移至需方。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需方指定的收货人办理完货物交接手续时起转由需方承担。但此条款的规定并不能免除供方对货物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验收:
(一)数量确认:数量确认的方式以现场双方指定人员签字验收为准:
需方可亲自或指定收货人进行验收,数量以收货人现场验收并经供方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质量检验:
需方可亲自或指定收货人进行检验,必要时送公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同时,需方有权在供方场地对供方尚未交付的产品进行抽检。需方验货当场,最迟不超过收货之日起7日,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需方产品合格。
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供方应及时退换不合格的货物,并承担第八条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 价款结算:
(一)双方按照第三条、第六条确认的数量进行价款结算。
(二)供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每月20日按实际到货数量进行结算,供货方提供相关(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结算单等手续),需方应在供方提供相关手续在一个月内将货款全额支付给供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按照违约供货的数量向需方支付10 %的违约金,并赔偿需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需方可从保证金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供方另行支付:
1)供方不能交货的。
2)供方交货不足影响需方施工进度的。
3)供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供方所交货物质量不能达到要求的,需方可以拒收货物。供方应当自行承担货物到达后的仓储、装卸及其他在到达后发生的费用以及退货的各种费用。
(二)需方的违约责任
1、合同执行期间,需方有权选择同类材料的其他供应商。
2、需方违反合同约定,无故拒收货物的,应当向供方支付所拒收货物货款 10 %的违约金。并另行支付拒收货物的运输、装卸及其他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3、需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超过两个月的,应当按银行同期利率向供方支付逾期货款金额的利息,供方同时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条款规定之外,双方均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确需更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凡在制造或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卖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可不负责任。在上述事故发生时,卖方须立即通知买方,并于7天内向买方邮寄由主管政府颁发的事故证明。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交货。如事故延续20天以上,买方有权撤消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可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房建工程结束。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双方其他约定: 无
(公章)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辽宁抚顺顺城区前甸镇
注册地址:
开户行:建行抚顺东洲支行
开户行:
账号: 9
账号:
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行地址:
开具发票名称:
“”
税号:
保廉合同
合同编号:13J-FSBT/FJ2-2011-04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为确保 《混合砂采购合同》 合同(合同编号:13J-FSBT/FJ2-2011-04)双方能够勤政廉洁地履行合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二、双方本着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合法权益。
三、双方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经常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
四、加强相互监督,对违反合同行为及时提醒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提供的礼金、有价证券(卡)和物品;不得在乙方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借本人及家庭婚丧嫁娶、住房装修等时机,索取或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劳务、财务帮助。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安排亲友、子女到乙方单位工作或分包工程。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及观光旅游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多算工程量、多结工程款,并从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因乙方拒绝本人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乙方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一、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现金、礼品或有价证券(卡)。
二、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工作人员不得邀请和资助甲方工作人员及家属外出旅游、参观、学习。
四、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黄、赌、贿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甲方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甲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诫勉;情节较重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并建议调离原岗位,不再从事相关工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单位赔偿乙方单位直接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乙方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收缴乙方交纳的部分质保金;情节较重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并取消乙方在甲方的工程分包资格。
第五条 双方约定如下事项:
1、本合同由 负责监督,举报电话: 022-109 ;由负责本合同的验收。
2、双方其他约定: 无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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