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勘察设计协议条款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者外,协议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⑴发包人:指 及其合法继承人。
⑵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协议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人:指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协议工程施工实行监理的当事人。
⑷承包人:指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协议工程实行施工的当事人。
⑸协议:指由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为完毕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协议条件第3条的所有文献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献和图纸。
⑹投标文献:指设计人为完毕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献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勘察设计费报价清单及其他文献。
⑺中标告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告知书。
⑻工程: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进行勘察设计的工程。
⑼勘察设计:指设计人按协议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地质勘察、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文献及施工现场服务等工作。
⑽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涉及电传、电报、传真和邮件。
⑾天:指日历天。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协议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合用于本协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广东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协议文献的优先顺序
组成协议的各项文献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⑵中标告知书;
⑶勘察设计协议条款;
⑷投标报价书;
⑸已标价的勘察设计费报价表;
⑹勘察设计大纲;
⑺资格审查资料;
⑻经双方确认进入协议的其他文献。
4 告知和联系
协议实行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一般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联系,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发书面告知。
5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发包人应尽量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5.2 在设计人进行现场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本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协助。
5.3 发包人负责勘察成果、设计文献的审查及各阶段设计文献的报审工作,并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献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文献。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征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设计文献的审查不免去设计人应承担的责任。
5.4 发包人应按第11条规定准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5.5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检查,有权规定设计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有权在工作进度滞后时规定设计人增长人员,有权在设计人严重违约时规定解除协议。
5.6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成果,未经设计人批准,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设计文献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的项目。
6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6.1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告知书后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技术规定、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各一份,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发包人控制勘察设计进度、勘察设计质量的依据。
6.2 设计人应按协议、勘察设计大纲、国家及行业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保证质量,控制工程造价。
6.3 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勘察设计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6.4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献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须经发包人批准。对其别人员,设计人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勘察设计工作量的大小,进行合理调整,但应报发包人备案。
6.5 设计人应按协议书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察成果及设计文献,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6.6 设计人不得将所有勘察设计转包给第三人,亦不得分包。
6.7 设计人应负责收集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资料,所需费用包含在勘察设计费报价中。
6.8 设计人应负责向规划部门办理设计报建工作。
6.9 设计人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用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设计人与外业勘察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承担。
6.10 设计人进行外业勘察时,若导致原有建(构)筑物损坏或损伤,则由此而引起的索赔、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承担。
6.11 勘察过程中,若因场地条件、钻探情况或设计方案变更,需改变勘察方法或导致工程量变化,设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办理正式的变更手续,在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6.12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场地平整、通行道路、青苗补偿、拆除障碍物以及住宿、办公等临时设施,并承担费用。
6.13 设计人应提出本协议工程各阶段勘察规定,并报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进行勘察的依据,发包人的批准,不免去设计人应承担的责任。
6.14 设计人应配合本协议工程的施工和监理的招标工作,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各协议段施工招标所需的技术条款、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解答投标人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等。
6.15 设计人应按第10条规定参与设计文献的审查。
6.16 设计人应按第11条规定配合施工。
6.17 工程竣工验收前,设计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按有关规定提交设计竣工资料一式六份。
6.18 未经发包人批准,设计人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6.19 若设计人为联合体时,联合体负责方应代表联合体对发包人负责,并按协议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所有合格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献。发包人向联合体发出的任何指令、指示、告知对联合体各方具有同等效力。
7 设计工期
签订协议之日起 20 天内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 20 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获有关部门批复之日起 15内提交技施(招标)设计;
发包人发出提交施工图纸告知后 5 天内提交施工图纸。
8 设计人提交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献
8.1 设计人提交的勘察成果
设计人应合理安排勘察进度,分阶段提供勘察成果,以满足设计进度需要。最终提交的勘察成果为测量报告、勘察报告(含彩色岩芯照片)各一式十五份及含上述文献的电子文献1套。
8.2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献
设计人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设计文献,各阶段提交的设计文献涉及但不限于:
⑴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
本阶段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二十份,其深度应达成《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的规定。
⑵初步设计报告编制阶段
本阶段应提交初步设计报告一式十五份,其深度应达成《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的规定。
⑶技施(招标)设计阶段
本阶段应提交技施(招标)图纸(含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及预算),其深度应满足施工总承包深度规定,提交数量为每一标段一式十二份。
⑷施工图设计阶段
本阶段应提交施工图纸(含施工技术规定及计算书),其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规定,提交数量为每一协议段一式二十份。
⑸施工招投标阶段
本阶段须根据发包人的规定提供施工招投标所需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书和预算书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数量为一式五份。
⑹施工阶段
本阶段应提交设计变更图纸(重大设计变更应同时提交概算及计算书),数量为一式十份。
设计人在提交各阶段设计文献时,应同时提交含上述文献的电子文献1套。
