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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4
第三章 项目进度管理 7
第四章 项目结题管理 8
第五章 科技成果管理 9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 10
第七章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13
第八章 科研工作业绩申报及考核 15
附 则 17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制度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院科技工作的发展步伐,充足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学院科技工作上水平、出成果,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加强科技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两类: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纵向项目涉及:由国家、各级政府和我院提供科研经费并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涉及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各部委、省、市政府(含厅局)基金项目和学院自筹经费立项的项目等。
横向项目涉及:国家其他部委和省市等地方政府部门委托的基金项目以外的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等,涉及技术攻关与开发、推广与应用、征询和服务等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教育科学类三大类(申报时应填写相应的申报表)。
第四条项目活动类型重要有: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研究与实验发展成果应用、科技服务和生产性活动。
基础研究是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其目的是揭示观测到的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和规律,而不以任何特定的实际应用为目的。
应用研究指为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研究。它重要针对某一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应用研究通常是为了拟定基础研究成果或知识的也许的用途,或是为达成某一具体的、预定的实际目的拟定新的方法(原理性)或途径。
区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重要标志:具有特定的实际应用目的的研究属于后者。
实验发展是指运用从研究或实际经验获得的知识,为生产新的材料、产品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和系统,以及对已生产或建立的上述各项进行实质性的改善,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
区分科学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与实验发展的重要标志:前者重要是为了增长科学技术知识、后者则是为了开辟新的应用(如新材料或新技术)。
区分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与其它有关活动的重要标志:具有创新成份的活动归前者。
研究与实验发展成果应用是为解决研究与实验发展活动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新装置、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系统和服务等能投入生产或在实际中应用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活动。它不具有创新成份。此类活动涉及为达成生产目的而进行的定型设计和试制以及为扩大新产品的生产规模和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等的应用领域而进行的适应性实验。
科技服务是指与科学研究与实验发展有关并有助于科学技术知识的产生、传播和应用的活动,涉及:为扩大科技成果的使用范国而进行的示范性推广工作;为用户提供科技信息和文献服务的系统性工作;为用户提供可行性报告、技术方案、建议及进行技术论证等技术征询工作;自然、生物现象的平常观测、监测,资源的考察和勘探;有关社会、人文、经济现象的通用资料的收集,如记录、市场调查等,以及这些资料的常规分析与整理;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的测试、标准化、计量、计算、质量控制和专利服务,不涉及工商公司为进行正常生产而开展的上述活动。
生产性活动则指由于具有特殊的工艺设备条件,或掌握某种技术专长或诀窍,所进行的小量非常规生产。
第五条学院科研信息处对全院科研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涉及签订项目协议、核发经费卡手册、组织年终中期检查、结题或鉴定、成果报奖以及项目信息归档等。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来源
1.国家项目
涉及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攻关计划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以及由中央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
2.地方项目
涉及各类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由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项目。涉及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等省级项目;省政府所属各部门项目、省教育厅项目、省教科规划项目、省社科联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社联项目等市厅级项目。
3.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4.学院自选项目
5.来自国外的项目
6.其他项目。如横向协作项目。
第七条学校鼓励各部门或个人运用本部门管理的设备、仪器条件和个人技术专长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研究。
第八条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1.学院科研信息处将及时收集并发布项目信息,提出申报建议与时间安排。
