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借 款 合 同
(合用于借款人为个人)
甲方(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借款人):
性别: ,职业: ,身份证号:
住所地: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借款和担保等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当事人陈述与保证
1.1双方均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及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订立、履行本协议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2双方订立和履行本协议系真实意思表达,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3双方在订立、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有关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二条 借款金额
2.1币种:人民币。
2.2金额:(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3实际放款金额与本条约定的借款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第三条 借款期限
3.1借款期限 个月,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3.2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规定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的,以甲方规定的日期为借款期限到期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
4.1本协议执行以下第 项借款利率:
(壹)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月利率为 。
(贰)浮动利率,浮动基础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浮动方式和比例为上浮百分之 ;浮动方式和比例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变动时,从施行当天按新利率计算利息。
(叁)其他, 。
4.2计息周期局限性一月的,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周期达成一月的,以月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周期达成一年的,以年利率计算利息。
4.3无论采用何种利率方式,日利率、月利率、年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五条 本息偿还方式
5.1本协议执行以下第 项本息偿还方式:
(壹)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利息随本金一次性付清。
(贰)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利息分期结算,每月 日/季末月 日为结息日,亦为付息日。本金到期时最后一期利息随本付清。
(叁)本息分期偿还,从借款发放的次日起,每 日为一期,每期偿还本息数额为(大写) ,偿还日为每期的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至借款到期日止,还清所有剩余本息。
(肆)本息分月偿还,从借款发放的次月起,每月偿还本息数额为(大写) ,偿还日为每月 日,最后一期至借款到期日止,还清所有剩余本息。
(伍)按以下约定偿还本息:
偿还日期
偿还本息数额(大写)
约定的其他事项
5.2无论何种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日、付息日、本息偿还日等遇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正常计算利息,不视为逾期。
第六条 借款发放
6.1满足以下条件时发放借款:
(1)本协议及其附件已生效;
(2)担保协议已生效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未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以及担保人有违反担保协议约定的情形;
(4)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6.2借款发放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甲方有权拒绝发放借款,但甲方批准放款的除外。
6.3乙方规定迟延放款或者分期放款的,应于甲方办理借款发放手续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批准的,可以迟延放款或者分期放款。
6.4除非乙方规定或者批准迟延、中止或者终止发放借款,甲方应在借款发放条件所有满足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借款。
6.5逾期发放借款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按应放款金额以每日万分之 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十五天,甲方有权告知乙方解除协议,甲方仅以十五天的违约金为限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双方账户
7.1甲方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履行本协议: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7.2乙方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履行本协议: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7.3借款转入乙方指定账户即为发放完毕。
7.4乙方在偿还本息时应将款项积极转入甲方账户,或者授权银行划入甲方账户。
7.5借款发放日与偿还日均以到账日为准。
第八条 借款担保
8.1本协议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采用以下第 项担保方式担保:
(1)保证担保,保证人: ,协议号: ;
(2)抵押担保,抵押人: ,协议号: ;
(3)质押担保,出质人: ,协议号: ;
(4)其他担保方式: 。
8.2本协议有效而担保协议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撤消的,如甲方无过错,则乙方与担保人对甲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第九条 提前还款
9.1乙方提前归还借款的,经甲方批准,可以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9.2甲方规定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第十条 借款展期
乙方如有特殊因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还款顺序
11.1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公证、评估、登记、保险、鉴定、拍卖、过户、诉讼或者仲裁、保全、送达、执行、律师、差旅等所有费用)。
11.2甲方依本协议或者担保协议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对前款各项费用选择不同顺序进行清偿。
11.3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协议的,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每笔还款所履行协议的顺序。
第十二条 逾期
12.1本金逾期: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金的,甲方对逾期偿还的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借款利率×(1+ %)。
12.2利息逾期:乙方逾期偿还借款利息的,甲方对逾期偿还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与前款相同。
第十三条 借款用途
13.1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用于: 。
13.2乙方拟改变借款用途的,应经甲方书面批准。
第十四条 挪用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挪用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借款利率×(1+ %)。
第十五条 既逾期又挪用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违约金按照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第十六条 违约金调整
如遇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利率调整(涉及双方协商一致调整或者依本协议约定调整),逾期违约金和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的违约金自调整之日起分段计算。
第十七条 贷款人监督权
17.1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提供借款使用情况、个人财产情况等并进行核算,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17.2甲方对知悉的乙方债务、财产等情况应当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应政府部门规定依法披露的除外。
第十八条 借款人违约
18.1乙方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未按约定偿还任何一期本金或者利息;
(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隐瞒借款使用、财产等情况或者拒绝甲方行使贷款人监督权;
(4)在贷款申请及本协议订立、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无效的资料及信息;
(5)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缺少偿债诚意、减少或者丧失偿债能力;
(6)未经甲方批准,以无偿或者低于合理价格的方式处分财产;
(7)未经甲方批准,为别人债务提供担保;
(8)与别人签订有损甲方权益的协议;
(9)未履行本协议第十九条约定的告知义务;
(10)违反所作出的保证、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明确表达或者以行为表白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
18.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分别或者同时采用下列措施:
(1)规定乙方限期纠正其行为;
(2)规定乙方支付违约金,除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逾期行为和第十四条约定的挪用行为之外的违约行为,从行为发生之日起按本协议借款金额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 ;
(3)规定乙方补偿经济损失;
(4)对于尚未发放的借款,中止或者终止发放;
(5)规定乙方补充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新的担保;
(6)规定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7)解除本协议;
(8)甲方认为必要和也许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告知义务
乙方有以下事项的,视为也许导致债权风险的事项,乙方应当最迟于发生之后七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1)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司法)机关调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2)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裁决承担金钱给付义务但未依法履行;
(3)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者另有高利贷到期未清偿;
(4)重要财产被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被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毁损、灭失、价值大幅贬损等;
(5)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6)对乙方偿债能力有不良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借款提前到期
20.1甲方有权于收到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十九条约定而发出的书面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规定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20.2根据保证协议约定,发生也许导致保证债权风险的事项,保证人书面告知甲方的,甲方有权于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规定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20.3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规定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1)担保人违反担保协议的约定;
(2)担保协议无效或者被撤消;
(3)担保物权无效或者被撤消;
(4)担保人规定解除担保协议;
(5)担保人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
(6)担保人因被撤消、解散等因素终止,或者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完毕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其他 。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
24.1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4.2除非有可靠、拟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甲方制作或者保存的乙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甲方催收借款的记录、函件,及甲方制作或者保存的关于本协议履行的材料,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协议债权债务关系和本协议履行情况的拟定证据。乙方不能仅由于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函件、材料等由甲方单方制作或者保存,而提出异议。
24.3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合用于协议履行及其后也许的仲裁程序,寄送至该地址的书面告知、函件及仲裁文书等,受送达方必须签收,并在签收后三日内将回执寄送给送达方。如受送达方未签收,则留置之日或者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4.4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并由对方出具收到该书面告知的回执,变更自回执载明的收到之日起生效,否则变更无效。
24.5本协议未载明通讯地址的,以住所地为通讯地址。
24.6其他约定: 。
第二十五条 声明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应乙方规定,甲方已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协议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所有知晓并充足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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