发包人特别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报告阶段的投资概算误差应控制在10%之内,若精度未达成上述规定,而导致重新上报上述设计文献,增长的工作量和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8.3 设计文献交付时间延误
8.3.1 发包人因素导致的设计文献交付时间延误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导致设计人交付设计文献时间延误时,设计人可规定发包人延期交付设计文献:
⑴发包人变更工程规模、标准或条件。
⑵发包人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上述资料不涉及勘察资料)。
⑶本协议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设计文献交付时间延误。
⑷非设计人因素导致的设计文献交付时间延误。
发生上述情况时,设计人应立即告知发包人,并在发出告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具体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设计文献交付时间的影响限度。发包人在收到该报告后应在7天内与设计人进行协商,重新拟定设计文献的交付时间。对本款⑴、⑵项引起的设计文献交付时间延误,若导致设计人设计返工,发包人还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支付返工费。
8.3.2 设计人因素导致的设计文献交付时间延误
因设计人因素导致设计文献交付时间延误,设计人应采用必要的赶工措施以尽快交付设计文献,若发包人规定增长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予以执行。同时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规定支付逾期交付设计文献违约金。
9 设计文献的审查
⑴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征询单位的审查。设计人应参与征询会议并根据征询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若修改内容较多或发包人规定,设计人应重新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⑵设计人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必须接受有关上级部门的审查,设计人应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必要修改和补充。若审定的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应根据审查意见书,签定补充协议,并按第12款规定调整设计费。
⑶设计人提交的技施(招标)设计文献、施工图设计文献必须接受发包人的审查,设计人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文献。
10 配合施工
10.1 本协议工程开始施工时,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规定派出合格的设计代表常驻工地,做好施工现场服务。设计代表应熟悉本工程的设计,并具有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设计代表的人数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10.2 设计代表的职责是:
⑴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⑵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勘察设计问题。
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
⑷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
10.3 设计代表驻工地时间为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其工作及生活用房由工程承包人负责提供,所需面积由设计人提出经双方协商后拟定。工程竣工后,设计人应将生活用房交还承包人。
11 勘察设计费
11.1 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23年版)的有关规定计算。协议书中标明的勘察设计费为估算值,最终的设计费以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设计费及设计费报价下浮率计算,无论何种因素,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含调整概算)中的设计费审批额;最终的勘察费根据实际的勘察工作量按勘察费报价表中单价及下浮率计算。
11.2 设计费的调整与调差方法和计算公式
⑴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或广东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需调整时,由双方协商拟定调整方法。
⑵因非设计人因素导致设计重大变更时,应调整勘察设计费。调整方法由双方协商拟定。
11.3 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方式
勘察设计费按阶段支付(涉及勘察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报告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现场服务阶段),支付方式如下:
⑴定金
在协议书签订后,发包人支付协议勘察设计费的10%作为定金。定金抵作设计费。
⑵设计人提交勘察成果后,发包人累计支付结算勘察费的60%,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及概算评审后,发包人累计支付勘察费为评审概算勘察费的90%。
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发包人累计支付协议设计费的30%,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及概算评审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设计费为评审概算设计费的60%,设计人提交施工图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评审概算设计费的70%,本工程施工竣工后,发包人累计支付设计费为结算设计费的90%。
⑷本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发包人付清其余的勘察设计费。
11.4 勘察设计费支付时间
设计人在每次申请付款前,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填写付款申请表,发包人在收到付款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批手续。支付方法及时间按海珠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若双方对支付费用有不批准见需协商解决时,支付时间顺延。
11.5 其他说明
根据海珠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我区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协议须经海珠区财政评审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签订,若本协议条款勘察设计费的计费或支付内容与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不一致,以区财政评审中心结果为准。
12 额外服务
因非设计人因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长的勘察设计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应视为设计人的额外工作,设计人有权规定得到额外报酬:
⑴在协议规定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献份数之外增长的份数,增长部分设计人应只收工本费。
⑵发包人规定设计人配合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拟定。
⑶因非设计人因素暂停或终止本协议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设计工作,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拟定。
⑷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协议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
(5)中标单位获得的实际勘察、设计费用总和(含违约金)不能超过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设计费。
13 违约
13.1 发包人违约
13.1.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发包人违约:
⑴发包人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应由发包人负责的资料。
⑵发包人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
⑶发包人规定终止或解除协议。
13.1.2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⑴若发生第13.1.1款⑴项违约时,设计人无法进行下阶段工作的,设计人应及时告知发包人,规定发包人采用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资料。若发包人在收到告知15天内提交了上述资料,则设计人提交勘察成果或设计文献的时间相应顺延;若15天内仍未提交,则设计人有权暂停工作,并告知发包人,由此导致的设计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若发包人未提交的资料仅影响部分勘察或设计的,则设计人可暂停该部分勘察或设计,并告知发包人。除涉及该部分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献可顺延提交外,其余文献应准时提交。
⑵若发生第13.1.1款⑵项违约时,发包人应从逾期第一天起加付逾期付款部分的利息,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逾期28天仍不支付,设计人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告知发包人,由此导致的设计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⑶若发生第13.1.1款⑵、⑶项违约时,设计人已按第本款⑵项发出告知,并已暂停勘察设计后28天内,发包人仍未采用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设计人有权规定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后,设计人未开始勘察设计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勘察的,按实际完毕工作量支付勘察费;已开始设计的,按设计人实际完毕的工作量,局限性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50%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100%支付,同时设计人应将已完毕的设计文献提交发包人。
13.2 设计人违约
13.2.1 设计人违约
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设计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属设计人违约:
⑴未按第6.1款规定的时间提交勘察设计大纲等资料。
⑵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献。
⑶未经发包人批准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或更换其别人员时未报发包人备案。
