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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物处置协议
典当行(抵押权人):
当户(抵押人):
当户(债务人):
因当户(债务人) 马志成 未能偿还与典当行(抵押权人)青海福果典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青福典字第20150209004号《房产典当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已到期(2015年5月10日到期)的债务,所典当的房产已形成绝当。根据当户及典当行签订的编号为青福抵字第20150209004号的 《房产抵押(典当)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和《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绝当物品的规定,经典当行(抵押权人)、当户(抵押人)及当户(债务人)三方协商一致,就主合同及抵押合同项下的当物处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典当行(抵押权人)、当户(抵押人)共同确认当户(抵押人)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为:
1、当户(债务人)未偿还债务当金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2、截止本协议签订日,当户(债务人)累计未偿还利息及综合费用、罚息、滞纳金合计人民币(大写) 。
3、本协议签订日至当物变现日,当户(债务人)依据合同应当向典当行(抵押权人)支付的利息、罚息、滞纳金为 。
4、当户(债务人)应付其他费用人民币 。
第二条 当户(抵押人)同意处理抵押合同项下的当物,当物名称为房产,位于西宁市城西区南川西路91号楼1单元171室,建筑面积为60.9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城西区字第129115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宁国用(2013)第G-21101号。
第三条 当物处理方式为下列第 2 项约定:
1、拍卖:拍卖机构为 ,拍卖底价为(大写) 。
2、变卖:双方同意受让人为 ,受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3、折价: 经双方协商,当物折价人民币(大写) 。当物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交付典当行(抵押权人):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双方于当物交付前 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条 处理当物所得价款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当户(债务人)所欠债务当金本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应付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第五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第六条 本协议自典当行(抵押权人)、当户(抵押人)及当户(债务人)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按抵押合同“争议的解决”条款约定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典当行(抵押权人) 份,当户(抵押人) 份,当户(债权人) 份,各方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附:房屋买卖合同
以下无正文。
典当行(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当户(抵押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当户(债务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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