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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
(上信-T-2902)
2011年9月
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
(上信-T-2902)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信托目的 6
四、信托计划的要素 6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 11
六、信托单位募集与信托计划的成立 14
七、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15
八、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 16
九、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 17
十、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信托财产净值 19
十一、不同类别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2
十二、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26
十三、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28
十四、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29
十五、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 33
十六、信托单位的赎回 34
十七、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34
十八、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35
十九、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36
二十、受益人大会 37
二十一、受托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41
二十二、违约责任 42
二十三、通知 43
二十四、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44
二十五、信托合同的效力 44
二十六、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44
一、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作为信托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信托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二、释义
1.受托人或上海信托:指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信托合同:指《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上信-T-2902)》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3.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
4.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上信-T-2902)》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5.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优先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与《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一般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6.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
7.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
8.信托受益权或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9.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
10、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募集的认购资金总额相等。信托单位总份数是计算信托单位净值、受托人信托报酬、保管银行保管费等的计算依据之一。
11、优先受益权:指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可以优先于一般受益权分配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
12、一般受益权:指在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分配信托利益时,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只能在全部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后,方有权分配信托利益的受益权类型。一般受益权区分为一般A类受益权和一般B类受益权,一般A类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顺位优先于一般B类受益权。
13.优先信托单位:指优先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向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信托单位。
14.一般信托单位:指一般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一般信托单位区分为一般A类信托单位和一般B类信托单位。信托计划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一般B类信托单位。
15.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优先信托单位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总额相等。
16.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一般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一般信托单位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总额相等。一般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为信托计划项下的一般A类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一般A类信托单位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总额相等;一般B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为信托计划项下的一般B类信托单位份数总数,与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一般B类信托单位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总额相等。
17.委托人:指认购信托单位、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投资者。
18.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19.认购资金:指各委托人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20.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的货币资金。
21.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含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损失)。
22.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其他投资工具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23.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本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24.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信托单位净值是计算衡量信托财产总体盈亏的表现形式。
25.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6.赎回:指信托合同生效后,受托人按规定条件购回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本信托存续期间不接受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的申请。
27.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28.信托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29.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指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30.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受托人以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为依据在证券经纪商处为信托计划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
31. 保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3.投资顾问:指受托人聘请的、为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等服务的专业机构。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投资顾问是湖北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4.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35. 证券经纪商:指受托人聘请的、为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证券经纪商是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6.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签订的《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37.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关系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界定。
38.不可抗力:指受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机构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火灾、自然灾害等。
3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40.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41.信托月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个月的期间,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T日,每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月的T-1日(当月无T-1日的,为当月最后一日;信托计划成立日为1日的,每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月最后一日)。
42.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对公业务正常营业日。
43.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元:指人民币元。
三、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投资于经受托人审核认可的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和银行存款;并以全部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作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安排,为委托人(受益人)提供不同类别的投资工具。
四、信托计划的要素
(一)信托计划的相关主体
1、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了认购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选择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选择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一般受益人,享有一般受益权;其中选择认购一般A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一般A类受益人,享有一般A类受益权,选择认购一般B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同时成为一般B类受益人,享有一般B类受益权。
在信托文件中,若无特别注明,优先受益人包括全部持有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一般受益人包括全部持有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受益人包括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2、受托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保管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
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保管人。
4、证券经纪商: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证券交易佣金等按照不高于证券业一般佣金费用标准收取。
受托人为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约定程序可以变更证券经纪商。
