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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361761 上传时间:2024-07-03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33.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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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建设管理,明确安全建设责任,有效防止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建设法、建设工程安全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安全建设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建设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二章安全建设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安全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主管组成。负责工程安全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第四条安全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建立公司安全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公司内各部门安全建设责任制贯彻情况。(二)审定公司有关的安

2、全建设管理办法。(三)定期组织安全建设检查,组织安全建设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安全建设工作。(四)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建设应急预案。(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安全建设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建设事故的调查。第五条公共设施部是安全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建设管理的平常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建设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第六条公共设施部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安全建设监督手续,组织审核安全建设管理手册、拟定安全建设管理方针和目的,进行安全建设监督、检查,贯彻安全建设责任。第七条其他各业务科室及各岗位人员,按安全建设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建设职责。第三章安全建设管理制度第八条

3、安全建设监督制度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建设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建设监督。第九条安全建设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建设许可证、具有安全建设保证能力的公司。第十条安全建设责任制度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建设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安全建设教育培训制度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建设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建设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建设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第十二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公共设施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规定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

4、,保证施工安全。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起重机械、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成国家规定的检查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查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

5、、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保证起到对安全建设的监督促进作用。第十六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十七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公共设施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第十八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解决报告制度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第十九条“三同时”制度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建设和使用。第四章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公共设施

6、部安全责任(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建设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建设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建设。(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建设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公司的安全建设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建设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公司的投标文献。(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

7、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也许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用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拟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协议拨付施工公司,不得挪作他用。(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建设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建设规定,涉及安全建设制度规定和安全建设管理人员配置规定,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七

8、)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建设的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有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规定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的,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贯彻。及时调查核算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用防范措施。(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涉及应急救援的组织机

9、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解决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与或组织事故调查解决。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成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可以满足建设工程安全建设规定的设计文献,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

10、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建设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献;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献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也许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献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

11、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防止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规定。(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因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行安全建设监理,安全建设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建设承担监理责任。(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公共设施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建设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

12、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建设监理细则实行安全监理。(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建设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规定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规定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局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局报告。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建设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建设工作全面负

13、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建设责任制度和安全建设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建设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建设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贯彻安全建设责任制度、安全建设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证安全建设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四)对纳入协议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建设,

14、不得挪作他用。(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建设管理人员。(六)专职安全建设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建设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建设管理机构报告。(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建设负总责。(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

15、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建设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建设承担连带责任。(十)施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建设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十一)垂直运送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十二)施工单位应将安全建设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成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行,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建设管

16、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工程.(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十四)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规定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具体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十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

17、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规定,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十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的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十九)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建设(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品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二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

18、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建设。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二十二)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献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有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二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二十四)

1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建设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建设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建设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建设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二十五)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建设教育培训。(二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第五章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

20、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备案。第二十五条特种气体安装调试期间应急预案制订由公共设施部ESH小组进行编制报备,并进行预演戏。第六章安全事故报告、调查、解决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建设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进行调查解决。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如实向公共设施部和本地安全建设监督管理

21、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期间内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事故报告内容应涉及时间、地点、施工内容、涉及人员、简朴概况、有无人员伤亡、现场负责人及通讯号码、当前解决情况等。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对象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应按“四不放过”规定组织进行(即“找不出因素、查不出教训、贯彻不了责任、提不出解决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厉做好记录。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凡违反以下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负责人的责任;若因

22、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导致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公共设施部重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解决:1、公共设施部安全建设负责人未按标准和程序贯彻公司所管理工程的安全建设责任;2、公共设施部安全建设负责人对工程安全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安全建设隐患不及时纠正、督促整改;3、未按规定建立和管理工程安全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安全建设隐患台帐;4、公共设施部安全建设负责人未直接下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安全建设的巡查,或准许别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安全建设有关的文献、资料和表格;5、所负责的项目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安全建设检查活动中受到严厉通报批评的

23、;6、其他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的;7、相关部门对本科室安全责任负责。第三十条若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导致人员伤亡、别人财产损失的,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补偿外,还要追究直接负责人的直接责任,追究公共设施部重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第三十一条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安全面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洁净厂房施工安全、管制详见附件。安全卫生及环保告知单一、承包商批准遵守本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它相关规定。二、承包商批准指派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人。三、承包商批准加入协议组织(ESH小组),并接受协议组织管理。四、承包商批准进入本公司厂区之外籍人士,均已取得工作许可证后始得进入施工。五、施工期间承包商人员若违反安全卫生及环保注意事项,承包商批准接受本公司适当之处罚。承包商名称:(签章)公司负责人: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人:确认日期:备注:1.本告知单经签署后,于本承包商施工安全卫生及环保管理规范修正前,所为之签署均连续有效,各次工程合约或订单均无须重新签署。2.经签署之告知单,交由各承办单位保存影印本,正本转交ESH部门保存。3. 承包商公司名称或公司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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