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玻 璃 供 货 合 同 协议编号: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甲、乙双方经和谐协商,就买卖本协议所规定的货品订购事项达成一致,兹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协议标的及价格1- 1协议标的甲方向乙方购买以下货品供 工程使用:规格型号单价(元/m2)备注6+12A+6mm中空钢化玻璃12mm钢化玻璃10+1.14PVB+8mm钢化夹胶玻璃5+6A+5mm中空钢化玻璃8mm钢化彩釉玻璃1-2协议结算总价按下列规定计算:(1) 上列协议单价为货品运抵交货目的地价格,涉及玻璃材料费、海陆运送费、包装费、保险费、所有手续费、关税、卸车费、国内增值税费等费用,即为结算价格。(2) 协议结算总价:以实际到货清单结算
2、玻璃数量,乘以协议单价后即为结算总价; (3) 支付及结算货币为:人民币。第二条 交货条款2-1.乙方负责自付费用及风险安排运送,将货品运抵交货目的地。2.2.交货批次顺序及配套规定:乙方必须按甲方的交货批次、交货顺序,配套进行交货。2.3.货运告知:乙方应在货品之原产地装运前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包装件数、总重量、总体积及预计到货日期。2-3.交货目的地: 2-4.包装:A、 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货品应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坚固的新木箱)进行包装,该种包装应适宜长途海运/陆运,具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耐粗暴搬运的功能,并适合于吊装、搬运,以保证货品安全运抵交货目的
3、地。B、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不良或其防护措施不充足或不妥善面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第三条 质量规定3-1.乙方在货品出厂前,应就货品质量、数量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查,并随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 。第四条 支付条款4-1.货款支付方式:每次 ,剩5%等最后补片完付清。4.2.乙方假如不按甲方的交货批次、交货顺序,配套地进行供货,甲方将拒付该批货品的款项。4-3.税务发票:每次付款之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第五条 乙方保证5-1.乙方对其按协议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货品及服务保证如下: 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采用优质材料及先进工艺所制造的; 货品在原产地、质量、规格及性能等方面
4、符合本协议有关规定的规定; 货品在对的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的前提下,在寿命期内质量正常、良好;第六条 产品责任6-1.在质量保证期 年内,对于因使用本协议项下之货品所导致损失,甲乙双方应按下述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不合法使用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所谓“不合法使用”是指未按乙方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或乙方的书面指示对货品进行使用; 因货品自身的质量缺陷或乙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或乙方的书面批示的错误所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甲乙双方的责任按本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界定。 钢化玻璃的自爆率必须控制在5以下,否则由乙方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关损失。 乙方必须保证玻
5、璃不会霉变并提供玻璃存放保管的书面指南。第七条 违约责任7-1.乙方违约责任如发生下列情况,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乙方应按下述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延迟交货: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期限及时间向甲方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a、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该批货品协议价款的 %的违约罚金。b、假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及时付款,乙方交付货品的期限自动予以相应延长。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乙方迟延(交货)的期间未超过甲方迟延(付款)的期间,即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货品不符a、 如乙方所提供的货品在数量、质量、规格及原产地方面不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自收到甲方书面告知之
6、日起的合理期限内采用最快的运送方式自负一切费用及风险,补足数量局限性的部分或更换质量、规格、原产地不符的部分。b、 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前,如乙方所提供的货品在性能/内在质量等方面不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自收到甲方书面告知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自负一切风险予以更换。c、 如乙方所提供的货品经更换后仍不能达成本协议有关规定的规定,甲方有权决定选择对货品作报废解决或规定乙方将协议价格在合理的幅度内予以减少。d、 在乙方对质量不符的货品予以补足更换完毕并达成协议有关规定之前,视为乙方迟延交货,乙方还应承担本协议条款第1、2条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如甲乙方货品是否符合本协议有关规定见解不一
7、致,以毕节市技术监督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献为准,必要时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权威检测拟定)。 货品不符合甲方的批次、顺序和配套,甲方将不会按第四条的支付条件付款。第八条 不可抗力8-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称于事故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本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8-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传真告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献及预计影响的天数用特快专递给对方审阅拟定。8-3.但不可抗力事
8、故的影响预计将连续60天以上,受影响无法准时履行协议的一方允许另一方单方终止协议,同时进行结算,双方均不得违约。第九条 保险9-1.乙方负责自负费用办理所有货品从 发运至到达交货目的地全过程的保险及保护事宜。第十条 协议的修改与终止10-1.修改: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才可得以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本协议双方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0-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协议得以终止: 如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其协议义务超过60个公历日,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规定对因迟延而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 至办完
9、货品交接手续与货款结算后,本协议终止。10.3.对本协议任何单方面的终止均应以提前三十个公历日向对方发出书目告知为前提。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11-1.凡因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均应一方面由甲乙双方通过和谐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在3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地经济协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其他12-1.转让与分包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的义务,在得到另一方书面批准之前,不得转让及分包给任何第三方,经另一方书面批准的协议权利义务的转让及分包行为不解除本协议一方在本协议项目下的任何责任。12-2.合用法律:本协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予以解释。12-3.计量单位:本协议买卖双方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任何计量单位均应使用国际计量单位。12-4.生效:本协议自甲、乙方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二份,效力均等。甲 方: 乙 方:(公章) (公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