⑷因设计人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勘察设计错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损失。
⑸设计人违反第6.6款规定私自将协议转包给其别人,或私自将设计或设计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⑹设计人否认协议有效或拒绝履行协议规定的设计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因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
13.2.2 设计人违约责任
⑴若发生第13.2.1款⑴、⑵项违约时,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贰仟元。
⑵若发生第13.2.1款⑶项违约时,每更换一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仟元。
⑶若发生第13.2.1款⑷项违约时,设计人除负责采用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和根据损失限度向发包人偿付补偿金,补偿金最多与免收的勘察设计费金额相等。
⑷若发生第13.2.1款⑸、⑹项违约时,发包人可暂停支付勘察设计费,并告知设计人暂停设计,责令其整改,由此导致的增长费用和设计工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若在发出整改告知14天后,设计人仍未改正,则发包人可告知设计人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后,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设计人应将其已完毕的勘察成果、设计文献提交发包人。
14 索赔
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根据本协议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具体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索赔费用不涉及利润。
收到索赔申请报告后,被索赔方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索赔方充足协商后作出决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第16 条规定解决。若收到索赔申请报告14天内无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15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发生争议时,有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协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批准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协议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设计工作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16 其他
16.1 设计人为本协议工程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向有关部门购买,并承担费用。
16.2 当工程有引进项目或外购设备材料的设计工作时,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的各个阶段,若需吸取设计人参与,出国费用除服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6.3 设计人应自行办理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未办理保险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17 协议生效与终止
17.1 本协议从发包人和设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公章后起生效。
17.2 在本协议期限内,因工程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协议告知,本协议终止。因协议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17.3 本协议在工程建成移交并结清设计费,协议双方均未遗留按协议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后自然终止。
17.4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勘察设计协议协议书
发包人:
设计人:
协议名称: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广州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简称发包人)拟进行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接受了 (以下简称设计人)的投标,双方就本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2条所列协议条件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2.本协议涉及下列文献:
⑴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
⑵中标告知书;
⑶勘察设计协议条款;
⑷投标报价书;
⑸已标价的勘察设计费报价表;
⑹项目说明书
⑺勘察设计大纲;
⑻经双方确认进入协议的其他文献。
上述文献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协议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互相承诺的一切文献。
3.发包人应提供应设计人的资料及时间如下:
各阶段有关本工程的批复文献,在上级部门批文下达后提供。
4.本协议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设计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发包人保证按协议规定付款,并承担协议规定的发包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5.设计人保证按协议规定全面完毕各项勘察设计工作,并承担协议规定的设计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6.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7.本协议书正文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各执三份。
发包人: 设计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协议条款
第一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词语涵义及合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协议,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别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协议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涉及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协议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协议中监理人完毕“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行的场合。
第二条 本协议合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 理 依 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监理协议、施工协议等协议文献。具体内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告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告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协议实行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解决即也许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告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告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行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规定;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规定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献;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协议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批准;签发进场告知、复工告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规定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规定承包人增长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九、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规定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期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批准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协议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告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假如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查、实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查、实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协议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规定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批准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协议提供应监理人作为工程协议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批准,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献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重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告知承包人;实行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重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献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期,