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F-2023-2601 协议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局;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2、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运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本协议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线以 为上界线,以 为下界线,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线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线高
3、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六条 出让人批准在 年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批准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成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成 ; 周边基础设施达成;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协议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定金抵
4、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批准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第 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批准按照支
5、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协议约定付清本宗地所有出让价款后,持本协议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运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批准本协议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批准本协议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协议项下宗
6、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拟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运用规定 。 第十四条 受让人批准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一)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拟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协议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公司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
7、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批准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导致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拟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协议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规定为 。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合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批准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合用
8、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 ;5 。 第十五条 受让人批准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条 受让人批准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批准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协议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批准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
9、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运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批准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存对本协议项
10、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 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协议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1、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初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毕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或部分转让后,本协议和土地登记文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协议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
12、,本协议和土地登记文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协议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协议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协议,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
13、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批准本协议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
14、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协议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规定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协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本协议部分或所有不能履行,可以免去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用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
15、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协议部分或所有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准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准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协议,受让人无权规定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补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因自身因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协议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
16、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协议约定的定金以外的所有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规定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乐意继续运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
17、在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导致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批准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称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规定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批准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称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
18、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成本协议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规定受让人支付相称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规定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规定受让人支付相称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规定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协议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规定受让人支付相称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
19、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公司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公司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协议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称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准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准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协议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
20、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协议,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补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成本协议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规定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补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导致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成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八章 合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
21、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达,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22、力。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二 年 月 日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北 比例尺:1: 下界线高程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线 上界线高程高程起算基点h= mh= m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拟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使用说明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涉及协议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线)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拟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本协
23、议中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本协议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四、本协议第四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线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线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线,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线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线,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线,高
24、差为70米。 五、本协议第五条中,宗地用途按土地运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010-2023)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六、本协议第六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选择第一项;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二项。 七、本协议第十条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支付方式按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双方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次性付
25、清的,选择第一款第一项;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一款第二项。 八、本协议第十二条中,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择和填写。属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一项;不属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二项。 九、本协议第十三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 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行的告知(国土资发202324号)规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只填写最低限指标,即“不低于 ”。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协议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十、本协议第十四条中,宗地建设配套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选择和填写。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选择第一项;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的,选
26、择第二项。选择第一项的,宗地范围内用于公司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行的告知(国土资发202324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原则上不得超过7;选择第二项的,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告知(国发202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告知(国土资发2023236号)的有关规定填写。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用地中公司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及面积比例、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经济合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协议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 十一、本协议第十六条中,受让
27、宗地用于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出让宗地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告知(国土资发2023236号)的有关规定填写,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出让宗地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协议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二、本协议第十八条中,在土地出让期限内,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告知(国发20233号)的规定执行。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变土地用途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协议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三、本协议第二十一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项;属于土地综合开发的,选择第二项。 十四、本协议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七条中,受让人不能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人不能按协议约定及时提供出让土地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告知(国办发2023100号)的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约金比例按填写。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受让人不能准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比例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协议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 十五、本协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编号。 十六、本协议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假如需要更多协议模板,索取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