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 告 合 同 书(公交车广告)甲方:福星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拥有寻甸兴运公司 广告发布权,乙方要求在甲方拥有的媒体上发布广告。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一、展示产品品牌: 二、广告形式: 三、媒体数量: 四、双方约定,广告发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付款方式:即 元整,签定合同两日内付全款的90%,人民币 元整。全部广告上道后五日内付清余款,即人民币 元整。未付清者,甲方有权停止广告发布。六、付款之相关权责1、在广告发布期内,甲方负责第一次广告画面的张贴费用,乙方如需更换画面,画面的制作与粘贴等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另行计算交付给甲方。2、甲方确认乙方缴款到帐后
2、即可提供票据以作依据(不含发票)。3、双方同意,乙方车体广告发布期以实际安装车体上道之日为准。七、广告制作、发布及后期维护属甲方负责1、甲方负责广告报批、制作及发布,同时负责广告车辆本身的维护事宜。2、如果发布期间由于公交车事故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广告发布事实停止,甲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报告,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因公交车修复停运的时间,以车队所属公司书面证明材料为准,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在正常发布期满后顺延。4、甲方须严格按照乙方已确认的设计稿进行广告制作与发布。5、由甲方负责制作的画面,如因制作的质量、材料等因素造成的损失修复费用应由甲方负责,如画面遇到无法修补的损坏时,甲方需在二
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通报,并在通知乙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修补广告画面或更换车辆重新制作。6、公交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乙方换画面频率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具每次更换画面内容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八、不可抗力如遇到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政府行为、罢工停运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因素,令本合同终止或部分终止时,双方停止履行合同或停止部分履行合同。甲乙双方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互不追究责任。九、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行政条例约束。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广告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正,费用均担。十、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经合理催告后仍不按约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违约一方需按法律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及时签定补充合同。1、本合同的价格及折扣,甲、乙、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2、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执一份,本合同以甲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陶学爱 账 号:6228 4808 6079 3260 115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