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建设工程勘察协议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勘察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勘 察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保证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 工程规模、特性:
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规定:
1.6 承接方式:
1.7 勘察工作涉及以下内容:
[ ]1.7.1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勘察。
[ ]1.7.1.1自然地理及区域地质概况分析。
[ ]1.7.1.2地层岩性及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 ]1.7.1.3土的原位测试。
[ ]1.7.1.4水文地质分析、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
[ ]1.7.2 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
[ ]1.7.2.1场地稳定性分析。
[ ]1.7.2.2场地的地震效应评价。
[ ]1.7.2.3岩土的工程特性分析与评价。
[ ]1.7.2.4地基评价及基础选型建议。
[ ]1.7.2.5提出工程施工注意事项。
[ ]1.7.3 绘制勘察图表。
[ ]1.7.4. 提供完整的、符合规范规定的勘察报告及岩土实验报告清单并提供光盘。
[ ]1.7.5 与工程设计、施工等单位的配合工作。
条列 、、 [ ]1.7.6 其他: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献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献(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
可等批件(复印件)。
[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规定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 ]2.5双方约定的其他资料:
[ ]2.6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相关费用由
[ ]发包人承担。
[ ]勘察人承担。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份,发包人规定增长的份数须另行支付工本费。
第四条 :勘察成果规定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开工时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间:。
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告知书或协议规定的时间为准,当开工告知书和协议规定的时间不一致时,以开工告知书为准。如发包人不下达开工告知书,则以协议规定的开工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因素导致的停工等)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顺延。
4.2本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及协议价款
4.2.1收费标准及协议价款
[ ](1)实行固定单价(不含增值税)协议:按发包人确认的工作量进行结算,协议暂定总价为:
(小写)不含税价人民币: 元,增值税人民币: 元,增值税率: %,含税价人民币: 元。
(大写):不含税价人民币: ,增值税人民币: ,含税价人民币: 元。
其中:
[ ]本工程勘察综合单价为,暂定工程量为;
[ ]其他:。
[ ] (2)按预算包干,本工程勘察协议价款(即预算价款)为:
(小写)不含税价人民币: 元,增值税人民币: 元,增值税率: %,含税价人民币: 元。
(大写):不含税价人民币: ,增值税人民币: ,含税价人民币: 元。
[ ] (3)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下浮%计取收费,本工程勘察协议价款为:
(小写)不含税价人民币: 元,增值税人民币: 元,增值税率: %,含税价人民币: 元。
(大写):不含税价人民币: ,增值税人民币: ,含税价人民币: 元。
[ ] (4)其他:
4.2.2协议价款指发包人、勘察人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发包人支付勘察人按照协议约定完毕勘察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和相应服务的款项。
4.2.3勘察人在签订本协议前对本工程的所有招标文献、设计图纸、技术规定及说明、质量规定、协议条件、现场条件及周边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规定已具体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协议价款中已予以充足考虑。
4.2.4协议价款及综合单价中已涉及了勘察人为完毕勘察和相应服务的人员、材料、机械、运送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实验、取样、工程测量、勘察人在现场使用的水电费等也许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利润。勘察人承诺如有错漏,概由勘察人负责。
4.2.5按国家及地方规定由勘察人缴纳的各种税金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协议价款内,由勘察人负责向相关部门缴纳。
4.3 勘察费支付方式
[ ]4.3.1分两次支付
勘察成果经设计院和发包人确认后30日内,由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经审查确认的勘察费的 %计元; %的余款计元待桩基工程验收通过、回填竣工,并完毕勘察结算后一次性支付。支付时需提供按协议约定增值税率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勘察结算款时需提供勘察结算价款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
[ ]4.3.2按月支付
勘察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毕的勘察工程量分月度支付。勘察人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提交上月度工程报告和中间支付申请报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在15个天内完毕审核,并在审核确认后的次月25日前向勘察人支付经审查确认的勘察进度款的%计元;%计元的余款待桩基工程验收通过并完毕勘察结算后一次性支付。
4.3.3发包人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网银、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保理或国内信用证等形式支付工程款,开票人(开证人)涉及发包人或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勘察人必须在开票人指定银行办理贴现,贴现利息由发包人承担,否则贴现利息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4.3.4发票开具
(1) 勘察人应保证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具体开票信息如下:
A) 发包人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辨认号:
税务登记地址: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B)勘察人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纳税人辨认号:
税务登记地址: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2)勘察人每次就付款金额与发包人进行确认,勘察人就确认的金额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勘察人不得在付款金额尚未确认时就提前开具专用发票。
(3)勘察人应在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发票。
(4)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时,勘察人应事先提交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付款证明文献,发包人应在收到勘察人付款证明文献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确属合法有效后支付款项给勘察人。
(5)勘察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发包人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发包人的,勘察人应负责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发包人顺利获得抵扣,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6)勘察人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献,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勘察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收法规与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而给发包人导致经济损失的,勘察人负责补偿发包人一切损失,涉及但不限于税金、附加费、罚金、滞纳金和法律费用。