2.学院项目一般在每年3月份申报,4月份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5月份下达立项的年度院级科研项目。院外项目严格按项目来源单位规定初审、报送等时限完毕。
3.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项目申报表和项目研究方案,表式、内容要严格按规定框架设计撰写。
4.分院(处室)负责人应严格审查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的条件,签署实质性意见后报送科研信息处。
5.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科研信息处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统筹考虑项目的创新性、应用性、可行性等条件进行评审。院外项目经学院审核后按下达项目数额正式报出;学院项目经学院审批后正式下达,并与项目负责人签署项目任务书后组织实行。
6.学院各部门、个人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须到学院科研信息处登记和立项,并由科研信息处代表学院与委托方签定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格式内容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协议法》的相关规定,既可使用我院制定的协议书,也可使用项目委托方制定的协议书。横向科研项目协议书中必须明确该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具体归属方式由双方协议拟定。
7.凡事先未经科研信息处登记并管理的项目,科研信息处将不予认可(涉及出具证明或盖章等事宜)。
第九条申报项目需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院外科研项目,应参照来源单位公布的项目指南和主攻方向选题。院级科研项目应切合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改革实际。
2.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新产品开发或新技术研究项目,应选择周期短、见效快、有明显开发前景和经济效益的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联合研究开发的科研项目。
3.研究思绪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4.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主持人年龄、学历、职称、前期成果等条件符合项目申报基本规定,是该项目实质性研究的重要提出者和设计者;项目组成员学科、层次结构合理,具有完毕该项目的能力。
5.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有重要研究条件(前期研究成果、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6.前一个项目未结题或申请延期者,原则上不得申报第二个项目,一个人不能同时主持二个项目,且同时参与项目最多不超过三个(涉及主持项目)。
第十条项目申请表的填写规定:
1.研究目的具体,论据合理,技术路线清楚,实行方案明确,申请人完毕该项目的能力反映充足,实验条件及前期准备工作到位,便于专家评议。
2.经费申请必须符合实际,申请经费应用于购置科研项目必需的实验材料、药品、分析调试、图书资料、复印和调研等。
3.科研最终成果必须表述清楚,成果的形式必须明确。理论性成果必须注明预期达成的水平,定量地给出预期撰写论文篇数和最终成果形式。自然科学方面的应用性成果必须注明应用的前景、应用的范围,预见实现的经济价值。
4.研究时限必须符合有关主管部门与项目类型的规定,对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完毕时间,必须有明确的时间计划。
5.有外单位人员参与的项目,协作单位需加盖公章。
6.有关部门、单位公章、署名等一应俱全。
7.对符合上报条件而未获准的项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总结经验教训,做好技术上调节工作,争取下一年度再报。
第三章项目进度管理
第十一条获得批准的科研项目,其主持人应在2周内将项目立项信息(涉及项目下达文献、项目确认书、项目协议书等)报科研信息处。科研信息处核准后,按学院规定下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卡》。项目研究必须严格按项目协议、项目任务书执行。没有订立项目协议或任务书的,必须在项目下达2周内制定项目研究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表等材料具有科技协议的效力,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撤消课题项目或改变选题及其研究方向,不得擅自变动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组成员、项目起止时间。确因客观需要引起变动的,应由主持人提出申请,由项目来源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学院项目负责人每年末向科研信息处提交一份项目研究中期小结。院外项目应严格按项目来源单位规定,上报相关中期检查或进度材料。
第十四条受资助项目经努力,或因客观因素,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结题的,应在项目结题到期日前30天内提交延期申请与中期研究成果等材料。院外项目经科研信息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按项目来源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延期;学院项目延期需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批批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项目结题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研究工作结束或项目到期,应予以结题。项目主持人应将相关结题材料交科研信息处,由学术委员会提出结题意见。
第十六条项目结题采用会议鉴定或函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项目主持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协议规定,向项目下达单位提出验收或鉴定申请。申请结题验收或鉴定的项目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1.全面完毕协议规定(或任务书、申请书预期)的各项内容;
2.完毕项目研究报告。项目研究报告需写清楚该项目在学术上的创新和突破、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社会效益、存在问题及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