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查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用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协议,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协议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协议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用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行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实验、检查、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记》,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协议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献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协议期限内或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协议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批准,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协议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长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因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规定监理机构完毕监理协议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因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毕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告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告知,则按通用协议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协议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因素致使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协议条款应当充足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协议约定的解除协议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协议的一方规定解除协议的,应书面告知对方;若告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协议的告知,本协议即行终止。因解除协议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去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补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协议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协议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协议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协议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协议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批准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贯彻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第4章 专用协议条款
第二部分 专用协议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协议的监理依据为(涉及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4.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6.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 其他合用于本协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8.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技术标准
9.本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文献;
10.本工程施工图纸;
11.本工程监理协议及施工招标文献;
12. 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有关协议;
13. 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工作实行细则;
14. 其他经委托人确认的有关文献。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协议:
1、未按通用条款第二十至第三十一条履行监理义务;
2、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
3、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献;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献的最终审批权属委托人;
五、本工程施工采用总价承包协议,对任何变更须经委托人批准后才可实行。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协议:
1、没有能力按协议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2、规定监理人作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按委托人告知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按委托人告知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规定
1
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文献及附件
2
协议生效后
协议终止时
保密
2
设计文献及图纸
2
协议生效后
协议终止时
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
3
有关技术资料
2
协议生效后
协议终止时
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
4
与承包人签定的有关协议
2
协议生效后
协议终止时
保密
5
其他有关资料
2
协议生效后
协议终止时
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规定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献7天;紧急事项1天;变更文献7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费用,在监理费总价中已考虑,委托人不再给予监理人补偿。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
(一)监理人应在委托人向中标施工单位 发出中标告知书后5天内,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二)监理人的监理工作范围为:
详见工程有关设计文献。
(三)监理人的工作内容
1、设计方面
(1)熟悉设计文献内容,审查签发设计文献(涉及: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规定、操作规程、设计修改告知等),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委托人报告。
(2)核查设计文献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3)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4)协助委托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5)审核承包人对设计文献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在指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6)代表委托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协议文献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献。
(7) 资料汇总及其他工作。
2、施工方面
(1) 管理工程建设协议。
(2) 协助承包人与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协议。
(3) 督促委托人按工程建设协议的规定,贯彻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4)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实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 签发补充设计文献、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 按有关技术规定,在土方开挖、抛石、回填等工序施工前后及时、准确的测量地形断面和进行计量,并绘制断面图。
(7) 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协议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的和季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实行进度计划并检查其实行情况。严格按照施工协议工期规定进行工期管理,如因承包人因素未按期施工或竣工的,监理人应做好延误时间记录及其因素,并经承包人盖章或署名确认。当实行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在分清因素的前提下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委托人批准后,完毕进度计划的调整。
(8) 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算质量文献;依据工程建设协议文献、设计文献、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重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委托人委托的检测单位及时进场检测,检测时监理人员必须在场。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估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估规程》的规定,对承包人评估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9) 工程投资控制:审核承包人完毕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解决意见;解决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10) 施工安全监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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