(二)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12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期限届满,因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证券停牌等原因造成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信托期限延长至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财产之日止。
信托计划根据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提前终止。
(三)信托计划规模和各类信托单位的比例构成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29,000万份,不高于30,000万份。
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超过2:1,一般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B类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为1:1。
(四)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组合范围、投资限制
1、投资策略
受托人聘请湖北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受托人主要依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本信托投资运作。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策略如下:
(1)通过研究宏观经济判断证券市场趋势,判断宏观经济处于的是向好、不明朗、下行的哪个方向,制定不同投资策略。
(2)通过行业细分研究,确定年度行业投资方向,优选行业龙头企业。
(3)通过行业分析,由纵向、横向相结合找出热点板块,然后据此制定出不同板块的投资策略,并随时根据形势的发展调整投资行业方向。
(4)通过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分析挖掘具有高成长性的股票,结合年度行业投资方向,确定股票池。
(5)选股标准:结合对宏观走势判断和行业细分研究,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包括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成长性以及资产重组状况等情况的分析,找出其中基本面状况良好,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或者行业龙头的企业作为股票池的标的股票。同时,综合比较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选择增长良好,价值被低估的个股进行投资。
2、投资组合范围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投资于经受托人审核认可的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和银行存款。
3、投资限制
(1)不得将信托财产中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2)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3)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股指期货投资、融资融券交易。
(5)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5%。
(6)信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0%。
(7)不得将信托财产投资于*ST、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及创业板股票。
(8)不得将信托财产投资于未股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不得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9)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5个交易日起,不得持有股票资产。
(10)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其它所有信托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额最高不能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款作相应修改。
(11)受托人对投资标的拥有否决权。
(12)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与受托人、一般B类受益人有关联关系的证券品种。
(13)当信托单位净值低于0.95元时,全部股票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70%;当信托单位净值低于0.93元时,全部股票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25%。
(14)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20%。
(15)投资顾问作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某只股票总量(含本信托计划的持股量)达到该股票总股本的5%,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投资顾问应当发出卖出该股票的投资建议。投资顾问未发出卖出该股票的投资建议的,受托人有权卖出该股票,并有权解除投资顾问合同、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6)当信托计划参与股票增发时,对单只股票的申购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5%。
(17)当信托计划所参与的股票增发、配售所可能获得的股票存在锁定期或禁售期时,锁定期或禁售期不得超过信托计划剩余存续期,信托期限届满前1个月,本信托不得参与股票增发、配售。
(18)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
(五)信托计划的止损线与警戒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受托人每日计算信托单位净值Ж,将Ж=0.95元设置为警戒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特别是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受托人每日计算信托单位净值Ж,将Ж=0.90元设置为止损线。
(六)受益权的类别与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两种类别。信托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只有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际分配信托利益时,优先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一般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与信托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根据第十一条规定的信托利益分配办法,用于支付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和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全体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未得到足额分配之前,不得向一般受益人分配任何信托利益。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项下单笔认购资金不满300万元的个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50人,机构委托人和单笔认购资金30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
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在本信托中认购一般B类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为自然人张晶。
(二)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信托资金的规定。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与受托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任何第三方,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任何义务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任何义务或承担任何责任。如银行理财计划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告或报备。
(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无需外部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外部审计的清算报告;但优先受益权实际信托利益低于第十一条规定的预期信托利益或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外部审计的除外。
(5)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6)上述陈述与保证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有效。
2、一般受益人特别陈述与保证
(1)一般受益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信托文件对委托人的资格要求。
(2)熟知信托和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无违规记录,且没有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处罚。
(3)一般受益人知晓并同意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区分为优先信托单位与一般信托单位,其中一般信托单位的投资风险远远高于优先信托单位。一般受益人愿意承受一般信托单位的投资风险。
(4)一般受益人保证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转让一般信托单位(即一般受益权),不签订受益权抵押/质押等任何协议,不以一般受益权进行偿债。
(三)资金要求与信托单位认购
个人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单笔认购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机构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单笔认购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 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六、信托单位募集与信托计划的成立
(一)信托单位的募集
信托计划推介期前,拟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向受托人指定账户支付信托计划准备金。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拟认购一般信托单位的投资者根据受托人通知签署一般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
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个人委托人,在向受托人指定账户缴付认购资金后,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
认购优先信托单位的机构委托人,应在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付认购资金。
受托人可以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推介服务机构,提供推介服务。
(二)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
优先信托单位与一般信托单位面值均为1元,认购价格均为1元。
(三)信托计划的推介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1年9月 日至2011年10月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四)信托计划的成立
在满足以下1或2任何一个条件并同时满足3和4两个条件之后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1、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29,000万份;
2、信托计划推介期未届满,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29,000万份;
3、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不超过2:1,一般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B类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为1:1,且一般A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B类信托单位总份数各为5000万份;
4、受托人与投资顾问、保管人(必要时包括证券经纪商)间的投资顾问合同、保管合同等签署完毕。
认购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利益分配时与信托利益一起交付给受益人。
推介期结束,信托计划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未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过任何陈述或承诺。
七、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1、聘请投资顾问
受托人聘请湖北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信托财产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投资顾问的具体职责由投资顾问合同确定。投资顾问违反其职责时,由受托人向投资顾问追究违约责任。受托人有权根据投资顾问合同规定解聘投资顾问,有权聘请新的投资顾问。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根据当时的已知信息审查认为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且符合投资顾问合同规定的,受托人可以接受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并按照该投资建议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