3.资料齐全:结题时应将该项目的项目结题申请表、结题总结、项目研究成果(涉及研究报告,发表的论文等)、项目申报表、项目中期小结一共五项材料的打印稿和电子稿向科研信息处各提交一份,延期的还需加上延期申请书、延期中期小结等。打印稿需按照上述材料的先后顺序整理、装订好并在材料袋上写上材料清单。凡是提供以上材料不齐全的、不规范的,科研信息处有权不予接受。
4.项目的研究成果,涉及专着、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嘉兴职业技术学院(或项目来源单位)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文献号或项目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十八条承接的各类横向项目完毕后,项目组应及时提供对方出具的完约证明;如对方出具完约证明确有困难的,则由项目组及时提出结题报告,并经主管院长签字,以便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和项目记录等工作。
第十九条由院外机构组织验收、鉴定的,项目主持人应将上述材料连同专家评审材料一并报送学院科研信息处,以便加强科研业绩考核和科研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毕协议规定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献、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擅自修改《申请书》或《协议书》规定的研究目的、内容、技术路线。
第二十一条不能完毕科研项目协议规定的任务,或者项目研究结果未能通过鉴定或验收,项目负责人下年度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横向、纵向科研项目。
第五章科技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研究成果,涉及专着、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其知识产权(含专利权),院外项目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一律归学院所有。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未经学院许可不得擅自转让项目研究成果。对外转让,一律由科研信息处签订转让协议、其转让费分派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学术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研究成果,原则上在项目鉴定或结题后可申报本院和上级相应的教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五条项目成果的鉴定资料和报奖材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项目成果鉴定和报奖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成果完毕人的排序应按实际奉献大小拟定。同一成果不得反复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已获奖成果不得再申报低档别奖项。
第六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费涉及:调研费、劳务费、材料费、资料费、业务招待费、仪器设备费、结项鉴定费以及其它费用。其中:调研费涉及差旅费、会务费;劳务费涉及项目组成员劳务费、协助单位劳务费、专家征询费以及临时用工劳务费;材料费涉及实验材料费、耗材费、打印复印等业务费用;资料费涉及参考文献、报刊资料费、发表论文版面费、信息检索费等费用;业务招待费涉及餐饮费、礼品费;仪器设备费涉及购置仪器设备费、外协费;结项鉴定费涉及评审费、鉴定费、查新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其它费用涉及办公费用、通讯费用。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费开支规定:调研类科研项目的调研费一般不超过课题总经费的50%,非调研类科研项目的调研费一般不超过课题总经费的30%;社会科学类和教育科学类项目材料费不超过课题总经费15%,自然科学类项目材料费不超过课题总经费35%;社会科学类和教育科学类项目资料费不超过课题总经费35%,自然科学类项目资料费不超过课题总经费20%;学院项目拨付经费及院以上项目学院配套经费的,业务招待费列支不超过15%;上级立项同时拨付经费的,业务招待费列支不超过上级拨付总额的15%;上级拨付经费的纵向项目,劳务费列支不超过25%;横向项目的劳务费列支不超过所到款额的30%;结项鉴定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其它费用不超过5%;仪器设备费按需列支。
第三十条为做好院外项目的研究监管与档案工作,学院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相应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横向课题收取总经费的5%、纵向课题收取下拨经费的2%作为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作为学院科研管理专项经费,用于学院请专家作科研讲座、请专家进行课题结题验收或鉴定、学院科研申报材料送审及其他科研管理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由主持人填写经费报销凭证,连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登记卡》,经科研信息处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在专项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项目研究必须购买的图书资料,归学院所有。由科研信息处登记、经图书馆采编部门规定期间(每学期各一次)分类编目后,再行报销,图书资料归课题组使用。
第三十三条凡需使用科研经费申购课题所需仪器、设备的,须填写仪器、设备申购单,按实验室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单价800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按学院投入和购置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到实验设备处进行登记,所购仪器、设备归学院所有,由项目组使用。
