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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夏各庄由山由谷项目自住型商品房分销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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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弘由山由谷项目 自住型商品房分销代理合同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甲方: 北京中弘网络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1号院东区国际8号楼 电话:010-65019999 传真:010-85356907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就双方已签订的《中弘旅游地产类产品全国分销商战略合作框架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与主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主合同与本合同有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1. 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 中弘由山由谷 项目第一次开盘结束后未售自住型商品房的营销策划及代理销售。 2. 地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物业地点: 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 3. 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 一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4. 客户归属判定与信息管理 1 2 3 4 4.1 乙方的客户在录入房否系统或明源系统前,甲方须查看该客户档案情况,如客户还处于其他第三方的保护期内,则该客户信息将不可录入,如未在其他第三方的保护期内,则可录入客户信息。 4.2 乙方将客户带至甲方体验中心参观、销售接待点、甲方案场售楼处,乙方填写纸质版《分销商带访客户确认单》,甲方审核通过后签字确认,并在房否网站或明源系统上锁定至乙方名下进行保护。 4.3 客户保护期限为 一 个月 。乙方在由山由谷项目第二次开盘前通过甲方确认保护的客户,自开盘当日起计算客户保护期。乙方在由山由谷第二次开盘后通过甲方确认保护的客户,自确认之日起一个月为保护期。如已判定归属乙方的客户在保护期满后还未成交,则该客户将解除保护。 4.4 如甲、乙双方终止分销合同的,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乙方保护期内的客户也将自动解除保护。 4.5 甲方与房否网站或名源系统上锁定在乙方名下的客户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自住型商品住房)》,且该客户仅锁定在乙方名下,则此房源成交与佣金计算归乙方,而无论该客户的父母、夫妻、子女是否在房否网站或明源系统上已锁定其他分销商名下。 4.6 甲方与购房人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自住型商品住房)》,且购房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如上述购房人分别在房否网站或明源系统上锁定为乙方、其他分销商名下客户,则此房源成交与佣金计算归属于房否网站或明源系统上锁定时间在先的分销商。 5. 佣金 5 5.1 乙方将按照以下绩效佣金方式计算佣金,以下当月均指自然月: 1 2 3 4 5 5.1 5.1.1 当月累计销售房屋在 1至9 套范围内,佣金比例按照签署《北 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自住型商品住房)》房屋价款的金额的2.5%计算; 5.1.2 当月累计销售房屋在 10 -14套范围内,则当月已销售房屋佣 金比例按照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自住型商品住房)》房屋价款的金额2.8%计算; 5.1.3 当月累计销售房屋在 15-29套范围内,则当月已销售房屋佣金 比例按照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自住型商品住房)》房屋价款的金额3%计算; 5.1.4 当月累计销售房屋在 30-49套范围内,则当月已销售房屋佣金 比例按照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自住型商品住房)》房屋价款的金额3.3%计算; 5.1.5 当月累计销售房屋在 50-69套范围内,则当月已销售房屋佣金 比例按照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自住型商品住房)》房屋价款的金额3.6%计算; 5.1.6 当月累计销售房屋达到70套及70套以上时,则当月已销售房屋 佣金比例按照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自住型商品住房)》房屋价款的4%计算。 5.2 乙方佣金的结算条件及结算方式: 5.2 5.2.1 一次性付款,客户已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自住型商品住房)》并100%付清全部房款的,甲方于付清全款次月结算全部佣金。 5.2.2 按揭贷款的,客户已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自住型商品 住房)》并已缴付首付房款且银行全部放款后,甲方于银行放款且甲方收到全部房款的次月结算全部佣金。 5.2.3 所有应支付给乙方的佣金采取每月结算一次的方式,最迟于到达 支付佣金条件次月5日前双方核定应付佣金金额,并于到达支付 佣金条件次月25日前支付乙方佣金。 5.2.4 乙方应每次按双方核定的佣金金额向甲方提交《分销商结佣确认单》,按照统一表单填写,送交(快递或亲自送达)甲方确认(详见附件2《分销商结佣确认单》)。 5.2.5 甲方将于《分销商结佣确认单》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对《分销商结佣确认单》予以盖章确认,若有异议将通知乙方再次复核。《分销商结佣确认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确认之后,乙方应向甲方送交同等金额发票。乙方未提供结算单及等额有效发票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5.2.6 佣金的结算形式为人民币,甲方将佣金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 账号: 5.3 客户退房佣金结算办法 5.3 5.3.1 如客户解除合同是因购房客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购房客户自 身原因或国家政策、银行政策调整导致购房人未获取按揭款)所致:乙方不计算佣金;已经结算佣金的,则在乙方应发且尚未发的佣金或其他尚未结算的款项中扣除,无应发未发佣金或其他尚未结算款项的,乙方应在客户退房次月5日前退回佣金。 5.3.2 如客户解除合同是因乙方原因所致:甲方除有权扣除乙方该套房屋的成交佣金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房款3%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3.3 如客户解除合同是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计算任何佣金。 5.3.4 如因甲方原因(工程质量、延期交房等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 合同(自住型商品住房)》中约定客户可退房的条款),导致客户解除合同,乙方已结算佣金不予退还,未结算佣金不再计算。 6. 其他条款 6.1 甲方制定《中弘由山由谷自住型商品房销售答客问》(以下简称“答客问”),明确项目宣传信息的解答标准。乙方在对客户推荐项目过程中须严格遵守答客问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错误陈述。否则因此引发争议或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2 本《分销代理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纠纷,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或增减,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6.4 本合同附件及任何补充文件、修改文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文件条款有冲突时,以修改后的文件条款优先适用;前后修改文件有冲突时,以后修改的文件优先适用;后订立的协议优先适用。 6.5 中弘电商网站如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调整的内容,将以合同附件的形式体现。 6.6 本合同的附件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之日开始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附件1: 夏各庄由山由谷 项目 分销商带访客户确认单 分销商: 北京信诚房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所属大区 华北 所属城市 北京 带访地点 项目案场 贵司 2015 年 4 月17日“ 夏各庄由山由谷 ”项目的看房客户,经我司审核该客户可归属至贵司,保护期限为 一 个月,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客户在保护期内购买夏各庄由山由谷项目自住型商品房产品,则贵司按照与我司所签订之《分销代理合同》标准收取佣金。 客户姓名 性别 联系方式 客户意向房源 王玉兰 女 13522179217 备注 渠道工作人员: 案场客服代表: ;案场销售经理(总监): 分销商随行人员: 2015 年 4月 17 日 附件2: 夏各庄由山由谷 项目 分销商结佣确认单 年 月 日 序号 客户 姓名 分销商名称 购买 日期 签约 房源 签约 面积 总房款 客户 付款情况 当月佣金 比例 应结 佣金(元) 本次 结佣 备注 填写“已付首付”或“已付全款” 合计: 分销商(盖章): 开发商(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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