2、信托单位净值警戒线和止损线的投资管理
当T+1日计算的T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0.95元时,投资顾问应在T+1日内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投资建议使得全部股票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70%。
当T+1日计算的T日信托单位净值为低于0.93元时,投资顾问应在T+1日内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投资建议使得全部股票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25%。
如T+2日清算结果仍然违反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受托人有权从T+3日起变现信托财产使之符合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信托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止损线0.90元,受托人有权立即变现全部信托财产;在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投资于银行存款直至第12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或者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终止信托计划。
八、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一般B类受益人可以在信托单位净值低于0.95元但高于止损线0.90元的区间内的任一工作日内,遵照与受托人另行签署的《上海信托“紫晶石•稳优”系列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上信-T-2902)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协议》的约定,在通过受托人的尽职调查程序后向信托计划追加信托资金(以下称“增强信托资金”);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于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但若T日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T+1日证券交易所开盘之前一般B类受益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已划出(受托人已收到划款凭证传真件)的,则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计入T日信托财产总值。一般B类受益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增加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不改变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
一般B类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返还其已追加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一般B类受益人要求返还增强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返还增强信托资金后信托单位净值不得低于1.00元;(2)返还增强信托资金后信托财产的投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3)要求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已经追加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数额,且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现金为限。受托人向一般B类受益人返还增强信托资金,不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类别,不改变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
九、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
(一)管理原则
1、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在保管人处开设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2、受托人为信托计划投资运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以及开立其它必要的账户。
3、信托财产单独记账。
4、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5、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以及信托文件的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内部管理机构
1.信托财产运用部门
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
(2)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运用发出具体交易的投资指令。
2.信托财产托管部门
信托财产托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2)执行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的指令;
(3)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
(4)根据信托文件,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5)保管与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凭证;
(6)保存相关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3.信托财产客户服务部门
信托财产客户服务部门主要担任信托业务信息处理和客户服务的职责:
(1)收集信托业务信息;
(2)定期根据信托财产运用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3)为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十、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信托财产净值
(一)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范围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2、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3、保管银行的保管费;
4、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5、信息披露费用以及签约涉及的差旅费;
6、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7、信托计划终止时清算报告的审计费用和清算费用;
8、受益人大会召开费用;
9、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无义务垫付上述信托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二)费用的计算和提取
1、受托人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提取
(1)信托报酬为270万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信托报酬不变。信托计划延期的,延期期间信托报酬按照“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0.9%×延期期间天数÷365”计算。
(2)受托人于2011年12月15日从信托财产中计提信托报酬270万元,并于10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中提取。
(3)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受托人于信托终止日计提尚未计提的信托报酬,并于10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中提取。信托终止日信托财产不足支付信托报酬的,一般B类受益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差额部分信托报酬。
(4)信托报酬计提日为信托报酬发生日,该日信托财产净值已扣除计提的信托报酬。
2、保管费的计算和提取
(1)保管费年费率为0.2%,保管费按照“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保管费年费率”计算。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保管费不变。信托计划延期的,延期期间保管费按照“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保管费年费率×延期期间天数÷365”计算。
(2)受托人于每6个信托月度届满日从信托财产中计提按照“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保管费年费率/2”计算的保管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划付给保管人。
(3)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尚未计提的保管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划付给保管人。
(4)保管费计提日为保管费发生日,该日信托财产净值已扣除计提的保管费。
3、信托计划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除本款1、2项之外的各项费用,于费用发生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并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当日信托财产净值清算结果已扣除该日发生的费用。
(三)信托财产净值的清算
1、信托财产的估值和清算日
信托财产净值日常实行T+1日清算制度。如果由于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清算,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2、估值和清算方法
(1)信托财产总值包括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货币资金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信托费用、计提受益人信托利益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
(2)估值对象:运行信托财产所投资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3)估值日: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之日,保管人、受托人分别于本信托计划每一交易日进行估值。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触及止损线当日、触及警戒线当日、费用计提日、信托利益计算日、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核对日,保管人与受托人于估值核对日下一交易日对双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
(4)估值方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股利如送股、派息等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入信托财产。
可流通暂未上市的股票:属于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银行存款以T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财产总值(银行存款每季结息,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该日净值,但计入终止清算净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保管人和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最能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T日信托财产总值为信托计划持有各项资产该日市场价值总和,T日信托财产净值为T日信托财产总值减去T日实际发生的信托费用和T日分配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额;T日若发生一般B类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并实际到账的,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计入T日信托财产总值;但若T日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T+1日证券交易所开盘之前一般B类受益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已划出(受托人已收到划款凭证传真件)的,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可以计入T日信托财产净值,T日信托财产净值可以据此调整。信托计划终止前,各信托利益计算日应向各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从该日信托财产总值中扣除。
十一、不同类别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一)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权信托利益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一般受益权信托利益可以任何合法的形式进行分配。
2、受托人在各信托利益计算日按照本条(二)、(三)、(四)款规定计算各类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第6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第12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和信托提前终止日为信托利益计算日。
3、受托人在信托利益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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