第三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若涉及国家相关税种,由项目组从项目经费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项目组成员在经费等收与支方面如涉及个人所得税或其它税费,由个人自行缴纳,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为鼓励全院教职工关心、支持学校的横向科研工作,凡介绍联系学院、各分院、处室承接到校外横向科研业务的,项目组可按技术性收益的5%向有关人员支付中介费,在项目经费劳务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院外项目按照项目来源单位经费划拨与使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学院规定执行。学院可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或资助(主持人必须为本院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学院项目经费额度在课题立项时由学术委员会核定,科研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三次拨放。初次经费在开题时核拨,额度为课题总经费的三分之一;中期检查进展正常的,核拨第二期经费,额度为课题总经费的三分之一;第三期经费在课题结题验收合格后核拨。
第三十八条项目资助与经费配套:
1.经学院批准的院级科研课题分为一般课题和重点课题,院级一般科研课题的经费资助额度为2023-3000元/项(社科教育类为2023-2500元/项),院级重点科研课题资助额度为3500-4500元/项(社科教育类院级重点科研课题资助额度为3500-4000元/项)。
2.市(厅)级及以上的立项课题,没有下达科研经费的,学院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资助额度为:市(厅)级一般课题4000元/项(社科教育类3500元/项),重点课题5000元/项(社科教育类4500元/项),省级一般课题6000元/项(社科教育类5000元/项),重点课题7500元/项(社科教育类6500元/项),国家级一般课题15000元/项(社科教育类10000元/项),重点课题25000元/项(社科教育类15000元/项)。
3.市(厅)级以上有经费资助的立项课题,学院可给予配套经费,额度最高不超过同类无下拨经费课题的1.2倍。
4.同一课题在不同项目来源单位立项的,按就高原则配套经费,不反复配套。
第三十九条纵向科研项目准时完毕后,其结余经费可结转用于主持人后继科研项目的研究,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原项目立项之年算起)。横向科研项目完毕协议规定的任务,并通过了鉴定或验收后或对方出具了完约证明,结余的费用归项目组,可由项目负责人按奉献大小进行分派。
第四十条调入职工以原单位名义申请的未完毕的项目,学院不进行项目管理。确需学院管理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批准;以学院名义申请项目的课题负责人调出本院后,仍以本院为项目申请单位、并以本院名义结项、发表成果者,仍按前述条款规定管理、给予经费配套。
第四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科研信息处有权终止协议,科研项目主持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不准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暂停拨付后续经费;
2.擅自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停止拨付后续经费;
3.中期检查不合格或未通过结题验收者,一律停止剩余经费的核拨;
4.未准时完毕、没有结果及不结题的,所拨经费(涉及配套经费)所有收回;
5.项目立项后不启动,或严重滞后,2年内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各类项目(涉及作为成员)。
第七章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四十二条为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各项科学研究工作,体现拉开档次、重点奖励成绩突出者的精神,推动学校科研工作,提高学校科研学术水平,学院制定相应规定,奖励在科学研究、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学术研究活动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
第四十三条计实奖励范围涉及:凡我校教职工承担并列入学校科研计划任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科技推广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进行的协议(协议)项目,以我校为主的协作研究项目,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论着及科技活动方面取得的其他成果等。
第四十四条计分方法:
学校对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的教职工记实绩分,计分方法如下表:
论文
SCI、EI、ISTP、ISR四大国际检索系统
300分/篇
说明:
(1)收入四大国际检索系统的必须提供有效证明。
(2)权威刊物见北大图书馆编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本中的第一位期刊。
(3)国际性刊物指国际上有影响的学术刊物,科研管理部门认定有困难时,以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确认后出具证明。
(4)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必须是全文收录。
(5)A类刊物见北大图书馆编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6)B类刊物是除了A类刊物以外的其它正式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刊号的学术性刊物。
(7)C类刊物是指只有国内统一刊号的刊物。
(8)国家级、省级、市级报刊理论版上的学术性论文视情况分别按A、B、C类刊物计分。译文按照同级学术性论文的60%记分。
(9)论文系二位作者合作完毕者,第一作者80%,第二作者20%;论文系三位作者或以上共同完毕者,第一作者60%,第二作者20%,其余作者共同20%。
(10)论文字数2023-3000字的,按75%计分;论文字数1000-2023字的,按50%计分;论文字数1000字以下的,按25%计分。
(11)本校教工论文以外校名称发表的不计分。新进人员,以原单位名义获得成果的,不计分。
(12)已调出人员,以我院名义发表论文、且收稿日期为调出之前的,以100%计分。收稿日期为调出之后的,按50%计分。
(13)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艺术作品,以每幅3000字计分奖励。
权威期刊
150分/篇
国际性学术期刊
80分/篇
新华文摘
80分/篇
人大复印报刊资料
40分/篇
A类期刊
30分/篇
B类期刊
15分/篇
C类期刊
5分/篇
学术会议论文
