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授权委托管理规定一、对外签订合同需要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二、授权委托由总经办归口管理。一般授权由各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决定标的额 50 万元以上合同全权代理的授权由总经办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 三、授权委托办理程序 1、经办人向总经办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用途等见附件一。 2、总经办根据经办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经办人补充。 四、授权委托书正本交被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见附件二复印件留总经办备查。 五、被委托人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向总经办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办理情况、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给对方等。该报告与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归档备查。六、被委托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务时如果确有必要为授权以外的行为时应当事先请示总经理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委托手续可以后补。 七、如果被委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或者超越委托权限签订了合同或者其他法律事务应当及时向总经办报告。总经办要将情况写成请示报总经理。 八、因被委托人的越权行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总经办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委托人办理事务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十、本办法由总经理发布自2009 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