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苍梧县浪自石场合作开采居间合同委托人(甲方):居间人(乙方):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委托人(甲方)、居间人(乙方)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乙方)接受委托人(甲方)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方)与XXXXXX公司达成XXX石场的继续开采事项,特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继续开采石场座落于XXXXXXXX,项目开采约XXX万立方米(最终以正式出石量为准),权属甲方。第三条:委托人(甲方)的委托事项:居间方(乙方)促成委托人(甲方)与XXXXXXX公司订立XXXXXXXX石场的继续开采合同,并让第三方XXXXXXX公司进场开采石料。第四条:居间方(乙方)完成本合同约
2、定的委托人(甲方)委托的事项,委托人(甲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支付佣金及支付方式:(一)按委托人(甲方)与XXXXXXX公司达成位于XXXXXX继续开采,以实际开采实际方量的X元/立方米以外的补偿费,作为乙方的居间报酬(不含税),具体数额为:出石总方量(单位补偿单价 X元/立方米);(二)委托人(甲方)与XXXXXXXX公司达成谈判,签订XXXXXXXXXX石场的继续开采合同,在XXX市的国有银行开个甲乙双方控制的补偿款指定银行账户(即甲方向XXXXXXXX公司保证金的当天)。(三) 委托人(甲方)与受委托人(乙方)共管账户收到XXXXXXXX公司开采石场开采补偿款当天,将X元/立方米以外的款项
3、直接支付给居间方(乙方)做居间费,以现金或转帐形式;居间方(乙方)固定帐号:_户名:_。(四) 鉴于本合同相关的服务款项涉及高度的商业机密,居间方(乙方)为委托人(甲方)所提供服务时均以非书面形式提供,委托人(甲方)支付给居间方(乙方)的居间费由居间方(乙方)自行支配,不用向委托人(甲方)提供任何凭证;第五条: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_天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
4、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违约责任(一)居间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方)利益的;(二)委托人(甲方)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方无法履行合同的;3、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4、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三)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佣金总额的 % 计人民币 万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第七条: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委托人: 居间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16 年月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