(1)凡参与以国际性官方组织名义组织的学术会议(如:国际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被编入论文集的科研论文,以国际性学术期刊的奖励标准拟定奖励分;
(2)以国家某部委名义组织的国际性学术会议,被编入论文集的科研论文,以核心期刊奖励标准给予计分;
(3)以国际民间组织名义组织的学术会议,有国际标准刊号的论文集按在国际学性期刊上发表论文标准的四分之一计分;
(4)以地厅级行政机关(含科协、社联、文联、美协)名义组织的学术会议,收入其论文集的科研论文以B类期刊奖励标准给予计分。
著作与教材
学术专着
25分/万字
(1)专着指在书籍的版权页上注明“着”字样,科研管理部门认定有困难时,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认定后出具证明。
(2)著作与教材均以执笔部分计分。
(3)著作中没有注明编写章节且无证明材料的,分值按参与人员同比分摊。
(4)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或重点建设)教材是指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正式发文公布的计划内规划(重点建设)教材。此外的所有教材均为其他教材。
(5)各类教材须正式出版。
(6)各类教材的主审按教材字数给予奖励,规划及重点建设教材每十万字计5分,其他教材每十万字计3分。
(7)参与艺术类教材建设工作的奖励标准,参照其他类型教材的常规排版标准,按页面大小及页数记录计分奖励。
学术著作(编着)
15分/万字
规划及重点建设教材
国家级
20分/万字
省部级
15分/万字
其他教材
5分/万字
读物(非高职高专类)
5分/万字
正式出版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或大纲
10分/万字
成果奖励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市级
(1)成果计分奖励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下达的正式文献并以印章级别为依据。
(2)合作成果分值由第一成果人按奉献大小在合作者之间进行分摊。
(3)获三等奖以下奖项者(不涉及参赛奖),按同级同类前一等级奖项的50%计分。
(4)论文成果奖按左表的80%计分。
(5)以各级科协、社联、文联、美协单独名义组织评审的科研成果奖励,以同级政府机构奖励标准的40%给予计分。
(6)官方研究院(所)单独名义组织评审的科研成果,以同级政府机构奖励标准的30%给予计分。
(7)获国家、省教育厅精品课程、优秀教材等,按相应等级计分奖励。
(8)已调出人员,以我院名义、且是调出之前承担课题获得成果的,以80%计分。
(9)美术、文艺类奖励,按相应级别奖励。具体由学术委员会拟定。
一
400
300
180
二
300
200
130
三
200
150
80
专
利
发明专利
国家级
150分/项
省(部)级
100分/项
市(厅)级
60分/项
其它
30分/项
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
20分/项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
1.根据分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奖励,奖励额度视学校财力而定。
2.同一项成果按分值高的计算,不反复奖励。已奖励成果,又在各级各类评审中获奖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不反复计奖。
3.各分院(处室)每年定期将所在部门教职工发表的论文、获得的成果奖励等原件及复印件,连同论文论着等科研成果的电子稿、个人成果奖励计分登记表,交科研部门审核、登记。具体时间见科研信息处告知。具体记录办法按照科研信息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科研工作业绩申报及考核
第四十六条科研业绩计分考核程序:
1.属于科研成果奖励范围的论文、专着、教材、获奖成果等,由教职工本人每年在科研信息处规定期间内,完整、准确、认真填写各级各类《嘉兴职业技术学院个人成果登记表》向科研信息处申报。
2.所有在研的科研项目主持人在年末必须积极向科研信息处提供中期小结等相关进展材料并由项目主持人参照各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行过程中的奉献及排名顺序,拟定各项目组人员的业绩分值,同时完整、准确、及时填写《嘉兴职业技术学院个人科研项目业绩分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科研信息处申报。
3.科研信息处将个人业绩登记表进行汇总交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4.教职工取得的科研工作业绩计入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相应项目中,作为年度(业绩)考核的依据。教职工科研项目业绩仅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不作为教科研成果奖励依据。
第四十七条科研成果业绩计分:教师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着、教材、获奖成果、参与学术会议交流论文等按第七章《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规定计算分值。
第四十八条科研项目业绩分计算方法:
教师科研工作业绩分D=∑aibixi
式中:ai、bi、xi分别为第i个项目的项目级别分值、项目完毕系数、项目成员分派系数。
1.科研项目的级别分值(a):根据当年在研并进行的项目的级别,作为计算科研项目工作业绩分的依据。
项目级别
项目类型
国家级
省级
市厅级
院级
重大
400
300
180
/
重点
300
200
130
80
一般
200
150
80
40
2.科研项目完毕系数(b):根据项目的完毕情况、本年度项目工作占整个项目工作的时间(以学期为单位),给予相应的完毕系数。具体如下表:
项目起止时间
未开展
通过中期检查
申请延期
结题
通过成果鉴定
鉴定结果
领先
先进
一般
完毕
系数
0
本年度实行学期数/项目计划实行学期数
(本年度实行学期数/项目计划实行学期数)×0.2
1.0—前期正常完毕系数
1.5—前期正常完毕系数
1.3—前期正常完毕系数
1.1—前期正常完毕系数
3.科研项目组成员分派系数(x):为计算科研项目工作中个人的业绩,根据对项目工作奉献的大小及排名顺序分派的业绩系数。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奉献大小拟定具体分派比例,或者参照下列原则进行分派:
(1)项目组成员为2人的,第一完毕人0.8;第二完毕人0.2;
(2)项目组成员为3人的,第一完毕人0.7;第二完毕人0.2;第三完毕人0.1;
(3)项目组成员为3人以上的,第一完毕人0.6;第二完毕人0.2;其他完毕人合计0.2。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科研信息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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