(7)勘察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并经发包人签收后,若发生丢失,勘察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献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发包人顺利获得抵扣。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规定,并 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献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导致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双方如选择了本协议第2.6款的话,则由勘察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水电接驳点。
5.1.4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献、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批准,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协议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5 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规定进 行工程勘察,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 善使其达成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所有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应根据损失限度向发包人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发包人保存对损失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 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规定,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勘察人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协议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勘察人因素导致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规定期,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2发包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天,应偿付应付未付勘察费的万分之三逾期违约金。
6.3勘察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天,应减收勘察费的万分之三作为逾期违约金。超过天仍未提供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勘察人应将已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发包人,并补偿因此而给发包人导致的损失。
第七条:协议文献及解释顺序
组成协议的各个文献应当是一个整体,彼此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组成本协议的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l)发包人、勘察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 ](2)本协议书;
[ ](3)中标告知书;
[ ](4)招标文献(涉及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及其附件;
[ ](5)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规定;
[ ](6)勘察人的投标文献、承诺函件;
[ ](7)勘察人的报价单或预算书;
[ ](8)图纸;
第八条: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
8.1工程变更
8.1.1 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勘察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并有权指令勘察人进行下述任何工作,勘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行:
(1)协议涉及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改变;
(2)协议涉及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
(3)协议不涉及的勘察工作内容增长;
(4)本工程任何部分勘察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改变。
8.1.2 发包人如需进行工程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勘察人。勘察人接到书面告知后,必须按照变更告知的内容和规定实行工程变更。
8.1.3 勘察人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任何勘察人擅自变更导致的费用增长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勘察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2现场签证
8.2.1 勘察人须每周及时向发包人申请计量本周完毕的勘察工程量,以《现场签证单》(见附件1)形式确认,凡是不通过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不给予结算。
8.2.2 《现场签证单》具有如下所有条件方为有效:
(1) 《现场签证单》上有本项目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的签字;
(3) 《工程现场签证单》须列明具体实行位置、尺寸、型号、具体工程量,必要时附计算算式,签人工必须依据充足,不允许签价格;
8.2.3 《工程联系单》只能作为项目工程发包人、勘察人双方联系的书面依据,必须办理现场签证手续后才干作为计量的依据。
第九条:竣工结算
9.1勘察人提交经发包人确认的勘察成果后,发包人、勘察人双方进行结算。
9.2勘察人应在提交经发包人确认的勘察成果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勘察人若不准时申报结算资料,则发包人可自行结算,勘察人须无条件接受结算结果。
9.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或其后提交的补充资料后90天内进行核算,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9.4勘察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应盖有勘察人公章,且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 ](一)提交仲裁;
[ ](二)依法向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
11.1本协议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1.2条款前带“[ ]”的为针对不同项目的特定条款,用“√”选择方为本项目合用条款。
11.3本协议一式份,发包人份、勘察人份。
11.4其他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附件1
现 场 签 证 单
勘察人: 协议名称: 协议编号: 共 页 第 页
项目名称
签证单号
完毕时间
现场签证时间
签证因素
o设计质量 o现场管理 o其它(应注明)
现场
签证
结
果
(须说明现场签证内容完毕情况)
序号
签证项目
单位
勘察人
申报数量
监理单位
初审数量
发包人
拟定数量
(增长/减少)工作项目内容1
(增长/减少)工作项目内容2
(增长/减少)工作项目内容3
(增长/减少)工作项目内容4
……
(增长/减少)甲供材1
(增长/减少)甲供材2
勘察人
监理单位
发包人
经办人:
项目经理:
公章:
意见及拟定量: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意见及拟定量:
专业工程师:
成本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
公章:
注:1、此单须在变更实行后7天内办理完毕有效。
2、此单需勘察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签字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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