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娄底老武装部项目销售、招商全权分销代理协议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汪建明 身份证号码 51132419840212495X 地址 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健康路10号 电话 18078272727 为最大化提升甲方所代理的湖南省娄底市长青街中心医院旁原老武装部项目物业价值,甲方全权委托乙方独家负责该物业可售面积的分销工作,经友好协商,就该物业的分销代理合作事宜达如下合作条款。一、 本协议的相关概念解释1. 甲方:系指 黄达、昝钊 ,为本项目的合法销售总代理商,具有本项目销售的全权。2. 乙方:系指 汪建明 ,为
2、本项目提供销售服务,属于本项目的整体分销商,具有独家代理全权。3. 本项目:位于湖南省娄底市长青街中心医院旁原老武装部,项目名称暂定名: 。4. 代理销售范围: 可预售的裙楼商业、可预售的公寓、可预售的住宅 。总销售面积约 (最终的销售面积以国土测绘部门测绘报告为准)。5. 代理招商范围: 裙楼商业负一层至地上四层 。总招商面积约 27000 (最终的销售面积以国土测绘部门测绘报告为准)。招商项目为租赁协议类型的(街铺、各个项目主力店),按商户签约面积计算费用;招商项目为联营类型的,按项目经营面积计算费用。6. 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独家提供本项目的销售和招商代理服务工作。二、 甲方权责1. 甲
3、方全权委托乙方为本项目的独家代理销售,不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相关资料,以配合销售、招商工作的需要。3. 甲方负责取得本项目销售和租赁及营业之合法文件。4. 委托期间,甲方应就委托之商业的发展变化、工程进展情况与乙方专案小组及时沟通,以保证乙方的销售、招商代理工作有效进行。5. 甲方提供乙方在本项目所在地办公环境(营销中心),办公设备和耗材甲方在建好营销中心时一次性支付乙方5万元后由乙方自行解决。6. 甲方同意,如果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甲方同意除支付应付的佣金以外,还应全额承担乙方在本项目的实际投入:1) 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
4、、擅自不履行本协议;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另行委托他人的;2) 违反本协议的相关规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代理佣金的。7. 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在的经济损失:三、 乙方权责1. 乙方承担本项目在销售和招商过程中所产生的广告费用,商业开业广告除外。2. 乙方聘请 黄达先生 担任本项目总经理,负责内外公关工作,月薪20000元人民币;聘请 昝钊先生 担任本项目副总经理,负责项目整体工作协调,月薪20000元人民币。薪资计算时间从本项目拆迁之日开始,发放时间为次月发放。3. 乙方同意支付甲方前期费用50000元公关和杂项开支费用及后期50000元接待费用。此项费用在甲方第一次向开发商成功结取首笔佣金
5、后乙方一次性支付。4. 乙方必须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为本项目服务。为促使工作有效开展,必须于本协议签订后成立专案小组,由该小组全程协调和服务于本项目。5. 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后,负责本项目的专案销售、招商顾问成员入驻项目所在地。6.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提供销售、招商方案给甲方,销售、招商方案应详尽明确,并提出销售、招商目标平均价格,销售、招商方案须经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并作为销售、招商工作执行及考核的依据;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与本项目销售、招商相关的其他策划方案、装修方案、文案、咨询、协助服务的,乙方应按质按时完成。7. 服务期满,涉及乙方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乙方应提供相应协助。8. 如因市场变化、
6、本项目整体开发重大调整等原因,在销售、招商策划服务期内,甲方可征求乙方对已通过方案进行局部合理调整,乙方应予以沟通配合。四、 服务期限销售、招商策划服务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1 日,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协议。五、 服务费用、广告费用及付款方式1. 代理销售商铺、公寓、住宅总费用为总销售额的2.2%提成。2. 溢价部分乙方占12.6%。3. 代理招商服务费用为项目招租1.8个月租金。4. 以上的销售提成和招商费用包含项目广告费(开业广告除外),开业广告费由乙方协助甲方完成。5. 费用支付方式1) 甲方按照销售、招商进度支付乙方费用,销售、招
7、商提成支付为每月一次,每月支付当月销售,招商总提成的68%。2) 乙方完成项目招商面积达到86%以上视为成功招商,招商和销售完成项目整体的80%视为成功招商和销售(完成商业销售不少于10000平方米),甲乙双方对总招商和销售面积予以核算,余款32%于项目完成后30日内付清。3) 销售、招商客户与甲方签订协议后违约,甲方收取客户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客户的,甲乙双方按甲方80%,乙方12.6%分配。4) 溢价每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当月总溢价的12.6%。5) 款项支付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收款收据。6. 乙方收款账户为:户名: 开户行: 账号: 7. 甲方指定 为项目直接负责人,乙方指定 汪建明
8、为项目直接负责人。8. 特别约定11) 乙方引进一家超市后,甲方支付126000元费用给乙方,此费用在最后一次结算销售提成中扣除。2) 乙方成功招商达到总商业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甲方支付63000元费用给乙方,此费用在最后一次结算招商提成中扣除。3) 以上费用属于独立费用,此费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费用的结算。9. 特别约定21) 乙方承若在项目商业(4层)建成后累计完成2000万回款任务(包括招商)。2) 从乙方进驻开始,甲方每月按当月的招商和销售收入的6.3%支付给乙方,此费用在以后每月结款时相应每月扣除。10. 特别约定31) 甲方必须于项目商业部分建设完成两层(不包括负一层)提供商业
9、项目的销售预授权。2) 甲方提供的营销中心必须在2016年5月1日之前交与乙方使用。 六、 工作成果权益归属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全部归甲方所有。七、 保密条款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公开、出版、发表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本协议的内容及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但政府有关部门、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律师审阅或审查除外。八、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办法本协议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一切有关争议若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九、 协议终止1. 双方提前终止合约或委托期届满不再续约,甲方同意在终止
10、协议或委托期届满之前,乙方所有经甲方确认跟进洽谈的客户,由乙方继续负责跟进,若成功交易,甲方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2. 签署本协议后,甲乙双方在合作期满后及无续签情况下协议终止。十、 协议生效及其他1.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约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前后签订的协议不一致的,以后签订的协议为准。3. 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本协议有效附件如下1) 分销房屋房号、面积、结构图2) 分销房屋销售、招商低价表3) 分销房屋室内、厨房设施表、装修装配标准表4) 分销目配套设施图5) 分销目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房屋立面图6) 甲方提供已确认的分销房屋销售协议范本7) 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以下无正文,为双方签字)甲方: 乙方:(签章) : (签章):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章) :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2015年12月18日第 8 页 共 8 页